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

合集下载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司法理念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司法理念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司法理念在当今社会,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项古老而又现代的文明成果,司法理念的演进与发展不断引领着社会治理和社会进步的方向。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理念,也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思想。

1. 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实践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依法治国是指国家和社会运行的一种基本方式,即在法律的框架下,各种社会活动和关系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依法治国追求的是一种以法律为准绳的权利保障和责任约束,强调的是法制的完善和执行的严格。

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环境,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只有依托法律,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成为了保障法治的核心。

2. 以德治国的内涵和实践以德治国强调的是品德和道德的引导和规范,在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中,注重的是对人的修养和教育。

以德治国的理念要求领导者和公民都要尊重道德和品德,以良好的品行和行为来规范社会和治理国家。

在以德治国的实践中,需要强调教育和文化的重要性,培养公民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只有通过道德建设和文明进步,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人与人之间才能更加和睦互助。

在以德治国的理念下,注重的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和人的精神追求。

3.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在现代社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不是割裂的,而是需要相互结合和平衡的。

法治体现了一种程序和规则,而德治强调的是一种精神和价值。

两者相结合,就可以实现规则与精神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需要在法律的界限和人的内心之间取得平衡,实现对于公正和善行的双重保障。

依法治国强调的是制度的合理和效能,而以德治国注重的是人的精神世界和行为规范。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两种不同的司法理念,都具有其合理性和适用性。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况和问题进行灵活运用,以实现最终的社会目标和价值。

我国司法活动评价机制与现代司法理念的悖离及其原因

我国司法活动评价机制与现代司法理念的悖离及其原因


收 稿 日期 :0 6 0 — 8 2 0 — 4 2
作者简介 : 丁建军( 9 7 , 16 一)湖北荆 门人 , 湖北荆 门大学政 法系副教授 、 士研究生 , 硕 主要从事宪政研究 。
l 03
维普资讯
是 一个 普 通 的工作 岗位 , 么样 的人都 可 以进 入 法 院 规则 和评判标准 , 什 不可能为 了依 从个体的好恶 、 满足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 4 【0 6 0 - 13 0 10 — 2 0 20 )2 0 0 — 4
现代司法理 念是人 们在 总结 司法历史进 程和基 的法律领域 。 现代司法理念对司法地位和司法独立 … 本理念的基础上 , 所探寻出的符合现代社会司法共性 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 因为司法地位越高 , 司法越独立 , 规律 、 体现现代司法精髓的科学的基本司法行为观念 它就越能按照 自己的意志处理矛盾和纠纷 , 人们就对 和价值观念 , 是当代 司法 活动的精神追求 , 其最基本 它越信任 、 越崇尚。 在西方法治社会 中, 不论在英美等 内容 包括 司法 至上 、 司法 中立 、 司法 公 正 、 法 独 立 、 普通法系 国家 , 司 还是在欧洲等大陆法系 国家 , 司法职 司法效率 、 程序正义等。 司法评价是人们对司法 和司 能 的重要地位是有 目共睹的 , 法律至上至尊对大多数 法行为的价值评定 , 体现了人们对司法及其行为的基 人 来 说 是 “ 不争 之 理 ” 司法 独 立 、 法 至 上 成 为 不朽 , 司 本立场和褒贬程度 , 体现了大众对司法的好恶和基本 的社会意识 和精神 , 人们 信仰 司法 , 信赖 司法作出的 情感 。 由于评 价 主体 的复杂性 带 来 了评 价 的角 度 多样 裁 决 , 赖 那 些 凭法 律 和 良心 断 案 、 受 他 人 干 扰 和 依 不 性、 标准不确定性 和结果不稳定性 , 进而导致司法评 左 右 的法 官 。 因为 如 此 , 界 许 多 国家 的 司法 独 立 正 世 价 与现 代 司 法理 念 的错 位 。 我 国现 阶段 , 在 由于 历 史 都十分强调法官的个人独立 ,德 国基本法第 9 条规 7 和现实的多种原 因, 司法活动评价机制与现代司法理 定 :法 官 具 有独 立性 , “ 只服从 宪 法 和法 律 ” 日本 宪 法 ; 念 出现较为严重的悖离 , 司法评价机制混乱 , 违背司 第 7 条规定 :所有法官依 良心独立行使职权 ,只受 6 “ 法规律 , 形成 了对 司法不利 的评价局面 , 在一定程度 本宪法 和法律的拘束” 而在我 国, 。 司法 的地位十分尴 上加剧 了“ 司法信仰危机” 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 尬 , 然法 律 文本 赋 予 了法 院 独 立 审 判 的权 力 , 然 虽 虽 理论 界 对 树 立 司 法 权威 地 位 十分 推 崇 , 事 实 上 “ 但 法 二者 悖离 的表现 形式 院在 政府 的权力 结 构 中处 于边 缘 化 的地 位 ”】 会 尚 【社 2 , 未 真正 形 成 司法权 威 、 司法 独 立 的意 识 或 者 说这 种 意 ( ) 一 对司法独立的评价标 准悖离 了现代司法理 识仍是处于较低层次的。 主要体现在 以下方面 : 一是 念 司法机关的人 、 、 财 物权由地方党政机关掌管 , 司法无 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重要 的一极 , 法独立。 其 司法权的地方化 成为不争 的事 实 , 这种体制 社会 地位 和 权威 的现状 印证 了一 个 国家 的法 治状 况 , 制约着司法地位的上升和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 , 人们 影 响着 一 个 国家 的治理 效 果 。 国学 者劳 伦 斯 ・ 弗 有 理 由怀 疑 地方 法 院要受 制 于 地方 , 美 M- 不可 能 完全 独 立 里 德曼 指 出 , 治 的 观念 就是 法 院 和其 内部 行政 管理 依法审判 , 法 从而对司法裁判产生不信任 感 , 出现不利 功能应当不受政治制度干预而工作 , 换言之 , 有或者 的 司法 评 价 局 面 。 是 法 官 职 业 化 建设 落 后 , 官素 二 法 应 当有一个 自由、 独立 、 不受来 自权力领域 直接控制 质参差不齐 , 难以形成职业崇拜 。 我国法官被看作 在

