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

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教育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现象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一些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不仅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也损害了教育公平。
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我国政府及教育部门多次出台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3.《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三、具体规定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和安排教师进行有偿补课。
2.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教师以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为由,向补课机构索取好处费。
4.严禁中小学校教师在课堂内外,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5.严禁中小学校教师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补课。
四、违规处理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分。
3.对涉及有偿补课的学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批评教育。
五、落实与监督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师生及家长的认知度。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举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如同一道坚实的屏障,守护着教育公平的领土。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妥协的余地,也没有退让的空间。
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现有的问题,更是为了预防潜在的隐患,让教育这片净土,不被利益的浊流所侵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明确了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的四大具体规定,每一条都如同利剑,斩断利益链条,守护教育公平。
教师违规办班补课规章制度

教师违规办班补课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违规办班补课,是指教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习教育活动。
第三条禁止行为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办班补课:(一)在课堂教育教学中,违反教学纪律,擅自停课、缺课、提前下课或者占用节假日、休息时间组织学生补课的;(二)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之外,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习的;(三)在学校教学计划之外,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习的;(四)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者暗示学生参加其举办或者参与的有偿补习班的;(五)其他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有偿补习的。
第四条处罚措施教师违规办班补课的,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
对首次违规的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罚款。
对再次违规的教师,处以其违规补习收入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评优资格。
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方面,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两年的评优资格。
(四)调离教学岗位。
对三次以上违规的教师,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将其调离教学岗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吊销教师资格证书。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违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监督举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规办班补课的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第六条责任追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违规办班补课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查处不力、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条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实施方案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教育竞争的日益激烈,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现象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这种现象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还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在职教师队伍的形象。
为了规范教育市场,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必要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
二、目标与原则(一)目标1. 有效遏制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现象,维护教育公平。
2.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在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3. 规范教育市场,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二)原则1. 公平公正:对所有在职教师一视同仁,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2. 宣传教育: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提高师生及家长的认识。
3. 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的可持续执行。
4. 疏堵结合:既要严格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又要关注学生实际需求,提供合法合规的辅导途径。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在职教师管理1. 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有偿办班补课活动。
2. 在职教师不得在课外辅导机构兼职或从事有偿教育教学活动。
3. 在职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规范,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二)完善教育制度1. 建立在职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体系,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2.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在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建立健全举报和查处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在职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三)宣传教育1. 开展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
2. 利用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普及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政策规定。
3. 组织在职教师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家校合作1. 家长要正确看待课外辅导,不盲目追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2. 学校要积极与家长沟通,引导家长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
3. 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提供合法合规的辅导途径1. 学校要合理安排课后服务,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专项整治方案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专项整治方案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是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的质量。
为此,需要制定一套专项整治方案来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以下为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专项整治方案:一、加强制度建设1.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制定教师违规办班的明确界定和管理规范。
明确规定教师不得违规开设培训班、补习班等,禁止利用教学资源获取额外收入。
3.明确规定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管理要求。
要求教师向学校报备参与的培训机构及活动内容,确保教师参与校外活动符合教育教学的需要。
二、加强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教师监督管理机制。
学校应建立专门的教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教师行为,加强对教师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检查和监听。
2.加强对教师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校内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教师进行全面的教育教学行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3.建立举报制度。
鼓励学生、家长和其他教师对教师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加大正式教育招聘力度。
扩大正式编制招聘范围,提高教师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减少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动力。
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引导,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职业操守。
3.提供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
学校应提供足够的教育教学资源,满足教师教学需求,减少教师从事校外培训的动力。
四、强化法律法规的应用1.加强对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教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教师,要坚决予以处理和追责,给予适当的行政和法律处罚。
综上所述,针对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强化法律法规应用等措施来实施专项整治,并借助学校、家长和学生等多方力量共同推进,确保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指导意见

