北京改革新政有望让所有农民当上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资产变股权 农民当股东

( )因村制 宜选择改革模 式 。在改 二
业 规模 化、 集约 化和 产业 化经 营 ,促 进 革模式 的选 择上 应积 极鼓 励和 充分 尊重
农 民向第二 、三产业 发展。
基层 干部群 众 的创造 力 ,在遵 循基 本原
三 、推 进农 村 集体 经 济产 权
改革 的思路
产权 改革 的思路 。
产 权导 刊 I财经报道
维普资讯
来自 汕头经济特区的 研究报告 : 建设新农村必须深化集体 产权 制度改革
资产变股权 农民 当股东
一/ 本刊 记者 乔蛟
汕头 市 国资委 张纯 先生 6月 5日在 市化 的 乡镇 出现 了~ 系列 问题。 一方面 村 集体 资产股 份 化、管理 公 司化 的新 路 汕头 日报发 表研 究报告 ,提 出建 设新 农 是征用 农村 土地 难、农 村集体 资 产经营 子 ,让 农村集 体经济 “ 资产 变股权 ,农
产 权导 刊 I财经报道
径 不宽 广等 问题一 直 困扰着 农村 集体 经 实 现 决 策过 程 向 民 主化 、科 学 化 转 变 , 发 展前景 较 好、 农 民要 求强 烈 ,以及 具
三是 通 过 产 备其 他 条件 的 乡村 先行 试点 ,稳步 推进 济 的持 续发 展。从 多年 来 的实践 看 ,在 提升 集体 经 济 的发 展水 平 : 市场 经济 条件 下 ,农村 实行 “ 同共有 ” 权制 度 改革 ,让 村 民成 为集体 经 济 的控 乡村 集体 经 济产权 制度 改革 。可筛 选一 共 一言堂 ” 批 乡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实力较 强 ,有可量 的集体 资产 管理体 制 与运行模 式 已不 能 股主体 ,实现集体 经济 活动 由 “ 适 应 市场 经济发 展的 客观 要求 ,严 重 制 的决 策 ,向 “ 东 会 “决策 转 变 ,从 而 化 的经 营性 净资 产 ,村 集体 经济 组织成 股 约 了农村 集体经 济 的健 康 发展。 主要 表 维 护广 大村 民的根 本 权 益 : 四是通 过 产 员有改 革意 愿等 先决 条件 ,按适 宜 的原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与作用

河南农业2018年第3期(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了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利,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动力和活力,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改革中要明确改革的现实意义与作用,还要树立改革的创新意识,才能在新时代下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随着新型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积极性的发挥,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非农建设征占地与农民切身利益的矛盾,失地农民收入不稳定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不健全的矛盾,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民收益的矛盾,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封闭,不利于生产力要素的优化配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清,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为了从根本上化解上述矛盾和问题,破除制约发展、影响稳定的体制障碍,创新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的产生不是偶然,20世纪50年代国民经济90%是农业,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先要完成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1953年出现的初级社、农民互助合作社,1955年的高级社,实际上都是为完成这样一个特殊的积累机制,服从于工业化优先发展。
高级社与初级社、农民互助合作社不同,高级社取消了生产资料私有,全部转成集体所有。
1958年高级社全部又转成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化的代表形式。
20世纪80年代,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村改革大大推动了农业发展,农村改革至今,农村家庭承包制度已逐渐显示出其与现代农业发展不协调的一面,带来了农地细碎化、水利设施破损严重等现实难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实体,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特点和现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途径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特点和现状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将国有企业的股份、资产等一定的经济资源,以政府控股为主,引入民营、外资等市场主体,共同发挥股权主体的职能,实现企业所有制和经营体制的变迁。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混合所有制改革采取股份制或公司制,通过股份的划转和增发等方式,引入民营、外资等市场主体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构建市场化的经营机制。
(2)股权分配灵活,可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和资源投资进行分配。
政府控股的国有股份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外来股东则可以为企业带来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3)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让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更具灵活性,促进企业的内部创新和高效运行,同时还可以加强与国际接轨。
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主要趋势之一。
2019年,中央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1+N”政策体系,即通过推动混改,实现“1+N”规模以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截至目前,已有72家企业完成混改,包括福建省供销合作总社、吉林森工等多家国有企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实体,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村组织建设、带动农民收入增长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样也有必要性。
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
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壮大、发展已经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不断提升也为其进军混改市场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实施方案(最新)为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要素资源,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以下简称“三变”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有序推进“三变”改革,进一步激活农村沉睡资源,盘活集体存量资产,整合农村分散资金,探索更加有效的农村经营体制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机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确保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底线,尊重各方意愿。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充分尊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和农民意愿,依法行政,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循序渐进,把握正确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好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以改革为动力,综合各方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
改革工作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累经验,靠改革破解难题。
——坚持保障权益,确保风险可控。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民主协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使改革事项得到群众支持,接受群众监督,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真正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统筹协调。
始终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进“三变”改革的政治保证,提高依法推进“三变”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耦合性,形成改革合力,积极稳妥推进“三变”改革,统筹考虑农业和农村发展,统筹考虑城乡改革发展,统筹考虑公平和效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
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统一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全市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研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供我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
一、判断标准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在这一问题上,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
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
