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事业费,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民政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民政事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社会救助;(二)社会福利;(三)社区建设;(四)社会组织发展;(五)婚姻登记与管理;(六)殡葬服务与管理;(七)其他民政事业。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民政事业费的分配应根据国家宏观政策、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

第六条资金拨付应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七条用款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定期对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滥用民政事业费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程序和操作指南,并且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进行制定。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考虑到地方的特殊情况和需求,以及与上级财政部门的协调一致。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民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满足民政事业发展需要而划拨给民政部门的特定资金。

这些资金旨在支持社会救助、福利事业和社区治理等民政领域的工作,并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能够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的覆盖范围和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为此,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重点加强。

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管。

民政部门需要建立健全资金的监管制度,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

要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民政部门需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要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对资金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还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和挪用资金。

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和监测。

民政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要建立健全项目评估和跟踪制度,对资金使用的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

要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加强对举报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要加强对社会监督组织的支持,鼓励他们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是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提高管理人员素质、评估效益和接受社会监督,才能确保民政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福利水平。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严格规范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性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依法依规开支专项资金的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专项资金管理。

二、专项资金来源1. 财政拨款2. 税收上缴3. 政府性基金拨付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收入三、专项资金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照财务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授权,规范程序,明确分管专人,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合规、公开、透明、有序。

2.科学性原则按照专项资金的性质、目的、任务、规模及预算等因素制定管理方案,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实现事业单位长远发展。

3.效益性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将专项资金用于有效项目和有效用途,实现专项资金最大效益。

四、专项资金使用程序1.专项资金申请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依据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经费金额、项目规模等,编制相关文件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2.专项资金预算可以参考拟定投资、经营计划,综合考虑专项资金的数量、项目的长期作用等因素,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3.专项资金公告拟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单位网站、公示栏等媒介上进行公示。

4.专项资金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核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数额。

5.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文件加以全面收集、管理、归档等工作,做到制度管理、程序规范、文本科学。

6.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核定的内容和规定,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标准、定额等要求进行使用。

7.专项资金监督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专项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专项资金监督1.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民政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救助救济对象和推动民政工作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加强对其监管和管理非常重要,能够有效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要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管,首先需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立专人负责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需求,严格规范资金的流转和使用流程,保证专款专用,杜绝滥用和挪用。

同时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流程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每一笔资金都能够得到合理的运用,并要建立监督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对民政项目的评估和监督,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还要进行项目经费结算和效益评估,对项目的实际成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今后的项目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和分析,为今后的改进提供依据。

在对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时,应从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经济性、适用性和有效性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影响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还需要建立健全对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负面情况进行及时的整改和调整,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效益的统计和汇总,形成年度报告,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布,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四、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性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专项资金的全程监控和管理,提高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通过信息化平台,能够更加清晰地记录和展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方便对资金使用进行评估和分析。

通过信息化建设,还可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动态监管和应急响应,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效益。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

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资金投向和方式第六条政府性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需要政府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

具体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是“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建设项目;(五)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为了保障优抚、救济对象和军队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管好用好民政事业费,特制订本办法。

(二)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是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属于消费基金的一部分,是贯彻执行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方针政策的主要财力保证。

使用好此项经费,对于促进部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按照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划、民政事业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安排民政事业费预算。

同时,对其使用管理实施财政监督。

(四)民政事业费实行部门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讲求使用效果。

二、使用原则(一)民政事业费是国家用于民政事业的专款,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中央专项拨款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只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有困难的灾民救济,不能调作他用。

(二)各项补助、救济款应当重点使用于经济不发达,群众生活贫因,集体经济优待和供给补助有困难的地区,用于生活最贫因的优抚、救济对象;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

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

(三)民政事业单位经费和其他民政事业费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使用效果,逐步改革事业单位经费使用办法,实行经费包干。

(四)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

预算安排、指标分配以及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发放临时补助、救济费和救灾款,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审批相结合的办法。

