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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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

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完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化运行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实施范围1、本意见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所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纳入市级财政财务管理的市直各单位。

2、本意见所称房产租赁,是指各单位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审批监督3、各单位拟出租房产,应事先制订拟出租房产的招租方案(包括房产概况、租赁期限、招租底价、资产明细清单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对已出租的房产,各单位应在租赁期满提前两个月,制定出租方案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4、对已经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管理运营的资产,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资产管理单位应与市财政投资中心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5、各单位在制定出租方案时,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人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房屋维护与修缮等事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

房产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转租。

7、房产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招租流程8、各单位租赁到期后经批准可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房产,统一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租赁公务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房屋资产,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沪财资[2018]2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6]27号)以及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本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各类房屋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

二、落实管理原则(一)加强统筹、提升效益。

加强全区房屋资产的统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先将闲置房屋交由区机管局统筹调剂使用,确实需要出租出借的,经批准,可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进行出租出借。

区级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之间的房屋借用行为一般应当采取无偿方式。

(二)分类管理、从严审批。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和主管部门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实施分类管理、从严审批。

未经审批同意,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将房屋资产出租出借。

(三)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统筹考虑本单位基本性质、经费保障情况、履职需要和房屋资产利用效益等综合因素,依法依规实施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严格按照《合同法》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单位国有资产权益。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金财资产〔2019〕219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财资产〔2019〕219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结合市本级公房出租执行实际情况,制定《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场地有偿使用)合同金华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3日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0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部分条款修改的意见,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且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包含土地、场地、场所及附属设施。

(四)公房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房产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五)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正式文件

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正式文件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正式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1.1 出租方1.2 承租方2. 租赁房产2.1 房产地址2.2 房产面积2.3 房产用途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周期4.3 租金支付方式5. 押金5.1 押金金额5.2 押金退还条件6. 维修与保养6.1 出租方的维修责任6.2 承租方的维修责任7. 保险7.1 承租方的保险责任8. 变更与解除合同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9. 违约责任9.1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9.2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1. 其他条款11.1 环境影响评估11.2 安全生产管理12. 附件12.1 房产证复印件12.2 租赁合同草案13. 签字盖章13.1 出租方签字盖章13.2 承租方签字盖章14. 合同生效日期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双方1.1 出租方:1.1.1 名称:市区路号1.1.2 法定代表人:X1.1.3 联系电话:X1.2 承租方:1.2.1 名称:X公司1.2.2 法定代表人:X1.2.3 联系电话:X2. 租赁房产2.1 房产地址:市区路号2.2 房产面积:共计平方米2.3 房产用途:仅限于办公使用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3.2 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4.2 租金支付周期:按月支付4.3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5. 押金5.1 押金金额:人民币万元整5.2 押金退还条件:租赁期满,承租方按照约定退还房产,出租方在确认房产无损坏、无欠款的情况下,于租赁期满后X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方押金(扣除相关费用后)。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操作规范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操作规范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操作规范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创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管理模式,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效率,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管理房产出租相关事项的,须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管理期限一般为5年,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8年。

协议期满,如需继续委托的,委托单位应再次向市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条委托单位委托管理公司管理房产的,必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按协议内容由委托单位选择管理事项。

管理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提供管家式服务,并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公司不得承租已承接委托管理的房产。

第三条管理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后,对单一项目的委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招租程序。

第四条招租方式分为协议招租、公开招租两种方式,公开招租包括公开拍租、电子竞价、公开招标三种形式。

协议招租方式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公益性服务的房屋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房屋租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房屋租赁。

协议招租由委托单位和管理公司共同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公开拍租、电子竞价是房屋租赁的主要招租形式。

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招租项目需要承租方为委托单位提供服务的;招租项目是委托单位的配套服务项目;招租项目是非单一房屋招租的综合性项目;其他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决定采用何种形式进行招租。

第五条房屋招租以管理公司为主体委托拍卖公司、电子竞价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管理公司所委托的拍卖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须是经市产权交易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单位。

机关单位房屋公开招租工作方案

机关单位房屋公开招租工作方案

XXX关于机关XX临街房屋公开招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资产管理,根据《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拟对我局管理的XX临街房屋公开招租,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拟出租出借资产状况拟出租的临街房屋共8处,门面编号由北向南分别为A01(现为XX)——A08(现为XX)。

