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卸车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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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卸车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自卸车和自卸半挂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随车文件、使用说明书、运输和贮存。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用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自卸汽车和本公司生产的自卸半挂车(包括后卸自卸车、侧卸自卸车和侧卸半挂车)。

1.3 具体车型及其主要技术参数纳入产品图样管理,本标准不再重复列入。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定,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3766-2001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

GB 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1554-1998 汽车与挂车之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1567.1-200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2001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674-1990 整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

GB 15741-1995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 17509-1998 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18099-2000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JB/T 5943-1991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4019-1985 汽车驻车制动性能要求

QC/T 222-1997 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QC/T 223-1997 自卸汽车性能试验方法

QC/T 252-1998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319-1999 自卸汽车取力器技术条件

QC/T 460-1999 自卸汽车液压缸技术条件

QC/T 461-1999 自卸汽车换向阀技术条件

QC/T 559-1999 货车、客车行车制动性能要求

QC/T 569-1999 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

QC/T 625-1999 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QC/T 29015-1991 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

QC/T 29104-1992 专用汽车液压系统液压油固体污染度限值

JB/Z 111-86 汽车油漆涂层

GB/T18411-200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3要求

3.1整车要求

3.1.1 自卸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1.2 改装用的底盘、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所有零、部件(包括自制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装配。

3.1.3 外观质量、装备的完整性及运行安全技术的一般要求,应符合GB 7258-2004的规定。

3.1.4 整车外廓尺寸应符合GB 1589-2004的规定。

3.1.5自卸车允许最大总质量和允许最大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原底盘车允许值的3% 。

3.1.6自卸汽车的动力性、操纵稳定性、地形通过性、燃料经济性等,应满足原底盘的规定。

3.1.7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4785-1998。

3.1.8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应符合GB 7258-2004。

3.1.9自卸汽车应装设后视镜,其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5084-1994的规定。

3.1.10黑色金属外露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油漆涂层应符合JB/Z 111-86的规定。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QC/T 625-1999的规定

3.1.11底漆层厚度不低于15微米,面漆层厚度不低于30微米,漆膜外观要求光色均匀,允许有轻微“桔皮”。但不允许有露底和严重的流痕。

3.1.12整车的漆膜应完整,不允许有露底(包括焊缝、封闭内腔)和碰伤的表面。在总装后如有碰伤、划痕等应补漆。

3.1.13 焊接质量应符合JB/T 5943-1991的规定。

3.1.14 所有紧固件均应进行表面处理,联接必须牢固可靠,行驶中不得松脱。轮胎螺栓紧固扭矩应在389-456(N·M)范围之内,板簧U型螺栓紧固扭矩应在243-285 (N·M)范围之内。未注紧固扭矩应符合QC/T 518-1999的规定。

3.1.15 自卸汽车的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1997和GB 12676-1999、QC/T 559-1999的规定,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JB 4019-1985的规定。

3.1.16 自卸汽车取力器应符合QC/T 319-1999的规定,安装后应转动灵活,无松旷、卡阻现象和无异常声响,取力器速比应保证油泵在额定工作转速时,发动机处于经济转速范围内。

3.1.17 自卸汽车的各相对运动关节,应装配油脂咀,各运动关节和摩擦面应加注和涂抹充足的、规定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3.1.18 车箱、车架的扭转变型不影响液压系统的正常工作。扭转试验应符合QC/T 223-1997的规定。

3.1.19 自卸汽车和自卸半挂车应具有与定型汽车底盘、半挂牵引车一致的对环境、气候的适应能力,(寒冷地区按合同约定)。

3.1.20 汽车和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GB 11567.1-2001和GB 11567.2-2001的规定。

3.1.20.1 侧护网装置对于N2和N3类汽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外切面之后295mm的范围之内;对于半挂车: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位于最后位置时的中心横截面中间的距离不能超过2.7m;对于全挂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外切面之后495mm的范围之内。

3.1.20.2 侧护网的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外切面之后295mm的范围之内;

3.1.20.3 侧护网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不应大于495mm。

3.1.20.4 后护网装置在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应大于495mm;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并且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

3.2车厢

3.2.1 车厢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2.2栏板锁紧装置应符合QC/T 29015-1991的规定,车厢栏板应开关灵活,锁紧可靠,在行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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