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口流动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范本(3篇)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加强社会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规范服务、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流动人口融入社会,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
第二章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第四条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登记档案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二、流动人口应在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登记,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联系方式等;三、流动人口登记应有一定的时限要求,保证办理流程简便、便民快捷;四、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应与公安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确保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随迁家属应在流动人口登记后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家庭居住登记,并享受与流动人口相同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应定期开展数据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社区服务管理第七条社区是流动人口的重要依托,社区工作人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做好流动人口的宣传引导工作,让流动人口了解社区的服务内容和流程;二、建立流动人口的独立管理机构或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三、制定流动人口的服务计划,包括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内容和时间安排;四、针对特殊群体的流动人口,如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制定专门的服务计划,并加强对其的照顾和关怀;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就业培训等服务;六、加强流动人口的心理健康服务,建立健全心理咨询师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XXX、XXX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美满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照实际情形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承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分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诲等大众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该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自己居民身份证等有用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范例(4篇)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各级政府、各类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参考。
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全面服务、分类管理、人性化原则。
第四条流动人口包括在外流动的农民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以及其他需要服务的流动人口。
第五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本单位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三)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做好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四)负责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的培训工作,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五)负责探索和推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创新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六)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由本单位指派,其中包括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具体配备人数和职责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内容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流动人口服务需求调查,确定服务重点和方向;(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能;(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与宣传;(四)流动人口入户落户及相关证件办理的指导和协助;(五)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包括劳动权益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六)流动人口文化娱乐和心理健康服务;(七)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申领办理;(八)流动人口矛盾纠纷调解和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十)其他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1【实施日期】2019.05.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福建省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合理性,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在福建省范围内,依法开展的有关人口数量和结构、妇女生育、计划生育、人口流动、人口普查和人口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法执行管理任务,并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规划,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人民群众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人口数量和结构第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的监测和预测,及时调整人口政策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措施。
第九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人口总量的稳定,鼓励优质人口的增加,抑制低质人口的增长。
第十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控制和调整人口结构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结构的优化。
第三章妇女生育第十一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生殖健康的保护和监护,提高妇女生育安全度。
第十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生育的政策,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协助。
第十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育医学研究,提高生育技术和服务水平,保证妇女生育安全度。
第十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婚育年龄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未成年人和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进行性行为和婚姻行为。
第四章计划生育第十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样本(5篇)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促进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以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法律权益为宗旨,以社会稳定与安全为核心,以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手段,开展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系统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大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充分的经费和人力资源,切实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二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责是指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管理、服务指导和社会支持等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流动人口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
(二)组织开展流动人口的入住登记和居住情况调查工作,了解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三)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规则和标准,确保服务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四)开展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管理和法律意识。
第九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完成流动人口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流动人口身份信息的准确性。
(二)及时提供流动人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材料,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工作。
(三)及时了解和反映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流动人口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定期召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程序第十条流动人口入住登记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流动人口入住登记前,应填写入住登记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2024年流动人口制度(3篇)

2024年流动人口制度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
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人口流动管理平台规章制度

人口流动管理平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口流动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地人口流动管理平台,具体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口登记、人口流动信息管理、人口统计等内容。
第三条人口流动管理平台负责统筹协调各级人口流动机构的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确保人口流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人口流动管理平台应当加强对人口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人口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具体执行细则由人口流动管理平台负责制定。
