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4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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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四条【风险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分类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

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二章风险分类第六条【五级分类】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三)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后金融危机时代资产证券化监管改革

后金融危机时代资产证券化监管改革
2 0 1 0年 7月 2 1日 .美 国 总 统 奥 巴 马签 署 了长 达 两
正式修订稿 , 提出资产证券化监管改革的要求 , 主 要 是 提 高 了资 产 再 证 券 化 的 风 险 暴 露 的 风 险 权 重 ,要 求 审 慎 使
千 多 页 的金 融 监 管 改 革 法 案 《 多 德 一 弗 兰 克 华 尔 街 改 革
2 0世 纪 8 0年 代 以来 . 随着 金 融 自 由化 趋 势 的 发 展 , 资 产 证 券 化 以其 先 进 的 融 资理 念 以及 复 杂 的 结 构 化 技 术 极 大 地 推 动 了全 球 金 融 市场 的 金 融创 新 ,证 券 化 产 品 已 经 成 为交 易量 和 发 行量 最 大 的 金 融 产 品 ,成 为 联 结 货 币 市 场 和 资 本市 场 的 重要 桥 梁 。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7 . 1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 0 0 3 — 9 0 3 1 ( 2 0 1 3 ) 0 6 — 06 2 45 DO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3 — 9 0 3 1 . 2 0 1 3 . 0 6 . 1 4
j ; i 《 》 8 《 《 《 【 L M H o A n t h N l y A N n N A N E
后金融 危机时代资产证 券化 监管改革
陈 勇 . 刘 燕
( 湖南大学 金 融与统计 学院, 湖南 长沙 4 1 0 0 7 9 )
摘 要: 金 融 危 机 暴 露 了资 产证 券 化 的 风 险及 其 监 管 制 度 的 缺 陷 。金 融 危 机 之 后 , 各 国金 融 监 管 机 构 提 出 了 多项
收稿 E t 期: 2 0 1 3 — 0 3 — 0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3年3月13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1060 电子邮箱:yanys@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特殊目的载体管理人身份,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并且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前款所指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4)第三章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6)第四章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12)第五章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14)第六章汇率风险最低资本 (16)第七章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汇总 (18)第八章附则 (1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计算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保险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具体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由各类子风险最低资本根据风险相关性进行汇总计算。

第四条 某类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MC 市场=EX×RF其中:MC 市场为某类风险最低资本要求;EX 为某类资产(负债)的风险暴露;RF 为风险因子,RF =RF 0×(1+K);RF 0为基础因子;K 为特征因子,K = k i n i=1=k 1+k 2+k 3+⋯+k n 。

K ∈[-0.25, 0.25],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k i 为根据第i 类风险设定的特征系数,n 为特征系数的个数;对特征系数k i ,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含问题解答)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k i=0。

第五条在计算某类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对该类资产(负债)进行分项计算,不得按类别合并计算。

第六条保险公司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利率风险是指由于无风险利率的不利变动导致公司投资资产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八条保险公司公司持有的财务报表上以公允价值计价且具有明确期限的境内投资资产,应按本规则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券类资产,包括政府债、准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含可转债;(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三)利率类金融衍生品,包括利率互换、国债期货等;(四)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填报说明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填报说明

G4E-7《资产证券化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汇总表》及相关报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下同)设计,反映填报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产生的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及风险加权资产情况。

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

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在资本充足率计算中,应准确反映证券化风险暴露,避免遗漏和重复填报。

本系列报表包含:G4E-7资产证券化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汇总表(银监统0095号)G4E-7(a) 资产证券化业务表内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内部评级法)(银监统0096号)G4E-7(b) 资产证券化业务表外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内部评级法)(银监统0097号)G4E-7(b1) 流动性便利和现金透支便利情况工作报表(内部评级法)(银监统0098号)G4E-7(b2) 提前摊还安排的投资者权益风险情况工作报表(内部评级法)(银监统0099号)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资产证券化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汇总表及相关报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0095、0096、0097、0098、0099号3、填报机构:经银监会核准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季后40日内。

