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2024精选fidic合同

2024精选FIDIC合同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日益增多,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中的作用愈发重要。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InternationaleDesIngénieurs-Conseils,简称FIDIC)制定的合同模板,作为国际工程项目的通用标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深入探讨2024年精选FIDIC合同的内容及特点,为我国工程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参考。
一、FIDIC合同简介FIDIC合同是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应用最广泛的合同体系,旨在为工程项目提供一个公平、合理、透明的合同框架。
FIDIC合同体系包括红皮书、黄皮书、银皮书等多种类型的合同模板,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
2024年精选FIDIC合同以最新版FIDIC 合同为基础,结合我国工程实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二、2024精选FIDIC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主体2024精选FIDIC合同明确了合同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委托承包人实施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承包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基础,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工程范围与质量要求2024精选FIDIC合同对工程范围和质量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规模、地点等,质量要求则包括工程质量的标准、验收程序等。
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确保工程范围和质量要求的明确性,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3.合同价格与支付2024精选FIDIC合同对合同价格与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
合同价格包括工程项目的总造价、税费、利润等,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确保价格和支付方式的合理性,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4.工期与进度管理2024精选FIDIC合同对工期与进度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项目的时间,进度管理是指双方对工程进度的监控和控制。
FIDIC合同条件的优缺点

FIDIC合同条件的优缺点FIDIC(国际工程承包商联合会)合同是国际上广泛应用于工程项目的标准合同条件之一。
它被认为是一种相对公平、权责明晰的合同形式,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优点和缺点。
下面将就FIDIC合同条件的优缺点进行详细探讨。
优点:1. 专业性强:FIDIC合同是由工程领域专业人士设计的,其中包含了大量工程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内容,能够有效规范工程项目的实施。
2. 保护权益:FIDIC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清晰的规定,有利于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护,减少纠纷和风险。
3. 灵活性:FIDIC合同条件相对灵活,能够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改,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4. 可行性强:FIDIC合同条件经过多次实践检验,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缺点:1. 法律风险:FIDIC合同由国际工程界专业人士设计,可能存在一些与当地法律法规不符的地方,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增加处理的难度。
2. 成本较高: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FIDIC合同的起草和执行成本较高,对于一些中小型项目可能存在一定的承担压力。
3. 术语复杂:FIDIC合同的术语和条款较为繁琐复杂,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理解和适用,对于一些非专业人士来说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4. 可变性不足:虽然FIDIC合同相对灵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无法适用的情况,缺乏针对性和弹性。
综上所述,FIDIC合同条件具有一定的优点和缺点,能够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选择使用FIDIC合同时,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和实际需求,权衡其优缺点,做出合理的决策。
应用文-从苏州一工程款纠纷案的判决看菲迪克合同条件在国内的法律适用

从苏州一工程款纠纷案的判决看菲迪克合同条件在国内的法律适用'\r\n\r\n \r\n\t\t\t\t\t\t \t\t\t\t1998年7月,我们接受了江苏省苏州市一中外合资企业的委托,承办一起工程款纠纷案。
这是一家由世界著名电器公司与苏州一家电器公司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称业主),在苏州市建造约1.3万平方米的工业厂房。
这项工程的承包文本一字不改地完全采用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86年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称菲迪克合同条件)。
业主按此文本的要求,聘请上海一家监理公司担任合同文本中规定的“工程师”(以下称工程师)。
经招投标中标承包工程施工的是苏州市某公司。
工程于1996年1月20日开工,同年12月16日竣工。
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
因设计变更、工程类别调整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等费用引起工程款争议,承包商于1998年6月20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共3项,标的额约490万元。
而业主则以工期延误为由提出了反诉。
据悉,这是国内完全采用菲迪克合同条件进行工程款纠纷诉讼的首起案例。
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下达判决书,判决书对本诉部分的认定完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t\t\t\t一、菲迪克合同条件的直接适用以及本案争议的引起。
\t\t\t\t本案的被告是项目的业主。
本案在工程招投标时,业主委托工程师编制的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条件即是菲迪克合同条件。
该招标文件在得到当地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即进行了邀请招标。
