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考察
对马锡武审判方式回归的审视

对马锡武审判方式回归的审视摘要:随着法院司法改革的推行,马锡武审判方式重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各地法院也纷纷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在各地掀起了各式各样的送法下乡便民措施,但是深究这些措施,这是对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形式模仿,并没有继承和发扬马锡武审判方式的精髓。
因此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应该因地制宜的进行,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马锡武;马锡武审判方式;司法为民;调解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随着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推行,马锡武的审判方式在沉寂了几十年后,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无论是司法界还是普通的人民群众,都希望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
最高法院提出:“高度重视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现实意义,与时俱进地发扬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精神。
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特别是对交通不便的地方,以及农忙时节,要尽量下到当地,就地办案,力争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①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指出:“继承和发扬马锡武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
”②因此王胜俊也提倡“大调解”的司法工作,在全国实行”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
因此,各地为践行最高院的号召,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各种巡回法庭的建设,田间审判等也层出不穷。
但是,这里需要我们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现在追求的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只是对马锡武审判方式形式上的模仿,并未领会马锡武审判方式的精髓,有的甚至对马锡武审判方式进行了误读,最终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
因此,现阶段我们重回马锡武审判方式,需要对马锡武审判方式有个全面的了解,马锡武审判方式应该因地制宜的回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二、马锡武及马锡武审判方式马锡武,陕甘省保安县人(今陕西省志丹县人)。
1899年出生,少年时家境贫穷,1930年参加参加革命工作,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过程中担任了党和政府的重要领导职务,曾经历任陕甘宁苏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苏维埃粮食部长、国民经济部长及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及陇东专区副专员、专员等职位。
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

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一、马锡五审判模式产生背景及其特点分析在1943年,马锡五同志在担任陇东专员时,根据边区政府的命令,自1943年3月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亲自参加审判实践。
他经常有计划的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以及纠正了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诉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释放,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和调节相结合的办案方式,亲切的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在马锡五同志审理过的众多案件中经马锡五同志判决后双方当时人都自愿服从这一现象下我们不禁要思考是否马锡五审判模式有着其自己的特点?马锡五将自己的审判模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结合实际,对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本文由收集整理在审判过程中,马锡五同志曾经说过“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面的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有时走弯路,白费力气的情况,常常免不了。
”例如在周定邦杀人案中,尽管被告已经承认自己的杀人罪行,并把杀人的经过说的清清楚楚,但是马锡五同志仍认为如果没有拿到可靠的证据,仅仅凭这些没有查证的口供定案是不可靠的。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马锡五审判模式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贯彻群众路线。
以封捧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为例,他在批评张金才兄弟,使他们认识到抢亲恶习的危害性,又批评了封彦贵不应该为了钱而把自己的亲身女儿当货卖,还教育了封捧与张柏,使他们认识到婚姻自主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像政府进行登记。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旨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
该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同时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写下了光辉篇章,其所追求的为民、利民、便民和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原则在今天仍有着鲜明的时代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审判方式的特点包括:
