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的税收管理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

一、引言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单位(甲方)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部分材料,施工单位负责劳务施工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的税务处理角度进行分析。
二、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2. 公平性原则:甲乙双方在税务处理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税收负担合理。
3. 透明性原则:甲乙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税务处理过程公开、透明。
三、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方法1. 税收征管(1)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提供材料时,应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凭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乙方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2. 税收优惠政策(1)甲方:若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减税条件,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乙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 税收风险防范(1)甲乙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2)甲乙双方应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案。
(3)甲乙双方应加强税务申报和缴纳,确保税收风险降至最低。
四、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注意事项1.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避免因材料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2. 乙方应确保施工质量,避免因施工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3. 甲乙双方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案。
4.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税务风险。
五、结论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是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要环节。
双方应遵循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加强沟通与协作等措施,共同应对税务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
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
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
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建筑业甲供材项目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

建筑业甲供材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甲供材:又称为甲供材工程“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也称为即甲供工程。
(一)甲供工程特殊的计税规定依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提示:选择适用可以开具3%税率发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开具9%税率发票。
(实际对建筑企业一种保护)依据2: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提示:36号文选择适用,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手里,58号文规定为适用,建筑企业无选择权。
【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与政府单位签订一个价值1000万的路桥施工项目,总成本约800万,假定材料成本占60%,人工成本占30%,其他成本占10%。
思考为降低增值税税负应如何筹划?甲供材的计税平衡点一般计税办法下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A×9%÷(1+9%)-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0.0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3%÷(1+3%)=2.91%×A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①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②8.26%×A-2.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③A(8.26%-2.9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5.35%×A由于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3%,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13%)×13%=5.35%×A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验证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建一个钢结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自己采购400万元。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在“甲供材料”模式下,甲方负 责购买材料并将其交给乙方,乙 方则负责使用这些材料完成工程 任务。
“甲供材料”的常见场景
01
02
03
建筑工程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 通常会提供一些主要的建 筑材料,如钢筋、水泥、 砖石等。
装修工程
在装修工程项目中,甲方 可能会提供一些装饰材料, 如地板、墙纸、灯具等。
详细描述
该建筑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甲供材 料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的供应范围、价格、质量等条款。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防范涉税风险。
案例三
总结词
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详细描述
该大型企业针对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强化了内部控制和规范操作流程。企业制定了详细的甲供材料管理制度和 操作流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了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合同管理,确保甲供材料的合规 性和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风险与防范
总结词
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涉及“甲供材料”的成本核算问 题,防范措施包括准确核算成本和加强内部控制。
详细描述
在“甲供材料”业务中,甲方负责提供材料,这可能导 致乙方在核算成本时出现误差。如果乙方未能准确核算 “甲供材料”的成本,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出 现偏差。因此,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成本核算流程, 确保“甲供材料”的成本能够准确计入乙方产品或服务 的成本中。同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 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角度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入库验收
承包商应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格进行入库。
甲供材料领用出库
甲供材料结算付款
承包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甲供材料的结 算和付款,并确保结算和付款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介绍房地产开发中,常常会存在甲供材料的情况。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开发商和承包商之间的一种特殊合作方式,即由承包商通过供应商直接购买材料,并交由开发商使用。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降低开发商的采购成本,并保证项目的材料质量和进度控制。
然而,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相对复杂,需要开发商和承包商共同协作,合理处理各项业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的要点和流程。
账务处理承包商账务处理1.采购甲供材料:承包商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等方式支付甲供材料的费用,并及时保存相关凭证。
2.材料领用和登记:承包商在收到甲供材料后,应进行详细记录并登记,包括材料种类、数量、规格、产地、单价等信息,并与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和交货单进行核对。
