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
浅谈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浅谈探望权的执⾏难问题⼀、探望权的产⽣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
在我国,⽴法者可能考虑到将婚⽣⼩孩的探视与刑事犯罪已决犯的探视区分开来⽽称之为探望”。
探望权是指⽗母对⾃⼰的孩⼦⾏使探望的⼀种权利,该权利⾃夫妻双⽅关系依法解除后,不直接抚养⼦⼥的⼀⽅就开始享有这种权利,是基于亲权和⾎缘关系⽽体现的⼀种合法⾝份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旦该权利受到侵害,权利⼈可以依据法院⽣效的法律⽂书申请强制执⾏。
探望权的设⽴,不仅能够满⾜不直接抚养⼦⼥⼀⽅的⽗或母对⼦⼥的关⼼、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的往来,及时⽽⼜充分了解⼦⼥的⽣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进⾏抚养和教育,⽽且可以增加⼦⼥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限度的减轻⼦⼥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的健康成长。
对于法院⽽⾔,探望权的执⾏标的是⼀种特殊执⾏标的,该标的即不是财产也不是⾏为,⽽是⼀种权利的体现,由于执⾏标的相对较为抽象,没有明确的执⾏标的,造成执⾏起来⾮常困难。
⼆、我国现有法律对执⾏探望权的相应措施《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或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的权利;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条:对拒不执⾏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民法院依法强制执⾏。
有关个⼈和单位应负协助执⾏的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在履⾏⽣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使探望权的,⼈民法院在征询双⽅当事⼈意见后,认为需要中⽌⾏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使;第⼆⼗六条:未成年⼦⼥、直接抚养⼦⼥的⽗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有权向⼈民法院提出中⽌探望权的请求;第三⼗⼆条: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对拒不执⾏有关探望⼦⼥等判决和裁定的,由⼈民法院依法强制执⾏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协助另⼀⽅⾏使探望权的有关个⼈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的⼈⾝、探望⾏为强制执⾏。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是指家庭成员、亲友或律师等团体或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探访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以及家属和社会的一项法律保护,也是维护人权的基本方式之一。
然而,在实际探望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需要完善探望权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首先,探望权的落实有时受到诸多限制。
一些地方没有制定明确的探访规定,甚至是全面禁止探望或仅允许有限的探访时间。
同时,探访过程中存在暴力、威胁、仇恨等不当行为,使得探访成为一种负面的体验,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要完善探望权制度,需要规范探访的流程和规定,同时加强对探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被羁押和服刑人员和家属的利益。
其次,探望权的具体实践也存在问题。
一些地方的监狱管理部门不愿意配合探访工作,经常变换探访时间和地点,对家属和律师的探访提出了许多约束和要求。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狱管理部门的职业素养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
同时,加强监管制度建设,确保监管部门的权利不会过度干涉探访权利。
最后,探望权的保障需要加强公众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培养。
社会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探访权利。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普及相应法律法规,从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更加公正的探望权制度,维护人权和社会公平。
总之,探望权制度对于维护被羁押和服刑人员以及家族的权益至关重要。
完善探访权制度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领导,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支持和配合。
我们需要不断加强这个制度的实践,保障被羁押和服刑人员的人权,以及家属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结构和价值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离婚率不断攀升,导致了大量的隔代抚养、单亲家庭等问题的出现。
在这种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探望权制度是指非父母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该制度在解决离异家庭及其他类型家庭纠纷和矛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
一、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司法审查不规范在我国,对于探望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审查,但目前我国的法院对于探望权的审查并不够规范,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判决不公正,给探望权的行使造成了困难。
比如在一些情况下,非父母监护人明显有能力、财力和意愿给予子女更好的教育和生活,但法院依然可能不支持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申请。
2. 探望权无法强制执行目前,我国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并不够,一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愿意履行探望权,法院的执行力度并不够强,导致一些家庭出现合理的探望权无法得到行使的情况。
3. 控制权过于倾向于父母方在离婚或家庭矛盾纠纷的判决中,法院会更多地倾向于父母的控制权,而不是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权益。
这就导致了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被忽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对司法审查程序进行完善,建立更加规范的司法审查程序。
法院应该更多地侧重于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来进行审查,并充分考虑非父母监护人的诉求。
需要建立更好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法院的审查能够更加公正、客观。
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可以通过增加法院对于违反探望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来加强强制执行,使得违反探望权的行为更加不容易得逞。
3. 提高非父母监护人的定位三、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建议1. 建立专门的探望权法律规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该专门建立探望权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细则、程序和法院的审查标准,以及对违反探望权的处罚力度等,从而使得探望权制度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和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再婚、单亲家庭等现象越来越普遍。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子女权益、调整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完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一、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控制不力目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控制不力的问题,导致部分离婚家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有的父母会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或是对方迟迟不履行探望义务。