高职法科学生的职业素养解析

高职法科学生的职业素养解析

文章 编号 :10 - 7 0 ( 0 6 6 0 1— 0 0 9 6 0 2 0 )O — 0 6 3
高职法科学生 的职业素养解析
杨 静 维
( 抚顺 职业 技 术学院 ,辽 宁 抚顺 l3 0 1 0 6)
摘 要 :高职学生接 受法学专业教 育,在很 大程度上意味 着对法律 职业的选择 。法科 学生的职 业素养 .即法律 职业素养 。随 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 以及世 界经济全球化、法律 国际化 的趋 势, 法律行业时法科 专业人 才的素养及技 能,提 出了更 高的要求。法律 职业与 医师职业、教 师职业 、牧 师职业一样 。都 具有强烈的职业特点和行业背景。 因此 ,法律 职业素养 ,就是 高职 法律专业 学生所
研 究”阶段性 成果之一 。 ’
维普资讯
第 6期
杨静 维 :高职法科 学生的职 业素养解析
1 7
成就与结晶。可以说 ,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了对法治的 标志。从思维的总体趋向看,法律思维是一种趋于维 信仰,实行法冶的宗旨和法治的价值追求,因而是法 护法治 的思维 , 是依靠专 f5l 1j练和实践形成或养 成的。 l 律人的灵魂 , 是衡量法 律职业 者够不够格的重要标准 。 概括起来说 ,其一 ,法律思维是一种 重形式正 义 、重 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有 :司法中立、司法公正 、 秩序 、重形式 意义的合法性思维 。其二 ,法律 思维是 司法独立 、司法民主 、司法 公开 、司法效率 、司法廉 种规范性思维 , 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这种 洁 、司法程序和司法 职业化 。 思维在 于主体 接受法律的规 范作 用 ,运用职业 术语进 中尉当代法律文化 是一 个成 分复杂的复合体 ,既 行观察思考和判断,并将法律规范作为思考事实法律 包括源于西方 的现代法律文 化和中国传统文化 ,叉包 意 义的参 照系即根据法律分 析事实 。其 i ,法 律思维 括在 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 中形成的法律文化 的基本 因 是一 种程 序性思维 ,注重活 动过 程以及标准 的形式性 素。从立法的角度看 , 法律文化存在的意义是保证在 和法定性 。其 四,法律思维 是一种逻辑思维 ,坚持 同一法律体系内, 不同法律之间仍保持前后一贯的逻 段 论推理 方法 ,注重缜密 的逻辑 ,冷静 对待情 理和情 辑联系 。这就 是法治 得以实现的灵魂 ,即法律 文化之 感 等因素。其五 ,法律思 维是一种判断性 思维 ,不能 内核。如果缺少这个内核,宪法之下的各种法律 ,无 模糊或隐喻 。其六 ,法律思 维还具有保 守性思维 和经 法在统一观念、原则和价值 目 标下协调 , 其法律体系 验性思维的 内涵 。 是缺乏 内在联 系的~ 种拼板和机械组 合。从 法律实施 四、法律技术 看 ,法律文化不仅能 为法律 实施创造 良好 的社 会氛 嗣 法律职业技术是一种 专 门化 的技术 ,包 括 :法律 和环境。同时, 有助于培养行政、司 、 法 执法人员的 解释技术 、法律推理技 术 、法律 程序技 术 、证据运 用 法律素养 ,有助于培 养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的养成 ,还 技术 、法庭辩论技 术 、法 律文书制作技 术等 。这种技 有助于法律主体向法治信仰转换。 术不 同于大众技术 和其他 职业技 术 ,非经法律教育 和 二 、法律语言 法律实践经验 的长期训 练 ,是无法被 掌握的 。所谓 法 法律职业 的语 言是一种特殊 的语 青 ,其术 语 南两 律解 释技术 ,是指 法律职业运用专 门的多种方法来 阐 部分组成 ,一是来 自制定 中规定 的法 律术语 ,二是来 释法律文本及规则 ,包括按照法律 规则或原则来 解释 自法学理论 的法学 术语 。法律 是一种 专业技 术知识 , 法律现象 。法律推 理技术 ,是关 于法律依据选择 与适 而法律 术语又 是法律 专业的基本要 素 。 所有礼会问题 , 用的一种基本方法和要求 。法律程序技术,是指法律 不论它们来 自民间还是官方 ,不论具 体还是抽象 ,一 程序 的组织 、展开和运用 的技术 。此外 ,还有 其他 职 概可以运用 法律语青和法律术语转 化为法律 问题进行 业技术 。比如 ,证 据运用技 术是指掌握 证据 的原理 、 分析判 断。法律职业的语肓特征 ,就 是法律 人才能够 特性 和规律 ,运 用证据法规 则来审查判断 证据并在程