3.材料报验:承包商将甲供材料交由开发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的材料验收单,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
4.材料结算:承包商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结算,可以选择分期结算或一次性结算。
结算时应提供相关凭证,如发票、验收单等。
开发商账务处理1.材料接收和登记:开发商施工单位应认真接收和登记承包商提供的甲供材料,包括材料种类、数量、规格、产地、单价等信息。
2.材料使用:开发商施工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合理使用甲供材料,并在材料使用明细中进行记录和登记。
3.材料核销:开发商施工单位在甲供材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核销,包括核销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进价等信息,并对材料进行废弃、退货、销毁等处理。
4.材料结算:开发商按照与承包商的合同约定进行甲供材料的结算,可以选择分期结算或一次性结算。
结算时需提供相关凭证,如验收单、核销单等。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甲供材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采购凭证的保存:承包商和开发商都应妥善保存甲供材料的采购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付款凭证等。
以备税务部门审计和核查。
2.发票认证:承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发票应进行认证,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5篇范文)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5篇范文)第一篇:“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背景介绍在建筑工程行业中,甲供材是指由建筑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建筑材料,而不是由总包商或者分包商采购。
甲供材的采购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大型工程项目中,其能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并且可以更好地控制采购的质量。
但是,就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而言,甲供材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复杂性。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在甲供材的采购中,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向供应商直接付款,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在处理甲供材的账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甲供材应当单独核算。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将甲供材的采购单据单独管理,并且应当在会计凭证中单独核算甲供材的采购和支付情况。
2.甲供材应当按照采购单据入库。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在收到甲供材的时候,必须按照采购单据进行入库,以确保甲供材的采购和入库数量能够匹配。
3.甲供材应当进行账龄管理。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甲供材的账龄进行管理,及时核对和清理账务,以免产生账务漏洞。
4.甲供材应当定期进行盘点。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定期对甲供材进行盘点,以确保甲供材的数量和质量与账面上的一致。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要点在甲供材的采购中,税务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处理甲供材的税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采购甲供材需要满足相关税务规定。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在采购甲供材时需要满足相关税务规定,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等,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相关税费。
2.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需要注意区分。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将甲供材和其他采购的材料进行区分处理,以确保甲供材的采购和税务处理可以顺利进行。
3.甲供材的发票应当准确标注。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在接收到甲供材相关的发票时,需要仔细核对,并且在发票上准确标注甲供材的采购和入库情况,以方便税务局的审计。
结论综上所述,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业主或者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
在处理甲供材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分析和核对甲供材相关的信息,确保甲供材的采购、入库、账务和税务处理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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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税收管理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管理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主要体现在“甲供材”营业税管理、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
本文试图从建筑工程造价以及建设方、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财务核算入手,厘清“甲供材”税收管理相关问题。
什么是“甲供材”“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
在建筑工程中,建设方一般被称为甲方,建设方自行购买用于工程的材料就被称为“甲供材”。
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也称为“甲方供料”。
建筑工程中,甲方供料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控制工程质量,二是降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中的“甲供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的规定,工程总造价根据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本文以原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图表来说明(见文尾表格)。
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造价的直接费中的材料费,是指该项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所有材料,不管这些材料是施工方购买的,还是由建设方即甲方直接提供的。
这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得到印证。
该解释规定,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甲方购买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估价。
从上面的工程造价图可以看出,施工方因“甲供材”所需缴纳的相关税金,实际上是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的。
也就是说,虽然“甲供材”涉及营业税的名义纳税人是施工方,但实际负税人却是建设方。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上文提到,建设方愿意自己购买材料,除了有控制工程质量的考虑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降低工程的造价。
比如,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建设方和施工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明确约定“甲供材”不参与计提管理费和利润。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建设方约定“甲供材”也不参与提税,即工程最终决算造价中不包含“甲供材”税金,从而导致施工方为降低自身税收负担而逃避纳税。
“甲供材”财务核算方法在实践中,“甲供材”的财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方法一:“甲供材”直接计入投资账户。
建设方在领发“甲供材”时,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借记“在建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
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作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施工方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
方法二:“甲供材”通过转账结算。
建设方在“甲供材”发出时,直接按材料的预算价抵作预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
材料发出时,借记“预付账款”(或预付工程款),贷记“工程物资”(或库存材料)。
