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当代中国的民法典已经进入国家立法的快车道。
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如何使民法典更適应于中国的社会、文化,以及如何厘清民法与政策、民法与商法、民法与民俗习惯等方面的关系,各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山毫无疑问,主要源自欧陆的现代民法学说发展日益成熟,民法典编纂技术日新月异,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自然需要积极取鉴。
但要使民法典真正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就不能不关注中国民事立法的过去与现在。
陕甘宁边区作为革命以来,尤其是抗战以来的“模范区”,在民事立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留下了可贵的经验。
对陕甘宁边区民事立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认识中共在革命时期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初期探索,也有益于理解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政治、社会、文化背景。
由于战时环境,民事立法技术匮乏,陕甘宁边区的法律制度相对粗疏,本文所称“民事立法”泛指当时与人身、财产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不一定与现代“民法”一一对应。
一、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陕甘宁边区是在“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国共实现再次合作后,于1937年正式成立的。
在国家宪制的层面,陕甘宁边区应该属于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之内,但在政治现实中,边区的法律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的程度又随国共关系的演变而变化。
就民事法律而言,国民政府的“民法”一度是边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此外,边区的民事立法,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民事习惯等,都构成民事法律的渊源。
边区各级法院在1944年之前,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援用六法全书的情况。
有统计表明,在1942至1943年间,边区高等法院负责的86个案件中,二审判决的案件有46个,其中援用六法全书的案件达29个,其中多数案件适用了“民事诉讼法”,十多个案件援用了“民法”,在整个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占比达63%。
抗战时期的“一国两制”——“国共合作”模式

抗战时期的“一国两制”——“国共合作”模式20XX年8月15日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的纪念日。
民国抗战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
国共两党为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捐弃前嫌,协手抗敌,创造了举国团结的典范。
由于“国统区”所实施的法制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制,而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所实施的法制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制,所以抗战时期又开创了资本主义法制与新民主主义法制“两制”并存和协调的先河,即“国共合作”模式。
一、以民主宪政为基础“国共合作”模式首先建立在宪政协调的基础上。
具体体现为:第一,在全国政权统一的基础上建立特殊的边区政权。
中国共产党宣布拥护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承认国民政府为抗战时期中国的唯一合法中央政府,承认蒋介石为领导全中国人民抗战的最高领导人,取消一切推翻国民党政权的暴动政策及赤化运动,取消当时的苏维埃政府,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制定边区政府组织法和选举法,并建立边区政府,报国民政府批准.国民政府承认(实际上是默认)共产党领导的各根据地边区政府为事实上的地方合法政府,不再进行所谓“剿匪”行动。
第二,在全国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实行“两法并存”。
中国共产党及各根据地政权承认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效力,根据地的法令以上述宪法性法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并根据各根据地的特殊情形予以制定。
例如,一九三七年五月十二日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一条即规定,“本条例系遵照国民政府国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主的原则,并依据陕甘宁边区的特殊情形而制定,于边区域内适用之”。
一九三九年二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系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省参议会组织法制定.《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系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法院组织法制定。
