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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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

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

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一、马锡五审判模式产生背景及其特点分析在1943年,马锡五同志在担任陇东专员时,根据边区政府的命令,自1943年3月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亲自参加审判实践。

他经常有计划的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以及纠正了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诉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释放,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和调节相结合的办案方式,亲切的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在马锡五同志审理过的众多案件中经马锡五同志判决后双方当时人都自愿服从这一现象下我们不禁要思考是否马锡五审判模式有着其自己的特点?马锡五将自己的审判模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结合实际,对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本文由收集整理在审判过程中,马锡五同志曾经说过“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面的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有时走弯路,白费力气的情况,常常免不了。

”例如在周定邦杀人案中,尽管被告已经承认自己的杀人罪行,并把杀人的经过说的清清楚楚,但是马锡五同志仍认为如果没有拿到可靠的证据,仅仅凭这些没有查证的口供定案是不可靠的。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马锡五审判模式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贯彻群众路线。

以封捧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为例,他在批评张金才兄弟,使他们认识到抢亲恶习的危害性,又批评了封彦贵不应该为了钱而把自己的亲身女儿当货卖,还教育了封捧与张柏,使他们认识到婚姻自主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像政府进行登记。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旨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

该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同时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写下了光辉篇章,其所追求的为民、利民、便民和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原则在今天仍有着鲜明的时代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审判方式的特点包括:
1.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深入农村,了解案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判案。

这体现了司法审判的群众路线,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宗旨。

2.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通过宣传教育来解决问题。

这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3. 方便群众,手续简便: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4.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这能够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审判方式的特点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

“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突出特点就是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是应当发扬广大的,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折射出的群众路线、大众司法能否成为具有普适价值的司法理念?这个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封捧儿“婚姻申诉案”所体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似乎更加适合于“熟人社会”,更加适合于简单案件。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理念;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中图分类号:df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14马锡五主持审理过若干案件,其中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苏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堪称“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经典案例。

本文拟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个案之一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为分析样本,反思“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理念。

一、也许更加适合“熟人社会”马锡五受理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后,先向当地区、乡干部详细询问实际情况,又了解当地群众的看法,最后亲自征求了封芝琴的意见。

查明案情后,马锡五率华池县司法处的干部,召集当地群众举行案件的公开审判会并公布查明的事实。

封彦贵屡卖女儿,张金才等人纠众抢亲情况属实;征求封芝琴意见时,她表示愿与张柏结婚;征询在场群众意见时,在场群众一致认为,封彦贵屡卖女儿,扰乱婚姻法,应受处罚。

张家黑夜抢亲,伤风化,碍治安,应受处罚。

在这里我们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就是群众路线。

从受理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到具体的调查取证,再到最后的公开审判大会,这样的过程似乎使得马锡五的审判过程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群众的意见在封捧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但我们不禁要进一步地追问,司法为民的理念是否就一定要表现对具体个案的审理过程为群众所左右呢?应当承认,在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体系很不完善,常常需要按照习俗、习惯来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况且封捧儿“婚姻申诉案”本身就和当地的婚姻习俗有着密切的关系。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摘要:通过查阅已有的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历史档案,本文从马锡五本人的经历入手,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所处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现今司法改革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借鉴应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以期能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效,早日使我国走出一个个的司法困境。

关键字:马锡五审判方式;背景;群众路线一、关于马锡五本人1899年1月8日,在陕北保安县(今志丹县)一家贫苦农家的窑洞里呱呱坠地了一名男婴,起名为马锡五。

马锡五家境贫困,只读了两三年的私塾就辍学了,放过牛、拦过羊,后来在一家店铺当了“账房先生”。

1930年,马锡五开始跟随志丹“闹红”,1934年春参加了部队,参与组织红个工农武装,之后搞后勤行政工作,管过粮食,当过国民经济部长,自1936年起,马锡五历任迁驻环县河连湾、曲子镇的陕甘宁省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刑侦督察专员公署专员以及当时驻庆阳城的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副专员、专员等职。