1.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深入农村,了解案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判案。
这体现了司法审判的群众路线,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宗旨。
2.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通过宣传教育来解决问题。
这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3. 方便群众,手续简便: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4.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这能够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审判方式的特点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文化意义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马锡案件时采取的五次审判的特殊方式。
马锡案件是我国法院历史上罕见的重大刑事案件,此案在我国法院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其审判方式的选择是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司法考量。
1.国家政治形势20世纪30年代,我国正处于国家动荡和政治混乱的时期。
国共两党的斗争激烈,政治环境不稳定,法治建设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在处理重大案件时需要更加谨慎及审慎。
2.司法体制的不完善20世纪30年代,我国的司法制度尚处于初期建设阶段,尚未完善,法院的职能和权力范围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审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法院需要借助于特殊的审判方式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五审判方式的具体内容马锡案件的五审判方式是指在审理该案件时,九江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五次审判。
这一审判方式在当时的我国法院历史上并不常见,它的出现和实施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1.第一审首次审判在当地法院进行,该审判由初审法官主持。
在第一审中,法院主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的审判要点。
2.第二审第二审是对第一审的重审。
此次审判由高级法院的法官进行,目的是对第一审判的法院判决进行复核,确保对案件的审理不出现遗漏、错误等情况。
3.第三审第三审是再次对前两次审判的重审,此次审判仍由高级法院进行,以确保前两次审判的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第四审第四审是较为特殊的一次审判,它由高级法院的专门法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进行,旨在研究和审理案件的特殊性和合法性。
5.第五审第五审则是最终判决。
九江市人民法院再次对第四审判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
这意味着在马锡案件中,九江市人民法院经过五次审判,确保了对该案件的审理充分和谨慎。
三、社会文化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我国法院历史上罕见的审判方式,具有重要的社会文化意义。
1.保障司法公正五审判方式在马锡案件中的使用,体现了法院对审判公正和合法性的高度重视。
马锡五和他的审判方式

马锡五和他的审判方式作者:暂无来源:《民生周刊》 2013年第25期他在长期的实践中,从一个没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革命者成为法律界引人注目的重要人物,开创了一种符合当时国情的本土民事诉讼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
文 / 江蓠1927年1月1日,从西方留学回来的法学博士吴经熊刚被任命为“上海临时法院”法官,便在当天的信中写道:“我将有大量机会来做法律领域创造性的工作了。
我可以试着将中国法律霍姆斯化了。
”所谓“中国法律霍姆斯化”,即“中国法律西方化”,这句话对于当时虽与他同年却在陕北农村默默无闻的马锡五来说,也许显得太过生疏。
然而若干年后,马锡五却在长期的实践中,从一个没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革命者成为法律界引人注目的重要人物,与吴经熊并称现代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双子星座”。
他开创了一种符合当时国情的本土民事诉讼模式,摈弃了近代资产阶级司法对诉讼程序的依赖。
他创立的审判方法被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
捧儿告状1943年3月的一天早晨,在甘肃省庆阳县一个古巷旧院中,时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并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被一个披头散发、满脸泪痕的陌生女子拦住了去路。
女子双膝跪下,且泣且诉地表述了父亲对她婚姻的干涉和县抗日民主政府断案不公的冤屈。
女子名叫封芝琴,乳名捧儿,是陕甘宁边区华池县温台区第四乡封家园子人氏。
四岁那年,捧儿的父亲封彦贵便以十个银元的价格将她许配给家中亲戚张金才的次子张柏。
两个孩子从小青梅竹马,情投意合。
然而,当捧儿到了待嫁的年龄,封彦贵见女儿出落得心灵手巧、容貌不俗,便后悔当初与家境贫寒的张家结亲。
为了从女儿身上捞到更多的“彩礼”,他强行与张家退亲,将封捧儿以法币2400元、银元48块,卖给了南源张跛子为妻。
张家得知后,自然不肯善罢甘休。
张金才向华池县政府告发这起买卖婚姻,并经华池县裁判部判决,撤销了与张跛子的婚约。
但爱财如命的封彦贵并不死心,不久后,他再次暗自以法币8000元、银元20块、哔叽4匹的价格,将封捧儿卖给庆阳县刚刚丧妻的财主朱寿昌。
党的审判事业-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

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丰碑。
1939年,马锡五任陇东革命根据地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3月以专员的身份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在此期间,他亲自调查审理了陇东“封棒儿”即有名的“刘巧儿”艺术原型婚姻上诉案,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4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推广,使解放区的司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解放区的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