国民政府则承认各根据地地方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及其在各边区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全国军政统一的前提下,执行“两军并存、协同抗战”。
中国共产党取消红军名义及番号,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之统辖,服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的抗敌军事部署;国民政府承认由红军改编而来的八路军、新四军为国民革命军的正式组成部分,从国民政府的财政中拨款作为军费支持八路军、新四军,默认中国共产党对八路军、新四军及根据地地方武装的实际控制和领导、指挥权,尊重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提名,任命八路军、新四军的指挥官人选。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_0004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_0004一、填空题(共 8 道试题,共 30 分。
每空3分)1. 。
2. 。
3. 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是《》。
4. 我国历史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5.6.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条规定:“”即确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7. 太平天国的乡官保举制度规定:“;举非其人,保举者”。
8. 清末新修订的刑法有两部,一部是《》,另一部为《》。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除了有特别法院、普通法院外,还有()。
A. 军事法院B. 兼理司法法院C. 中央法院D. 地方法院2. 清政府1908年宣布立宪预备期为()。
A. 五年B. 无限期C. 九年D. 三年3. 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 )。
A. 《中华民国约法》B. 《清会典》C. 《唐六典》D. 《大清民律草案》4. 辛亥革命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条。
A. 21B. 20C. 22D. 24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认定反革命罪的要件包括客体和()。
A. 主体B. 目的C. 主观方面D. 客观方面6. 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是()。
A. 谘议局B. 资政院C. 修订法律馆D. 宪政编查馆7. 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章。
A. 五B. 六C. 七D. 八8. 清末成立(),进行大规模的修律。
A. 礼学馆B. 修订法律馆C. 刑部D. 大三法司9. 1911年全国各省依据()的规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A. 《中华帝国宪法草案》B. 《中国民国约法》C.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0. 中国封建王朝最后而且是最进步的一部刑法典是()。
A. 《宋刑统》B. 《元典章》C. 《大明律》D. 《大清现行刑律》三、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当代中国的民法典已经进入国家立法的快车道。
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如何使民法典更適应于中国的社会、文化,以及如何厘清民法与政策、民法与商法、民法与民俗习惯等方面的关系,各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山毫无疑问,主要源自欧陆的现代民法学说发展日益成熟,民法典编纂技术日新月异,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自然需要积极取鉴。
但要使民法典真正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就不能不关注中国民事立法的过去与现在。
陕甘宁边区作为革命以来,尤其是抗战以来的“模范区”,在民事立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留下了可贵的经验。
对陕甘宁边区民事立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认识中共在革命时期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初期探索,也有益于理解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政治、社会、文化背景。
由于战时环境,民事立法技术匮乏,陕甘宁边区的法律制度相对粗疏,本文所称“民事立法”泛指当时与人身、财产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不一定与现代“民法”一一对应。
一、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陕甘宁边区是在“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国共实现再次合作后,于1937年正式成立的。
在国家宪制的层面,陕甘宁边区应该属于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之内,但在政治现实中,边区的法律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的程度又随国共关系的演变而变化。
就民事法律而言,国民政府的“民法”一度是边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此外,边区的民事立法,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民事习惯等,都构成民事法律的渊源。