在1942年至1943年的高干会议上,马锡五和他的战友马文瑞、王维舟都被树立为陕甘宁边区的模干部。

而且在1942年2月3日,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

1943年3月,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是他从事司法工作的开端。

他经常携卷下乡,深入基层,进行巡回审判,深入群众,解决了许多疑难缠讼的案件。

马锡五主持审理过若干案件,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是被人称颂至今的经典案例。

他根据当地的司法工作实践,创造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抗日根据地的司法战线立了一面旗帜。

1946年4月,马锡五被当选为陕甘宁边区的高等法院院长。

他相继又成功地审理了若干案件,不断丰富发展了他的审判方式。

新中国诞生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党的审判事业-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

党的审判事业-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

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丰碑。

1939年,马锡五任陇东革命根据地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3月以专员的身份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在此期间,他亲自调查审理了陇东“封棒儿”即有名的“刘巧儿”艺术原型婚姻上诉案,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4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推广,使解放区的司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解放区的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

该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坚持原则,宜调则调,宜判则判,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程序简便,服务人民。

解放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纯粹的当事人主义不适合我国国情。

我国的审判事业,从马锡五式的深入群众重实体公正,到今天的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但是,实际工作中的当事人主义思想严重脱离了群众和实际。

有时会因程序操作不当而严重伤害实体公正,而且,即使程序再公正、效率再高,如果实体不公正,会使公正大打折扣,也会让有理走遍天下的观念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因为这一千古理念受到冲击,群众有意见,从而加重了上访、闹访现象。

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就可能导致群众有理仅仅因为不懂法律而败诉。

如果每起案件诉讼双方都请代理人,诉讼当事人和整个社会诉讼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目前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上仍应强调实体公正是第一位的,程序公正是第二位的,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和程序都必须公正,不能为了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

在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上应强调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只能在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不能因为效率而损害公正。

这一点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至关重要。

我们不反对必要的坐堂问案,一些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该坐堂问案仍应坐堂问案。

但我们要反对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反对将取证、举证等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推给当事人自己解决。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2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深入群众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深入群众, 了解民情民意
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收集 证据,了解案件真相
尊重群众意见,听取群众诉求, 维护群众利益
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制定审判 方案,提高审判效果
方便群众
审判地点:选择在群众方便到达的地方 审判时间:根据群众作息时间安排 审判方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群众容易理解 审判结果:及时公布,让群众了解案件进展和结果
判效率。
采用就地审判、 巡回审判等方 式,方便群众 参与,提高审
判效率。
马锡五审判方 式注重调解, 减少诉讼案件 数量,提高审
判效率。
采用简易程序, 简化审判流程, 提高审判效率。
增强群众信任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了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通过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审判的信任和支持。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和和解,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了社会稳 定。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了人民群 众对审判的信任。
促进社会和谐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减 少矛盾
注重法律宣传,提高民众法律 意识
注重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注重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4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义
注重调解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重调解,强调 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减少诉讼成 本。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重调解,强调 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提高审判效 率。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重调解,强调 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重调解,强调 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
公正审判
当代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法治意蕴及当代传承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法治意蕴及当代传承