该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坚持原则,宜调则调,宜判则判,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程序简便,服务人民。
解放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纯粹的当事人主义不适合我国国情。
我国的审判事业,从马锡五式的深入群众重实体公正,到今天的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但是,实际工作中的当事人主义思想严重脱离了群众和实际。
有时会因程序操作不当而严重伤害实体公正,而且,即使程序再公正、效率再高,如果实体不公正,会使公正大打折扣,也会让有理走遍天下的观念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因为这一千古理念受到冲击,群众有意见,从而加重了上访、闹访现象。
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就可能导致群众有理仅仅因为不懂法律而败诉。
如果每起案件诉讼双方都请代理人,诉讼当事人和整个社会诉讼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目前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上仍应强调实体公正是第一位的,程序公正是第二位的,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和程序都必须公正,不能为了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
在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上应强调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只能在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不能因为效率而损害公正。
这一点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至关重要。
我们不反对必要的坐堂问案,一些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该坐堂问案仍应坐堂问案。
但我们要反对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反对将取证、举证等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推给当事人自己解决。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摘要:通过查阅已有的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历史档案,本文从马锡五本人的经历入手,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所处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进展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现今司法改革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借鉴应采取一种慎重的态度,以期能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成效,早日使我国走出一个个的司法困境。
关键字:马锡五审判方式;背景;群众路线一、关于马锡五本人1899年1月8日,在陕北保安县〔今志丹县〕一家贫苦农家的窑洞里呱呱坠地了一名男婴,起名为马锡五。
马锡五家境贫困,只读了两三年的私塾就辍学了,放过牛、拦过羊,后来在一家店铺当了“账房先生〞。
1930年,马锡五开场跟随志丹“闹红〞,1934年春参加了部队,参与组织红个工农武装,之后搞后勤行政工作,管过粮食,当过国民经济部长,自1936年起,马锡五历任迁驻环县河连湾、曲子镇的陕甘宁省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刑侦督察专员公署专员以及当时驻庆阳城的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副专员、专员等职。
在1942年至1943年的高干会议上,马锡五和他的战友马文瑞、王维舟都被树立为陕甘宁边区的模干部。
而且在1942年2月3日,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
1943年3月,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是他从事司法工作的开端。
他经常携卷下乡,深入基层,进展巡回审判,深入群众,解决了许多疑难缠讼的案件。
马锡五主持审理过假设干案件,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是被人称颂至今的经典案例。
他根据当地的司法工作实践,创造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抗日根据地的司法战线立了一面旗帜。
1946年4月,马锡五被中选为陕甘宁边区的高等法院院长。
他相继又成功地审理了假设干案件,不断丰富开展了他的审判方式。
新中国诞生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马锡五审判方式今与昔一稿

毛泽东当年在延安枣园讲道:“人民是我们的活菩萨,我们要从人民身上去学习那种“承受苦难,为而不为”的高贵品质,共产党人应该像念佛一样,时时刻刻念着人民,念着人民的高贵品质。
”毛泽东评价马锡五:一刻也离不开人民群众。
人民是天,人民是地,人民是我们的活菩萨,老百姓生命大如天。
结尾:综上所述,我们不可否认:马锡五审判方式虽产生于七十余年前的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但其审判方式中蕴含的理念、基本形式和审判结果仍可在当今的司法中发挥其作用,至今仍有其特殊的价值,其基本精神还需不断传承,不能丢弃。
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法办事的原则精神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永远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永远都不会过时。
其仍不失为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再谈“马锡五审判方式”今与昔引言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绝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德)柯勒论《法律概念》(思考):社会上一度流行一句俗语:没想到中国法官变成了调解官。
几曾何,法官的调解率被作为衡量法院工作和法官能力的一个标准,上行下效,愈演愈烈而一发不可收拾。
一部《苍天》电视剧的播出,又起到了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随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司法工作的经典,全面推广,不加思索的应用,使得法官“居中裁判”这个传统执法理念受到新的挑战,法院、法官的定位也成为业内人士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