经评标,并经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其中一家施工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随后签署了《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约定:所有招投标文件及图纸等均为合同组成内容。
归纳各合同文件,主要约定有:\t\t\t\t1、\t承建工程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总体及其它项目。
\t\t\t\t2、\t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398万元,一次包死,若承包商投标书中有遗漏,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哈萨克斯坦FIDIC合同法律特点及问题分析

哈萨克斯坦FIDIC合同法律特点及问题分析作者:陈泽来源:《现代企业》2021年第12期签订施工合同的传统形式是通过客户与承包商之间签订工作合同来实现的,这种形式可能会带来与控制资金分配和建设进度相关的困难和风险。
然而目前,传统的建筑合同在哈萨克斯坦正被国际惯例所采用的形式所取代,国际建筑行业使用的合同总称是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其中最常见的EPC形式是JCT、ICE和FIDIC等合同形式。
在哈萨克斯坦,最常见的建筑合同形式是FIDIC,这是因为FIDIC形式是通用的,可用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
此外,这些合同形式也广泛应用于国际层面。
但是,尽管分布广泛,FIDIC合同形式仍然需要根据哈萨克斯坦的相关立法进行调整。
一、哈萨克斯坦适用FIDIC合同的特点和问题所谓的FIDIC首先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组织的简称,该联合会成立于1913年,目前从事标准合同条款的制定。
标准合同是促进国家法律法规趋向相同化的统一规则,标准合同条款结合了各种法律体系国际投资建设关系的特点,其在国际社会的广泛适用有助于国际建设合同的统一和规范。
(一)哈萨克斯坦适用FIDIC合同的特点FIDIC合同在哈萨克斯坦的适用表现出许多特征,对于这些特征必须加以考虑,以便采取适当的方式来尽可能的实现使用此类合同的积极效果。
FIDIC合同在哈萨克斯坦的适用中表现出的这些特征与哈萨克斯坦的国内立法体系的特殊性有关,而另一些则与哈萨克斯坦相关的法律实践以及监管框架尚未完善的事实有关。
1.对合理性、可接受性和有效性等概念的运用。
FIDIC合同包含大量对“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等术语的运用。
在分析这些合同时,人们经常可以看到承包商必须“作为一名合理的承包商,考虑到客户的最大利益”,客户必须“表现出合理的行为”等的规范表述。
此类规范存在的原因是通过适用于任何标准合同形式的一套商业惯例来解释的。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关系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关系引言FIDIC(国际工程咨询工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是全球工程项目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其施工合同条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被广泛使用。
尽管我国有自己的施工合同范本,但许多企业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也选择了采用FIDIC合同条件。
本文将探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关系,分析双方的异同,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更好地应对国际工程项目中的挑战。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特点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其全面细致的规定而闻名,涵盖了合同订立、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各个方面。
它为各方签订合同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基础,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同文本权威性:FIDIC施工合同条件是由FIDIC组织编写和发布的,具有权威性和普适性。
2. 清楚而详细的规定:FIDIC合同条款以明确的措辞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合同解释的模糊性。
3. 风险分摊的原则: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有助于双方在风险分担上进行合理的协商。
4. 强调协作与沟通:FIDIC合同条件鼓励各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协作和沟通,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特点我国针对国内工程项目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合同范本,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简称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等。
我国施工合同范本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依据:我国施工合同范本是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2. 适应国内特点:我国施工合同范本在制定过程中考虑了中国特色和实际情况,更适应国内的法律制度和工程管理实践。
3. 灵活性: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相对于FIDIC合同条件来说,更具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国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fidic红皮书使用指南

fidic红皮书使用指南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在这个过程中,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红皮书作为国际通用的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范本,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对FIDIC红皮书的使用进行简要概述,分析其在我国工程项目的应用现状,并提出相关建议。
FIDIC红皮书全称为《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
作为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工程咨询合同范本,FIDIC红皮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FIDIC合同范本,经过30多年的发展,FIDIC红皮书在我国工程项目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FIDIC红皮书的主要内容FIDIC红皮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条款:FIDIC红皮书为双方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