中图分类号 : ] ) 9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l 0 O 8 7 6 9 9 ( 2 O 1 7 ) O 2{ ) 0 5 2( ) 【 j
码锡 五审 判方 式 是 陕 什宁 边 这 一 特 殊 历 史环 境 下 的产 物 。 自 1 9 4 . 3年 3月兼 任 陕 甘 宁 边 区高 等 法 院陇 东 分庭 庭 长起 . 马锡 五 在 司 法 实践 巾 贯彻群 众路 线 , 亲 自参 与 民刑 事 案 件 的 审胂 和裁 判 . 并 经 常 深 入 群 众 实地 捌 研 . 实 行 审判 与 渊 解 卡 日 结 合 的办 案 方 法 , 将 司 法 理 念 与 民间 惯 卡 H 结合 , 有效化解矛盾 , 准 确 定 罪 ) f J f . 及 时纠 正 、 解 决 错 案 和 疑难 案件 , 切 实 保 障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冈此 受 到 群 众 的普 遍 欢迎 和 边
态度 诚 恳 、 善 于坚 持 原 则适 川 政 策法 令 ” 等 多 方 特 点 , 这 些 特 点 共 同体 脱 了“ 叫法 作 中 的群 众路 线 ” 。 1 1 年.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副 院 K 弓锡 五 总 结 新 民 主 主 义革 命 时 期 党 的 司法 f 作经验 过程 巾. 重 新 拟 就
』 x : 政 府 的一 定 支持 , 著 名 的彰 I 1 共 产 党早 期 司法 特 色 的“ 马锡五审削方式” 就 此 诞 生 。1 9 4 4年 。 陕 甘
宁边I × 政 府 主席林 伯 渠在 《 父 丁改 善 司法 丁 作 》 巾 首 次代 表 中 央肯 定 形 式 便捷 、 服务并教育群众的“ 马 锡 血 的审 判 方式 ” 。随后 解 放 H报 》 两 次 高 度 评价 马 锡 五审 判 片式 . 将 其 作 为新 民主 主义 司 法 丁作 的 地 解 决纠 纷 、 深 入群 众 调 查 研 究 、 群 众 参 j 司法 审 判 、 审 案 时 问 灵活 、 审 判 典 J 一 泛宣传 . 同时 归纳 f f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司法为民理念探究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司法为民理念探究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司法为民理念探究作者:郭艳芬李永杰李智郑丽霞陈聪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24期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审判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

它发源于本土,切合中国的国情与实际,有很好的成长性与适应性。

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创了我国法院调审结合审判模式的先河,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精神。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马锡五审判方式形成于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被不断强化和推广。

在二十一世纪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为了探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科学内涵,合理运作我国法院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弘扬光大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司法为民的精神。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探究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合对敌斗争的需要,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新的司法政策:“边区司法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抗日民主制度及边区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边区司法工作的优点是处理案件不拘形式,一切为了人民的方式。

审判案件绝对公开,于必要时还要组织民众法庭或许准民众推派代表参加审判。

”根据这一新的政策,时任陕西陇东地区高等法院审判员的马锡五在审理一些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时,经常深入案发地,走村串户,征求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还经常以调解的方式就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

他在办案过程中经常深入田间地头,会同当地干部、群众代表及双方亲友邻居共同进行调解,有时也指定双方当事人的邻居、亲友、公正乡绅、劳动英雄和群众团体等进行调解,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

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

“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

由于他的这种审判方式简便易行,又紧密联系群众,因而被当地群众所广泛认同,引起了很好的社会反响,成为一种审判模式和人民司法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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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突出特点就是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是应当发扬广大的,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折射出的群众路线、大众司法能否成为具有普适价值的司法理念?这个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封捧儿“婚姻申诉案”所体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似乎更加适合于“熟人社会”,更加适合于简单案件。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理念;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中图分类号:df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14马锡五主持审理过若干案件,其中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苏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堪称“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经典案例。

本文拟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个案之一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为分析样本,反思“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理念。

一、也许更加适合“熟人社会”马锡五受理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后,先向当地区、乡干部详细询问实际情况,又了解当地群众的看法,最后亲自征求了封芝琴的意见。

查明案情后,马锡五率华池县司法处的干部,召集当地群众举行案件的公开审判会并公布查明的事实。

封彦贵屡卖女儿,张金才等人纠众抢亲情况属实;征求封芝琴意见时,她表示愿与张柏结婚;征询在场群众意见时,在场群众一致认为,封彦贵屡卖女儿,扰乱婚姻法,应受处罚。

张家黑夜抢亲,伤风化,碍治安,应受处罚。

在这里我们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就是群众路线。

从受理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到具体的调查取证,再到最后的公开审判大会,这样的过程似乎使得马锡五的审判过程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群众的意见在封捧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但我们不禁要进一步地追问,司法为民的理念是否就一定要表现对具体个案的审理过程为群众所左右呢?应当承认,在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体系很不完善,常常需要按照习俗、习惯来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况且封捧儿“婚姻申诉案”本身就和当地的婚姻习俗有着密切的关系。