那么,在当前我们倡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我们该如何正确处理和有效利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更好地为民司法,担当起公平和正义的守护神呢?这便是笔者写此文章的初衷。
(正文):2009年8月份,一部反映马锡五珍贵事迹的电视连续剧《苍天》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后,一度引起全社会特别是在法律界激起强烈反响,《苍天》让全社会知道了马锡五这个名子。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充分肯定了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做法。
随后各地法院都纷纷掀起学习马锡五感人事迹,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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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考察侯欣一(侯欣一教授在“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的演讲)马小红教授:今天是“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64期,我们很荣幸请到南开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
侯教授是我国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著名专家。
还是我研究生时侯,根据地法制史在国内就呈三足——社科院、人大、西北政法鼎立的局面。
后来侯教授转战南开,南开就成了根据地法制研究的重镇。
同样荣幸,今天赵晓耕教授、冯玉军教授也来到我们的论坛。
主讲人精彩的发言,评议人精彩的评议,肯定会让大家今晚斩获颇丰。
侯欣一教授:首先非常感谢马小红教授、赵晓耕教授、冯玉军教授,人大法学院是我国最顶尖的法学院,这里有第一流的专家学者,来到人大法学院汇报自己法学成果,是每个法律学人的欣慰。
今晚所言的话题特别适合人大,人民大学张希坡教授是马锡五研究界的翘楚,我来谈论颇有几分紧张,后来马小红教授强烈建议我讨论这个论题,我只好勉力接受。
十几年前我还在西北政法学院,跑了陕甘宁边区的很多个县,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建构和流变有过一定研究。
说起马锡五,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并不陌生,但凡是法制史教材中都有详细论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法律思潮在中国的兴起,马锡五渐渐被人们淡忘,可是近些年来,随着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实务界渴求从历史中借鉴,重振辉煌,加之经济建设成功之际,官方话语系统尤为强调中国本土资源,马锡五审判方式又重新被发掘出来,成为当下时髦的命题。
然而,与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河南高院张立勇院长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截然不同,法学理论界有人持反对意见,某些教授曾表示要坚决反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反扑。
讲座的第一部分,我要介绍的是马锡五其人。
马锡五建国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但早年生平不详。
据已有史料,可知的是:马锡五原名马文章,祖籍陕西延川,出身农民。
幼年随父逃荒至保安(今陕西志丹),没有受过多少正规教育,青年时期参加过类似天地会之类的组织,1934年加入刘志丹队伍,被派到国民党军队中从事“兵运”,后随刘志丹创建陕甘宁边区,是陕甘宁边区创始人之一。
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任陕甘宁边区苏维埃主席。
从他不多的资料中,我们可以发现——马锡五不是一般的农民,社会阅历丰富,眼界较为开阔。
抗战时期,转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因战时行政兼理司法之故,他同时也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这样一位从来没有受过法学专业教育,从未表达过司法兴趣的陕北朴实农民,纯粹出于战时体制的安排,意外地走上了司法的道路,拉开了以后被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大幕。
马锡五在百姓心中地位极高,当地百姓尊他为“马青天”。
检视马锡五审判过的案件,有据可查的不过五六,下面简要介绍二则。
案例一是马锡五审判最为经典、流布最广的案例,即庆阳地区华池县封棒儿(可作封捧儿)、张柏儿婚姻一案。
1928年,3岁的封棒儿由父亲封彦贵包办婚姻,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订婚。
1942年,封彦贵见女儿出落得越发水灵,张家日渐破落,为多索聘礼,便教唆封棒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柏儿退婚。
封彦贵暗中将封棒儿许给张宪芝之子为妻。
张金才获悉后告到华池县司法处,依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反对一切包办婚姻的原则,华池县司法处认定后一个婚姻无效,但是不采取调查研究,对买卖婚姻只字不提,引发群众不满。
1943年2月,封棒儿和张柏儿因吃喜酒偶遇,二人一见钟情,愿意结为夫妻。
封彦贵却棒打鸳鸯,要将封棒儿许给庆阳县地主儿子朱寿昌为妻。
张金才闻讯,纠集20余人抢亲。
封彦贵第二次告到县司法处,县司法处的判决引发张家和封家两家人的不满。
马锡五为官有个特点,素来不喜闲坐办公室,好到地方走动走动。
一天马锡五行到华池县,巧遇封棒儿并和其闲聊。
封棒儿如竹筒倒豆子般把她和张柏儿婚姻的曲折故事告诉了微服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马锡五听完后并没着急表态,过了几日,他重新来到华池县温台乡封家园子,召集起村子的乡亲们,在田间地头开始审理这桩案件。
经过审理,他最终认为革命政府不赞同父母包办儿女婚姻,张家也因抢亲破坏了村庄的良善秩序,二者皆应受罚。
他也开导封棒儿和张柏儿,家长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主观上是为子女着想,你们非但不要记恨家长,还要尽心孝顺。
马锡五在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后,召开群众性公开审判大会,作出如下判决:一、张柏与胖儿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
二、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
三、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
这样的判决,既符合当时党的婚姻政策、法规,也符合民众的情感,非常恰当,群众听后十分称赞,热烈拥护,胜诉者棒儿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