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坚决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
二、治理目标1.杜绝在职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2.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3.严查中小学校及其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
4.建立健全教育长效机制,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良好教育形象。
三、治理措施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开展师德师风专题教育,强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价值观和职业观。
2.完善政策制度。
修订完善教师招聘、考核、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政策,强化师德师风要求,细化违规处理措施。
3.严格教师管理。
加强教师队伍的日常管理,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严肃处理,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4.加大查处力度。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家长和社会监督,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5.强化责任追究。
对治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学校,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1.提高认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落实责任。
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教师是直接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3.加强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4.定期督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让我们齐心协力,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而努力!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是一项关乎教育公平正义的大事。
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
因此,我们必须坚决治理,让教育回归正道。
我们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教师的职业道德,让他们真正成为学生们的良师益友。
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在一些学校中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教育的公平性,也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从教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提升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及地方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我校决定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二、目标与任务(一)目标1. 全面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2. 提升教师师德师风水平,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
3.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任务1. 清理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行为,确保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整治。
2.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3.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预防和制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的发生。
三、整治内容1. 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2. 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3. 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4. 组织、参与违规办班,实质性独立或参股举办、经营校外培训机构。
四、工作措施(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4月-5月)1. 组织学习国家及地方教育部门关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教师的认识水平。
2. 通过校园网、校报、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意义和目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5月-6月)1. 开展师德师风自查自纠活动,要求教师认真反思自身是否存在有偿补课行为,主动上报并纠正。
2.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6月-8月)1. 对自查自纠阶段上报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查处,对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2. 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的监管,杜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的发生。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8月-9月)1.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2、教师在有偿补课活动中,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加重学生学业负担;3、教师利用有偿补课机会,向学生推销教材、辅导材料等商品;4、教师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章处理措施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六条对违规有偿补课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教师资格,要求其参加师德师风培训,直至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影响其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xxx小学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及高碑店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 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偿补课问题, 学校就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办室。
二、工作目标以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为突破口, 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治理有偿补课行为, 增强学校规范办学意识, 提高学校规范办学自觉性, 教育引导全校在职教师关爱学生, 廉洁从教, 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规范在职教师的职业行为, 进一步加大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过督查和警示一批师德不正、行为失范的在职教师, 促进学校形成良好教风、学风和校风。
三、专项治理范围(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有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工作安排(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0日前)本阶段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1.广泛宣传, 全面动员。
组织召开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动员会, 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橱窗等媒介和召开家长会、致学生家长信等形式, 广泛宣传专项治理活动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努力营造学校宣传到位、家长理解配合、社会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2.签订承诺书。
要组织开展公开承诺活动, 每一位在职教师要签订《师德承诺书》、《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 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规定。
3.建立监督平台。
学校要设置有偿补课举报信箱, 公布举报电话,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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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
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教育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和在职教师家教家养有偿补课等问题自查自纠的
通知》、中共招远市纪委、招远市监察局《关于转发<中共烟台市纪委、烟台市监察局关于涉及教育收费违纪行为量纪处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工作以外的休息时间进行校内(外)教学、辅导或提供其他服务,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乱订教辅资料”是指违反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料要不折不扣
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强制学生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教育科研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和教育行政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在职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等时间,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六条在职教师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在家或租赁房屋举办各种收费性质的“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辅导班”、“寄读所”及“托管班”。
第七条在职教师不得留下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
第八条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各类有偿办班补课;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有偿办班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
第九条在职教师不得相互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退休教师、社会办学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第十条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有偿兼职兼课。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不得指使、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有偿办班补课。
第十二条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举办各类学科培训班,不得将校舍、设施设备等办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办校、办班,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兴趣班、提高班等。
第十三条高中年级确需组织学生补课的,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其他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确因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按实补足,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学校及教师都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及其它书刊。
第十五条学校和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到指定的用书经营企业或书商购买教辅资料。
第十六条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布置作业或组织考试等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
第十七条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自行编印的教辅资料或书刊。
第十八条学校和教师不得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第三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直接追究学校、学校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及责任教师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学校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
(一)学校默许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乱订教辅资料、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等,或对在职教师上述行为制止不力、放任不管,经上级有关部门查实的,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取消学校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学校违规成建制补课、乱订教辅资料的,责令清退违规所得并限期整改;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学校违规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或未经县政府批准,出租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改变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用途的,责令清退违规所得并限期整改;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对教师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
(一) 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责令清退违规所得;在全镇或全校教师会上作出公开检查,将检查上交县教育局及县纠风办;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师德档案;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直至同时调离原工作单位。
(二)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他人举办的有偿家教活动或接受其他有偿服务、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乱订教辅资料的,责令清退或上缴违规所得;在全镇或全校教师会上作出公开检查,将检查上交县教育局及县纠风办;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师德档案;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直至同时调离原工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学校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
(一)学校有在职教师因违反本《办法》规定,1年内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实处理1起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
1年内被查实处理2起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给予黄牌警告。
1年内被查实处理3起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单位。
1年内被查实处理3起以上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或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二)指使、默许、授意或参与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提供生源、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乱订教辅资料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三)组织学校违规成建制补课、乱订教辅资料的,降低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四)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将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租借给其它方办校、办班、进行有偿补习活动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提供虚假证据,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挠调查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经督查或按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四)因违规办班、补课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处理。
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