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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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婚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

张某在外地期间,李某独自承担家务及抚养孩子的责任。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张某经常在外地以工作为由拒绝回家,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李某认为,张某长期在外地,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具备离婚条件;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二)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尚年幼,法院应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需求,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四、判决结果1. 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2.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李某分得房产、车辆及存款等;3. 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条件、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于2012年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生有一女,取名丙。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国外工作两年。

在甲出国期间,乙开始与其他男性频繁交往,并最终与该男性发生关系。

甲回国后,发现乙出轨,两人关系紧张。

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甲、乙在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甲有权要求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丙年幼,哺乳期已过,法院应考虑丙的权益和甲、乙的具体情况,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甲有权要求离婚。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融洽。

2017年,甲与乙共同购置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甲名下。

2018年,乙因工作调动,将户口迁至甲处。

2019年,甲与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甲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6年登记结婚,符合法定条件,故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7年购置的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与乙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甲与乙购置房产的时间、用途及贡献程度;(2)甲与乙的经济状况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3)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可判决如下:(1)甲与乙购置的房产,归乙所有;(2)甲因购置房产所支付的款项,由乙支付给甲相应的补偿;(3)离婚后,甲与乙共同抚养子女,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结论综上所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综合考虑甲与乙购置房产的时间、用途及贡献程度、经济状况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因素,依法判决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登记及子女情况: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9岁。

2. 夫妻关系变化: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男方性格较为强势,喜欢独处,而女方则较为活泼,喜欢与人交流。

此外,男方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导致双方沟通时间减少,感情逐渐疏远。

3. 离婚原因:女方认为,男方性格过于强势,缺乏家庭责任感,且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

女方表示,已经尽力维系婚姻关系,但效果不佳,故提出离婚。

4. 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

女方要求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并抚养子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考虑到双方已育有子女,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共同财产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3. 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

这表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性格、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

2. 财产分割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平均分割了房产、汽车及存款。

这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3. 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这表明,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性、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生活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先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女士提出离婚的理由:(1)夫妻感情不和:婚后,张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家暴倾向,经常对她进行言语攻击和身体伤害。

(2)夫妻生活不和谐:李先生有不良生活习惯,如晚归、酗酒等,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3)家庭矛盾:李先生对家庭琐事漠不关心,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缺乏责任感。

2. 李先生反驳的理由:(1)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李先生承认自己有不当行为,但表示愿意改正,希望法院给予机会。

(2)家庭矛盾可以通过沟通解决:李先生认为家庭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希望法院给予调解的机会。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先生存在家暴、酗酒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

2. 李先生虽有悔改之意,但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挽回。

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判决:(1)准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

(2)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本案强调了子女抚养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涉及法律、情感、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婚姻纠纷,是法律实务中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实务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不满。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三、案件焦点1. 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四、法律分析(一)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张先生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纠纷的处理,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李女士有外遇,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

3. 子女抚养问题。

本案中,双方只有一个孩子,法院应考虑孩子的利益,判决离婚。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公平合理。

2. 实际需要原则。

本案中,应考虑双方的生活水平、子女抚养等实际情况。

3. 便利原则。

本案中,分割财产时应尽量方便双方。

根据以上原则,法院可判决如下:1. 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享有居住权。

2. 车辆归李女士所有。

3. 存款按照双方实际需要分割。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婚姻家庭法律案件涉及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分割、继承等多个方面,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

本文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件,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的分析,旨在探讨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赵某有外遇,双方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事实(一)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原告李某提交了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被告赵某对原告李某的指控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双方对财产的购买、使用等情况存在争议。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原告李某认为被告赵某有外遇,不适合抚养子女。

三、法律适用(一)婚姻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本案中,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财产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分割房产、车辆等财产。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李某为子女提供的生活环境更为稳定,判决子女由原告李某抚养。