边区各级法院在1944年之前,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援用六法全书的情况。
有统计表明,在1942至1943年间,边区高等法院负责的86个案件中,二审判决的案件有46个,其中援用六法全书的案件达29个,其中多数案件适用了“民事诉讼法”,十多个案件援用了“民法”,在整个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占比达63%。
如“王树昌与张鹏九买卖土地优先权”案中,援用了“民法”第919条的规定:“出典人将典物之所有权让典他人时,如典权人声明提出同一之价额留买者,出典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电大中国法制史 论述题 万能板

电大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万能板电大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万能板1.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唐代以后的封建法典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的日本、朝鲜和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孙中山在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中的成就。
答:首先,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宪政组织法。
公司章程由4章21条组成。
其主要特点是:(1)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采用总统制共和制;(2)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3)它采用一院制议会政治制度,并发挥临时宪法的作用。
第二个文件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临时公约法》。
《临时条约法》是1911年革命的积极成果。
按照秦始皇和汉朝的制度,官员的名字是分开的,地方司法机构是统一的。
它分为三个层次:朝廷、县和县。
(4)隋唐时期:大理寺是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和司法部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政府的最高监督机关。
通过三个部门的法官参与审判。
地方政府仍由行政机关管理。
(5)宋朝:中央政府仍是大理寺、刑部和监察台。
各级都有刑事官员和监狱官员。
(6)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为大案政府,所在地为大路华池。
(7)明清时期:大理寺居中。
惩罚部和大都会警察学院分为州、县、州和省级案件调查特使。
3.试着描述唐代几部主要唐律的制定情况。
答:唐朝先后颁布了五部唐律。
唐初,高祖根据《开皇律》制定了《武德律》,共12条,500条。
唐太宗贞观年间,贞观法是在《武德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法在刑罚上比旧法轻得多,从而奠定了唐代法律的基本面貌。
高宗永辉年间,修订颁布了《永辉法》,即《永辉法》。
永辉四年颁布了《永辉法》,解释了《永辉法》,与《永辉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宣宗在开元时期修订颁布了《开元法》。
上述唐律共12章500条。
玄宗大中年间,制定了“大中刑法制度”,并改变了体例,共有121部。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_0009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_0009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分钟一、填空题(共8 道试题,共30 分。
每空3分)1. 清廷在大理院内设立(),作为最高检察机关。
总检察厅2. 太平天国制定了体现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律,宣布:“凡天下婚姻()”。
不论财试题满分:3 分3. 清廷改革中央官制,御前会议确定按照“()”的原则进行。
五不议试题满分:3 分第1 空、满分:3 分4. 1911年12月29日,各省代表会议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选举()为临时大总统。
孙中山试题满分:3 分第1 空、满分:3 分5. 陕甘宁边区创设的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称作()。
马锡五审判方式试题满分:3 分第1 空、满分:3 分6. 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刑部左侍郎()主持。
沈家本试题满分:3 分第1 空、满分:3 分7. 1908年清政府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居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试题满分:6 分第1 空、满分:3 分第2 空、满分:3 分8.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政体是(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试题满分:6 分第1 空、满分:3 分第2 空、满分:3 分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认定反革命罪的要件包括客体和( B )。
A. 主体B. 目的C. 主观方面D. 客观方面2. 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是( B )。
A. 《天朝田亩制度》B. 《资政新篇》C. 《十款天条》D. 《太平刑律》3. “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规定在(A )中。
