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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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及考核管理细则

2024年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及考核管理细则

2024年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及考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绩效评定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绩效评定和考核管理。

第四条绩效评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成效情况进行评估,以衡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高低。

第五条考核管理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六条绩效评定和考核管理应当具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及有效、及时、准确、可操作的特点。

第七条绩效评定和考核管理应当与企业奖惩制度相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二章绩效评定第八条绩效评定包括年度评定和周期评定。

第九条年度评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年所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进行评估。

评定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十条周期评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定周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进行评估。

评定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绩效评定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绩效、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情况、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绩效评定等级。

第十二条绩效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为最高等级,D为最低等级。

第十三条绩效评定等级的确定应根据评定标准和评定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记录并向企业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四条考核管理由企业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管理应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不同形式。

第十六条日常监督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运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安排情况等。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1总则1.1为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引导安全评价机构提高技术服务能力,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为政府、为会员服务,依据《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依法依规取得《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自愿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的安全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1.3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在安全评价行业推行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制度,中囯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安评委”)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管理工作。

1.3.1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从业注销和重新注册。

1.3.2安全评价师只能受聘并注册于一家法人单位从业,根据其与所注册法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性质注册为专职或兼职安全评价师。

1.3.3申请注册的安全评价师应身体健康、行为良好、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受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4安全评价师自主办理从业注册,并对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3.5安全评价师的从业注册起始期从注册完成日算起,注册终止期与所注册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终止期一致,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后注册期按新建立的劳动关系重新计算。

1.3.6安全评价师在注册期内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

1.3.7中安协安评委向初始注册成功的安全评价师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作为从业证明,《信息卡》载明安全评价师姓名、照片、从业编号等信息。

安全评价师进行从业活动时应随身携带《信息卡》,如有遗失请及时申请补办。

1.4中安协安评委通过信息化手段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

中安协安评委、注册单位和安全评价师均通过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平台办理注册事宜。

1.5中安协安评委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建立安全评价师“诚信黑名单”制度,记录从业不良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2024年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2篇)

2024年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2篇)

2024年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条例、规定、制度及标准、规范(以下称安全法规、标准)是企业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因为它既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也是落实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国家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安全评价问题做了如此明确规定,说明国家对安全评价工作十分重视,应当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和在役装置等的安全评价工作。

国家安监局自xx年3月至xx年9月期间相继发布了《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评价导则,为搞好安全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出更具体要求,这必将促进我国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2024年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2)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进行分析和介绍,以保证文章的完整性和严谨性。

1.法律法规依据:安全评价工作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对于2024年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可以列举相关的国家安全法、环境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特定领域的安全评价工作有明确的要求和指导。

2.标准规范依据:安全评价工作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制定了《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

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管理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第六条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2024年安全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安全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是指对工程、产品、设备、工艺、场所等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安全评价应当依法进行,科学合理,并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的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建设,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安全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及时的原则,保护评价结果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安全评价应当与相关方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共识。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法人、非法人机构。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备案注册。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科学的评价准则和技术规范,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评价项目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评价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安全评价程序第十三条安全评价程序包括项目申报、评价准备、评价实施、评价报告和评估反馈几个阶段。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阶段,评价申请方应当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评价准备阶段,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数据采集、风险分析等工作,并制定评价方案。

第十六条评价实施阶段,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方案进行评价,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七条评价报告阶段,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评价申请方提交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评估反馈阶段,评价申请方可以提出异议,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反馈,并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

2024年安全评价主要内容和资质管理

2024年安全评价主要内容和资质管理

2024年安全评价主要内容和资质管理2024年的安全评价主要内容和资质管理可以包括以下方面:安全评价的目标和意义、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安全评价的方法和流程、安全评价的应用领域、安全评价的质量管理和安全评价师的资质要求。

一、安全评价的目标和意义安全评价是对某个系统或者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旨在探寻潜在的安全隐患,为安全决策和风险管控提供科学依据。

其主要目标是降低事故风险,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

二、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1. 全面性原则:对系统或项目的安全进行全面评估,不遗漏任何可能存在的风险。

2. 科学性原则:评价过程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可信。

3. 系统性原则:将系统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考虑各种因素和相互关系。

4. 持续性原则:安全评价应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及时跟踪和评估系统运行期间的变化。

5. 风险导向原则:评价过程应以风险为导向,重点关注可能导致重大影响的风险。

三、安全评价的方法和流程安全评价可以采用定性评价、定量评价或者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评价过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搜集评价所需数据和信息、分析和评估风险、制定评价结论和建议、编制评价报告和反馈。

四、安全评价的应用领域安全评价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包括工业、交通、建筑、能源、环保等领域,以及项目、设备和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营和改进过程中。