第二章人口登记管理第六条人口流动管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人口登记工作流程,准确记录人口基本信息。
第七条人口登记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户口信息等内容,要求登记员准确记录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八条人口流动管理平台应当对人口登记信息进行定期检查核实,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完善。
第九条人口登记信息涉及敏感信息的,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外传或泄露。
第十条人口流动管理平台应当定期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更新人口信息,保持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人口流动管理平台应当及时通知居民进行人口登记信息更新,如有遗漏或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三章人口流动信息管理第十二条人口流动管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人口流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传输、存储等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人口流动信息包括人口迁入迁出信息、外来人口信息、暂住人口信息等内容,要求信息实时更新、准确录入。
第十四条人口流动管理平台应当建立人口信息数据库,对人口流动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人口流动管理平台应当对人口流动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人口流动管理平台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四章人口统计管理第十七条人口流动管理平台应当建立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工作流程,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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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 从上述分析得出结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 在于如何把农业部门的伪装失业者全部流动到工业部门去。 第一阶段:农业总产出不会因为劳动力减少而较少,粮食 短缺不会出现,农业劳动流出不会受到阻碍。 第二阶段:农业总产出因农业劳动力减少而减少,粮食短 缺将引起粮食价格和工业部门工资上涨。工资上涨导致扩 张停止。结果,农业商业化到来之前,农业流出受阻,工 业扩张停止,无法进入第三阶段。 R-A提出的解决方案:让短缺点和商业化点重合,成为 “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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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A认为仅仅农业生产率增长不足以让农业剩 余劳动力完全转移到工业部门,需要工业部门同 时增长生产率,即图(a)的i曲线移动。
刘易斯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依赖现代工业部 门的扩张,
而现代工业部门的扩张需要农业部门提供丰富的廉价劳动力。
无限劳动供给
1954年发表论文《无限劳动供给下的经济发展》提出他
的模型。
无限劳动供给是刘易斯模式建立的前提条件,是指现代
工业部门在现行一个固定工资水平上能够得到它所需要 的任何数量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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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动量为OP,P点之后的劳动量为“伪装失业者”:( b) 部 DA部分为多余的劳动力,PD部分为边际产量大于0 门 但小于不变制度工资。 4.(c)图OA为农业劳动量,OV为农业边际产量和平 均产量,曲线VUDA为边际产量曲线,SU’为不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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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为零,即劳动量增加到D点之后,总产出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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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劳动流入工业部门问题 d d ( a) (继续): d
3. (b)图中农业劳动的平均产出(收入)为AX/OA, 即OA线的斜率,被L-F称作不变制度工资(由习惯, 道德制度决定)。总产出曲线ORCX的切线为边际生 产率,R点的边际产量等于平均产量,此时所需劳 S
一旦农村以低生产率为特征的剩余劳动全部转移到工 业部门就业,工业部门的劳动供给不再无限,而是与 资本一样成为稀缺资源,工资水平将随劳动供给增加 而上升。 无限劳动供给还应包括城市非现代工业部门的劳动者, 以及很多无业妇女,但农业部门以外的劳动供给相对 于农业部门数量较小,农业部门是现代工业劳动供给 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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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 b) d’f’和d’’f’’的新位置。劳动雇佣增加到 OD’和Of’. 该 部 门 分析与刘易斯模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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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图表现农业部门的变化。OA表示农业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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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劳动流入工业部门问题
1.(a)图表现工业部门扩展。OW为工业劳动量,OP 为劳动边际生产率和实际工资。df为劳动边际生产 率曲线即劳动需求曲线,SS’为劳动供应曲线 ,P为 转折点 ,SP为劳动力无限供应,P点之后劳动供给 出现弹性。产出剩余转为 资本,则需求曲线移到
( 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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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F认为农业剩余影响工业部门工资,进而影响 工业扩张速度和农业劳动流出速度:
第一阶段:农业平均剩余等于不变制度工资,农 业对于劳动流入工业部门不会产生粮食短缺,因 此不影响工业部门的现行工资。图(a)显示劳动供 给曲线SS’第一阶段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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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 c) 度工资曲线。第一和第二阶段是“伪装失业者”流 部 门 出,第三阶段需要给出边际产量的工资才可吸引劳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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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离开农业。SUV可作为工业部门的供给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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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剩余对人口流动的作用
农业剩余是指农业总产出减去农民消费的余数, 提供给工业消费。农业平均剩余是指农业总剩 余与 农业流出劳动的比值。
刘易斯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劳动力无限供给,这个阶段资本稀缺,劳 动力丰富,所产生的剩余全部归资本家。 第二阶段: 所有生产要素稀缺,当资本积累时,工资会开 始上升,利润额不一定总是增加。 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第一个阶段。
刘易斯模式的意义
强调了现代部门和传统部门的结构差异,把经济增长过
现代工业部门工资约高出农业部门30%-50%,原因在于城 市生活成本高;城市心理压力大;需要一些额外收入作为 刺激因素;还有工会作用。 正是因为农业部门劳动力极为丰富,该部门工资于现代 工业部门,因此,只要现代工业部门扩大生产规模,它就 可以按现行不变工资水平雇到所需的劳动力,即所谓的无 限劳动供给。
R-F认为没有农业剩余,农业劳动力流向工业部 门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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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农 业 ( b) H 第二阶段:农业平均剩余低于不变制度工资,提 部 E 供给工业部门消费的粮食不足以满足工人需要, 门 因此粮食价格上涨,工业工资也随之升高。图(a) J R H 显示劳动供给曲线第二阶段上升。R-F把图(c)交界 X F C K 点D点称为短缺点,表示劳动流出量超过这个点 N 将出现粮食短缺。 MPPL 农 第三阶段:伪装失业劳动力全部进入工业部门, 业 ( c ) 工业部门再要吸引更多劳动力,需要更高工资。 部 门 图(a)显示劳动供给曲线第三阶段迅速上升。 R-F U S Y 把图(c)交界点P点称为商业化点 。 Z D G IP A
该模式认为刘易斯模式存在以下两个缺点:
1.没有足够重视农业在促进工业增长中的重要性 2.没有注意到农业由于生产率提高而出现剩余产品应该是农业 中劳动力流向工业的先决条件。
该模式与刘易斯模式最大的区别是把工业和农业部门之
间的关系清楚地表示出来了,将刘易斯模式向前推进了一 步,通常被称为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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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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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率增加与两部门平衡增长
1.农业平均剩余曲线与不变制度工资的交界点 短缺点; 农业边际生产率与制度工资交界点 商业化点 2. 短缺点和商业化点的移动需要平均剩余线和 农业边际生产率曲线的移动 提高农业生产率 3. 提高农业生产率平均剩余曲线向上移,f1升到 f2升到f3; 相应的短缺点从S1右移到S3;提高农业 生产率边际生产率曲线由t1上升到t3,相应的商 业化点从R1左移到R3。形成“转折点”R3(S3) 4. 农业生产率提高对工业部门的影响:商业化点 之前,平均农业剩余曲线上升工业劳动供给曲 线下降;商业化点之后,农业边际生产曲线上升 工业供给曲线上升。看图(a),工业部门供给曲 线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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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2.图(c)中SYO曲线表示农业平均剩余,第一阶段 业 ( c ) 部 平均剩余与不变制度工资相等,第二阶段平均 门 剩余低于制度工资,第三阶段由于劳动边际产 S 出越来越高于制度工资,平均剩余离工资线更 远。 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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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剩余对人口流动的作用 (继续)
第五章
人口流动
50-60 年代, 发展经济学家认为农村到城市人口流动对
发展国家经济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 人力资源从低边 际生产力向高边际生产力地区转移。
70年代后,发现如果人口流动不控制,出现城市劳动
力过剩。
刘易斯模式, 拉尼斯-费模式,乔根森模式, 托达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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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刘易斯(Lewis)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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