四、判决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

甲性格较为内向,不善言辞,而乙则性格开朗,善于沟通。

在日常生活中,甲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与乙争吵,乙则认为甲不够关心自己。

此外,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日益疏远。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尚有挽救的可能,遂判决不予离婚。

随后,法院委托当地婚姻调解委员会对甲、乙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甲、乙双方存在以下矛盾:1. 性格差异:甲性格内向,不善沟通,乙性格开朗,善于表达,导致双方在沟通上存在障碍。

2. 生活习惯:甲生活较为节俭,乙则较为奢侈,双方在消费观念上存在分歧。

3. 家庭琐事:甲在家庭事务上不够关心乙,导致乙感到被忽视。

4. 聚少离多: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陪伴。

调解员针对以上矛盾,提出以下调解方案:1. 沟通是关键:甲、乙双方应学会倾听对方意见,尊重对方观点,加强沟通,增进理解。

2. 理解对方:甲要理解乙在外地工作的艰辛,乙要理解甲的性格特点和生活习惯。

3. 家庭责任:双方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对方生活,关心子女成长。

4. 适当妥协:在家庭生活中,双方要适当妥协,尊重对方意见,避免矛盾激化。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解,甲、乙双方在沟通、理解、责任和妥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自愿撤销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调解法律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婚姻调解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离婚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委托当地婚姻调解委员会对甲、乙进行调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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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列分析
1、甲有四子,均已成家,并与甲分家而过。

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出
意外身亡,现甲遗有一笔遗产,问:
(1)甲的这部分遗产如何分割?乙妻、乙子各应得多少遗产?
分两种情况:
如甲先于乙死亡,则甲的遗产由第一继承人(四子及妻子)共同继
承,此时,作为共同财产,乙妻继承该份财产的一半,乙子无。

如果甲后于乙死亡,则甲的遗产由除乙以外的第一继承人及乙子共
同继承,此时,乙子为代位继承。

则:乙子继承该遗产的四分之一
或五分之一,乙妻无。

(2)若有明确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则乙妻、乙子各应得多少遗产?
对于甲的这部分遗产:乙子代位继承甲的部分财产,乙妻无。

对于乙的这部分遗产:在共同财产分割后,乙妻、乙子共同继承。

2、甲乙为夫妻,丙丁为丈夫甲的父母,辛为甲的兄弟,妻子乙有母亲戍。


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如何确定继承顺序?
法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甲有第二继承人、乙有继承人、丙丁也有继承人
(2)推定长辈先死亡,则:丙丁先死亡,由甲、辛继承,各10万元
(3)继承财产如未规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甲乙共同财产20
万,财产分割各10万(法条)
(4)甲乙为同辈,推定同时死亡,由各自继承人继承
结论:
则:甲财产由辛继承——10万
乙财产由戍继承——10万
3、李某无儿女,1983年收养一女刘丽(14岁),办理了公证。

养父母非常疼
爱刘丽且抚养其成年。

但刘丽成年后,对养父母漠不关心,不护理生病养
父,养父死后,不对养母尽赡养义务。

养父母有共同房产两处,而后,刘
丽提出要继承养父房产,养母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丽无继承权,
解除与刘丽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丽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费用,而刘丽辩称,两件房屋是养父母的共同财产,现养父死亡,自己有权继承遗产。

问:
(1)养母与刘丽的关系能否解除?
可以。

养子女成年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且刘丽未尽其养子女
义务。

(2)养母要求刘丽补偿收养期间的费用,是否予以支持?
支持。

(3)刘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解除收养关系后无继承权;未解除则有。

(4)这两间房屋如何处理?
(在解除收养关系的前提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两间房屋因由第
一继承人即养母继承,则两间房屋为养母个人财产。

婚姻法考试题型:
单选20、判断10、多选20、名词10、简答20、案例20
四个名词、五个简答:重点集中在第四、五、七、十一、十五、十六、十七章婚姻法及其婚姻法司法解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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