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从民主和司法的视角

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从民主和司法的视角

原来的规则解决纠纷时 , 为多数人意志的表达 分为三个分支的基本理论。事 实上从我国政治体 作 只是我们更 多强调 方式 , 通过民主得 出的决议为解决社会纠纷获得 制 中也能窥视到三权的影子 ,
了正当性, 而其正 当性 的依据 只是 因为 民主体现 的是国家权力 的整体性 。 强调这三种权力必须服 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行使。 了多数人的意志 。即便是在民主被广泛地作为政 从 国家主权的概念 ,
维普资讯
20 0 6年第 3 期 总第 2 1 2 期
东北 师大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n l f o es N r Unvri ( hl o h dSc l c n e) o ra o  ̄hat om ̄ N ie t P isp ya  ̄i i cs sy o n x aS e
这种强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 而且 治统治方式的现代社会 , 我们依然能够观察到作 在我国现阶段 ,
在我国现在和以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 还应 当进一步重视和强化党的领导 , 但 民主并不是解决纠纷 的唯一手段 , 至在 设的进程中, 甚 很多时候它并不是最佳手段。当民主发展到一定 这也是我国司法权行使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 关键词 】 民主 ; ; 司法 司法独立 ; 司法公正
[ 中图分类号]30 1 2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1 60 (060 — 0 1 5 0 — 2 120 ) 05 ~0 0 3

数人意志的实现。这里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民主 作为矛盾的表现形式 , 纠纷存在于人类社会 的形式必须体现多数人 的意志 , 无论是投票选举 的每个角落。矛盾的普遍性使得人们时时刻刻生 还是举手表决 , 民主必须是人 民意志 的体现。也 活在各种纠纷之 中。然而矛盾并不可怕 , 从人类 许具体参加投票或者选举 的并不是人民的全部 , 社会 发展 的历 史 来 看 , 矛盾 是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和进 而是其 中 的部分 , 至是 少部 分 , 甚 但这 些 人必 须代 步的推动器 , 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 恰当解决社 表人民的意志 , 至少代表大多数人 的意志。其二 会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 , 促进 了人类社会的繁荣 是 民主的实现即民主的结果必须体现大多数人 民 和进步。一个恰 当的例证是 , 正是 由于各种不断 的意志。民主是深刻的, 也是具体的, 民主的结果 尖锐的社会矛盾促进 了西方资本主义的起源和发 必须得到实现。如果进一步归纳 , 前者可 以看做 展 。1 [ ] 是民主的形式意义 , 后者可以看做是 民主的实质 为了解决各种矛盾 和纠纷 , 人类社会发 明了 意 义 。但 必须 注意 的是 , 这两者 是不 可 分 的 , 论 无 许多方法 , 而其中最伟大的发明就是民主和司法 。 是形式的民主还是实质的民主, 都是 民主的重要 民主是一种按多数人 的意志办事 的规则 , 后来被 组成部分 , 任何将二者割裂开来 的民主都不是真 采纳为一种社会制度 和统 治方式 , 其正 当性就在 正的民主, 是无法实现的民主。 于民主体现 了大多数人 的意志。 无论是在程序上 在考察 民主的历史后 , 人们往往都能得出的

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

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

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公正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可以说自人类社会产生起,公正问题就随之产生了。

从人类学的角度讲,公正源于人类无限需求与资源有限分配之间的矛盾。

人与人之间伴随着需求冲突而产生各种纠纷,从而逐渐形成纠纷解决机制。

当国家形成,司法手段则成为主要纠纷解决方式,并为国家所垄断,司法公正问题即应运而生。

围绕司法公正问题,各国学者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一般而言,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对文革中一套错误的作法进行拨乱反正,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又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纷纷就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很多建议,中央也专门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小组负责推进这一重大事项。