以上时间要求遇节假日均不顺延。

5、报送方式:G4E-7表以电子形式报送银监会,其余报表以工作底稿形式汇总反映在相关表格中。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兑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第三部分具体说明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条 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规范性、审慎性、适当性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第四条 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界定,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原始权益人应当拥有基础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或运营许可。

按照穿透原则,基础资产不应附带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五条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

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向专项计划转让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附属担保权益被原始权益人侵占或者被第三方获得,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六条 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预测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

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现金流预测中应当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变化的各种因素,分析因素变化对预测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相关文件中对预测的假设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在初始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各期现金流预测结果和相应覆盖倍数。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检视预测结果与实际现金流情况的差异,在专项计划设立时向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现金流跟踪检查的频率,并在资产管理报告中披露及说明差异原因,并根据情况修正后续期限预测现金流量。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风险管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风险管理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有关风险管理流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A.风险计量的目的在于帮助银行了解自身面临的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为下一步的风险计量和防控打好基础B.风险监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将导致的后果及严重程度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从而确定风险水平的过程C.建立功能强大、动态/交互式的风险监测和报告系统直接体现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研究/开发能力D.风险控制可以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答案】 C2、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进行内部审计,至少应每()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 C3、风险事件:为增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衍生工具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于2016年11月28日对外公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A.计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前,需要先获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数据B.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存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场外衍生品交易指的是在交易所以外的市场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D.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在交易最终结算前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答案】 B4、公司/机构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和利率水平一般者高度敏感,通过(?),来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并据此调整存款额度和去向。

A.金融知识和经营B.商业银行的地理位置C.服务质量和产品种类D.监测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和票据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答案】 D5、材料题风险事件:A.宣传富国银行“以客户为核心”的价值理念B.将部分涉事员工调岗C.增强对客户和公众的透明度D.良好处理与媒体的关系【答案】 B6、下列关于VaR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均值VaR是以均值为基准测度风险的B.零值VaR是以初始价值为基准测度风险的,度量的是资产价值的相对损失C.VaR的计算涉及置信水平与持有期D.计算VaR值的基本方法是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型法、蒙特卡洛模拟法【答案】 B7、下列关于三种计算风险价值方法的优缺点分析中,错误的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摘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概述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三、资产证券化的原则和要求四、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五、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六、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七、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与处罚正文: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概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和指引,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市场上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协会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指引》。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资产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分为债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资产证券化、实物资产证券化等。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公募资产证券化和私募资产证券化。

3.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可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境外资产证券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原则和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资产证券化应以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原则为基础,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充分披露资产池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现金流等,以便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

3.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以确保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以下规定:1.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应通过交易所或者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发行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2.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应在交易所或者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应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的建议和意见

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的建议和意见国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国有资产转化为证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和流通的一种方式。

国有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提高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和价值,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然而,目前我国国有资产证券化率较低,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

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国有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证券化的程序和标准,规范证券化市场的运作。

2. 加强信息披露。

加强对国有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的透明度和信任度,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 增加国有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数量和规模。

加大国有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推广力度,扩大证券化项目的规模,提高证券化的市场份额。

4. 加强资产评估。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确保证券化项目的资产质量和价值,提高证券化的市场竞争力。

5. 推动资产证券化创新。

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创新,探索新的证券化模式和产品,提高证券化的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

6. 加强市场宣传。

加强对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投资者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增强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

7.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加强对国有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证券化的市场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8. 加强市场监管。

加强对国有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加强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高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9. 推动资本市场改革。

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改革,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壮大,提高证券化的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10.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合作,吸引国际投资者参与国有资产证券化项目,提高证券化的国际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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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4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产生的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前款所称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交易结构。

偿付投资者的现金流来源于基础资产,而非发起机构的负债。

前款所称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

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臵型和资金来源非预臵型两种类型。

第四条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互换、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

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前款所称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第五条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计提相应的资本。

