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中的误期损失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发布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Procedure for claims),以5个分条款(53.1~53.5)的篇幅加以详细的规定。
对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Contractor)来说,施工索赔工作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经验,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索赔的发生和分类1.1索赔的起因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很多的,主要如下所列:(1)风险分担不均。
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损失。
这就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ns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原因。
(2)施工条件变化。
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
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
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
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BOQ—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
所有这些情况,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
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
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
缺陷责任期过后承包商是否承担缺陷责任——以普通法判例分析

65国际工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缺陷责任期〔F I D I 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 éd ér a t i o 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 Conseils)合同条件中使用的是“缺陷通知期”〕,在该期间发现的缺陷应由承包商负责维修,并在该期间结束后颁发履约证书。
那么,履约证书的签发是否对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具有最终且确定的效力(final and conclusive),从而可以阻止业主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要求承包商对缺陷承担责任?缺陷构成承包商违约,业主可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英国法下的观点是,缺陷责任期是合同约定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生缺陷,承包商有合同下的义务(也有权利)自行修复缺陷,业主也有义务通知承包商进行修复。
如果缺陷不应由承包商负责,如由于业主提供的设计错误而引起的缺陷,则业主须为修复工作支付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如果出现缺陷,业主就有权聘请其他人(当然也可以是原承包商),而不必要求原承包商来修复。
如果缺陷的责任在于承包商,则缺陷构成承包商的违约,业主有权对承包商提起诉讼以赔偿相关费用和损失。
缺陷责任期的结束并不剥夺业主对之后发现的缺陷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因此,缺陷责任期过后承包商仍需承担责任,但该责任不是缺陷修复责任,而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AMEC Foster Wheeler Group Ltd v Morgan Sindall Professional Services Ltd&Anor[2016]EWHC 902 (TCC)案中,涉及一个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酒店项目。
该项目存在缺陷,特别是使用了容易腐蚀的螺丝钉。
针对缺陷责任期过后承包商是否还承担责任的问题,Edwards-Stuart法官指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商没有义务修复出现的缺陷。
他可能有义务支付违约损害赔偿,因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但是,承包商没有修复缺陷的义务;事实上,在没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他没有权利这样做。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摘要:施工索赔是建筑业市场化的产物,是平衡“买方市场”的游戏规则,更是承包商获取赔偿、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途径。
承包商索赔管理是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它体现着承包商经营管理的水平。
合同救济是承包商索赔的法律基础,而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最常用的就是FIDIC合同条款。
在索赔如此重要的形势下,探索索赔成功的条件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关键词:FIDIC合同,承包商,索赔Abstract: construction counterclaim is construction market product, is the balance "buyer market rules of the game, but also contractors obtain compensation, improv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critical path. The contractor claims management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working, it reflects the contractor management level. Contract relief is contractor claim the legal basis, while in international projects in the most commonly used is FIDIC contract terms. On the claim of such an important situation, explore claim conditions of success i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double meaning.Keywords:FIDIC contract, the contractor, claim1.概述FIDIC 条款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 广泛地应用于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 是国际土木工程项目管理最具权威的通用标准。
误期赔偿

FIDIC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 Delay)是FIDIC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无论是雇主、工程师或承包商都希望通过对付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为了帮助使用者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这一概念,本文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7,以下称“红皮书” )心及《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以下称“新红皮书” )中关于误期损害赔偿的内容作一简要分析。
误期损害赔偿在业内常被称为“延期罚款”或“固定违约金”。
这种提法虽然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和相关规定,但与FIDIC合同的本意却有出入。
根据传统的合同法,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损害里,违约方应向对方做出赔偿。
赔偿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如可行的话)使对方的财务地位恢复至合同正常履行的状况。
因此,它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也不是法庭对违约方的判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经济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可分为两类:即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特殊损害赔偿(Special Damages)。