例如,在建设大型工程项目时,可以进行安全评价来发现可能存在的施工安全隐患;在运营某一工业系统时,可以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价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

五、安全评价的质量管理为了确保安全评价的质量,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的资质管理机制。

其中,安全评价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评价能力和经验,拥有合格的评估师和设备;评价师需要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评价过程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024年安全风险评价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安全风险评价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安全风险评价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评价,增强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适用于气雾剂公司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的管理3、职责3.1各科、组\车间:负责分管区域生产活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更新和控制管理。

3.2安管科:负责编制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表,指导各科、组\车间开展危险、有害因素风险识别、评价,负责各科、组\车间风险评价记录的审查与控制效果有效性验证。

建立、更新《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风险信息更新。

3.3经理:3.3.1负责组织分管部门生产活动中危险、有害因素风险识别、评价、更新和控制管理工作;3.3.2负责审核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

3.4执行董事:3.4.1负责组织生产活动中危险、有害因素风险识别、评价、更新和控制管理工作;3.4.2负责审批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

4、内容与要求____公司建立风险评价组织,组织成员由执行董事、经理、安管科长、各科、组\车间主管和基层班组长骨干组成。

4.2风险评价和控制以各科、组\车间为单位进行,各科、组\车间在安管科的指导下实施。

审核由执行董事、经理、安管科负责。

4.3评价依据风险评价准则,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分析。

4.4各级员工应积极参与所从事生产活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工作。

主动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掌握基本分析评价方法,能自行评价。

4.5同一个项目涉及多个部位作业的(如设备、电气、仪表、几个施工单位等),由各部门自行分析评价后,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总。

4.6风险分级管理4.6.1风险评价依据本制度附录《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分级。

4.6.2各科、组\车间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所有的直接作业、操作岗位、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进行风险评价。

4.6.3作业风险:重大风险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经安管科负责人复审签字后,报执行董事批准;较大风险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安管科审核批准;中等风险、可接受风险和可忽略风险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批准。

安全评价师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师的管理,提高安全评价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包括注册安全评价师和兼职安全评价师。

第三条安全评价师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专业导向,注重能力;(三)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四)严格考核,持续改进。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四条申请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学位;(四)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考试;(五)具备相应的安全评价能力。

第五条兼职安全评价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相应的安全评价能力;(四)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注册与备案第六条注册安全评价师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注册证书。

第八条兼职安全评价师应当向聘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安全评价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二)获取合法报酬;(三)参加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三)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师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注册、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安全评价活动质量的监督检查;(三)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监督检查;(四)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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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是指对从事安全评价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登记、考试、培训和管理的一项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安全评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评价工作的规范发展。

第四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涉及各级行政机关、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当与相关的人才培养、职业发展和绩效考核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人才管理体系。

第六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当注重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结合,鼓励安全评价人员不断学习、创新和提高。

第七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安全评价人员的分类及资格要求
第八条安全评价人员按照专业领域和资格要求的不同,分为主任安全评价师、高级安全评价师、中级安全评价师和初级安全评价师四个级别。

第九条主任安全评价师是指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负责大型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安全评价人员。

主任安全评价师的资格要求如下: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评价相关工作满10年;
(二)熟悉安全评价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具备较高的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条高级安全评价师是指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较复杂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并具备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的安全评价人员。

高级安全评价师的资格要求如下: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评价相关工作满5年;
(二)熟悉安全评价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具备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一条中级安全评价师是指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一般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并具备一定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的安全评价人员。

中级安全评价师的资格要求如下: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评价相关工作满3年;
(二)熟悉安全评价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具备一定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二条初级安全评价师是指具备一定理论知识,能够参与安全评价项目的实施,并能按照规定完成一些基本的安全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人员。

初级安全评价师的资格要求如下: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评价相关工作满1年;
(二)熟悉安全评价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
(三)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与考试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和考试分为初次登记和继续登记两类。

第十四条初次登记是指首次申请进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的过程。

初次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者提交个人信息、学历和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二)经资格登记机构审核确认符合资格要求后,通知申请人进行考试;
(三)通过考试的申请人,由资格登记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登记是指已经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需要继续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的注册更新过程。

继续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者提交个人信息、学历和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二)经资格登记机构审核确认继续登记资格后,通知申请人进行考试或培训;
(三)通过考试或培训的申请人,由资格登记机构颁发更新后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人员的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两部分。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人员的考试由国家相关部门或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安全评价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九条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安全评价的最新理论、方法和技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更新。

第二十条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以课程培训、论文发表、学术交流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安全评价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资格登记机构进行注册更新。

第五章安全评价人员的绩效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安全评价工作,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项目评价结果进行,采取定期考核或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其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可以影响其岗位晋升和职业发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注销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等。

第二十七条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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