A. 《天朝田亩制度》B. 《资政新篇》C. 《十款天条》D. 《太平刑律》4. 1948年,国民党为加强镇压、压迫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设立( C )。
A. 特别法庭B. 普通法庭C. 特种刑事法庭D. 军队会审5. 在政权组织方面实行“三三制”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 B )。
能动司法视角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审视

正确地 认定 和运 用 证据 坚持 重证 据 , 轻 信 口供 。调查 研 究要 深入 , 不 要将 审判 工 作置 于 注重调 查研 究 的基 础
之上 , 防止 错判 而造 成冤 狱 。真正 尊重 人 民群 众 的 基 本 权 利 , 能 对 群 众 打 骂威 吓 , 意 拘 捕 捆绑 , 不 任 滥用 刑
个 边 区 面 临 着 生 存 的 困 境 , 危 机 。 39 0年 以 后 , 甘 宁 边 区 的 经 济 情 况 更 加 恶 化 。严 峻 的 战 争 形 势 使 战 和 [ 14 3 陕
斗 人员 数量 不断增 加 , 生产 人 员数 量急遽 降低 , 大量 移 民和难 民进 入 陕甘 宁边 区 。 日本 侵 略军 发动 残酷 军事 进攻 , 国民政 府对 陕甘 宁边 区进 行 了经 济封 锁 , 区财政 与经 济遭 遇 了严 重 的困难 。为 了改变 落后 的经 济面 边 貌, 夯实抗 日战争 的经 济基 础 , 改善 人 民生 活水平 , 陕甘 宁边 区政府 开 始动 员广 大 军 民开展 大生 产运 动 。
备 。马锡 五主 张审 判与 调解 相结 合 。根据 不 同对 象 , 体 地进 行细 致 的思想 工作 , 对 当事人 的特点 晓 以法 具 针
理人情 , 明利 害关 系 , 说 既合 乎法 律原 则 又合乎 人情 理 念 。边 区政府 总结 了马锡 五审 判方 式具 有 审判 和调 解 相 结合 的特 点后 , 定政 策并 完善 确立 了调 解 的原 则 , 制 大力 推行 调解 工作 。对于 普通 民事 案件 和轻 微刑 事 案 件, 通过 调解 解决 , 重 的刑事 案件 通 过审 判解 决 , 严 最大 限度 的提 高 了司法 效 率 , 解 了边 区社 会 的纠纷 。 化 陕 甘宁边 区婚 姻 法律 实施 与 当地 民俗 习惯 存在 着复 杂 的关 系 。陕甘 宁边 区法 律保 护男 女 婚姻 自由的原 则 , 是 边 区买卖 婚姻 由来 已久 , 卖婚 姻屡 禁不 止 。如 果 严格 按 照 边 区法 律 判 决离 婚 案 件 , 多 老百 姓 连 但 买 很
2024年中国法制史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5带答案

住在富人区的她2024年中国法制史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明朝将犯人发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是()。
A.发遣B.流刑C.充军D.刺配2.清末新政中设立的向国会过渡的权力机关是()。
A.资政院B.大理院C.谘议局D.修订法律馆3.清代雍正时期实行的重要赋税制度改革是()。
A.两税法B.一条鞭法C.租庸调法D.地丁合一4.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试述该指示的主要内容并进行评价。
5.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程序是()。
住在富人区的她B.父母之命,媒妁之言C.同姓不婚D.六礼6.明朝后期实行的新赋税制度是()。
A.青苗法B.两税法C.租庸调制D.—条鞭法7.作为一种审判监督方式,录囚制度始于()。
A.西周B.西汉C.南北朝D.五代十国8.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是()。
A.汉朝B.唐朝C.宋朝D.明朝9.西周将买卖契约称为()。
A.契约B.傅别C.合同D.质剂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颁布于()。
A.晚清政府时期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解除制度中“七出”的内容。
12.五代时期后周制定的法典是()。
A.《同光刑律统类》D.《显德刑统》13.按照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的分类,《工会法》属于()。
A.行政组织法B.行政行为法中的人事类C.行政行为法中的内政类D.行政行为法中的经济类14.清朝中期以后典权制度完备的主要表现有()。
A.明确“典”的定义B.区分典与卖C.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D.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E.没有明确规定出典人的回赎年限15.依照《唐律疏议》,“同居相为隐”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情况有()。
A.犯谋反罪者B.犯谋叛罪者C.犯杀人罪者D.犯盗窃罪者E.犯谋大逆罪者16.折杖法17.《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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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恒 / 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
卷号 1411 1411 1412 1414 1415 1416 1417 1437 案件名称 席文治与杜国瑞土地纠纷案 郑昭功与郑维宽土地纠纷案 杨得福与杨富花禾场纠纷案 郝荣邦与郝生德窑洞纠纷案 鲍治礼与鲍满伦窑洞纠纷案 乔秉公与李应旭买卖房屋案 薛张氏与薛应贵继承及抢收抢种案 马罗氏与李正强土地纠纷案 是否作出判决 是否援用六法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是 否 是 是 是 是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援用何种法律 民事诉讼法
①
有少量案件的案卷字迹难以辨认, 这 86 个案件见于 59 个民事案卷中( 有的案卷含有多个案件的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