但要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与正义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根本目标,我们必须从根源上厘清司法公正的内涵、现代法治国家关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及推进司法公正实现的基本途径等重大问题。

一、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司法公正,也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司法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

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

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

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公正。

如何阐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学者们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

司法协理员工作理念

司法协理员工作理念

司法协理员工作理念
司法协理员是法院工作人员中的一种职位,他们在法院内部提供支持和协助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他们的工作理念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正和中立,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司法协理员应该始终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和影响。

2. 法律专业知识,司法协理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 保密和诚实,司法协理员需要严格遵守法院的保密规定,保护案件信息和当事人隐私,同时要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4. 敬业和责任,司法协理员应该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对工作尽职尽责,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团队合作,司法协理员通常需要与法官、律师和其他法院工
作人员密切合作,因此他们的工作理念应该包括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地与他人合作,共同完成法院的工作任务。

总的来说,司法协理员的工作理念应该以公正、专业、保密、敬业和团队合作为核心,为法院的正常运转和司法公正做出积极的贡献。

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

毕业论文选题一、法学基础类:1.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2.科学发展观与民主法治建设研究3.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研究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研究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原理研究6.地方立法问题研究7.中国宪法法律的实施保障研究8.当代中国的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研究9.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关系实证研究10.网络条件下的民主与法治研究11.中国城市法治建设实证研究12.民主决策法治化研究13.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行使机制研究14.中国传统法的价值基础研究15.传统中国的情理法研究16.中国司法传统中的理性与经验研究17、社会主义法治原则18.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19.法学教育改革研究20.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研究21.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研究22.涉诉涉法上访实证与对策研究23.房地产开发中腐败行为预防与惩治法律制度研究24.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25.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研究26.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研究27.行政行为可诉性法理研究28.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法理研究29.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统一解释制度研究30.人权法理论的当代发展研究31.维护治安与保护人权研究32.人格权体系及保护制度研究33.平等发展权法律保障研究34.制度性歧视研究35.我国女性权利受损之救济研究36.公民参与法律制度研究37.特别行政区制度研究38.中国民族关系的法律问题研究39.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建设问题研究40.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研究41.宗教法律问题研究42.中外行政监察制度比较研究43.中外民意表达法律制度研究44、我国公民法律意识45.行政问责法治化研究46.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研究47.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研究48.政府编制法律问题研究49、法律责任的规则与免责50、我国的法律解释的作用51.网络安全监控法律对策研究52.重点行业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53.公共治理法律问题研究54.中介组织法律问题研究55.非政府组织法律问题研究56.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研究57.户籍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58、法律文化59.群体性法律事件研究60.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研究61、论程序正义62、论法律解释63、文学作品的法理学64、法与自由浅议65、论权利66、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67、法律实施的监督68、司法独立69、法律原则的作用70、法律与道德的关系71.小产权房实证调查与法律对策研究72、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73、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74.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财产权利与利益保护问题研究75、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76、论法律的局限性77、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78、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79、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系80、论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的价值81、论法治的文化基础82、论法律信仰83、论法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84、论司法改革85.政府特许专营法律制度研究86、论公私法的划分87.房地产市场法律制度研究88.开发区法律制度研究89.国内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研究90.国家财政投入监管问题研究91、论法治社会与法律权威92.产业结构调整法律制度研究93.科技创新投入与激励法律制度研究94.反映市场基础作用的资源配置法律制度研究95、论法律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96.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97.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研究98、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问题研究99.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法律保障研究100、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101、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102.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研究103.传媒(网络)与司法的关系研究104、福建省城市垃圾处理现状调研105.审判检察监督研究106、福建省农村土地污染现状调研107.公益诉讼制度研究108.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109、海峡两岸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110、海峡两岸水资源保护制度比较研究111.法律推理中的直觉和逻辑研究112、福州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现状调研113、福建省水污染现状调研114.反腐制度研究115、公司环境责任研究116、闽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研究117、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118.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研究119、论法律文化的导向性120、小议宗教影响力对法的启示121、权利可实现程度的探究122、推理与假说-法律逻辑的兴趣起点123、试探法律解释的多元形态124、浅析法律规范冲突之解决125.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126.生态改善法律问题研究127、法律漏洞的认定与填补128.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129.统筹城乡发展法律问题研究130.水资源法律问题研究131.稀有资源法律问题研究132、小议法律思维的特征及其训练133、法学方法论的意义与功能134.慈善事业法律制度研究135、可持续发展与法制变革136、科学发展观与公民环境权利137、论婚姻自由的法理价值138、论法律情感的培育139、守法的社会环境初探140、论道德对法律的推动141.国际人权法新问题研究142、论公民的环境意识143、论公民的环境知情权144.比较法学与中国法学走向世界研究145、农村法律问题研究146、农村法治的现状及对策研究147、拆迁法律制度研究148、农村土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49、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150、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51、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152、"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研究153、论法的价值154、法律思维与道德判断155、论依法治国156、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157、论法的本质158、论法的作用159、论程序公正160、法律人本主义161、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162、两大法系与我国法制改革的新格局163、论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164、法治国家的"良法"背景165、法治要求与法学发展166、"人本"、"法治"的制度保障167、舆论监督的权利与责任168、法律人性化是实现法治的前提169、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170、民主是法的理想171、论法的渊源172、法治的本土资源173、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要件174、传统法律文化的更新与再生175、权力与权利176、法律与市场经济177、法与执政党的政策178、法律的社会性179、建构法治中国的开放心态180、从法律规则的局限性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181、法治是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182、如何构建我国司法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机制183、司法改革与社会变革184、论法的移植和本土化185、论司法权威186、宪法是写着公民权利的书187、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188、公权与私权189、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190、宪法与保障人权191、人权和公民权192、对行政立法权的宪法学思考193、正当程序与宪法权威194、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195、宪政建设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6、依法实行差额选举的若干问题197、人大监督问题研究198、关于宪法渊源的比较研究199、宪法文化与宪法命运200、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原则迈向制度构建201、人大制度的民主程序建设202、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203、我国立法法对立法监督的制度创新204、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制度建设205、论人大代表的职业化206、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7、法治与宪政的关系208、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209、宪法权威与政治文明210、政治文明与宪政的辩证关系211、法治和人权212、民营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究213、论公民环境权214、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215、环境问题的制度根源与对策216、论宪法的生态化217、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研究218、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219、论地方人大与环保监督220、论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221、环境问题的宪法思考222、论国际人权公约对我国人权立法的启示223、节能减排与宪政224、发展权法理探析225、环境权的法理研究226、论环境法的性质227、论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二、国际法类:1.