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
冀地税发[2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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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计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规划搬迁五年”的起始时点应以政府规划搬迁之日为准。
企业在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第5年按政策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年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5年后完成搬迁的,其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进行纳税调减。
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如何理解“年月日以后购进的固定
资产”?
• 首先,“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全新的资 产,也包括二手的资产。其次,“购进” 从文意上是指以货币资金购进和自建的固 定资产,但是其中不包括重组、投资者投 入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然后, “年月日以后购进”一般是以购进设备的 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或 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往往是采取设备先 发货,发票和款项后开后付的形式,这种 情况下,应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 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 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 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 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相关文件规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年月日
•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所得,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 业在年月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固 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年月日以后可以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 税务总局年号公告)
•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 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采 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 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 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 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财税【】号文)
总局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时间:2009-06-26冀国税函〔2009〕21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一)项目所得减征免征类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按照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执行;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技术转让所得,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执行;4.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照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执行;(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执行;(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四)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按照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的规定执行;(五)加速折旧或摊销,按照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执行;(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按照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国税函〔2009〕185号、冀国税函〔2009〕137号的规定执行;(七)按照规定其他需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
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一)免税收入类1.国债利息收入,需报送有关购买单据或交割单;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需报送以下资料:(1)投资时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2)被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3)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4)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表;(5)股票买卖交割单;(6)其他有关资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四发﹝1994﹞2号【发文日期】1994-10-27【实施时间】1994-10-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6号文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支持我省贫困县的脱贫与发展,凡符合产业政策及《通知》中第一项所列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的乡镇企业,可比照此《通知》执行,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含“三资”企业)经营的商品房仍按原规定的缴纳环节执行。
三、为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减少漏洞,保障地方税收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针对我省近期在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投资单位非法避税数量较多及计划部门所下计划未列明税率税金的实际情况,经省局研究,采取三条解决措施。
(一)凡省级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含基建与技改),所列投资税税率、税金与实际建设项目不相符的,或计划中根本未列明税率税金的,省局授权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审定和纠正,并在一周内将纠正结果报省局备案。
(二)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宣传力度,针对性要强,声势要大,面要广,做到家喻户晓,减少征收阻力。
(三)切实加强征管,对缓交的要从严审批,减少欠税,杜绝死欠,做到应收尽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后续管理工作【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地税发﹝2003﹞257号【发文日期】2003-12-15【实施时间】2003-10-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20111420112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企业或设备,原则上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或技术范围。
二、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备案报告等文书资料,具体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接到企业备案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对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通知企业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
四、企业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化等情况,应在年度申报中向主管地税机关说明。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对未报经税务机关备案以及税务机关不予登记备案而擅自加速折旧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无须备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冀地税函[2004]259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259号2004年12月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专项拨款及所购资产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从各级财政、科委、环保等部门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科研开发经费、创新基金、治理污染费等,用于重建、开发和治理后没有结余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有结余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使用上述拨款购置固定资产的,其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二、关于个人买车、企业使用,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签定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主管地税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同时,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三、关于减值准备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执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以原值减去残值和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提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其按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计提的折旧,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问题纳税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确定。
按应付工资总额与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有差额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分别按工资总额4% 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实际缴纳数额超过4% 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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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1、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的条件: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
(2)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的。
2、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某制药股份公司2013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当年会计折旧额6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由于。
2014年第64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4-11-24 阅读次数:254 [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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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2003﹞214号
【发文日期】2003-12-15
【实施时间】2003-12-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对我市企业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第二款条件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并将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细化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指向近年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历程“最初版”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新政→扩围后的“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新政(一)溯源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最初版”加速折旧政策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层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层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三)“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新政为贯彻落实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完善、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税[2014]75号主要内容: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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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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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下放,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后续管理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4﹞70号 【发文日期】2004-04-07 【实施时间】2004-04-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