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内容及解读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具体内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阐释」本条就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少于一个月但反感一年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定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订颁布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创建劳动关系,应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定。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存有一些用人单位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保护金、福利等应付费用。
用人单
位延期支付,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持原有的应付费用性质并支付利息。
劳动合同的解除,既须由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又须遵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双方的利益。
用人单位应当守法使用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得瞒着劳动者而秘密解除劳动合同。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先交纳或抵偿解除劳动合同损失费用,也不
得把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当成商品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卖。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报酬期间不能超过 15 个工作日(即 3 个月),超过期限的,应当支付迟延付款,从迟延支付款项之次日计收日常利率的 5 倍的
利息。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款项,劳动者或者有关组织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劳
动者支付款项,并向劳动者支付实 longue 利息。
滥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严重后果。
依据《劳动法》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涉嫌违法或侵犯劳动者合法
权益,可能被处以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欺骗劳动者的情节
严重的,处以轻微行政处罚,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劳动合同法8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8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
其中第82条规定了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措施——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非法绕开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实施的意义和要求。
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规定工期超过一月的劳动关系,以及规定工期不超过一月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的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中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与工作事实不相符,劳动者主张采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作条件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具体而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的两倍。
三、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意义这一规定的出台,有着重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意义。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实施可以遏制非法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些用人单位可能试图以各种形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通过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等形式雇佣劳动者,从而规避应承担的劳动权益保障责任。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规定的出台,有效打击了这些非法用工行为,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这一规定也可以鼓励用人单位合法雇佣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时,更有动力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这样可以建立起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
最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条款的实施,也有助于规范劳动市场秩序。
这一规定的存在,提醒了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定义务,防止用人单位绕过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侵犯。
四、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要求1.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解读一、双方的基本信息雇主:姓名/名称:(填写雇主的姓名或者公司名称)地址:(填写雇主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填写雇主的联系电话或者EMAIL等联系方式)劳动者:姓名:(填写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填写劳动者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填写劳动者的联系电话或者EMAIL 等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雇主的身份:雇主是劳动合同的出资方,其拥有行使管理权和决策权的权力。
(2)劳动者的身份: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服务方,其拥有执行劳动任务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的权利:雇主有权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管理和指导;劳动者有权在获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拒绝执行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双方都有权对对方的违约行为进行索赔和申诉。
(4)双方的义务:雇主的义务是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劳动者的义务是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工作,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维持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5)履行方式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及时间等,灵活地确定履行方式。
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管理制度。
(6)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应该明确约定,一般以1年为基本期限。
双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签或终止合同。
(7)违约责任双方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或者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约定应符合中国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应该明确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现实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双方的协商、平等和自愿的原则达成一致。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第82条: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承担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确定
违约责任的确定应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来确定。
3. 违约赔偿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合
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4. 违约责任的免除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违约方责任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
履行,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 违约责任的追究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
不影响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6. 违约责任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违约责任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违约责任的时效
守约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违约责任的追究。
逾期未提出追究的,视为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建议,对上述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第82条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给付劳动者相
应的经济补偿。
解读:
这项义务的立法目的是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
止时能够充分受到公平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使用劳动以维护自身民生和发展的经济负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在正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作期间获得福
利待遇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后,如果发生约定劳动报酬后续支付的情况,那么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所拥有的经济补偿。
而且,对于没有经过职工同意,企业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规定:在加班工资等费用和经济补偿等费用未结算完毕前,决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该条款的解读内容:一、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订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 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双倍工资。
2.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补救措施用人单位在意识到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应尽快补签。
补签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五、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
用人单位不得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七、劳动合同的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公示,以便劳动者了解和监督。
八、用人单位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通过上述解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充分认识到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以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应主动遵守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等的待遇和权益。