论反倾销产业损害确定的法律问题2.论WTO针对中国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及其应对策略3.论跟单信用证欺诈中的风险分担4.论WTO争端解决机制补贴与反补贴案件证明责任制度5.论服务贸易自主自由化奖励机制6.论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法律制度7.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8.论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9.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10.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11.论信用证欺诈及其补救与防范12.论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单边反贸易壁垒措施13.论国际货物的品质担保及卖方风险的防范14.论集装箱承运人的认定及其责任限制15.国际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研究16.评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7.两岸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比较研究18.论国际条约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19.论国际惯例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20.论网络服务协议中法律选择条款的适用21.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2.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之争23.从国际法视角看琉球群岛、钓鱼岛的归属24.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25.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26.南海海洋划界争端及解决27.论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及维护28.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权29.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30.《纽约公约》与裁决的司法审查31.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法律问题研究32.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研究33.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的发展34.论WTO框架下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完善35.从国际代理立法剖析我国的外贸代理制36.跨国公司内母子公司法人格否定研究37.我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研究3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39.TRIPs协议的实施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40.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4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问题的比较分析(请仅选择一个问题进行比较,如诉讼时效,风险转移)42.论反倾销法上的日落复审制度43.反倾销法公共利益条款析评44.论信用证欺诈例外45.BOT投资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6.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47.论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48.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49.论涉外非婚生子女准正及其法律适用问题50.论保护弱者的国际私法方法及其立法完善51. 论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52.论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民事管辖权法律冲突与协调53.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54.论我国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55.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56.论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57.论涉外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58.论外派船员雇佣合同法律适用问题59.北极法律地位新趋势及中国的因应措施研究60.论网络传播环境下国际私法连结点的选择61.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机制评析62.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争端解决条款探析63.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事项上的适用问题64.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65.海峡两岸关于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66.冷战后国际人权法的新发展67.论条约保留制度68.小议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69.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法律特征和现今发展70.论国际法解决争端体制的新动向71.论国际司法体制的新发展72.国际互联网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探讨73.海峡两岸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74.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意义75.试论WTO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76.国际贸易一体化与区域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分析77.论外层空间法上的损害赔偿问题78.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79.南中国海问题的国际法研究80.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国际法审视81.人民币汇率合法性的法律分析82.我国应对欧美国家贸易保护政策的法律对策83.论中国创建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必要性84.论ICSID体制的重要意义85.论反倾销当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86.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87.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88.国家豁免问题研究89. ECFA项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三、经济法类1. 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2. 试论合伙人的资格3. 试论经营者的认定4. 试论消费者的认定5. 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比较研究6. 试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反垄断制度7. 城市环境保护问题研究8. 个人信用制度立法探讨9. 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0. 劳务派遣制度研究11. 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与完善探析12. 企业破产制度研究13. 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4.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5. 劳动集体合同制度研究16. 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17. 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的立法问题18.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19. 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的关系20. 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法体系的思考21.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制度的思考22. 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思考23.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4.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5. 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26. 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无过失责任27. 试论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28. 环境责任法探析29. 试论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制度30. 试沦环境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资格限制问题31. 关于市场立法思考32. 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立法体系3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34.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35. 反对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36. 试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特点37. 论预防打击强冒伪劣商品的法制保障38. 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39.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40. 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保护41.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42.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质和内容43.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44.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45. 对公用企业垄断的规制46. 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47. 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48.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49.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50.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51. 计划法、产业结构法基本问题研究52.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53. 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54. 论社会主义币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55. 试论微观经济运行的法律调节56. 试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7. 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58. 建立完善我国经济法规体系的思考59. 试析经济立法的适度超前60. 经济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61. 论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价值62. 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社会经济效益问题63.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64.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65. 