这种情况下,一方往往会无法正常地与子女见面,导致孩子的心理健康受到了影响。
2. 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很多地方在立法上存在漏洞。
探望权的界定不清晰,容易引发争议;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也没有统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探望权的执行机构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3. 效果不明显由于探望权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导致很多家庭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依然存在矛盾。
有的家庭甚至因为探望权问题而再次发生纠纷,给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控制不力、制度不完善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完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二、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探望权的执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建立统一的探望权执行机构,规范探望权的执行程序,加强对探望权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增加探望权知识的普及在当前的社会中,很多人对于探望权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导致很多探望权的冲突和矛盾。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探望权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探望权意识,增加公众的接受度和支持度。
4. 强化调解和协商机制在探望权纠纷的处理中,政府可以加强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设。
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和协商机构,帮助双方争议当事人解决探望权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一)

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一)内容摘要: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
这一规定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探望权在理论上怎样理解,重点是在实践中如何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执行难一、探望权的含义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探望权:1、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即探望权人)探望权人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同意继续抚养且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2、行使探望权的形式行使探望权的形式包括见面(直接见面或短期的共同生活)、直接联系(电话、书信等)以及其他形式的交往。
3、设立探望权的目的设立探望权是为了让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亲情,不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4、探望权的性质“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也是一种法定权利除法定理由不手干涉和限制。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是执行。
尽管新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
但是,由于探望权涉及人身,无法直接予以强制执行。
而且,对子女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不利于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
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
人们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而受到处罚,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因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难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

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家事诉讼案件的增多,探望权执行难问题也日益凸显,而探望权案件作为特殊的家事诉讼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探望权执行问题也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探望权确立意义、我国探望权执行的困境及原因和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
1 探望权制度确立意义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父母在婚姻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它既维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抚养的权利,又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各国也将探望权制度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中,例如美国民法的探视权、接触权;德国民法的人身交往权;日本民法的见面交流权等,都是对于探望权制度的确立,从而实现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保护。
探望权在我国2001年《婚姻法》中首次确定以来,成为婚姻家庭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不仅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团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父母离异对子女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我国宪法就规定子女从出生之日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就有父爱、母爱等家庭权利,是子女成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对社会道德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该制度的确立有着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方面,理论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是对于监护制度的补充,行使监护权包括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法律规定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与子女有联系交往的权利,间接行使监护权,从而保证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
实践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的确立符合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也解决了父母双方离异后对于子女轮流抚养的弊端,一方面未直接抚养一方在法律规定下经常性与子女维系感情,另一方面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子女造成的心理痛苦,因此探望权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中子女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我国探望权执行困境与原因探望权自确立以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凸显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摘要】本文围绕探望权制度展开讨论,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分析,强调加强监督与管理的必要性,提升探望权执行效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被探望对象的保护措施。