误期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损害赔偿的范畴,专指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误期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而向雇主做出的赔偿。
而固定违约金的概念则较为宽泛,它不仅可以指合同双方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也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固定金额的违约赔偿。
因此误期损害赔偿可以是“固定违约金”中的一种,而固定违约金未必仅是“误期损害赔偿”。
误期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承包商没有正当的延长工期的理由而未能按合同竣工的情况下,雇主不必证明自己是否发生损失或损失的大小,就可以向承包商收缴损害赔偿费。
在FIDIC合同中,它是承包商未能按期竣工所承担的有限责任;也是雇主对承包商误期竣工所拥有的全部权利。
FIDIC合同协议书中的误期损害赔偿格式

F I D I C合同协议书中的误期损害赔偿格式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 Delay)是FIDIC 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无论是雇主、工程师或承包商都希望通过对付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为了帮助使用者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这一概念,本文对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7,以下称“红皮书” )心及《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以下称“新红皮书” )中关于误期损害赔偿的内容作一简要分析。
一误期损害赔偿在业内常被称为“延期罚款”或“固定违约金”。
这种提法虽然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和相关规定,但与FIDIC合同的本意却有出入。
根据传统的合同法,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损害里,违约方应向对方做出赔偿。
赔偿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如可行的话)使对方的财务地位恢复至合同正常履行的状况。
因此,它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也不是法庭对违约方的判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经济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可分为两类:即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特殊损害赔偿(Special Damages)。
误期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损害赔偿的范畴,专指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误期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而向雇主做出的赔偿。
而固定违约金的概念则较为宽泛,它不仅可以指合同双方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也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固定金额的违约赔偿。
因此误期损害赔偿可以是“固定违约金”中的一种,而固定违约金未必仅是“误期损害赔偿”。
误期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承包商没有正当的延长工期的理由而未能按合同竣工的情况下,雇主不必证明自己是否发生损失或损失的大小,就可以向承包商收缴损害赔偿费。
FIDIC(红皮书)索赔与反索赔条款

11.3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收以后)由于缺陷或损害而不能按照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则雇主有权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
11.4未能修补的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可确定一日期,规定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修补缺陷或损害,并且应向承包商发出一合理的通知。
任何此类费用,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
√
19.4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承包商无法依据合同履行他的任何义务,而且已经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发出了相应的通知,并且由于承包商无法履行此类义务而使其遭受工期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则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承包商有权:
FIDIC(红皮书)中涉及到承包商向雇主索赔的条款
条款
描述
工期
费用
利润
1.9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如果因工程师未能在一合理的、且已在(附有详细证据的)通知中说明的时间内颁发承包商在通知中要求的图纸或指示,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进一步的通知,且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
√
√
7.4检验
如果由于遵守工程师的指示或因雇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延误引起的承包商费用索赔研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延误引起的承包商费用索赔研究选择《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研究载体,针对在实际工作中费用的索赔是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依据合同,最终协商解决,但业主掌握着项目投资的控制权,承包商在协商过程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上的利益损害,进而负面影响到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
究其本质原因是当前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索赔费用的构成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系统的索赔计算方法,导致了协商的标准不明确和商定的结果精度不高,使承包商在索赔过程中趋于被动。
本文为工程延误引起的费用索赔提供最原始的协商标准和依据,有益于承包商在费用索赔的顺利进行,减少由于索赔不充分或者索赔失败而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
标签:FIDIC施工合同;工程延误;费用索赔1 研究背景1.1 索赔中存在的问题工程索赔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它是融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涉及到工程施工技术、合同法律、贸易财会以及公共关系等众多专业学科知识。
1.2 FIDIC施工合同FIDIC是唯一的全球工程咨询业组织,FIDIC合同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
在国际市场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而且还受到业主与承包商的欢迎,被当作规范性文件大力推广。
2 研究目的及意义2.1 研究目的在实际的工程中承包商的费用索赔研究还存在着在的问题:首先对于费用索赔的计算还处于薄弱环节且不同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所导致的后果不尽相同,针对不同的后果可进行索赔的费用组成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在具体实际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费用具有较大争议。
所以根据不同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对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不同,根据具体的原因总结出其可索赔费用的构成,并对各项费用的计算进行研究。
达到以下目的:(1)增强承包商的索赔意识;(2)为承包商找到最优的费用索赔计算方法并制定承包商在实际工程建设中由于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进行费用索的统一标准。
FIDIC合同条款解读 15 16合同的终止

