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一、我国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及含义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案件立案把关难。
当事人在探望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极其复杂,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可能全面涵盖,对哪些执行案件可以受理至少应有原则性的界定,否则,法官无所适从。
2、被执行人协助义务界定难。
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时子女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很难界定。
3、当事人举证难。
探望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一方说对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孰是孰非极难判断。
法院也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由此导致错案的可能性极大。
4、强制执行难。
法院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结构和价值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离婚率不断攀升,导致了大量的隔代抚养、单亲家庭等问题的出现。
在这种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探望权制度是指非父母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该制度在解决离异家庭及其他类型家庭纠纷和矛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
一、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司法审查不规范在我国,对于探望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审查,但目前我国的法院对于探望权的审查并不够规范,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判决不公正,给探望权的行使造成了困难。
比如在一些情况下,非父母监护人明显有能力、财力和意愿给予子女更好的教育和生活,但法院依然可能不支持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申请。
2. 探望权无法强制执行目前,我国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并不够,一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愿意履行探望权,法院的执行力度并不够强,导致一些家庭出现合理的探望权无法得到行使的情况。
3. 控制权过于倾向于父母方在离婚或家庭矛盾纠纷的判决中,法院会更多地倾向于父母的控制权,而不是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权益。
这就导致了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被忽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对司法审查程序进行完善,建立更加规范的司法审查程序。
法院应该更多地侧重于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来进行审查,并充分考虑非父母监护人的诉求。
需要建立更好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法院的审查能够更加公正、客观。
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可以通过增加法院对于违反探望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来加强强制执行,使得违反探望权的行为更加不容易得逞。
3. 提高非父母监护人的定位三、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建议1. 建立专门的探望权法律规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该专门建立探望权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细则、程序和法院的审查标准,以及对违反探望权的处罚力度等,从而使得探望权制度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前妻拒不执行探视权需要怎么办

Those who are wise have long aspira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前妻拒不执行探视权需要怎么办在我国离婚后,对于婚内子女的抚养权有一方执行,一方负责缴纳相应的抚养费。
探视权由抚养的一方进行协调处理,但是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
那前妻拒不执行探视权需要怎么办呢,下面就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在我国离婚后,对于婚内子女的抚养权有一方执行,一方负责缴纳相应的抚养费。
探视权由抚养的一方进行协调处理,但是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
那前妻拒不执行探视权需要怎么办呢,下面就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一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
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子女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最新司考卷四案例: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司考卷四案例: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司考卷四案例: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司考卷四案例: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案例分析历来都是失分的主要部分,小编为大家精选了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案情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
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
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法律教育网分歧对该案能否立案执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执行。
因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对自己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也不能因为双方约定而剥夺父母的探望权,所以李某要求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将该案重审。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却确定李某仅当儿子在当地时才享有探望权,这也是对李某探望权的剥夺。
所以该案调解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情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就探望权问题单独重新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权没有在判决或调解中确定时,当事人可以就该项事由单独提起诉讼,该案属于当事人对探望权约定不明的情形,应由其单独重新提起诉讼。
第四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必重审或重新起诉。
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离异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也同时成立。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律]女儿探望母亲不能强制执行典型案例