结论部分呼吁加强探望权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性化,确保公正和公平。
提出关于探望权问题的自身设法解决问题,建设立法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等探讨思路。
通过分析问题根源,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为完善探望权制度提供可行建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探望权制度、问题、完善分析、监督、管理、效率、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规范化、人性化、公正、公平1. 引言1.1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制度是指在家庭成员关系中,确保亲属间相互探望的一项重要制度。
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分析和改进。
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执行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一些监管环节不严,导致部分家庭成员无法及时获得探望权,造成探望权的不公平现象。
加强监督与管理的必要性凸显。
监督机制薄弱,一些探望权执行者滥用职权,侵犯被探望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探望权执行者的监督与管理至关重要,确保探望权的正常执行。
提升探望权执行的效率也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流程复杂、操作不便等原因,导致探望权执行的效率较低,影响了探望权的实质内容。
建立完善的探望权法律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起健全的探望权法律制度,澄清相关法律责任,保障亲属探望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加强对被探望对象的保护措施也是完善探望权制度的重要方面。
对于弱势群体,尤其需要加强保护,确保其在探望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提升执行效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保护措施,以实现探望权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性化,确保其公正和公平。
2. 正文2.1 现行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探望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和完善。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和不足,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摘要:探望权制度是我国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
由于探望权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难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探望权的性质和特征,针对执行难问题指出了探望权执行的原则和相关对策,并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解决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纠纷。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难执行原则执行对策立法建议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国2001 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了探望权制度,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
然而由于探望权案件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实践中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产生了不少问题。
一、探望权的性质与特征:何为探望权?我们都知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但对于探望权的性质,人们的认识却分歧,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探望权权利说。
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探望权具有双向性,即探望权不仅是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子女也应享有主动探望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的权利。
狭义说则认为探望权为单向性,仅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子女不享有的探望权。
二是探望权义务说。
即探望权应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一种法定义务。
当不直接抚养方不履行探望的义务时,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探望权权利义务说。
即探望权于不直接抚养方而言,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当其不履行探望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则为一种权利,子女不具有探望的义务,也没有被探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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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
作者:陈咪咪
来源:《世界家苑》2019年第03期
摘要:随着家事诉讼案件的增多,探望权执行难问题也日益凸显,而探望权案件作为特殊的家事诉讼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探望权执行问题也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探望权确立意义、我国探望权执行的困境及原因和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
1 探望权制度确立意义
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父母在婚姻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它既维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抚养的权利,又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各国也将探望权制度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中,例如美国民法的探视权、接触权;德国民法的人身交往权;日本民法的见面交流权等,都是对于探望权制度的确立,从而实现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保护。
探望权在我国2001年《婚姻法》中首次确定以来,成为婚姻家庭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不仅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团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父母离异对子女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我国宪法就规定子女从出生之日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就有父爱、母爱等家庭权利,是子女成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对社会道德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该制度的确立有着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方面,理论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是对于监护制度的补充,行使监护权包括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法律规定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与子女有联系交往的权利,间接行使监护权,从而保证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
