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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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00

A 90

备案号:XXX-XXXX

DB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2)

5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3)

6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4)

7参考文献-----------------------------------------------------------------------------------------------------------------------7

前言

本标准第4、5、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鲁芝、彭嘉琳、李放、赵惠霭。本标准2008年3月28日首次发布。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设备设施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要求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09—200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10—200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11/ 065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3.2

安全责任人 representative of security services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3

安全管理者 manager of security services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4

安全工作人员 staff of security services

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3.5

安全管理机构 team of security management

社会福利机构建立的、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者、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

3.6

突发事件 emergency events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3.7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3.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facility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3.9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facility for the disabled persons

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3.10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facility for the children

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4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4.1 消防安全

4.1.1 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基本合理,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 50222的规定。

4.1.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4.1.3 按GB 50016等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备、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应按规定设置、配置。

4.1.4 任何物品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维护,按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便于取用。

4.2 电气安全

4.2.1 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并符合DL 409及DB11/ 065的规定,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

4.2.2 应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4.3 特种设备安全

4.3.1 特种设备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及注册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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