三、使用范围(一)抚恤事业费:1.牺牲病故抚恤费用于:按规定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烈士和牺牲、病故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下同)、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包括上述范围的离休、退休人员)家属的一次抚恤金。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财社〔2017〕445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安徽省省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2017年4月18日安徽省省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省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通过预算(包括省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鼓励和引导地方加强惠民殡葬服务供给,加大节地生态型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省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激励引导、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公墓,是指为辖区居民提供节地生态骨灰安放(葬)等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价格由政府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收入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对外经营销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4.12.24•【文号】民办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9日)废止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04]3号)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老龄协会:为了规范和加强部机关及事业单位项目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4]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部制定了《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者事业发展目标,向财政部申请并经批准,列入基本支出经费以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项目资金申请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及格式进行,项目资金支出本着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并对绩效情况进行反馈。

第五条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以下简称部财务司)负责项目预算申报、资金用款计划编报、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汇总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资金的申请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民政工作事业发展规划及实际业务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向部财务司报送项目预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7]32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4【实施日期】2017.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补助资金。

具体包括公共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救灾救济、抚恤补助、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区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遵循的原则:(一)遵守国家和我省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坚持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归口申报使用,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协调、服务、统计、归档等工作,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坚持财务管理规范、全面、公开。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中央下拨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是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实行预算管理。

中央下达和省安排预算指标或项目资金的文件,厅办公
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分送规划财务处进行指标统计并督促相关处(室、局)办理。

第四条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工作。

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厅机关处(室、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分项预算基础材料,规划财务处负责汇总、审核,统筹编制预算草案。

第五条预算编报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

预算草案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厅规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送省财政厅,并会同相关处(室、局)做好衔接与争取工作。

第六条预算执行中涉及定员定额和建设标准调整、预算执行,以及资金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列入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每月召开的财务管理会商会。

厅机关处(室、局)及厅属单位在每月24日前提出需要会商的议题送厅规划财务处,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并商省财政厅后,列入会商事项。

列入财务管理会商会事项的,相关处(室、局)要准备材料及政策依据,负责同志要参加会商会议。

第七条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八条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分配:
(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根据专项资金性质、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分管厅领导的指导意见,与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沟通,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初步审批后,送厅规划财务处;
厅规划财务处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民政统计相关数据等,从资金性质、分配基数、补助标准或定额等方面审核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根据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分批集中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紧急情况下,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由厅救灾救济处和省财政厅会商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厅长审定后,送省财政厅。

厅救灾救济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拨款文件送规划财务处备案,并及时向厅长办公会通报。

第九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的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分配:
厅机关相关处(室、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年度备选项目库,以及分管厅领导的指导意见,研究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初步审批,送规划财务处;
厅规划财务处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根据年度民政备选项目储备情况,审核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根据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分批集中提交厅长
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厅长办公会审定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起草拨款文件,根据公文处理规定,统一以“民财字”函送省财政厅。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办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拨款文件会签,并将拨付指标文件发市、县民政局,同时送厅监察室和相关处(室、局)。

第十一条省部门预算安排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按程序将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

中央下达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原则上在接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

民政部或省财政厅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定的资金性质、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
厅规划财务处组织厅相关处(室、局)与省发改委相关处会商,根据国家投资项目申报规定、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备建项目储备库情况、分管厅领导的指导意见,共
同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原则及项目申报初步方案;需要地方申报项目的,应联合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审核市县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报送的项目申请,协商提出项目申报初步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初步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厅长办公会审定的分配方案,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起草文件,根据公文处理规定,统一以“民规字”函送省发改委。

第四章绩效考评和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厅机关处(室、局)负责确定相应民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考评办法,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绩效考评,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合理、及时、有效地使用资金。

考评结果将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厅规划财务处负责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组织专项资金检查,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和分析预算执行,并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内容和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厅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厅规划财务处、相关处(室、局)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