这些条款涵盖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为双方明确了权利和义务。
2.双方责任和义务:FIDIC红皮书明确了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3.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FIDIC红皮书强调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重要性,要求双方严格控制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4.支付和结算:FIDIC红皮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和结算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争议解决机制:FIDIC红皮书为双方提供了一套成熟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有利于快速、公正地解决工程争议。
三、FIDIC红皮书在我国工程项目的应用案例分析本文将选取两个典型案例,分析FIDIC红皮书在我国工程项目的应用情况。
1.案例一:某基础设施项目某基础设施项目采用FIDIC红皮书作为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FIDIC合同的比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FIDIC合同的比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FIDIC合同的比较1、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商与业主之间达成的一份文件,用于规定工程的具体要求、完成时间、支付方式等。
另一方面,FIDIC (国际建筑与工程承包协会) 合同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合同标准,被认为是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指导文件。
1.2 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FIDIC合同的主要区别和相似之处,以便项目参与者更好地了解这两种合同类型并做出正确的选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2.1 合同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了所承包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的位置、大小、设计要求等。
2.2 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了工程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价格部分通常包括合同总价、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以及违约金等条款。
2.3 完成时间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完成时间要求。
这个时间范围可以是具体的日期、月份或者由工程进度来确定。
2.4 变更管理施工合同通常包含了变更管理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了项目变更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时间。
2.5 保修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了工程的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商对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故障负责。
3、FIDIC合同的主要内容3.1 FIDIC合同的基本原则FIDIC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与公平、诚实与信任以及合理风险分担。
3.2 FIDIC合同的不同类型FIDIC合同包括多个不同类型,例如:红本合同适用于工程承包商选定的设计和施工(以及供应)工程,黄金合同主要适用于基于设计的承包商,白银合同主要适用于设计师。
3.3 委托方需求规定FIDIC合同要求委托方(业主)清晰地定义关于工程的需求和要求,以便为承包商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导。
3.4 变更管理FIDIC合同明确了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并提供了相关的合同条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FIDIC合同的比较4.1 合同性质4.2 法律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到当地的法律法规,而FIDIC合同的法律适用通常是国际通行法则和公认的国际商事惯例。
fidic银皮书使用条件

fidic银皮书使用条件FIDIC银皮书,正式文件名为《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建造)》(简称为“银皮书”),是FIDIC最重要的合同文件之一。
这份合同文件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领域,用于监管设计、建造和维护等阶段的工程合同。
FIDIC银皮书的使用条件通常适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尤其是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等参与投资的项目。
这些项目通常要求使用FIDIC合同条件,以确保合同的公平、透明和合规性。
在使用FIDIC银皮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条款的适用性:FIDIC银皮书是一份国际通用的合同文件,但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条款可能因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使用FIDIC银皮书时,需要充分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和惯例,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合同条款的完备性:FIDIC银皮书共有20个篇章,包含了对工程合同各个方面的规定。
在使用FIDIC银皮书时,需要确保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包括工程范围、价格、支付方式、工期、质量标准等关键要素,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重要条款。
3. 合同条款的公平性:FIDIC银皮书的目标是促进公平交易和竞争,保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使用FIDIC银皮书时,需要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出现单方面保护业主或承包商利益的情况。
4. 合同条款的透明度:FIDIC银皮书要求合同的透明度,规定所有合同文件、通知和指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传递。
在使用FIDIC银皮书时,需要确保所有合同文件的透明度,以便各方能够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