避免双重征税方式及其比较66. 出口进税问题探讨四、民法类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2. 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3. 论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4. 民法中的物5. 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与债务人保护6.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7.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8. 浅析楼盘业主所有的房屋外观改建权9. 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之我见10. 论人格权编纳入我国民法典的思考11. 论《民法通则》对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启示12. 论民法典中债编的地位13. 论民法与市场经济14. 论民法与民主政治15. 论民法精神16. 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系设计17. 论我国的民事立法原则18. 论地方立法在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中的地位19.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20. 论民法中的物21. 论民事权利的分类22. 论绝对权23. 论请求权及其体系24. 论民事法律事实25. 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探析26.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27.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28. 论植物人权益的民法保护29. 论死亡30. 论对自然人死亡后利益的民法保护31.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2. 论监护制度33. 论监护权34.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35.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6. 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3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38. 论代理权的授予39.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40. 论表见代理41. 论无权代理42. 论诉讼时效制度43. 论除斥期间44. 论我国《物权法》的原则45. 论物权法定原则46. 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47. 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48. 论物上请求权49. 论物权行为50. 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51. 论一物一权原则52. 论物权法的效率价值53. 论不动产登记54. 论动产交付55. 论所有权及其制度意义56. 论共有57.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58.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59. 论相邻关系60. 论先占61. 论拾得遗失物62. 论添附63. 论原始取得64. 论继受取得中所有权转移的时间65.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改革66.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67. 论善意取得68. 论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69. 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70. 论地役权71.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72. 论宅基权73. 论担保物权74. 论抵押权75. 论抵押权的实现76. 论最高额抵押77. 论浮动抵押78. 论抵押权的次序79. 论动产质权80. 论权利质权81. 论留置权82. 论动产质权83. 论越界建筑84. 论占有85. 寻物启事的法理分析86. 论债的本质87. 论债的类型88. 论让与担保89. 论所有权保留90. 论悬赏广告91. 论保证人的权利92. 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93. 论保证期间94. 论连带之债95. 论不当得利96. 论无因管理97. 论合同法上的代位权98. 论要约99. 论承诺100. 试论格式条款101. 论缔约过失责任102.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03. 论无效合同104. 论可撤销的合同105. 论效力未定的合同106. 试论情势变更原则107. 论不安抗辩权108.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109. 论先诉抗辩权110. 论合同的解除111. 试论违约行为的形态112. 试论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并用问题113. 论合同的解释114. 论预期违约115.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116. 论赠与合同117. 试论租赁权118. 论承揽合同119. 试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120. 论保管合同121. 论旅游合同122. 论教育合同123.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124. 论合同的成立125. 论合同的效力126. 论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127. 论一般人格权128. 论物质性人格权129. 论姓名权130. 论肖像权131. 论自由权132. 论隐私权133. 论名誉权134. 论我国侵权法的制定135. 论我国侵权法的功能136. 论责任保险制度对侵权法的冲击137. 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138. 论侵权行为139. 论共同侵权行为140. 论共同危险行为141. 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142. 论侵权责任能力143. 论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144.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145. 论主观过错146. 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47. 论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148. 论过错责任149. 论无过错责任150. 论公平责任151. 论过错推定152. 论职务侵权153. 论产品责任154. 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155. 论环境侵权责任156. 论雇佣人责任157. 论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58.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59. 论惩罚性赔偿160. 论责任竞合161. 论侵权责任的抗辩162. 论不可抗力163. 论免责事由164. 论正当防卫165. 论自力救助166. 论紧急避险167. 论损益同销168. 论过错相抵169. 论夫妻财产制170. 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171. 论离婚的法定条件172. 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173. 论亲权与监护174. 论婚姻自由175. 论公民的生育权176. 论结婚法律制度177. 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17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179. 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180. 论一夫一妻181. 论无效婚姻制度182. 论婚姻登记制度183. 论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184. 论探视权185. 论婚姻法的立法思考186.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87. 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188. 论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189. 论家事代理权190. 论人工生殖技术的适用范围191. 论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192. 析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193. 试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194. 论探视权的性质及其执行195. 论婚约的效力(与我国立法对婚约的态度)196. 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97. 论继承制度198. 论遗产199. 论继承权200. 论继承权平等原则201. 论法定继承202. 论法定继承人范围203. 论继承顺序204. 论遗嘱继承205. 论遗嘱206. 论遗赠207. 论遗赠扶养协议208.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209. 论遗嘱能力210. 特留份与必留份的比较研究五、商法类1.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探析2.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探析3. 重构监事会制度之我见4.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探析5. 公司法立法完善问题研究6.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探析7. 一人公司制度研究8. 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研究9. 公司法人格制度探析10. 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探析11. 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12. 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13. 浅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14.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之保护15.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16. 公司的社会责任探究17. 公司归入权制度探析18. 股东查阅权制度思考19. 论股东表决权20. 论别除权和涤除权21. 论破产法中破产程序和债权人保护22. 浅析公司担保法律制度23.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24. 试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及其完善25. 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初探26. 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法律思考27. 论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28. 证券无纸化的若干立法建议29. 船员外派问题研究30. 船员伤亡赔偿问题研究31. 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32. 论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33. 保赔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34. 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法律问题研究35. 海难救助中特别补偿制度探析36. 论提单的物权效力37.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构建38. 责任保险和侵权行为法的冲突与融合39. 责任保险的理论和实践基础40. 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41.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42. 论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推行43. 再保险法律制度研究44.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45. 空白票据制度研究46. 票据立法的缺陷与完善探析47. 析票据涂销48. 票据伪造制度研究49. 董事义务与职责法律问题研究50.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51.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研究52.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53.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54.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使用55. 公司员工竞业禁止研究;56. 论我国证券民事救济制度之缺陷57. 浅谈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一、引言现代司法理念体系是构建法治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它以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精神为核心,通过一系列的司法理念,指导着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

