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认识上的误区有哪些

“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认识上的误区有哪些

“⼆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认识上的误区有哪些对⽣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年和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免三减”)。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误区⼀:外资企业才能享受⼆免三减由于这⼀政策见于《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内资企业,《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并没有规定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认为只有外资企业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但在深圳经济特区,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原则,早在1988年深圳市⼈民政府就明确规定:对从事⼯业、农业、交通运输等⽣产性⾏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就是说在特区内,不论内资还是外资,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免三减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点上,内外资的待遇是同等的。

误区⼆:⽣产性企业才能享受⼆免三减⽣产性企业固然是享受⼆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的绝⼤多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杠杆的效⽤可能越来越多地被政府采⽤,为了更好地发挥⼆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机制,合理调节产业结构,完善国家的资源配置,⼆免三减政策的适⽤外延会逐渐扩⼤。

⽐如,2000年9⽉,国家为了⿎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就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照⽣产性企业享受⼆免三减的税收优惠待遇。

误区三:只要是⽣产性企业就可以享受⼆免三减1.企业⼯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虽含有从事⽣产经营项⽬的,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却没有从事⽣产经营这⼀项内容的,这类企业按规定不能享受⼆免三减。

2.企业⼯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没有从事⽣产经营的,⽽实际⼜从事⽣产经营的,⽆论⽣产性业务的⽐重有多⼤,也不能享受⼆免三减。

3.从事⽣产经营的企业同时兼营⾮⽣产性业务的,如果⽣产经营的收⼊达不到企业年度全部业务收⼊50%,也不能享受⼆免三减。

通知的结构和写法

通知的结构和写法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 [析评]
这是一篇会议通知。正文先写依据、开会时间、地点。文种承启语后的事项 部分,具体、周到地写了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及有关问题。为与会人员赴会考 虑得比较周到是本会议通知的一大特点,值得借鉴。 [例文 12]
关于召开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召开全省工作会议。会议的主 要议题是:传达学习全国民政会议的主要文件和领导讲话,讨论研究贯彻的意见 和措施,请你们提前做好准备。
参加会议人员: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同志和各市、 行署的民政局长,省直各单位的负责同志。
会议拟开五天,地点××宾馆,于八月十五日前来报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
(六)任免通知 [例文 13]
关于任免××市建筑公司经理的通知 ××市建筑公司:
你公司上报选举的过程和结果我局已收悉。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任纪××为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任吴××为副经理,主持施工工作。 免去蒋××的经理职务和刘××的副经理职务,由公司安排其他工作。 特此通知。
××市建设局 ××××年×月×日 [析评] 任免通知的正文一般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任免的依据,如“经×××× 研究决定”,“根据××××,经××××研究决定”,后面加上冒号,领起文中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是具体的任免事项,每个事项单独为一个段落,以达到醒目 的效果。本例文简明扼要,直陈其事,一目了然,符合一般任免通知的写法。 二、必需知识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通知是最常用的一种公文,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可谓公文中的“老黄牛”。 通知适用于: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传达要求下 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发布文件; 任免人员。 通知具有三个特点: 1.使用范围具有广泛性。 通知不受发文机关级别高低的限制; 行文路线限制不严; 写作灵活自由, 使用比较方便; 发布形式多样,多以文本形式送达。 2.运转速度快。 通知事项一般是要求立即办理、执行或知晓的,不容拖延。通知不需要经过 法律程序,经机关领导人签发或同意即可。所以,从起草到发出,与其他文种相 比要快得多。有的通知如会议通知,甚至不用起草,也不用报批,经机关领导同 意或授权就可以直接使用。只在指定的一段时间内有效。 3.使用频率高。 上级向下级用通知行文,明显体现出指导性。 特别是部署和布置工作、批转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5.21•【字号】深国税告[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深国税告[199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换证的范围及地点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登记机关更换其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只登记不发证。

特区内纳税人到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宝安区、龙岗区的纳税人分别到市国家税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换证时间安排特区内:6月份办理个体工商业户换证手续;7、8月份办理内资企业换证手续(原税务登记证代码的最后一位数为单数的在7月份办理,双数的在8月份办理);9月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手续。

宝安、龙岗两区:6、7月份办理个体工商户换证手续;8月份办理内资企业换证手续;9月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手续。

所有纳税人的换证手续必须在96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共15位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业户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自1997年1月1日起启用,原15位代码使用至1996年12月31日止。

1996年12月31日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赋予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外,还将同时赋予一个原15位代码的税务登记号。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国税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9日国税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深圳企业各种税率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深圳企业各种税率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深圳企业各种税率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企业的税,主要包括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等。

⼀、增值税1、⼀般纳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7%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深圳企业各种税率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增值税1、⼀般纳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7%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禁⽌抵扣⼈进项税额=当⽉全部的进项税额×(当⽉免税项⽬销售额,⾮应税项⽬营业额的合计÷当⽉全部销售,营业额合计)2、进⼝货物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规模纳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消费税1、⼀般情况: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费)÷(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三、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四、关税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进⼝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税率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进⼝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应税进⼝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税率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总额—准予扣除项⽬⾦额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预缴额=⽉应纳税所得额×25%⽉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1、应纳税所得额制造业: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营业外⽀出商业: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营业外⽀出服务业: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净额+营业外收⼊—营业外⽀出2、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额×(1—综合税率)×税率×退税率七、个⼈所得税:1、⼯资薪⾦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税率—速算扣除数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税率×(1—30%)3、其他各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税率。

深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至7%

深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至7%

深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至7%深圳新闻网讯(记者万红金)近日,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从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杨龙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自下月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至7%。

记者了解到,这次《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就是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即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自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

据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杨龙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至7%。

深圳市以前执行的城建税政策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有两点不同。

一是深圳市自1988年开征城建税时,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征收;二是深圳市执行的城建税税率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深圳市属于市区,按规定应执行7%的城建税税率。

但自1988年以来,深圳一直执行1%的城建税税率。

杨龙副局长告诉记者,深圳之前的城建税政策与中央税收政策不一致,其中历史因素是重要原因。

1985年5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税字第109号),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几个问题
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征收,深圳经济特区,所得税征收问题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税政二﹝1985﹞67号
【发文日期】2006-12-14
【实施时间】2006-12-1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暂不详。

各分局及所属税务所、征收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深圳特区的实际。

情况,现对经济特区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内联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定》第一条所称的内资企业、应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人民团体等所办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照章缴纳15%的所得税。

二、特区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含驻深机构),对其来源于深圳特区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要在深圳特区缴纳所得税;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参照市政府深府﹝1982﹞232号文规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都应照章在特区缴纳所得税。

三、为了平衡税负,对内资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地方附加。

四、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问题,按原来各分局划分的征管范围征收管理。

但金
融、保险、邮政、电讯、供电局、广深铁路公司、东深供水工程公司等企业,应以市分行、公司、局为单位汇总向市税务局第二分局缴纳。

(注:按现行分局辖管企业为准)此文第四条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五、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应按其不同经济性质,分别按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户的现行税法执行。

而内联企业应按联营企业投资额大的一方来确定其执行何种经济性质的税收法令。

例如国营、集体联营的企业,如国营投资额超过50%以上的,则应执行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六、对收取外币的企业,应按深圳市革命委员会深革发(1981)153号文第二条办理。

即企业应纳的所得税,按企业实际营业收入的外币与人民币比例分别依率计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