银监会有权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第六条如果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就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基础资产的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如果银行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就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计算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在银行对部分证券化基础资产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而对其他基础资产使用其他方法计算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如果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资产所占比重较大,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否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在证券化基础资产没有相应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应当使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获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投资机构应当使用评级基础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第七条在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从资本中扣减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从需要扣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中扣除专门针对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计提的准备,然后再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扣除该项准备后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资本中全额扣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出现的销售利得,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扣除销售利得后的增信拆息债券的50%。

第八条如果同一商业银行在同一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具有重叠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只需对监管资本要求最高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监管资本。

第九条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计提的资本,以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监管资本要求为上限。

第二章信用风险转移与监管资本计量第十条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证券化基础资产:(一)与被转让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二)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

发起机构证明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至少需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发起机构与被转让的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保留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因基础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臵换的情况除外;2.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转让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

(三)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

(四)在信托合同和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下列条款:1、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2、在基础资产转让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承担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增加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3、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

(五)清仓回购符合本指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

在符合上述(一)至(五)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然应当为所持有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

在上述(一)至(五)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

第十一条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有关规定,在计量证券化基础资产监管资本时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符合《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二)合格抵质押品仅限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所规定的合格金融抵质押品。

由特别目的信托所抵押的合格抵质押品可以被视为合格抵质押品。

(三)合格保证人仅限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附件1所列示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合格保证人。

本指引不将特别目的信托视为合格保证人。

(四)发起机构必须将基础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相关合同文件不得包含限制信用风险转移数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信用损失事件发生或者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时候,限制信用保护或信用风险转移程度;2、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3、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发起机构的信用保护成本;4、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

5、在资产证券化交易开始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承担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增加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

(六)资产证券化交易必须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相关合同在所有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行效力。

(七)清仓回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

在符合上述(一)至(七)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然应当为所持有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

在上述(一)至(七)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在计量证券化基础资产监管资本时均不得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第十二条当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基础资产存在期限错配时,发起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监管资本要求:(一)如果资产池中的资产具有不同的期限,应当将最长的期限作为整个资产池的期限。

(二)根据本指引第三章和第四章有关规定,如果发起机构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减所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则无需考虑该部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期限错配情况。

(三)对于其他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发起机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有关规定,对期限错配情形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如果资产证券化交易合同中含有清仓回购条款,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可以不为清仓回购安排计提资本:(一)发起机构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清仓回购,清仓回购的行使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不是强制性的。

(二)清仓回购安排不会免除信用增级机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理应承担的损失,也不会被用来提供信用增级。

(三)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资产池或者资产支持证券初始金额的10%或者10%以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

(四)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参考资产的价值降至初始金额的10%或者10%以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

在上述(一)-(四)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而且不能在监管资本中计入销售利得。

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在计量证券化基础资产监管资本时不得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如果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包含赎回权,而且该赎回权在特定时间终止证券化交易及其所购买的信用保护,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该证券化交易的资本要求。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以超过合同义务的方式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隐性支持的,应当按照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不得在监管资本中计入销售利得,而且应当公开披露所提供的隐性支持及其对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

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支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从资产池赎回部分资产,或赎回资产池中信用质量下降的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因基础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臵换的情况除外;(二)以打折的方式向资产池再次注入资产;(三)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一损失责任;(四)所行使的清仓回购被认定为用作提供信用增级。

第三章资产证券化标准法第十五条银监会认可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评级作为确定风险权重依据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按照附件1所示的对应关系确定。

长期评级在BB+(含BB+)到BB-(含BB-)之间的,非发起机构应当对所持有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350%的风险权重,发起机构应当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从资本中扣减。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区分以下情形,为无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级未被银监会认可作为风险权重依据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以下简称“未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监管资本。

(一)对于最高档次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如果商业银行能够确定资产池的平均风险权重,则可以按照资产池的平均风险权重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二)对于符合本指引第十九条规定的合格流动性便利,按照资产池中单个风险暴露的最高风险权重确定风险权重。

(三)其他未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从监管资本中扣减。

第十七条银监会按照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可信度、资源充足性、对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专业能力、评级方法和结果的公开性、市场接受程度等标准,确定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是否可以作为确定风险权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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