二、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内容1.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或检察官可以独断专行,他们必须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2.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和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做到公正无私、平等对待。

同时,司法公正也包括裁判结果的公正,即裁判结果应当符合法律和事实,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3. 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通过司法公开,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4. 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平等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对待当事人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其平等参与和陈述意见的权利。

5. 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重要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程序正义不仅可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还可以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三、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意义现代司法理念体系对于构建法治社会、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提高司法水平和质量;其次,它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最后,它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
蒋惠岭
司法中立的理念是人类对司法职能的本质属性认识、运用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司法观念,是从司法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角度对司法客观规律的描述。

它具体是指在各种国家权力之间、各种社会关系主体(通常指相对于国家的其他主体)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社会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纠纷中,国家设置一种“居中裁判”的角色依法解决纠纷,而这种角色就是国家的司法职能。

1.司法中立的政治性
对司法职能根本属性的描述有很多,但最具政治性的莫过于司法的中立性,因为谈及司法中立必然涉及司法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必然涉及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基本态度和立场。

因此,司法中立理念的树立经常标志着一个人的政治水平和政治胸怀。

国家的政治权力以国家主权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国家治理的基本职能。

在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中,政治权力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监督等各个方面。

在现代国家中,上述作用各异的各项职能(指立法等各种职能)已经建立了成熟、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

司法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即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

它既不作为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组成部分,也不主动介入纠纷之中。

正是由于司法的这种中立性,从而为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公正精神奠定了基础,更重要的是建立了科学的政治权力内部结构,形成了合理的法律实施机制。

它不仅在一定范围内与其他权力产生了制衡,而且以中立地位为保障,将法律规范付诸实施,将法治精神弘扬开来。

因此,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可以更加深刻地揭示权力构成的基本规律,使我们正确理解各项权力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司法职能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

司法权力还具备其他一些重要属性,如公正性、公开性、程序性等。

不过,这些属性主要体现司法职能运转的基本要求,是对司法职能自身的要求,并没有集中反映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因此其法律意义更加突出。

2.司法中立的基础
了解司法中立的基础,实际上是在解决一个问题,即:为什么需要中立的司法?这里仅对其中几个基本点略作提示,以助于司法中立理念的树立。

第一,司法中立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一项处于中立地位的司法权,对于维护政治的民主性,制约权力,推动政治进步,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司法中立是政治历史发展的成果。

从启蒙思想家的权力分立观点,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的实践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都从历史角度证明了拥有中立的司法权力的必要性。

第三,司法中立是政治权力自身性质的要求。

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和监督,这已为历史所证明。

这里的制约和监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本身作为一种“权力”或强制力需要由地位中立的机关裁判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是国家各种具体权力的行使需要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加以制约、调节并作出最终的法律上的判断。

第四,司法中立是实现法治的要求,是健全的法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活动需要有相应的机构、人员、工作机制加以保障,而中立的司法职能和司法机关可以防止法律成为一些人的工具,可以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没有中立的司法,便不会有真正的司法职能、司法权力,因此也就难以建立科学、文明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第五,司法中立亦有其人类社会生活一般规律之基础。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无论是宗族的长老,还是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都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居中裁判地位。

即使两人因生活琐
事发生争执,也常会找个公道之人“评评理”。

可见,一个中立的裁判、调停机构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是事物自身运动规律的要求。