没有包括在考察和计算的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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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1 期
卷号 1384 1385 1386 1387 1388 1389 1390 1391 1391 1391 1392 1393 1394 1395 1395 1396 1396 1396 1397 1397 1398 1399 1400 1401 1402 1403 1404 1405 1406 1407 1409 1410 1410 案件名称 蒋盛富与蒋盛良土地家产纠纷案 崔铭孟与崔铭生因继承涉讼案 杨生道与蔡廷因买卖涉讼案 刘怀章与邵云山买卖上诉等案 广发长与刘永和债务纠纷案 陈光亮与姚耀先债务纠纷案 刘丕银与张耀珍因赎银涉讼案 吴庚成与杨银锁物权纠纷案 刘宪章与宋玉友物权纠纷案 鲍治礼与鲍满仓物权纠纷案 马常禄与张怀义租牛纠纷案 马牛圈与高长发子女纠纷案 雷尚志与李荣春婚姻纠纷案 白云财与武安祥之女退婚案 陈忠诚与贾改娃退婚案 任凤岐与魏桂英婚姻案 王治花与拓起山婚姻案 刘光汉与白玉兰婚姻案 张英与梁成福离婚案 孙长增与李秀英离婚案 田兰茅与霍如德离婚案 李桂花与曹有福等婚姻涉讼案 党润玲与贺风桐等婚姻 10 案 李桂芳与郑长发等婚姻 6 案 张阎林与王华廷复婚案 侯占兰与郭氏复婚案 李振起与黄调儿复婚案 孟彩福与马桂荣复婚案 安贵生与白兰英婚姻案 连生海与贺相林之女等婚姻 2 案 周仲爱与周喜高土地纠纷案 薛金财与师挥英土地案 叶子茂与王汝玉土地案 是否作出判决 是否援用六法 是 是 否 是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是 是 否 是 是 民事诉讼法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是 否 否 是 否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否 是 否 是 否 否 是 是 否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是 是 民事诉讼法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是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是 否 援用何种法律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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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恒 / 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 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的案件共 46 个 ( 其他案件或以调解方式结案, 前( 包括该案) 的 86 个案件中 ①, 或经当事人请求撤销, 或不了了之) , 其中援用六法的案件达 29 个( 见表 1 ) 。
表1 卷号 1351 1352 1362 1363 1364 1365 1366 1367 1368 1369 1370 1371 1372 1373 1373 1374 1375 1376 1377 1378 1379 1380 1381 1382 1383 1383 1383 案件名称 折高氏与李兰香债务纠纷案 霍思金与霍象金债务纠纷案 李浩良与李及时等土地纠纷案 张重喜与赵起禄土地纠纷案 俞升明与王敬禄土地纠纷案 刘达尊与马炽巷地基纠纷案 张仲尧与张大迎因地界纠纷案 韩俊花与韩占绪因场地纠纷案 艾丕生与高子谦土地纠纷案 唐安与向长满因土地纠纷案 郝文金与黄绍先土地所有权案 安成福与赵积余土地所有权案 王树昌与张鹏九土地优先权案 薛忠林与王治成土地案 薛思财与高善禄土地案 拓邦厚与拓邦随争买土地案 李生旺与李占升赎地纠纷案 魏振江与任登林赎地纠纷案 杜荫与杜兴让等窑洞纠纷 4 案 慕生其与慕逢时买卖房屋窑产案 李福成与左倚佩土地纠纷案 郝汉丞与艾丕旺窑洞纠纷案 李怀珍与姚学文典屋纠纷案 刘守仁与党韫林因财产涉讼案 韩德富与白光富等树木纠纷案 马志成与王树德树木纠纷案 刘生花与韩德瑞树木纠纷案 边区高等法院援用六法的案件 是否作出判决 是否援用六法 是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是 是 否 是 是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是 否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是 否 民事诉讼法 是 是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否 是 是 否 是 是 否 是 是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是 援用何种法律 民事诉讼法
一、边区各级法院援用六法的情况
考察边区的民事司法实践, 从审判案卷入手无疑是很好的路径 。边区高等法院档案中, 就含有 大量的刑事、 民事审判案卷。其中, 民事部分集中保存了 1942 —1946 年间的 200 多个案卷, 包括土 地、 婚姻、 继承、 典当、 债务等民事纠纷的诉讼文书。本文即主要借助这部分档案, 对边区民事审判 中援用六法的情况进行考察。至于刑事审判中的援用情况, 当另文详考。1942 年以前及 1946 年 由于缺乏足够的史料( 尤其是诉讼案卷) , 本文也不详述。 之后的情况, 边区的司法系统在大部分时间里实行二级二审制, 即由各地方法院 ( 包括司法处 ) 进行第一 审, 若当事人上诉, 再由高等法院进行第二审( 即终审) 。 从理论上讲, 边区作为国民政府管辖的一 , , 个地区 当事人还可上诉至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但实践中未出现这种情况。 当时, 高等法院出于方 便人民诉讼的考虑, 有时不顾审级制度, 受理某些本来不该受理的一审案件 。但这样实际上就成了 一审终审, 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1942 年 7 月, 为更好保护人民的诉权, 边区一度成立第三审 “政府审判委员会” , “精兵简政” 机构 但 1944 年 2 月即因 而撤销, 存在的时间较短。 