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但需要说明的是:一、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实际取得了承包地;二、“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二、取得与丧失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讨论稿)两镇、区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分配方式,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把我区建成全市“两个率先”先行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区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大量的农村资源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失地农民不断增多,农民就业渠道、居住区域、生活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滞后,现有体制下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机制不活、收益分配不规范、民主管理不落实等一系列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三化一转移”推进和农民增收的要求,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是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完善。
本质是要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折投量化到人,在此基础上,通过重新确定农民对集体资产的个人占有权、利益分配权、民主决策权和民主管理权,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股份合作社。
实践证明,实行股份合作制,有利于进一步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集体经济实行民主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产权主体缺位、权能结构错位、民主监督失效等体制性缺陷。
实行股份合作制,也是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巩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的一项有力措施,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方向。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三变改革实施方案
为稳步推进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下简称“三变”)改革,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村(社区)级集体经济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8〕10号)、《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蜀山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三变”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在去年全镇已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三变”改革全覆盖。
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产业连体、股权连心”的利益共同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健全股份化利益分享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改革重点(一)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1、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认真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镇、村(社区)级自验和区级复验工作,迎接省市验收。
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镇、村(社区)互通的监管平台。
2、积极推进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1)成员界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承包地、对集体经济的贡献等因素,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成员身份,界定结果要张榜公布,并报镇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的政策建议
上海房 地
源部 门也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依法处理小产权房。
三 、政 策建议
集体 土地上建 公租房 的实践 ,给国土资源管理 制
二 、利弊 分析
当前 ,对于 集体土地 上建设公租 房 的认识 具体 操作模式仍有争议 。土地性质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一种观 点认为 ,应该赋予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相同的权利 ,在严 控土地 用途的前提下 ,允许集体土地建房出租 ,可以让农 民更好分享城市化成果 ; 反对者则认为 此举与现有 法律 中突。有 的认为 .保护土地是功在 当代利在千秋 的伟业 , 千万不要动集体土地 ,切忌将之变为最 后的晚餐 !有 的认 为 允许农 民在集体 土地上建设 出租房的所谓探索 .不过
内的外来人员及其他人员临时性居住 需求 ; 促进农 民产业
增收 ; 优化城 乡接合部环境等 。笔者认为 ,北京市等地推
出的在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 的做 法 ,在 当前强调 保障农 民土地财产权 、城 乡一体统筹发展” 保障性住房应保尽 ,
围内进行建设 ,禁止 占用农 用地或借探索之名私 自改变土 地用途 为避免探 索范围的扩大 ,各地在开展实践时应及 时向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并备案。 ( )建 立集体 主导型和政 府主导型并存的集体土地 三
公租房 制度
一
保 ” 解决保障性住 房建设资金缺 口”等民生难题的背景 、 下 ,出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投入 ,吸纳 民间资本参 与 .提 高建设效率的 目的, 尽可能快一点 早一点为 天下寒士 ” 提供安居条件 这在当前农地流转大趋势下,应该是一种
( 二)充分尊重农 民意愿 无论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 ,还是农民通过别的 途径参与土地开发经营 ,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 定. 广泛听取农民意愿 . 坚决杜绝强迫农 民 “ 上楼 ”或 “ 被 上楼 的现象 。同时严格限定探索范围 .必须始终坚持耕 地保 护制度 ,严格限定在存量的或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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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新闻发言人陈涛19日在北京市“两会”上表示,北京将在“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完成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这意味着届时所有的农民都将有机会当上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
陈涛19日在出席北京市“两会”一个新闻发布会时说,“十一五”(2006-2010年)期间,北京已有62%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涉及2484个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181万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
这些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养鸡场、果园等各种类型,覆盖了农林牧副渔多个领域。
一直以来,中国广大乡村集体经济资产由集体所有。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中国各地开始启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其核心就是让原来共同共有的农村集体资产变成按份共有,让资产变股权,让农民当股东。
“拥有股权的农民,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即便离开了土地进城生活,仍然享有对集体经济资产的收益权。
但集体经济的股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以确保乡村经济的稳定。
”陈涛说。
陈涛介绍说,近年来,中国沿海发达地区在推进这一产权改革制度的步伐明显加快。
通过产权改革,让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的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和经营主体,明晰集体和个人的产权,有助于解决由农村向城市化发展中的各种矛盾。
正在提交北京市人大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显示,北京将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陈涛介绍说,2011年北京将完成1230个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革,使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达到90%以上,这一比例将在2013年达到100%。
2009年底,北京有农村户籍人口273万人。
目前北京乡村的集体经济总资产达3000亿元,净资产1400亿元。
“十一五”期间,北京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从7860元增加到13000多元,工资性收入比例始终保持在60%以上。
未来5年北京计划使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8%。
按照新的5年规划,北京将在未来5年加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理顺收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资产增值、股东增收。
陈涛说,当前急需加强这些完成改革后的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经营水平,北京下一步将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吸收大学生村官,招聘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才进入这些组织,服务新农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