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模板
我国劳动合同法完整版(2024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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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行为约定,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与监管的法律法规,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本文将提供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完整版PDF文件,以便读者深入了解法律内容。
重要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基本要素
•劳动合同订立的方式和形式
•责任和守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期满、终止和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和变更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休假制度第四章工资
•工资支付和工资保障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第五章劳动条订
•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约定
•劳动合同中的特别条款约定
第六章劳动组织和劳动保护•工会和员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和权益•劳动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的方针和目标
结论
在中国,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通过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完整内容,劳动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提供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完整版P DF文件,希望读者能够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个法律,使自己能够在工作中获得更好的保护和合理的待遇。
注:请这里我国劳动合同法完整版PDF文件。
_参考文献: -。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1. 简介劳动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本讲座将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帮助听众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养。
2. 劳动合同的定义讲解劳动合同的定义,包括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生效,以及劳动合同的失效和终止等方面。
3. 劳动合同的类型介绍劳动合同的类型,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每种类型的劳动合同,讲解其特点、签订方式、终止方式等相关内容。
4.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解释讲解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及其解释,包括工期、工作内容、工时、休息时间、工资、社保、请假、调休及工作保障等方面。
针对合同中容易出现歧义的文本进行解释,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合同范本,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5. 劳动权益保障讲解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包括职工文化程度、工资保障、工作时间、假期权利、劳动伤害处理、女职工保护等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实际解决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调解方案。
6. 劳动纠纷处理讲解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包括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处理劳动纠纷。
对企业员工常见的劳动纠纷情形,如加班费、工资计算、合同解除、违法解除等进行案例解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正确处理劳动纠纷的方法和技巧。
7. 总结总结讲座内容,进行答疑解惑。
为听众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材料,并给出相关的建议和指导。
通过本讲座,提高企业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素养,以及应对和解决劳动纠纷的能力和技巧。
劳动合同法法模板

劳动合同法法模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行业协商等方式,依法订立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关系。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教育,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障劳动者的社会权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登记手续,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金等福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病假工资等福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保障劳动者的社会权益。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障劳动者的社会权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障劳动者的社会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稿篇一:《劳动合同法》讲义第一讲劳动合同概述从20XX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即将全面施行。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的必然要求。
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开始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因此,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立法刻不容缓。
实际上,在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被暂时搁置。
其原因主要是当时中央提出到20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诸如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即使制定《劳动合同法》,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也未必理想。
因此,直到20XX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XX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XX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
我国出台《物权法》的时候,就曾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审议七次才通过,但就是这部关注度非常高的法律,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也只收到1万多条反馈意见。
而《劳动合同法》不但创造了收集意见之多的纪录,其各方阵营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意见对立之清晰,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不仅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需要。
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劳动法普法宣传材料(合集五篇)

劳动法普法宣传材料(合集五篇)第一篇:劳动法普法宣传材料劳动法普法宣传材料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努力提高职工法律素质(一)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1、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是不是一定要订立劳动合同呢?答:一般情况下,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非全日制的用工即“小时工”则有特殊规定(详见“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因为劳动合同是对你的劳动权益的保障,所以一定要订立合同,而且合同还必须约定好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时和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保等事项。
如果单位已经开始用工了,但仍未与你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几种类型?答:劳动合同共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不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你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你知道“试用期”最新规定期限吗?答:用人单位和你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互相了解,会约定一个考察期的,但是这个考察期不能超多6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多少?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招人的时候只和你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可以吗?没有权利要求你还培训费给他。
即使你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为宣传和贯彻落实该法律,本提纲旨在向全社会普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保障程度。
二、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和意义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通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以使劳动者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待遇,用人单位也可以更加规范地进行管理和运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时间、社会保险等。
2.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任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经过书面协议。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满、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在其他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4.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处理。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相应的规定和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积极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用工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加强用工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规范和有效。
4.劳动者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和保密工作,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学习资料(doc 4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学习资料(doc 49页)《劳动合同法》学习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公司属于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用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实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要求是我们下阶段管理工作的重点。
为理解并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将结合企业用工的实际情况分期刊登《劳动合同法》的专题宣贯材料,重点突出新旧法律的差别,供各用工单位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专题宣贯一、新旧《劳动法》条款比较序号内容旧法新法1 有关合同订立规定第16、17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第7-11条对合同订立的时间、方式、条件等给予具体规定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第20条: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同意可订立劳动合同第14条:满足一定条件,由劳动者提出应当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将订立的主动权赋予劳动者3 劳动合第19条规的合同期限、工第17条除旧法规定外新增:用人单位同条款的规定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违约责任情况、劳动者个人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及其他;同时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保密、福利待遇、补充保险等事项4 试用期的规的第21条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对试用期的工资没有规定第19条根据劳动期限不同分别规定试用期为1个月、2个月、6个月;第20条还规定的试用期工资5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第18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第26条除旧法外又补充规定无效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6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25条规定: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制度;严重失职损害单位利益;被追究刑事责任;第26条:患病或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第39条补充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无效7 用人单第29条规定:丧失或部分第42条在旧法基础上新增两种情形: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丧失劳动能力;患病、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他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置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8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32条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制劳动、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提供条件第38条在旧法基础上补充规定:未缴纳社保、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无效等其他情形9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没有规定第44条规定: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劳动者死亡或宣告失踪、死亡;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10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情形没有规定第46、48条: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宣传劳动合同法简报(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为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宣传。
二、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利。
(2)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过错解除三种。
(2)劳动合同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法定终止和约定终止三种。
5.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4)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5)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三、宣传意义1. 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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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
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
《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实施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得以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
概括起来,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尽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这里面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
如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等。
为此,《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和修改有关规定。
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
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这类单位的劳动者权益。
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
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
而且,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以上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四、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其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相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作用不仅包括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相应地明确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明确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为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奠定基础。
因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条款,使一些重要内容能够被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