5. 合同条款的执行性:在使用FIDIC银皮书时,需要确保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模糊不清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可能会引起争议和纠纷。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实际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总之,在使用FIDIC银皮书时,需要充分了解其适用范围和条款,确保合同的公平、透明和合规性,以及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公平性、透明度和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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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国内工程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万波袁青菲迪克(FIDIC)是于1913年成立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名称缩写。
FIDIC合同条件是FIDIC文献中使用最广、影响最大、最具国际性的文献之一,可以说FIDIC合同条件集中了全球工程领域的持续进步的管理经验。
1999年,FIDIC出版了4本最新的合同条件:(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俗称“新红皮书”,推荐用于由业主设计的建筑和工程。
“新红皮书”的前身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订版,俗称“红皮书”)。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俗称“新黄皮书”,推荐用于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的工程。
“新黄皮书”的前身是《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8年第2版,俗称“黄皮书”)。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俗称“银皮书”,“银皮书”是1999年由FIDIC首次推出,推荐用于承包商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全部职责,业主“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的工程。
(4)《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简称“绿皮书”,亦由FIDIC首次推出,推荐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2007年,在新加坡召开的FIDIC年会期间,FIDIC又推出了一本最新的合同条件——《FIDIC设计-建造-运营合同条件》(俗称“金皮书”),“金皮书”与1999年的上述4本合同文件最显著的不同是增加了工程长期的运营和维护的内容。
本文意在通过比对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差异,甄别FIDIC 合同条件在我国国内适用所需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以期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使其在国内更具操作性。
鉴于“红皮书”在FIDIC合同条件系列中的悠久历史和重要地位,除另有明确说明的以外,本文所涉及的FIDIC合同条款特指“新红皮书”中的条款。
一、国内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应适用国内法。
FIDIC合同条件传统上主要应用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等涉外的建筑和工程,譬如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因部分利用了世界银行贷款,即采用了FIDIC“红皮书”。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入世后的客观要求,国内工程与国际惯例接轨而采用FIDIC合同条件的案例亦在逐年增加。
本文将国内工程定义为“民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人,工程在中国领域内,且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工程”。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国内工程不存在涉外因素,当事人不能选择准据法,国内工程引发的合同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二、FIDIC合同条件适用于国内工程整体上不存在合同效力问题。
FIDIC合同条件本质上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套更趋成熟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选用FIDIC合同条件的行为本质上仍属于民事合同的缔约行为,不属于准据法选择的范畴,只要确系建立在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基础之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签订的FIDIC合同整体上不存在效力瑕疵。
三、FIDIC合同条件与国内法存在若干不匹配之处,殊值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予以注意和作出修正。
1、雇主任命工程师FIDIC合同条件所称的“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1。
显然,FIDIC合同条件将“工程师”定义为雇主人员,并未对“工程师”的资质和任命提出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雇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享有完全的权利(承包商对替换工程师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和详细依据的除外)。
FIDIC合同条件下,雇主可选任的“工程师”范围也远不限于“监理工程师”,可以是雇主的员工、代理人、任何外部管理人等等,“银皮书”中甚至未使用“工程师”的概念而代之以“雇主代表”。
在我国,对工程监理实施严格的资质准入和资质等级制度,监理单位须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否则不准予进入相应的工程监理市场承接监理业务。
尤其对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工程,我国更实施强制监理制度。
对实施监理的项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监理范围和监理程序2,该等规定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监督的强行性规定,雇主和承包商无权通过约定予以排除,雇主应清晰界定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的事权边界,避免违背上述强行法的规定,不恰当的约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而导致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笔者认为,除有特殊考量,雇主应尽量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为FIDIC合同条件项下的“工程师”,对确需明确工程师在行使权力前须经雇主批准的事项,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直至作出类似于“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文件必须经雇主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的严格约定。
