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追索权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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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34讲_追索权、银行本票、支票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34讲_追索权、银行本票、支票

【考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07年)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答案】AB【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考题2·判断题】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008年)【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例如】甲公司签发支票给乙公司,但是未记载收款人。

乙公司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公司,未作任何记载。

丙公司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持票人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

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均符合《票据法》承认了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

【解释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考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将导致支票无效的有()。

(2009年)A.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B.支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C.支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D.支票的出票日期被更改【答案】CD【解析】(1)选项A:根据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选项B: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无需记载付款日期;(3)选项C:票据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选项D: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和出票或签发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考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

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

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第一篇: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虽然新版教材暂时还未发布,但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做好预习工作,为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帮助考生们更高效的学习,中华会计网校专门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知识点: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票据不得更改项目(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票据无效)。

(二)无效票据的情形:更改三项;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三)关于签章(四)填写名称、日期、金额;特别是日期中关于“月、日”填写要求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二)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如: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等。

第二篇: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四)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四)【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3)长期诉讼时效:4年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解释】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6)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6)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6)合同权利转让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约定2017年1月1日付款。

2016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2016年10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2016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B.2016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C.2016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D.2016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答案】AB【解析】(1)选项AB: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选项C: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在本题中,由于乙转让给丙的债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而甲的债权于2017年1月1日才到期,甲无权向丙主张抵销;(3)选项D: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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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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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二、优先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优先股
股份
考点1 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P73)
2.同股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份额。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考点2 优先股(★★☆)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P71)
1.优先分配股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解释1】约定的股利率,可以是固定股利率,也可以是浮动股利率;据此,优先股可以分为固定股利率优先股和浮动股利率优先股。

【解释2】如按约定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的,该优先股为可累积优先股;相反为非累积优先股。

【解释3】优先股还可以分为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如果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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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模拟卷附答案

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模拟卷附答案

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模拟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D.保证人破产【答案】 B2. (2018年真题)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

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

3月3日,快递被送往甲公司传达室。

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

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

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2018年真题)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

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

3月3日,快递被送往甲公司传达室。

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

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

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A.3月6日B.3月2日C.3月5日D.3月3日【答案】 D3. 某上市公司监事会有5名监事,其中监事赵某、张某为职工代表。

监事任期届满,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选举监事时,认为赵某、张某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故一致决议改选陈某、王某为监事会成员。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该上市公司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该信息予以披露,该信息披露的方式是()。

某上市公司监事会有5名监事,其中监事赵某、张某为职工代表。

监事任期届满,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选举监事时,认为赵某、张某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故一致决议改选陈某、王某为监事会成员。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该上市公司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该信息予以披露,该信息披露的方式是()。

A.中期报告B.无需披露C.年度报告D.临时报告【答案】 D4. (2019年真题)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

备考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练习卷一4(乐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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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期间是()。

A.自出票日起3个月B.自出票日起6个月C.自出票日起2年D.自到期日起2年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17[单选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15%、36%和449%,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

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D.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AC错误。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选项B错误。

首次股东给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选项D正确。

18[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进口货物申报纳税的地点为()A.收货人取得进口货物地B.收货人机构所在地C.进口货物销售地D.进口货物报关地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19[单选题]2016年5月,甲生产企业因业务需要,经某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介绍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20万元。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背书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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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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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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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专题三票据基础知识
【知识点】:背书;
专题三票据基础知识
背书
1.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背书)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2.现金支票、现金本票、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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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8)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8)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8)商业汇票的出票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金额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

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

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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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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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2.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情况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4.追索金额
5.追索对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商业汇票【知识点】追索权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表4-5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取得拒绝证明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1】(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所有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解释3】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解释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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