实践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的确立符合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也解决了父母双方离异后对于子女轮流抚养的弊端,一方面未直接抚养一方在法律规定下经常性与子女维系感情,另一方面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子女造成的心理痛苦,因此探望权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中子女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我国探望权执行困境与原因
探望权自确立以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凸显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一般的民事案件的执行都会有明显的执行标的,要么是钱财、物品,要么是履行一定的行为,然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则是探望权及其行使的方式,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这也给案件实践执行造成一定的阻碍。
(2)一般的民事案件执行内容都具有短期性,除了定期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基本上都是一次性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基于执行结束而归于消灭。
然而探望权是基于婚姻家庭产生的一种权利,为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需要长期有效的执行,而长期执行又会无法确定案件结案的时间,因此结案时间确定难也是探望权执行难的又一困境。
(3)探望权案件执行发生主要是适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父母一方的阻碍或者是亲戚朋友的协助藏匿子女,不让另一方探望,或者是履行了探望义务也仅仅是远远地看上子女一眼,这也就更加加剧了矛盾,对于子女的身心发展造成不利的后果。
在充分了解我国探望权执行难的现状之后,要究其原因然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其表层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协助执行难求,其明确的执行主体是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或母,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形形色色的感情纠葛、家庭琐事使得当事人在审判庭上相互指责,这中矛盾也会延续到婚后,就给探望权的行使埋下了隐患。
其次是抗拒执行难纠,我国《婚姻法》48条规定了探望权的执行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并没有明确当事人抗拒执行的惩罚性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第三人协助藏匿子女的情形,由于大量情感因素的介入,执行人员也很难在法律与情感之间找出准确的定位。
最后是执行的尺度无法把握,探望权的特殊性,一旦强制措施不当就会进一步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家庭矛盾,违背执行的初衷。
其深层原因主要表现在父母本位代替子女本位,我国探望权的制度设计并未从子女的利益出发,而是从父母的利益出发,这也就让探望权成为离婚父母的争战平台,最终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是探望的方式简单机械,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逗留和探视两种方式,均是父母双方与子女的直接见面,两者主要的不同就在于时间的长短,若是一方故意阻碍,就会给探望权的行使造成困难。
3 探望权执行难的应对策略
探望权是人类文明的发展体现,也是对子女亲权权益保障体现,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执行难则是子女实现亲权的一种阻碍。
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普法的力度,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在司法实践中探索解决的路径,不断的积累经验,从而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问题。
(1)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本位过渡。
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本位”的转换是现代亲子法的发展趋势,在离婚后的探望权的执行中不仅光是考虑到父母对于子女的探望权,也要考虑到子女的利益。
例如在“《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在允许或限制探望子女时,衡量的标准是是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
除此之外在制度设计方面也要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将子女也列入到探望权的主体之中,不仅是父母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也有探望父母的权利。
(2)对抗性判决到协商性养育计划。
因为探望权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到离婚之后的未来关系的持续,所以法院的强行判决就会导致执行难以实现。
在各国的实践过程中,逐渐从对抗性判决到协商性养育计划进行转化,有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协商计划,可以有效的执行。
在現行澳大利亚的《家庭法》鼓励父母就涉及养育子女的事项达成一致
意见,而法律仅仅是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美国的一些州法院就鼓励制定养育计划,有些州就在受理离婚案件时要求提交协商养育计划,这样可以更好的减少当事人对于养育子女的分歧,也能最大的维护子女的权益。
(3)确立父母教育制度。
父母教育制度是指在离婚案件审理之前法官将会对父母双方进行离婚指导,主要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先发展与美国,随后被很多国家进行借鉴,现今对于离婚父母教育制度较为发达的是韩国,它的离婚父母教育不仅包含离婚申请事项,离婚咨询还有离婚所产生的后果,其中就包含离婚之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使得父母双方了解协商达成养育计划的重要性,这样就会很大程度上减少探望权执行等后续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由此规定,仅有协助义务主体的相关规定,可以借鉴该制度更好的完善探望权制度。
(4)协助义务主体的完善。
婚姻法中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协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义务,但是并没有明确协助主体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也会常常出现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的亲戚进行藏匿子女,阻碍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可以将这些主体纳入协助义务的主体之中,协助法院的执行。
(5)追求探望权执行方式的多元化。
强制执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纠纷,因此可以寻求执行方式的多元化,更好的维护子女的利益。
一些国家在实践过程中积极采取其他替代探望权执行的方式,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鼓励网上视频等方式作为探望方式,法国则设立“子女探望中心”等,我国也应该鼓励通过互联网等先进手段来完善执行手段的多样化,另一方面还可以借鉴加拿大关于对于拒绝、阻碍探望人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制定我国对于强制措施的惩罚性规定,从而解决执行难问题。
4 小结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家庭亲情交流的延续保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但是因探望权本身的制度特点,使得探望权执行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该制度的完善需要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和积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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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帆.论我国探望权制度完善[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8(03).
[5] 秦秀敏.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J].人民司法,2001(0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