1928年,封彦贵把封芝琴许与张湾村居民张金才的次子张柏为妻,定下“娃娃亲”。

1942年6月,封彦贵见女儿长大,其时聘礼大增,遂企图赖婚,并试图教唆封芝琴以“婚姻自主”为借口,提出与张家解除婚约,但封芝琴并未受其引诱。

封颜贵后来又以法币 2 400元及银币48元的彩礼将封芝琴暗中许与华池县城壕川的南塬的张宪芝之子(笔者掌握的文献中未记载此人姓名)为妻。

订“娃娃亲”、封彦贵的卖女行为本身就是当时当地的婚姻习俗的生动反映。

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情形下,马锡五就只能尽可能地以调解方式来化解纠纷。

而这里,马锡五为了弥补当时法律规定的不足,将社情舆论、民风民情作为审判的依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我们即使承认制定法及其相伴随的国家机构是现代社会所必需,我们也不能因此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

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个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性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

”因为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司法资源缺乏、社会流动性较弱,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

像封捧儿这样的主动追求婚姻幸福的个案绝对是十分罕见的。

从封捧儿“婚姻上诉案”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这点。

1943年3月,封芝琴经人介绍初次见到张柏,二人虽未当面说话,但姑娘心中暗自愿意与张柏结婚。

不料封彦贵于是年4月复以法币8 000元、银币20元及布4匹的彩礼将女儿另许庆阳县新堡区朱寿昌为妻。

张金才闻讯后,纠集20余人,于是年5月16日夜闯封彦贵家,将封芝琴抢回与张柏成婚。

封彦贵为此控告于华池县司法处,该处判决:张金才抢婚处徒刑6个月,张柏与封芝琴的婚姻无效。

封、张两人均不服判,分别上诉陇东高等分庭。

陇东分庭未对案情详细核查即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封、张两家不服二审判决,了解案情的群众也对分庭判决感到不理解。

由此看来,“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所蕴含的群众路线似乎有个前提,即它应当是以人员构成相对稳定、相对简单的“熟人社会”为基础的。

试想,若是在社会成员流动较大、社会成员构成相对复杂的“陌生人”社会中,了解案情的群众又会有多少?关注案件审判的群众又会是多少?“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折射出的群众审判理念又会有多大的普适价值?我们应当注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历史的产物,是适应当时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就其审判的群众路线理念而言。

对于“陌生人”社会很难适用。

在“陌生人社会”中,必须依靠明确的规则,以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

因为在“陌生人社会”不再具备马锡五当年所面临和熟悉的乡情民意,社会的流动性加强。

“来自人口方面的变迁,不仅是社会变迁的重要方面,而且也对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在瞬息万变的社会情景中坚持以群众路线来指导审判恐怕十分困难。

二、也许更加适合简单案件从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可以看出,这一案件是相对比较简单的。

涉案当事人不外乎封彦贵、封芝琴、张柏、张金才等。

案件事实也比较简单,主要为“买卖婚姻”和“抢婚”等事实。

案件也主要涉及民事领域。

所以,马锡五才有可能在受理案件后,先向当地区、乡干部详细询问实际情况,又了解当地群众的看法。

而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大量纠纷发生的经济发达地区,法官不可能每件案件都到现场收集证据,也不可能有如此多的法官到现场开庭,绝大多数情况只能“坐堂问案”。

从经济学上讲,只有“坐堂问案”才是最有效率的。

现代社会中的纠纷往往呈现复杂性和多变性,而解决复杂纠纷,就要求办案法官具备更为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素质,要求案件的审理遵循严格、规范的庭审程序,要求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审理案件首先要讲究形式化,在此基础上追求最为公正的审判效果。

审判的形式化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和体现。

同时,封捧儿“婚姻申诉案”的审理过程被广为流传的另一个原因就在于该案采取的是公开审判的形式。

大会查明案情后,马锡五率同华池县司法处的干部,召集当地群众参加案件的公开审判大会,公布查明的事实。

公开审判大会的形式似乎对提高群众的守法理念、法律意识有一定的帮助,但这样的审判方式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讲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只有公开审判大会的形式才有助于确立、伸张法律的权威?答案是否定的。