下面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确定劳动者是否适合工作岗位,并有意愿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一段时间。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相等的待遇和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和筛选的重要阶段,通过试用期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适应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全面评估。
劳动合同法确立了试用期的基本原则,即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需要长时间培训、专业技能要求高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约定的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相等的待遇和权益。
这意味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等。
试用期工资应当与同岗位正式员工相等,不能因为处于试用期就降低工资水平。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也享有法定的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
劳动者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义务,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各项权益和义务。
当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补偿金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他待遇。
总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相等的待遇和权益,用人单位不得降低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水平、剥夺其应享有的各项权益和待遇。
同时,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定履行岗位义务,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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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解读你知道劳动合同法第82条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解读,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该法的施行给劳动者的维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仍有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劳动者往往会根据该条规定主张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适用该条文时出现一些分歧和争议,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为用人单位处理类似劳动争议纠纷提供参考。
下面法律快车为大家详细介绍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理解与适用,请大家好好阅读!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据此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被辞退或开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另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进行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据此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据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已经很明确,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其计算期间没有上限。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部分学者对二倍工资起止时间的计算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孤立理解造成的。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其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超过一年的时间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满一年之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解读2第八十二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款即是实践中出现频率非常高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是法律给用人单位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依旧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本款规定,即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惩罚,最长计算11个月,即时间跨度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一共11个月。
目前实践中,关于本条第一款,主要存在两个有争议的点:第一个争议点是二倍工资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的性质是劳动报酬。
二倍工资也是“工资”,其应该获得和一倍工资相同的保护力度,所以应该认定其性质为劳动报酬。
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的性质是惩罚性赔偿。
劳动报酬是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关联的,如果劳动者没有付出二倍的劳动,那就不可能获得二倍的工资,这个二倍工资明显是一种惩罚性赔偿。
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倾向于后一种(见下文表1),即二倍工资的性质是惩罚性赔偿。
例如无讼案例《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案》【1】中,法院即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六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二倍工资的惩罚,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
”第二个争议点是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计算。
为什么前文要弄清楚二倍工资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因为这关系到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计算。
如果将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则二倍工资请求权不受普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
如果将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惩罚性赔偿,则二倍工资请求权受普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
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举例以说明:张三2010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2016年1月1日离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跟张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1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向公司索要二倍工资,请问仲裁委应不应该支持张三的请求?如果把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会得到结果一:由于不受普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二倍工资请求权只需要“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可。
张三是2016年1月1日离职的,所以张三应当于2017年1月1日之前主张二倍工资请求权,张三于2016年7月1日提出请求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所以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如果把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惩罚性赔偿,会得到结果二:由于受普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张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张三从2010年2月1日开始,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并且在2010年2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这11个月时间内【4】,由于用人单位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张三每一个月发工资时都应当知道其权利正在被侵害(用人单位没有支付二倍工资),张三最后一次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是2010年12月,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起算1年的仲裁时效,张三最迟应该在2011年12月底之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二倍工资请求,而张三于2016年7月1日才提出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所以按法律规定应当不予以支持。
综上分析,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会直接左右案件的裁判走向,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
但是,上文也说了,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几乎一边倒地认为二倍工资的性质是惩罚性赔偿(见下文表1),那是不是说案件的走向就趋于一致了呢?很遗憾,并没有,因为实践中还有另一个严重的分歧:1年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点到底是何时?还是以上文“结果二”的案件为例,张三于2016年7月1日才提出二倍工资请求,是不是真的就一定要不到二倍工资?也不一定。
因为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能一直持续到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止,因此应该以“倒推法”计算——以提起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为计算起点,再往前的部分已超过一年时效,不再支持。
例如下表1中的第5个案例,即使在2009年12月1日-2015年2月28日长达五六年的时间内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辞职没多久,就于2015年4月2日提起了仲裁,即使法院认为二倍工资的性质是“惩罚性赔偿”,但依照“倒推法”计算,其请求照样得到了支持。
继续以上文“结果二”的案件为例,如果张三法律意识比较敏锐,2010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后,觉察到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在2011年7月1日就提出了二倍工资请求,那是不是就真的万无一失了呢?也不一定。
因为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在2010年2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这11个月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内,每一个月用人单位只发一倍工资时,都会欠下劳动者一笔债(当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个月就欠了11次债,这11次债相互独立,各自起算1年的仲裁时效。
例如2010年2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在2011年2月份到期,2010年3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在2011年3月份到期,以此类推。
因此张三在2011年7月1日提出二倍工资请求时,2010年2月1日-2010年6月30日这段时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因此依法不予支持。
而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尚未过仲裁时效,因此依法予以支持。
最后张三的裁判结果就是部分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解读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