![[法律]女儿探望母亲不能强制执行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8e73d42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b3.png)
女儿探望母亲不能强制执行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对于执行法官来说,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很常见,通常都是离婚夫妻为探望孩子而引发。
不过,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却接到了一起女儿要求探望母亲的执行案件。
孙家姐妹的母亲李某今年96岁,和弟弟孙某住在一起。
姐妹几个说,自己上门探望母亲时,弟弟从中阻挠,不肯开门;弟弟却表示,是母亲自己不想见她们。
如今,孙家姐妹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考虑到李某年事已高,决定上门单独和老人聊一聊。
在和李某沟通的过程中,法官发现,老人的思路清晰,也能很好表达自己的观点。
对于女儿们探望的要求,李某直接表示了拒绝。
二、沟通及最后结果
法官拨通了视频电话,让母女几个直接沟通。
可李某依然显得很抗拒,也不愿意和女儿说话。
弟弟孙某说出了实情,李某和女儿们的矛盾源自几年前征收老房的问题打过官司。
法官联系到李某原住地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李某在老房居住期间也是由儿子照顾,女儿只是偶尔前来探望。
李某因征收款分配问题对女儿们有意见不愿见面。
根据走访调查的情况,法官认为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应当尊重老人的意愿,如果老人不同意探望的,不应当强制执行,儿女可以等矛盾缓和之后再进行探望。
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执行。
1。
探视权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探视权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导读:探视权强制执行费用是每件在50到500元,夫妻双方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如果对方拒绝探视,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的时候缴纳一笔费用。
对探视权强制执行,法院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
一、探视权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
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探视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孩子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孩子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的关系:[如孩子的母亲/父亲])申请事项:1. 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具体生效法律文书案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协助申请人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允许申请人每周探视孩子[孩子姓名] [X]次,具体探视时间为[详细探视时间安排,例如:每周六上午9点至周日下午5点],探视地点为[具体探视地点]。
2. 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不得阻碍申请人行使探视权,如有违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尊敬的法官大人,我和被申请人之前因为感情不和分开了,孩子归被申请人抚养。
法院判决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这就像给我和孩子之间搭了一座珍贵的桥,让我能继续参与孩子的成长,我心里特别感激法律的公正。
可是呢,被申请人就像一个不讲道理的守门员,总是把我这个想亲近孩子的“进攻球员”挡在外面。
每次我按照判决的时间和方式去探视孩子,都被各种理由拒绝,不是说孩子不在家,就是说孩子病了不方便见我,可我总觉得这里面有猫腻儿。
我就像一个被剥夺了糖果的孩子,心里特别难受。
我对孩子的思念就像滔滔江水连绵不绝啊。
孩子是我的心头肉,我想看着他/她一点点长大,想知道他/她在学校里有没有交到新朋友,想陪他/她度过每一个生日,这些都是我作为父母最基本的愿望。
现在被申请人这样阻止我探视孩子,就像硬生生地把我从孩子的世界里拽出来,这对我和孩子都太不公平了。
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相信法律就像一个超级英雄,一定会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让我能顺利地见到我的宝贝孩子,让孩子也能感受到来自爸爸/妈妈完整的爱。
此致。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探视权,⼜称之为探望权,是指⽗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活的⼦⼥相聚、交往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缘关系产⽣的权利,是亲⼦关系⾃然流露的权利,对⼦⼥的探望权也是亲权⼀项内容。
亲权是⽗母对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份⽽发⽣的,是对⽗母离婚后,⽆⼈⾝监护权的⽗或母与⼦⼥交往、了解⼦⼥情况的愿望的满⾜,它是对监护权不能⾏使的⼀种补充或救济。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的规定,进⼀步完善了我国离婚制度。
建⽴探望权制度,是当代婚姻⽴法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随着各国对亲⼦关系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探望权制度⽇益显⽰出其积极的作⽤:⼀⽅⾯,可以满⾜⽗母双⽅对⼦⼥关⼼、爱护的情感需要,并及时了解⼦⼥的⽣活及学习情况,使⽗母更好地履⾏其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另⼀⽅⾯,可以增加⼦⼥与未直接抚养的⽗或母之间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从⽽降低离异家庭对⼦⼥的伤害程度,有利于⼦⼥的健康成长。
在这个意义上说,探望权对离异后的⽗母和⼦⼥都⼗分重要。
⼀、探视权基本内容的确定标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享有探望其⼦⼥并与其⼦⼥来往的权利。
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有探望其⼦⼥的权利;有与其⼦⼥来往的权利;有得知其⼦⼥个⼈情况的权利;有参与其⼦⼥的利益及必要时管理⼦⼥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权利;与⼦⼥共同⽣活的⼀⽅⽆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拒绝另⼀⽅⾏使对⼦⼥的探望权。
⾏使探望权的时间、⽅式可由双⽅当事⼈进⾏协商,协商⼀致的,可以达成书⾯形式协议以便执⾏;如果不能协商⼀致,则由⼈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判决。
当然,探望权⾏使的时间、⽅式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的利益,以免损害其合法权益。
探望权适⽤的期限仅限于⽗母离婚后,⼦⼥是未成年⼈阶段。
如果⼦⼥成年探望权便随之消灭。
⼆、探视权⾏使主体的确定标准(⼀)权利主体探望权的主体是⽗母双⽅。
⽗母离婚后,未成年⼦⼥只能由⽗或母⼀⽅抚养,与该⽅共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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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探望权执行案件作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容忍并协助其探望未成年子女为内容的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执行标的特殊性。
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