FIDIC合同条款解读 15 16合同的终止fidic合同条款解读-15-16合同的终止第十五条发包人提出的终止——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主要内容:1、承包商哪些违约情况导致业主有权终止合同;2、业主终止合同的程序;3.如何评估和支付终止后承包商完成的工作;4.业主有权因自身原因终止合同。
15.1纠正终止不利后果的通知:1)业主:a、与贷款银行更新贷款协议、申请补充贷款并另行支付承诺费;b、剩余工作重新招标的费用,以及重新招标后合同价格的可能增加;c、工程拖期造成的间接损失等等;d、承包商的索赔和法律抗议(由于承包商违约)。
2)承包商:a.项目利润计划失败;b、要求提供履约保函;c、为工程提供的物资以及承包商的文件被收缴;d、施工接卸及临时设施可能被业主出售。
本款:发出一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
1.如果工程师没有义务发出通知,则不能认为没有通知表明承包商的机械和人员正在履行其义务,或工程符合合同的要求,而不是“需要通知”。
2、工程师的通知包括:a、承包商违约的性质;b、承包商不久其违约的合理期限;c、通知是根据本条所发出的。
15.2业主终止合同本款给出完整清晰的规定,即:在何种情况下业主有权终止合同,通知业主还享有哪些权利、1、终止的原因分2类:1)承包商在工程中表现出违约;2)承包商的整个公司都破产了。
a、 4.2“履约保函”:业主应提交履约保函并保持其有效。
如果未能履行-14.2拒绝支付第一笔预付款;或15.2终止合同(必须在合同生效后)。
b.承包商放弃可能两种情况:故意不履行;或虽有意履行但缺乏履行能力。
一般认为构成放弃的表现为:至少承包商赞同工程,并且同时有明显的不再施工的倾向。
放弃该项目是一种实际违约——一种真正的违约义务;“明显表现出不再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意向”属于预期违约――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明确标明或表明自己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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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109 更新时间:2005-8-4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 Delay)是FIDIC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无论是雇主、工程师或承包商都希望通过对付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为了帮助使用者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这一概念,本文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7,以下称“红皮书”)心及《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以下称“新红皮书”)中关于误期损害赔偿的内容作一简要分析。
一误期损害赔偿在业内常被称为“延期罚款”或“固定违约金”。
这种提法虽然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和相关规定,但与FIDIC合同的本意却有出入。
根据传统的合同法,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损害里,违约方应向对方做出赔偿。
赔偿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如可行的话)使对方的财务地位恢复至合同正常履行的状况。
因此,它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也不是法庭对违约方的判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经济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可分为两类:即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特殊损害赔偿(Special Damages)。
误期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损害赔偿的范畴,专指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误期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而向雇主做出的赔偿。
而固定违约金的概念则较为宽泛,它不仅可以指合同双方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也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固定金额的违约赔偿。
因此误期损害赔偿可以是“固定违约金”中的一种,而固定违约金未必仅是“误期损害赔偿”。
误期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承包商没有正当的延长工期的理由而未能按合同竣工的情况下,雇主不必证明自己是否发生损失或损失的大小,就可以向承包商收缴损害赔偿费。
在FIDIC合同中,它是承包商未能按期竣工所承担的有限责任;也是雇主对承包商误期竣工所拥有的全部权利。
二“经皮书”第47.1款(误期损害赔偿)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第48条规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个工程,或未能在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述明的相应金额(这一金额是承包商为这种过失所应支付的唯一款项)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害赔偿费. . . . . .”“新红皮书”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则承包商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就此项违约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赔偿费的金额应为投标书附录所述,从相应的竣工日起到移交证书中述明的日期为止按日计付,但根据本款计算的总额不应超出投标书附录所列的最高限额. . . . . .”与“红皮书”相比,“新红皮书”取消了误期损害赔偿的英文中的“Liquidated”这一定语。
“Liquidated”一词含有清偿、变现的意思。
因此,“红皮书”中的“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应该称为“清偿性的误期损害赔偿”才准确。
按英美法律,清偿性的赔偿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应是损失的真实估算;(2)应是固定的金额;(3)应是双方在签约时所接受的。
这里的第一个特征十分重要。
如果承包商能够向仲裁人或法庭证明雇主所确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额并非雇主损失的真实估算而具有罚金的性质,那么误期损害赔偿就不可执行。
但这种情况是否一定对承包商有利呢?这要看具体的情况,详见后面第五节的讨论。
在工程实践中,对误期可能给雇主造成的损失做出确切估算并非易事,尤其是公用工程。
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雇主倾向于在合同中规定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以免在承包商发生误期时花费精力去证明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
“新红皮书”取消“清偿性”这一提法,似乎意味着它不再强调误期损害赔偿必须是雇主损失的真实估算,从而使它多少带有固定违约金的色彩,FIDIC此举可能是为了消弥不同法律体系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差异吧。
三“红皮书”及“新红皮书”均规定: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计算时间区间应从合同的竣工日期起,到移交证书中标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
这一规定暗示,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内,雇主无权向承包商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除非合同中对某些部分或区段单独规定了竣工时间及误期损害赔偿的金额,比如说,一个水电站施工合同中就可能规定土建承包商必须在某一日期之前将砼浇筑至水轮机或发电机组预埋件的位置,以便后续承包商进场进行设备安装,否则,土建承包商就应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由于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应包含工程师批准的工期延长,因此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收缴往往会引起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
在某工程项目中,虽然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已过,但工程的部分主要工作仍未完成。
当雇主欲从承包商的进度付款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时,却遭到了承包商的强烈反对。
承包商认为,在延长工期的索赔尚未审定之前,竣工日期是不确定的,因此拒绝承认工期已拖延。
从理论上讲,承包商的观点不无道理。
