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
上海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申请表.

检疫负责人
电话
工商登记
兽医登记
环保审核
税务登记
卫生登记
人
员
状况
职工总人数男女
高师
师
助
员
1、固定工
经济
2、合同工
会计
3、临时工
畜兽医
4、其他
技术工
经
营
状
况
年宰杀量
主要产地
自营
代审
地销量
市销量
年产值
加工收入
帐面利润
税后利润
年交税
交税方式
生
产
经
营
设
施
设
备
屠宰设施:机械、手工、轨道、挂钩、电麻、血槽
配货场地面积
圈间面积
其中难收间
隔离间面积
待宰间面积
屠宰间面积
急宰间面积
内脏整理间面积
化制间
污水处理方式设施
化验室及设备
冷库吨位
预冷间
预冷间
车辆
总吨位吨
其中:冷藏车保温车
附
件
1、所在地规划局批文3、厂区地形图
2、所在地环保局批文4、屠宰流程图
填表单位:
主管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检 疫
方 式
自 检
检疫部门或单位
派驻检疫
检疫负责人
检 人
上海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
屠宰场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邮编:
企业性质
投资总额
固定资产
原值
现值
注册资金
投资日期
占地面积
设计班宰能力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

隔离间面积(㎡)
急宰间面积(㎡)
预冷间面积(㎡)
分割间面积(㎡)
冷库容量(吨)
实验室面积(㎡)
官方兽医办公室面积(㎡)
检验人员办公室面积(㎡)
屠宰技术人员数量(人)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数量(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
无害化处理
□自行处理 □委托处理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பைடு நூலகம்:
申请日期:
申请事项
□新建 □迁建 □改建 □扩建 □变更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委托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企业类型
□屠宰厂(场) □屠宰点
设计屠宰规模(万头/年)
经营方式
□自营 □代宰 □混宰
总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待宰间面积(㎡)
安徽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

附件8:
安徽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
县 / 市 / 省表格编号:审核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电话:
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章)农业部门:(公章)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县级、市级、省级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机关审核或抽查复核时使用。
审核时,请在符合或不符合栏打勾,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2.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原则审核。
3.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实施办法》指《生猪
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换证标准

2.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3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
1.《条列》第十三条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文件
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列》第十三条
查看文件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2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生产许可现场验收审核表式样

畜禽屠宰生产许可现场验收审核表企业名称: .申请类别:设立□迁址□增项□其他□企业类别:生猪屠宰□牛屠宰□羊屠宰□禽屠宰□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核日期:年月日 .二〇年填写说明一、本表用于畜禽屠宰生产许可现场审核。
二、审核组由市级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及其他相关单位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审核组成员应当熟悉畜禽屠宰管理法规、屠宰加工工艺、畜产品质量检验、生态环境及民族宗教等专业知识和规定。
三、审核表由审核组成员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表由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存档。
四、在进行现场审核的同时,还应当就企业申报材料与企业现场的一致性进行符合性检查。
五、现场审核及符合性检查同时满足要求的,在表2的审核结论一栏中打“√”,不符合要求的打“×”并在备注栏逐一注明原因;不涉及的审核内容,在审核结论一栏注明“不涉及”。
符合性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必要时留存影像、文字等相关证据。
六、审核组应当根据现场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对申请企业的总体评价以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表1审核组成员及审核意见表2××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现场验收审核标准10项以上C项不符合,不得通过现场验收审核。
表3 现场审核汇总表注:受审核企业不涉及的审核细目不计入实际审核数量。
表4 现场审核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对以上存在的不合格项目,在前整改完毕,在整改完毕并经当地县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由屠宰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整改落实报告及相关资料(图片、照片)。
审核组组长(签字):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成员:成员:年月日。
屠宰换证现场审核表

附件2:四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现场审核表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验收结论符合不符合1 基本要求必备条件进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持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现场查验厂(场)设立应符合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查看《设置规划》厂址选择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
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现场查验厂(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现场查验水源条件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引用水卫生标准。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查验半年内《生产水检验报告》厂(场)区布局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场)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现场查验2 设施要求屠宰设施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独立检疫室,厂房建设符合国家规范。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二)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二条(七)项3.《屠宰场建筑规范》现场查验无害化和污染物处理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六)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二)、(三)项现场查验清洗、消毒设施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车间内应设有清洗、消毒设施,有消毒药品,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五)项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二)项3.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 、4.6.4.3现场查验3 设备要求生产设备具有畜禽屠宰、冷藏设备。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年度审核表【模板】

检查人:年月日
企业年审需提交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本表一式三份,市、县(市)定点办、企业各一份。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年度审核表
填报企业:(公章)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编号
动物防疫合格证号
年度屠宰量(头)
员工人数
肉品品质
检验人数
企业注册资本(万元)
总资产(万元)
屠宰厂占地面积(平方米)
是否有健全的
管理制度
年度违法违规及处罚情况
县(市)检查
意见
(公章)
检查人:年月日
市级审核意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条件审查申请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条件
审查申请表
申 请 人 全 称:
申 请 人 地 址:
申 请 时 间:年月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制
填 写 说 明
1、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由申请企业填写并盖章,地县级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由县、地工作机构填写并盖章。
2、对企业审查应当客观、公正,提出的意见要具体,做出的审查结论要明确。对不符合项要注明原由和依据。
3、报告应当术语规范、准确,印章清晰。
4、报告用A4纸印制。
5、审查报告后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章)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真
手 机
电子邮箱
情况介绍: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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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表格二: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
县 / 市 / 省表格编号:审核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电话:
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章)
农业部门:(公章)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县级、市级、省级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机关审核或抽查复核时使用。
审核时,请在符合或不符合栏打勾,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2.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条件,本表中审核项目区分为标★项目与不标★项目。
凡标★的为重点审核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原则审核,凡标★项目(经企业整改后)不符合者必须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其余项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审核原则与实际情况,在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基本符合审核原则要求的,可判定为符合。
3.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实施办法》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