3.司法中立、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中立、独立、公正是三个关系密不可分的概念,但如果对三者的基础、所强调的价值、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三者又有明确区别。

司法中立所强调的是司法职能的“居中裁判”角色,阐明司法权力在权力结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中立地位以及司法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重在描述司法权力的本质。

司法独立所强调的是司法职能在发生作用时,不受来自其他权力、影响的干扰,虽以司法中立为基础,但重在强调其防卫性、保障性、排他性。

司法公正所强调的是司法者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处理纠纷,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重在其平衡性。

有的学者将司法中立与司法独立作为同一项原则对待,把司法中立作为司法独立的一部分。

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将中立性作为一项独立的原则和理念,可以更突出强调司法权力本身的性质,有利于更加细致地描述司法职能的地位,为正确理解司法的其他属性和司法理念奠定了基础。

同时,考虑到在当前我国的法治状况下,司法中立的观念更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司法中立的具体要求
树立司法中立理念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正确界定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范围,将符合司法本质特征的权力纳入司法权的范围。

根据政治权力的内在科学结构,本属于中立性质的裁判权的职能,不应当由非司法机关行使,更不应当按照不符合司法本质的程序行使。

这就要求国家根据国家职能体系的发展和法治的要求,及时调整司法权的内涵,将一些最新发展成果纳入司法权范畴,将那些不符合司法本质的职能加以调整,从而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宪政思想的深入,宪法裁判权(又称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的司法性日益增强,因此应当考虑将其纳入司法轨道。

至于这一权力是由普通法院行使,还是由专设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可经过周密论证后作出选择。

第二,摆正司法的位置。

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其存在的前提。

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

这就要求法官、党政官员、社会公众摆正司法职能的位置。

目前,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将人民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对待,要求法院参加政府的各种管理性工作,为法院分配不属于司法职能的工作,甚至给法院下达招商引资任务。

这些观念和做法都是不能正确认识司法的位置的结果。

第三,维护司法的被动性。

所谓“民不举官不究”的法谚生动地描述了司法职能的被动性和中立性。

司法的裁判职能和行政的执行职能早已演变成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职能。

洛克在其《政府论》中将司法权纳入行政权之内,他所重视的是两者与立法权的共有的区别;而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区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一个重要的依据便是司法的被动性与行政的主动性的区别。

为了保持其居中裁判者的制衡作用,司法不能主动介入任何争议从而表现出失去其中立立场。

因此,不论实践中司法机关自己的“跃跃欲试”,还是其他机关要求法官主动介入其他工作,都与司法中立的要求不符。

需要克服的障碍
要真正树立牢固的司法中立理念,目前还存在不少障碍。

主要包括:
第一,由于司法理论研究不够,一些人对国家权力体系的科学结构理解不深,特别是对司法在其中的特有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司法中立理念的理论缺陷。

第二,由于承认中立的司法权以及它所发挥的作用就等于限制了一些人的权力,而人性中对权力固有的向往之心以及因此产生的狭隘的维护需要,为司法中立理念的树立设置了心
理上的障碍。

第三,中立对政治结构来说是权力的性质,而对权力行使者来说更是一种个人品格。

因此,司法中立理念不仅是对司法客观规律认识程度的检验,而且是对法官、党政官员、公众个人品格、素质的检验。

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树立中立理念的困难程度比其他理念会更大。

第四,我国司法的中立地位虽然比以前有所提高,但由于各种条件的局限,司法中立尚未全面展现出来。

这种现状不仅影响了法治进步的积极性,而且会给一些尚不理解司法客观规律的人造成误解,以为社会并不真正需要中立的司法。

作为一名法官,或者作为一名崇尚法治、有政治责任感的普通公众,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这些障碍,树立司法中立理念。

具体说来,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努力建立司法官员、党政官员、社会公众对司法中立地位的共识。

目前,全社会对具有中立地位的司法机构的接受程度还比较有限,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改善宣传方式,使全社会尽早树立起司法中立的理念。

二是在努力完成每一个人在司法理念和司法理论上的“革命”的同时,也必须完成个人品格上的飞跃。

如果一个人只懂得司法理论,但个人品格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中立、公允之秉性,也终难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完成司法使命。

三是法官应当成为司法中立理念的最先接受者和实践者,因此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对于因理论基础不实、意义认识不足、小节“不太注意”等原因而产生的有违司法中立的思想、做法,必须彻底铲除。

四是要求党政官员正确对待因接受司法中立地位而对自己的权力造成的“限缩性”影响,正确理解权力的科学运转规律和权力的相对性,理解权力的最终目的,理解权力受到法治限制的必要性,以长远的发展眼光和宽阔的政治胸怀对待司法中立。

从某种程度上讲,所有人都应当将对司法中立性的认识作为衡量其政治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五是继续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努力摒除破坏司法中立地位的习惯做法和制度,使司法客观规律得到具体落实和体现,以改革实践证明司法中立理念在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民权利中的重要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