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支付金钱、特定物,要么是完成一定行为。
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是一类特殊的执行标的。
(2)执行的持久性与反复性。
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消灭,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
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期间具有长效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长期有效,这就决定了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3)执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妨碍,保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监护权的实现。
(4)探望权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人,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
由于权利人探望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的子女,考虑到未成年意志的不独立性和易受支配的特征,虽然他们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却经常受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控制和支配。
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或者加以阻挠,那么,权利人的探视权就根本无法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被执行人更多时候承担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而非积极的作为义务。
新《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这一规定把探望权判决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在面对干涉探望权的行为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人民法院如何有效达到执行目的等方面却是无法可依。
据此,我国的探望权执行制度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1.在遇到探望权执行难案件的时候,首先应区分执行困难的原因,是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还是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望子女时,子女不愿与对方接触,甚至明确拒绝父母一方看望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的甚至是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时,孩子钻在父母一方怀中不露面,致使出现探望者近在咫尺却看不到孩子的尴尬。
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另一方的错误教育乃至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
如子女年龄较大(10周岁以上),有判断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接受探望。
针对第二种情况,我们应注意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
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而只能对负有协助探望权行使义务的人或单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其次,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由幼儿园、学校和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2.区分“看望式探望”与逗留式探望“。
所谓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方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
这种探望的特点在于时间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交流。
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将被探望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的探望方式。
这种探望的特点在于与子女的接触时间长,有利于彼此的深入了解和感情交流。
在涉及探望人有不良生活习惯,可能会给子女造成不良影响但依法又不足以中止其探望权的情况下,法院可采取指定探望方式,限制其必须采取“看望式探望”的方式进行探望,这样既保障了探望人的探望权,又将可能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了最低程度。
3.针对探望权执行案件持续性长和重复率高的特点,由执行法院设立专门的表格执行制度,根据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将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量化和细化。
在执行过程中安排一个固定的时间、地点,让权利人将子女领走,并让其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将其送回,由执行人员交给被执行人,执行人员须对每次执行过程制作成表格,记录在案(有条件的法院也可对之进行拍照、录像,以使存档保管)。
4.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争取其提高认识、自觉履行。
要做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5.完善相关规定,通过制定详尽的法律制裁措施督促探望权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如:被执行人每拒绝探望一次,应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可依照罚款的有关规定);对于拒绝履行义务三次以上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等手段,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拒绝探望十次以上的,执行人员可依申请人的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监护权,并可以妨害执行论,对其实施拘留(探望权受阻可以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探望权纠纷和亲子关系确认等案件列为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允许调解结案,法院一审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特别程序的适用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规避冗长的诉讼程序,保护探望权人的合法利益;正确适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
虽然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负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这项规定,没有运用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使一些“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使得这项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据报载,美国一妇女因不让其享有“探视权”的前夫探望女儿,被法官判处监禁数年,如果我们的法律也能作出相关规定,并认真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当事人课以刑罚,相信我国探望权执行难的局面将大为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