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坚持“四个一批” 实现长效发展——浙江省金华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纪实

市科 技特 派员 先进 事迹 。与 金华 电视 台合 作 ,以金华 市科 技特 派 员基层 创
新 为 背 景 制 作 新 闻专 题 片 ,现 已播 出 1 期 ,其 中 “ 萄 无 籽 市 场 无 限 ” 、 6 葡
财 政等十 部 门组成 的金 华 市科 技特派 员工作领 导 小组 ,在科 技 局设 立办 公
科 技特 派员依 托 农业 大户 和龙头 企业 先后 建立 了一批 专业 合作 社 。
浙 篡
开 。至 今 ,共 下 派 各 级 科 技 特 派 员 4 3 6 人 次 ,法 人 科 技 特 派员 2 , 团 队 科 技 个
特 派 员 1 个 。各 级 科 技 特 派 员 共 实 施 3
技活 动经 费 1 元 ,工作 联系 经 费1 万 万
做好 宣传 报道 。为加 强对特 派员 工作
完善 机 制 ,推 动特 派 员 工作 长 元 。 磐 安 县 虽 然 是 浙 江 省 欠 发 达 地 区 制 度 、先 进 事 迹 等 的 宣 传 报 道 , 现 已 效发展 金 之一 ,但 他们 非 常重视 科 技特派 员 资 编发 《 华市 科技特 派 员工 作简报 》
室 , 各 县 ( 、 区 ) 也 相 应 成 立 了领 市
他 们 还尽 力做 好后 勤保 障 ,为科 技特
派 员 做到 “ 单独 办 公场所 、有 舒适 有 住 宿 环 境 、 有 专 门 工 作 经 费 ” , 并 免 费 配 备 了 手 机 、 电话 、 家 具 等 生 活 用
“ 洋樱 桃江 南种 ”等 节 目有力地 宣 西
区 ) 也 相 应 建 立 了 专 项 资 金 、 制 订 了
评 比工作 放在 重要 位 置 ,几 年来 共推 荐和评选 市级 以上优秀 科技特派员 15 6 人次 ,其 中市级优秀 1 8 次 ( 人 1 除通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金政办发[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的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科技进步推动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合作的协议》,建立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与浙江大学开展科技合作,引进和转化科技成果,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
(二)扶持和鼓励市区企事业单位与浙江大学共建技术创新载体、区域创新服务体系以及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与浙江大学开展的各类技术、项目、人才的合作与交流、科技培训等有关活动。
二、资助条件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引进、转让或合作开发的科技项目和成果,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创新水平,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符合金华市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支持机械、电子、医药、新材料、轻纺、食品、农业等主导产业和卫生、环境保护等重点社会发展领域。
(二)项目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承担实施单位的研发投入有保障,合作转让费用能按合同计划要求拨付,并有较强的组织项目开发的条件和管理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科技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围绕实现提升科技水平、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按照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坚持科技特派员工作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创新科技特派员选派机制、工作机制、管理制度,鼓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服务、带动农民创业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向农村基层、农业一线集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
到2020年,全省建设100家农业农村领域的星创天地,培育100个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农业科技支撑能力、农民创业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科技特派员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强化科技特派员服务功能(一)根据需求开展科研攻关,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和引导科技特派员利用派出单位的资源优势,发挥专业特长,针对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聚焦关键环节、共性技术制约瓶颈,积极承担和参与农业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基础研究计划等,加强科研攻关和试验示范,努力在农业新品种、生态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现代农机装备、农业资源高效利用、跨界融合农业等领域取得一批新型实用技术成果,助推产业发展。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财务制度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财务管理,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正常运转,维护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财务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全部财务活动。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严谨、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第五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调度和管理资金。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建立银行账户,专门用于本单位的资金往来,便于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及时缴纳各项税费,并保障税收的准确、及时发放。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建立差旅费用报销制度,明确差旅费用的标准和审核程序,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使用和报销。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加强经费监管,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
第十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核定资金使用风险,及时处理风险事件,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项财务文件、凭证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便于查阅和审计。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财务活动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依法纳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保留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五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风险。
第十六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定期进行财务审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七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建立财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八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接受审计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财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科技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专款专用原则:科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绩效导向原则: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以提高科技创新绩效为目标,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四)分级管理原则: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第四条科技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四)社会捐赠资金。
第五条科技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重点任务;(二)公平公正,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基础研究;(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三)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四)科技人才培养;(五)其他符合科技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七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超范围使用资金;(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以下监督检查:(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科技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金政发[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8〕113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日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科技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创新资金,并视市财力状况做到逐年有所增加。
二、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科学评估、择优支持、激励创新、客观公正、讲求实效、专款专用、预支平衡的原则。
主要支持范围:(一)实施国家和省科技项目。
重点用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以及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科技招标等项目的配套或资助。
(二)实施市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重点支持市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和科技招标项目等。
(三)培育技术创新主体。
重点培育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等创新主体。
(四)建设科技创新研发机构。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建设。
(五)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包括公共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孵化器、网上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网络、科技信箱等的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
(六)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工作中所发生的各类工作费用。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科技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金华市科技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科发资金)由技术创新资金、中科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汽摩配创新服务中心扶持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科技奖励及博士津贴等科技专项资金组成,由市财政分年度安排,视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逐步调整和提高。
第三条科发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鼓励创新、科学评估、统筹安排”原则,按年度依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类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条科发资金采取项目资助、配套补助、贷款贴息等无偿资助和科技奖励方式,主要用于:(一)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二)国内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吸收与创新;(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四)企事业单位与中国科学院、浙江大学和其他国内高校院所及企业的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五)企业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科创中心和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体系及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六)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补助;(七)获得市级(含)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称号的奖励;(八)科技成果的奖励及人才的津补贴;(九)科技活动组织及管理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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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市本级派往县(市、区)、开发主体乡(镇、街道)的科技特派员,主要用于:
(一)科技特派员(含团队及法人科技特派员)项目的补助;
(二)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费及意外伤害险;
(三)培训、会议、考核、考察、评审等费用。
四、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科技特派员项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实行分类资助,“优秀”项目每项安排补助10万元、“良好”项目每项安排补助8万元。
(二)科技特派员的生活补助费实行年度包干制。
根据金华到入驻地路程远近划分为三类:一类每人补助1.2万元(东阳市、浦江县、磐安县),二类每人补助1万元(兰溪市、永康市、武义县),三类每人补助0.8万元(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
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意外伤害险安排800元/人/年。
(三)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的培训、会议、考核、考察、评审等。
五、市科技特派员项目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程序立项。
项目实施内容要结合派驻乡镇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主要包括技术指导、成果推广、帮扶结对、示范基地建设等,通过科技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派驻乡镇的发展水平。
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扶持特色产业、开展技术培训、推进成果转化等有利于惠及民生发展的相关领域,不得用于机构和人员经费、奖金津贴福利补助、招待费、慰问费、通信费、通讯设备购置以及与项目无关的交通费等其它费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从中提取工作管理经费。
生活补助费
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往返交通费及下乡补助费,补贴开支参照《金华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金市财行〔2017〕234号)执行。
(二)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拨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由科技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将资助经费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三)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费拨给各派出单位,由各派出单位根据科技特派员所驻乡(镇、街道)考勤记录按实发放。
(四)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市科字〔2013〕13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