双方当事人也无不表示服判,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事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又改编成评剧《刘巧儿》。
案例二是一则分家析产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
分家之后,兄弟二人因土地分配反目,当地政府法院想方设法也无法解决矛盾、平息争端。
马锡五调查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先找来当地德高望重的乡绅调解,说情说理说法,调解不成后遂做出判决:兄弟二人丈量土地,务必做到公允,如有不足,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足。
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例还有:1.果断排除曲子县苏发云兄弟“谋财杀人”嫌疑;2.实地勘察,正确解决合水县丁、丑两家争讼多年的土地纠纷案;3.依靠群众,细心调解王治宽企图占据王统一的场院土地案;4.分清是非,以理服人,耐心解决“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延安县杨兆云状告乡区政府的多年缠讼案;5.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审慎复核周定邦杀人案。
经过马锡五的审判,上述的案件基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在边区给其积累起巨大的声誉。
为此,边区机关报《解放日报》在对马锡五所审理的案件进行总结后发了一个通栏标题的社论称颂这种审判模式,就是在这篇社论中,马锡五的审判工作的态度、方法、经验总结成“马锡五审判方式”。
社论认为,马锡五同志审理案件,是深入调查研究的,不是从表面上解决问题;是坚决执行政府法令,又尊重群众生活习惯和意见的;是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是诉讼手续简便的,方式是座谈而不是坐堂的,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
社论也概括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 深入调查研究;2 手续简单轻便,不拘形式;3 调解和审判相结合;4 法令、政策和群众意见相结合。
讲座的第二部分,我主要讲讲围绕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形成的争论种种。
其实,马锡五审判方式,争议并非始于当下,从“马锡五审判方式”概念的提炼萃取之初就已产生。
当时,边区民众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可谓非常欢迎,以秦腔和说书的形式自发创作了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题材的艺术作品,马锡五的正义形象更为深入人心。
而边区司法界则有不同声音,整理归纳大致有四种意见:1 这种审判方法只适用于落后地区,是落后地区的无奈选择,不宜推广;2 它只适用于部分领导人,仅具有象征性、昭示性;3 只适合于类型化的案件,适用于是法律关系不太清晰的人际纠纷案件;4 这样的审判方法紊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要坚决制止。
当下的反对意见也不外乎这四种。
“马锡五审判方式”因何有如此巨大的争议?我想,和它自身与晚清以来国家推行的司法方式反差过大密不可分,众所周知,中国新型的司法制度形成于晚清,到民国二、三十年代新型司法已经在民众、司法界已形成共识,在司法界看来,“马锡五审判方式”简直离经叛道。
在当时一般受过现代教育的人眼中,司法的蓝图是——司法人员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如晚清要求司法人员3年的法学教育经历),审理案件严格依从程序(如审判必须在法庭审判),秉持客观中立原则,戒绝情感倾向,依据规则审断,不告不理,防止自由裁量超过必要限度,而且以审判方式作为司法解决纠纷的主流,调解只是诉讼方式的补充等等。
不过陕北农民可不这么看,马锡五不摆架子,说话随和,农民出身,有着天然的亲民形象,一直在农民群众中摸爬滚打,了解农民们的心理和诉求。
他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当地农民易于接受。
这些都是来自陕北这个社会区域外的他者(指外来司法人员)所不具备的。
加之马锡五工作认真,确实给农民解决了一些长期解决不了的问题。
他当得起“马青天”的褒扬。
恰逢其时,边区政府秘书长来陇东调研,发现了马锡五这一典型,回去后他向领导汇报中对马锡五赞扬有加,旗帜鲜明地站在民众一边支持马锡五。
从边区领导人旗帜鲜明地支持“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塑造工程更为浩大。
世上不会有无因之果。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符合边区执政党胃口的。
揆诸史实,边区时代的中共脱离了共产国际盲目指挥的逻辑,基本形成“中国问题特殊化”的命题,延安政府极为强调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的结合,毛泽东在文件中讲“离开中国化,谈论马克思主义是抽象空洞的,做一切事情要讲中国特色”。
在“中国问题特殊论”思维的观照下,司法问题也必然是特殊的。
边区司法领导人谢觉哉也认为“过去中国请外国人写法律,很快就写好了,但老百姓看不懂,我们也不需要”。
延安新成立的法学会正冥思苦想新中国司法未来的框架而不得解,马锡五适时的出现了,大家都以为这是新中国司法模式的载体,或许为未来的司法艰辛前程指明了方向。
如今很多人怀想延安时代,怀念的不是延安艰难困苦的物质条件,而是延安所意味着的新生,延安试验田所宽容的种种尝试努力。
《李维汉回忆录》中讲“主席曾对陕甘宁边区冀以厚望,让边区大胆尝试,错了我们可以再来(愿义如此)”,就是佐证。
当然,马锡五审判方式也符合中共的阶级属性。
国民党代表的是城市中产以上阶层,而中共就是工人农民的先锋力量。
为了赢得普通民众的拥护,中共反精英化,走大众路线,提倡大众音乐、大众电影、大众哲学和大众文化。
马锡五田间地头的审判方式是中共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方式的延续,马锡五不按法言法语断案,而是按照群众生活语言断案也是中共工作态度的贯彻。
如是观之,舍“马锡五审判方式”其谁?陕甘宁边区在战时的特殊条件下,在农村环境下利用什么方式来解决纠纷原本是一个司法领域的学术问题、工作问题,但在政治正确的话语下则转换成为一个政治立场的问题,执政党认为晚清以来除马锡五审判方式外,其他的都是资产阶级审判方式。
同时,执政党也从理论上拔高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地位,认为这样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民主的新体现。
于是,边区司法界在政治旗帜的飘扬中掀起了学习的热潮,白区过来的知识分子颇觉内心的挣扎,他们时常痛苦于自己出身上和农民的隔膜。
工农干部则随之扬眉吐气。
马锡五成功了,而其他工农干部为什么“不能”?马锡五身上所具备的特质或许可以解释。
他虽然没有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但智商高,精明过人,马锡五扫盲教育后写了很多高水平的文章,在接受白区记者采访时也开合有度,对答如流,判决时更是能扬长避短,平衡考虑政策法令和群众意见。
特别的,马锡五能说会道,有总结归纳之长,四处宣扬推广他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