在边区司法系统中, 高等法院占据枢纽与核心的位置。它不仅级别高, 也是边区法律人才最为 集中的地方。它负责上诉案件的审理, 其案卷中除上诉状、 二审判决等文件外, 还有初审时的起诉 状、 答辩状、 证据、 调查笔录、 一审判决、 调解书、 往来公函等材料, 藉此不仅可了解高等法院自身的 审理情况, 也可了解基层法院的审理情况 。另外, 高等法院档案中还存有政府审判委员会存续期间 所形成的第三审案卷。因此, 通过高等法院档案, 可通盘了解边区各级法院的审判情况 。 1942 年至 1943 年上半年, 案卷显示, 整个边区司法系统都曾援用六法。以下分别就各级法院 的援用情况做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 1. 高等法院的援用情况 1942 年至 1943 上半年, 高等法院的不少二审判决都曾援用六法 。但在 1943 年 7 月, 这种援用 ③ 此 “马罗氏与李正强土地纠纷案 ” 戛然而止。二审终结于 7 月 17 日的 为笔者所见的最后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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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1 期 关于六法的话题渐成热点, 但讨论的重点在于中共是否应废除六法, 而具体考察中共革命根 年来, ① 据地援用情况的实证研究尚不多见 。 ) 因长期为中共中央所在地, 在诸多根据地中, 陕甘宁边区( 以下简称“边区 ” 具有核心地位和 示范作用。本文拟运用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②,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考察当时援用六法的情况 , 包括 在哪些案件中援用, 主要援用哪些法律, 援用的原则有哪些, 援用的效果如何等。同时, 也对当时援 并对这一史实进行简要评析。 用六法的原因及背景进行探究,
。“六法” ① “六法全书” 指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法律法规汇编 一词源出法国, 指 1789 年资产阶级革命后陆续颁布 “六法 的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刑法以及宪法。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 仿照日本将一些主要法典编辑在一起, 称为 。但 “六法” 全书” 具体指哪六部法律, 学界存在争议。一般而言, 其主要内容包括宪法、 刑法、 民商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 “六法全书” 政法等。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及建国以后, 常用 指代国民政府制定的全部法律法规。 》 , 《人民日报》 , 1949 年 6 月 18 日, , “社论” 。 ② 《建设新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工作 第1 版 ③ “马锡五审判方式” 如, 马锡五曾担任陕甘宁边区司法职务并被树为模范, 著名的 即以其名字命名。他本人曾在判决中援 《新民主主义革命 用六法, 但在新中国成立后, 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他绝口不提陕甘宁边区曾援用六法的事实 。 见马锡五 》 , 《政法研究》 1955 年第 1 期。 马锡五对六法的援用, 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可参见席文治与杜国瑞土地纠纷案, 陕 “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 15 /1411 。 西省档案馆藏,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以下简作
·专题论文·
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
— — — 基于边区高等法院档案的考察
胡永恒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显示, 边区各级法院于 1942 年至 1943 年上半年较为经 常地在民事审判中援用六法全书, 之后则停止了援用。所援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民 内容提要 主要是边区自身立法不足, 民事审判缺乏法律依据, 加上这一时期中共实行 法。援用的原因, 统一战线政策, 营造了较为宽松的政治氛围。同时, 一批具有专业法学知识和较高文化素质的 干部走上司法岗位, 为边区援用六法全书提供了技术支持。边区对六法全书的援用有一定的 但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在实践中, 对六法全书的援用存在与当地社会脱节的问题, 并 原则, 存在与中共的阶级立场相悖之处。整风运动过后, 六法全书在边区实际上被废止。 关键词 陕甘宁边区 民事审判 六法全书 统一战线
“六法” ) 都是受批判的对象。 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 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①( 以下简称 因此, 中共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曾援用六法的史实, 很少有人提及, 在某些场合下甚至被否认。如, 新 《人民日报》 : “中国人民革命斗争, 中国成立前夕 的一篇社论断言 一开始就和旧统治阶级的法律斗争 而代之以自己阶级的法律, 他和一切旧法律无缘, 二十多年来不论哪个解放区, 除和敌人斗争偶然利 用某个有利的敌人法条外, 从没承认和援用过旧法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不是有明令后才废除, 而 ② ③ ” 某些曾亲历相关司法实践的当事者, 是从来没有在解放区存在过。 后来也矢口否认这一事实。 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