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作如下评价也许是合适的:在局部的文化场景中,它仍然具有合理性,因为司法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而独立存在;但是,着眼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进程的逐步加快,这一方式也必将会被扬弃一它蕴含的司法民主理念应当获得提升,因为任何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均旨在为民众实现公平正义,决不是要人为地在人民面前树立一个威权;但是,一味追求所谓实体公正而轻视正当程序的倾向也应当被克服,这是由于程序正义价值的存在及其所具有的独立性决定了裁判者绝对不能为了达到正确的裁判结果而不择手段,而必须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实施实体法或者实现实体正义。

而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社会分工愈来愈细,法律活动的专业化、技术化程度也在加强,这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

内容决定形式,而形式同时又对内容具有反作用。

司法的审判过程应当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但这种理念绝不是简单地等同于要求涉案当事人或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的审判过程中。

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要求在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形式上要排除一切外界干扰,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

但现实的情况往往是,“作为职业法官,他的基本角色规范应当是与裁判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但在遭受来自权力结构规范、文化规范与社会生活规范的角色冲突后,有关的法律规范就成为法官判案考虑的主要因素而非惟一因素。

有时甚至连主要因素也排不上。

”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中,马锡五以公审大会的形式来进行案件的审理似乎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建构在一种大众的意志之上,而这恰恰是马锡五式审判与现代法治原理背道而驰的表现之一。

司法审判应当体现人民性,但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作为断案的依据是值得商榷的。

这样做不利于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对其适用应当有着严格的条件性,马锡五在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中成功地运用了走群众路线的司法理念,但这并不能证明这种审判理念在现实社会中就是较佳选择;相反,马锡五式审判所蕴含的司法理念可能在当今导致现实弊病:这种方式给地方保护主义和“民愤”提供了“合理性根据”,鼓励人们以自己局部的正义和公平的感性判断来干扰法律的统一实施,以“乡理”对抗“国法”,使得“集体无意识”反映到了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法律不再是统一的、确定的。

以这种逻辑演进的冲突将会导致社会治理成本的急剧增加,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

封捧儿案“婚姻申诉案”之所以被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典案件被广为宣传,还有艺术加工的成分。

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取得的巨大的社会反响与当时高层的重视有关。

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在1943年12月20日接见并专门听取马锡五关于办案经验的汇报后,称赞说:“你不只是个好专员,还是个好审判员”,“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

1944年1月6日,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的报告中要求:“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

毛泽东主席在1944年3月5日写的《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问题》一文中,谈到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之后指出,我们的机关中“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

在延安,版画家古远创作了木刻《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在《解放日报》上发表。

陕北民间艺人韩起祥将这个经典案例编成说唱本《刘巧儿团圆》。

在国民党统治区,当时重庆的《新华日报》以“一件抢亲案”为题做了相关报道,称赞解放区司法制度。

全国解放后,“刘巧儿”“婚姻申诉案”又被拍摄成电影在全国放映传播,对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宣传贯彻新《婚姻法》起到了良好的辅助作用。

封捧儿“婚姻申诉案”经过艺术的加工成为家喻户晓的经典案例。

但当我们把这些外在的“包装”一层层地剥离去的时候会发现,“马锡五式审判方式”是市民化、大众化、简单化的代表。

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和旁听的群众的角色分工已不明显,甚至没有必要区分了。

法官直接从人的内心和历史传统中发掘出“活的法律”并适用这种法律,每个人都是审判的参与者,都以自己的感性自由地参与“法律表演”,但以此种形式进行的审判到底能够走多远?到底能够具有多大的普适价值?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法官也是普普通通的人,但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决不再是日常生活中个人,而是代表法律的法律人;他不再是感性的,而是理性的;他不再是狂热的,而是冷静的;他要进行的不再是评论,而是判断。

而这种转变就是通过法庭这么一种庄严肃穆的场所和一套繁文缛节式的程序来达成的。

但是,当法庭这一庄严肃穆的场所中的言行被群众的社情舆论所主导时,法官还何以可能作出客观、公正的审判?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中所折射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理念又具有何等程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呢?三、结语:“在路上”寻求普适的司法理念走群众路线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是应当发扬光大的,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就不可能有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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