由于冲抵的预付账款(或预付工程款)是按材料预算价,而转出的工程物资是按实际购买价,之间存在的差额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视其差额的正负情况,借(或贷)记“在建工程———××工程”。
而施工方一般都是在收到材料时按材料的预算价,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预收账款”。
上述两种不同的财务核算方式,在实务中对应了两种“甲供材”的税收管理模式。
模式一:只缴税,不开票。
在方法一中,由于建设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
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施工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否则就会导致“甲供材”重复计入成本。
模式二:既缴税,又开票。
在方法二中,由于建设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
此时,施工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两种核算方法的优劣分析方法一的劣势:建设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或全部用于工程,将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同时,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时,均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对应方法一的税务管理模式,首先,由于建设方发出材料时直接按材料成本计入工程成本,无需凭工程发票计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建设方不愿意将“甲供材”税金提给施工方的动机。
建筑工程双方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其次,由于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只缴税、不开票,税务机关在对“甲供材”进行管理时必须主动出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要求,做好每一个建筑业营业税的项目登记工作,特别是项目清算环节的税收管理。
再其次,由于施工方“甲供材”本身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建设方在实践中有时会和施工方串通,将“甲供材”金额在缴税同时开入建筑业发票中,重复计入成本。
方法一的优势:方法一的优势主要对应的就是方法二的劣势。
因此,我们需要先来看方法二的劣势。
在方法二中,由于施工方需要按“甲供材”的预算价开具发票,在会计上,这部分金额,施工方必须作为收入处理。
但对应这部分的收入,施工方无法取得对应的材料成本凭证入账。
因为材料是甲方直接购买的,相关发票的抬头是建设方。
而这一问题在方法一中却不存在,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只缴税、不开票。
方法二的劣势: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根据工程预算造价单中“甲供材”的预算价,以及通过审核建设方、施工方关于“甲供材”的购买发票、出库单、入库单和领料单来认可施工方对应的“甲供材”成本。
但是,这一做法难以得到广泛的认可。
特别是在建筑工程跨地区施工情形下,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做法并不一定能得到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方法二的优势:方法二最大的优势在于税务管理上。
由于建设方材料发出时没有计入工程成本,最终只能凭建筑业发票计入成本。
因此,建设方需要建筑业发票计入成本的动机客观上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于“甲供材”的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就可以变主动出击为被动防御,即通过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凭材料购买发票计入成本的行为,再配合建筑业相关登记的管理手段,就可以实现比较高效的“甲供材”税收管理。
但是,税务机关需要注意的是,在方法二中,施工单位按“甲供材”开票时,也只能按预算价而不是其实际购买价(即营业税计税依据)开票。
“甲供材”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甲供材”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建筑业是按预收款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将建设方把“甲供材”提供给施工方视作建设方以材料方式预付款的话,施工方取得“甲供材”时,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但是在实践中,施工方无法取得“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
同时,在工程决算环节,涉及多提供材料或少提供材料时,双方还需要重新计算相应的金额。
因此,“甲供材”在工程最终决算环节一次性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理,也便于税务管理。
关于甲供材料的票据处理分析什么叫甲供材料?就是甲方供应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
甲方是相对于乙方而言,在现实中一般指发包方,建设方;而乙方则指使用甲供材料的施工单位。
甲供材料一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较多。
之所以甲方要采用供应拨付材料设备的方式开发房产,主要原因是甲方为了保证材料设备质量,使开发的房产在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上得到保证,避免因材料质量缘故影响房屋结构及销售。
因此,有了甲供材料,就会有甲供材料涉及的建筑营业税金问题。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甲供材料都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只有那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所用的甲供材料才会涉及甲供材料建筑税金。
以下就对几种甲供材料的涉税问题及票据的取得进行举例分析:一、某建筑施工企业A承包了一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800万由甲供,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合同承包总价(不含甲供材料)2000万,这种情况下的甲供材料的税金如何确认?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无论财务如何核算,其计税营业额都包含建筑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因此,上例的计税营业额应为2800万(2000+800),至于这2800万营业额的税金92.4万(2800*3.3%)如何承担,则应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并交纳.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但并不是说税金也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交纳.因为工程造价(产值)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在施工承包项目中,如果没有材料价款,则相应不再有材料金额的税金,相反,如果建筑施工项目造价中包含了所有材料,则税金全部由施工方承担并交纳.所以,甲方可以凭采购材料的材料发票直接入成本,并相应完缴该材料的建筑流转税金.乙方也只根据自己承包范围的合同金额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二、某建筑安装公司为该项目安装中央空调设备,主要设备空调260万由甲方采购供应,安装劳务为190万。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开具了190万的建安发票给甲方。
这种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的税金又如何确认?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因此乙方的计税营业额为190万,也就是说,该设备价值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相应的,这甲供设备也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金。
三、某铝合金门窗制作生产企业承包了该项目的门窗安装工程,签定了安装施工合同。
合同中明确了铝合金材料金额为300万,安装劳务费为80万。
现在分为两种情况举例,一是该生产企业具备施工资质,二是不具备建筑安装资质。
甲方该取得乙方怎样的发票?首先分析第一种情况:具备安装资质。
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1)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安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17号文的四个条件都同时满足,因此,甲方只需取得该安装企业提供的材料发票和安装发票即可。
取得的材料发票300万可以直接进成本,不需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材料不属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117号文件所称自产货物主要有: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如铁塔、护栏、隔离栅等。
除此之外,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委托工业企业加工生产的上述产品,视同自产货物。
再谈第二种情况:不具备安装资质。
由于117号文的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才能分别纳税,不具备安装资质,则一律征收增值税,即不再属于营业税计税范围。
因此,甲方取得的发票也就是乙方提供的材料发票。
这样的材料发票直接入成本,不再交纳建筑营业税金。
在贯彻执行117号文时还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不同混合销售行为仍适用不同的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税法上有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