可出租面积327.47平方米。

2023年6月初,按照XXX号等文件精神对资产进行了评估。

二、用途及期限拟招租房屋均用于符合地域环境要求的合法经营,期限三年。

三、承租条件承租方应具备合法的承租(竞租)资格。

有意者于6月7日至6月13日工作日上班时间,持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法人资格证)复印件、与身份证(法人资格证)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盖章件以及按照标准样式的竞价单,到XX办公室报名竞租,专班将公开统一拆封并审验材料。

每个拟招租房屋达到2个有效竞租对象,即启动招租。

四、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委托XX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招租底价按评估结果确定。

五、租金支付方式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先缴后租,签定合同时预交半年度租金,以后每租满半年,预交下一个半年度房租,足额交至市财政局设立的非税收入帐户。

六、专班组成及确定承租对象招租工作由XX组成专班实施,专班由XXXX等相关人员组成,邀请局法律顾问参与,XXX负责招租日常工作。

每处拟出租房屋按报名先后顺序接受有效竞租对象(身份合法,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达到2个以上有效竞租对象,即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同等条件下,无违反合同约定的现经营方、原承租方(凭最近一次房租或电费票据)享有优先承租权(参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给予优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前提下,现经营方按10%、原承租方按6%上浮计价)。

若拟出租房屋仅1个竞租对象参与,则由专班与其协议,按不低- 2 -于评估底价的租金直接确定其为承租对象;按评估底价无人承租的房屋,由XXX收回,不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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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
竞价须知
本竞价须知由晋城市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产权市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次公开招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参与本次公开招租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一、本次招租标的清单、瑕疵告知及承租要求等详见《招租公告》《房屋租赁合同书》及其他竞价资料。

二、本次竞价8个标的经依法公告及公开展示后举行,产权市场工作人员对招租标的所做的介绍及评价,仅作为参考,产权市场声明对招租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意向承租人在竞价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了解招租标的的情况。

意向承租人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现场了解招租标的的状况,决定自己的应价价位,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意向承租人在取得本次竞价资料后,应仔细审阅竞价资料的全部内容,对竞价资料中有疑问的向产权市场咨询。

对标的有异议的,应在竞价报名登记前提出。

一旦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招租标的的情况,并接受《竞价须知》、《招租公告》及《房屋租赁合同书》的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

五、意向承租人须按公告要求到e交易网站注册、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线上交纳保证金30万元(影视公司)、2万元/个(公租房),意向承租人在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如办理竞租事宜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下载竞价须知签字,再扫描上传或者到产权市场475办理。

4、其他所需的资料。

注: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六、招租报名截止后,产权市场将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确定承租人。

七、公租房出租商业房不得使用燃气经营餐饮业,不得从事扰民的经营项目,装修期间,安全问题,物业管理,水电费用等一切按物业合同执行,影视公司出租房子有水、暖气、电、无煤气。

八、交易保证金的风险提示
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承租人保证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并保证以不低于公告的租金底价承租标的而向产权市场交纳的保证金。

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报名所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经查证出现伪造、变造证件等行为的;
2、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进入竞价程序后,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无应价的;
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时签署相关成交文件的;
6、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7、未按约定进行资产接收及办理相关手续的。

8、扰乱社会秩序围标串标的。

九、竞价过程中,意向承租人应当认真谨慎地进行竞价。

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承租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十、竞价结束后,未竞价成功竞租人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按原路退回。

竞价成功的竞租人需缴纳成交金额4%的交易服务费、公租房每户350元评估费(物业代收)、每户5000元的租房押金(物业代收),并与房产事务中心签订
承租合同后退回剩余保证金。

十一、租金年付,竞拍成交价为每年租金价格。

南马匠公租房竞价成
功的竞租人享有三年的房屋租赁权,租期届满将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公开
招租,原承租人按规定享有优先权。

影视公司承租年限为12年,以三年为一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租金在实
际成交价的基础上以10%递增。

租金价格以最后竞拍成交价为准,租金年付。

三年租期届满,续签租赁合同。

十二、标的成功竞租后按照《晋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租房租金交于房产事务中心指定账户后和房产事务中心物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按时签订合同或缴纳租金的视为违约,将没收其保证金,并对房屋重新招租,影视公司价款交于晋城市产权交易市场账户(见公告)。

十三、本次竞价产权市场系受出租人委托,如因出租人原因最终不能完成标的交付手续的,与产权市场无涉,承租人有权要求产权市场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晋城市产权交易市场
2020年7月14日
签字:
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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