2、雇主或工程师批准设计“新黄皮书”及“银皮书”合同条件3规定,由雇主或工程师批准承包商提交的设计文件;除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外,雇主或工程师的审核期,从雇主或工程师收到该份设计文件和承包商通知的日期算起不应超过21天;如雇主或工程师未能在审核期内通知承包商,说明该设计文件未能符合合同规定的,应视为雇主或工程师已经批准了该设计文件4。
而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把施工图审查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一个必须的环节。
2004年10月20日,建设部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改变了建设部门自行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并批准的做法,该办法颁发后,施工图纸须由建设部门认定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审图机构审查后,建设部门不再予以批准,审图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是设计文件合格的依据和获得施工许可的前提。
因此,“新黄皮书”及“银皮书”合同条件关于雇主或工程师自行批准设计的规定,与我国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相悖,客观上,雇主或工程师也无法在21天内完成批准。
3、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标准FIDIC合同条件没有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而是规定承包商在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前至少14日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除工程师认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的情况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5。
接收证书颁发之日,发生工程照管责任向雇主转移6,同时也是承包商工程投保责任结束7、误期损害赔偿计算截止8、缺陷通知期限开始计算9的重要时点。
可见,FIDIC合同条件的质量仅须以达到工程师认可为通过标准,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工程质量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仅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强制性国家和行业质量评定标准,工程在业主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尚须报建筑主管部门竣工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为此,国内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时,应对工程符合我国质量评定标准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作出特别约定。
4、缺陷通知期限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缺陷通知期限”,国内相类似的概念是“质量保修期”,但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而“质量保修期”系我国法律的直接规定,雇主和承包商无权改变。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法律渊源不同:缺陷通知期限源于合同约定,而质量保修期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直接设定,除法有另行规定外,当事人无权以约定变更之;(2)起算点不同:缺陷通知期限始于接收证书颁发(包括视为颁发)日期,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3)期限不同:缺陷通知期限期限为365天加上雇主根据FIDIC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提出的延长期,质量保修期则规定了短至2年,最长至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的期限;(4)期限是否可予延长不同;(5)费用承担方式不同:如因承包商以外的原因产生缺陷或损害,在FIDIC合同条件下由承包商提交变更估价给工程师批准后,按承包商索赔处理10,而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之规定,同等情形下保修费用应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雇主指定分包商FIDIC合同条件对指定分包商有专门章节进行中规范,明确雇主和/或工程师有权指定承包商雇用分包商,指定分包商一旦为承包商接受,即为承包商的分包商,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行为或违约负责11。
与FIDIC不同,我国《建筑法》未对指定分包作出规定,建设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表明了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指定分包的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雇主指定分包商分包专业工程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规定由雇主承担责任,承包商只在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我国现有法律对指定分包商模式的模糊态度,以及主管部门和地方的否定评价,对国内工程直接适用FIDIC合同条件的指定分包商条款,带来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况FIDIC指定分包商的权利、义务设定迥异于国内法律规定的一般分包商12,亦不宜直接套用。
6、承包商带资施工建筑商带资(或称垫资)施工是建筑行业的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规定了涉及融资机构、雇主和承包商的融资安排,对承包商自己提供资金或承包商可能没有能力或不愿自己提供资金,但愿意主动着手融资安排并对之保持责任的情况予以肯认,并专设了一个“承包商融资范例条款”,“新黄皮书”和“银皮书”均有与此相类似的规定。
在我国,承包商带资的问题一度与指定分包情况相似,即法律未作明确,但主管部门严令禁止,自1996年6月4日《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始,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委三令五申严禁不断。
至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司法层面肯定了垫资及利息条款的有效性,然而,行政主管部门对带资的否定态度并未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而转变,从2006年1月4日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委颁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我们可见一斑。
国内工程如直接采用FIDIC合同条件带资的规定,合同之有效性已无疑问,但仍不应忽视在对该等合同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查、备案及融资等具体手续时可能遇见的操作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