不过,当工期问题作为一项争议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在工程师或裁决人做出决定或仲裁人做出裁决之前,雇主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权和是受影响的。
但是,一旦承包商的诉求得到了裁决人或仲裁人的支持,雇主就必须偿还错误扣除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包括由此产生的财务费用。
因此,在雇主决定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时候,必须向工程师证实承包商是否有未决的延长工期的权利。
在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期延长索赔做出确定之前,雇主不宜提出此项赔偿要求。
按“红皮书”的规定,雇主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是不需要工程师证明的,他可以从承包商的任何应收款中直接扣除。
而“新红皮书”则提及第2.5款(雇主的索赔),这无疑是对“红皮书”扣款方式的一种改进。
因为按第2.5款的要求,雇主的索赔必须由工程师根据第3.5款(确定)规定的程序商定或做出确定。
虽然这种改进不一定能够消除争议,但毕竟使得雇主的此类索赔行为受到程序上的约束。
四可以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当合同中没有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明确规定时,雇主是否有权收缴此项费用呢?为了方便讨论,我们举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在B国某项大型建设工程中,合同工程被划分若干区段并规定了各区段竣工的时间表,其中述明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本些主要区段,则应按日支付一定数额的误期损害赔偿的规定。
由于房建工程一再拖期,雇主方人员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入住因而不得不在工程区域附近租房,雇主因此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分月扣除了租房发生的费用。
此举遭到了承包商的拒绝,认为雇主无权在合同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收缴事实上相当于误期损害赔偿的费用,而雇主则认为承包商在该部分工程的误期已给他造成了实质怀的损害,因此理应做出相应的赔偿。
如果按照新红皮书观点来解释这一事件,雇主以误期损害赔偿的名义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房租显然是欠妥的,正确的做法是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依照合同或合同适用法律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误期损害赔偿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及根据合同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在基本些情况下,承包商宁愿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也不愿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因为那样做可能使他付出更高的代价。
因此,合同警告承包商:切不可以为支付了误期损害赔偿费就万事大吉。
如果工程拖期的状况得不到改善,雇主还可以动用合同中的其他制裁手段,直至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终止承包商受雇(“红皮书”第63条)或终止合同(“新红皮书”第15条)。
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延长工期条款作为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以明白的或隐含的方式与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并存。
这就是说,只要雇主享有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权利,承包商就应该享有延长工期的权利,只要他有正当的理由。
“红皮书”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长)及“新红皮书”第8.4款(竣工期限的延长)均规定了承包商获得延期的权利。
如果雇主或工程师的行为事实上剥夺了承包商获得的正当延期机会,比如说在发生工程变更或工程师未能按预定时间发布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商误期时拒绝批准合理的延期,就会导致延期条款的失效。
延期条款一旦失效,误期损害赔偿条款也就不再适用。
即使随后发生应由承包商负责的误期,雇主也不可重新获得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权利。
一般认为,当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失效后,雇主获得的赔偿只是他能够证明的实际遭受的一般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的金额应由仲裁人或法庭确定。
与“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相对应,这种赔偿也被称为“非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
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金额都规定有最高限额,那么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失效和后,雇主收缴的非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费是否就没有限制了呢?对于这一问题,一般公认的原则是,非清偿性赔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已灭失的清尝性赔偿的最高限额。
否则,这种赔偿就会成为对雇主的一种不合理的奖赏了。
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失效后,合同中原定的竣工日期也就失去了意义。
此时承包商的义务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工程。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程,雇主就可得到非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
为了防止误期损害赔偿条款的失效,“红皮书”及“新红皮书”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保证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正当要求能够获得批准。
也可以在争议解决程序启动后由工程师或争议裁决委员会做出决定,或此后由仲裁人做出裁决。
六在工程实践中,承包商平衡误期损害赔偿的唯一办法是争取获得延长工期来抵消延误的工期。
因为延长工期就意味着雇主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时间的推迟。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红皮书”及“新红皮书”均赋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商自动拥有这种权利。
要在不由承包商自行承担责任的误期事件发生时获得工期延长及相应的延期费用,承包商就必须遵守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按“红皮书”第44.2款(承包商应提供的通知和详细申述),在误期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将副本提交雇主并通知发出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期限内,提交承包商认为有权要求任何延期的详情。
当误期事件具有持续性影响时,承包商应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提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详情。
按“红皮书”第54.3款(未能遵守),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合同中关于通知和提交资料的规定,那么他的索赔结果就只能由工程师或仲裁人通过同期记录予以核实,这意味着承包商有可能丧失部分索赔权利。
“新红皮书”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对承包商的索赔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
按该款,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相关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承包商无权获得工期延长,也无权获得额外付款,雇主也无需承担与此索赔相关的任何责任,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即告灭失。
无论是“红皮书”或是“新红皮书”,均要求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赔后做出相应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