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历史的产物,在中国法制史上划下了光辉的一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为现今司法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
它作为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其司法为民的精髓既契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国国情。
尤其它部分优秀的体制对现今司法审判制度仍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包括强调实体正义,注重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发挥它的司法功能。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实体正义;调解“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是适应我国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环境的审判方式,在当时有效地发挥了司法作用。
当前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具有重大价值。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概况“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以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同志命名,反映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制度。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司法为民,走群众路线。
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和精髓,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马锡五同志扎扎实实服务于边区群众,为他们排忧解难;第二,“注重调解,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1]马锡五同志办案时,在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的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为了群众又依靠群众;第三,深入实际,重证据、依法断案,以理服人。
法官判案时应当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
马锡五同志一直坚持重证据,轻口供,树立了良好的审判作风;第四,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诉讼、简便利民。
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政策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特色之一,也为现今审判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
虽然形式不同,但都服务于同一宗旨——司法便民。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局限性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诟病,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今司法制度相比较仍有其局限性。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旨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
该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同时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写下了光辉篇章,其所追求的为民、利民、便民和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原则在今天仍有着鲜明的时代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审判方式的特点包括:
1.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深入农村,了解案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判案。
这体现了司法审判的群众路线,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宗旨。
2.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通过宣传教育来解决问题。
这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3. 方便群众,手续简便: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4.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这能够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审判方式的特点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也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内容提要: 马锡五被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人民称赞为“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深受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的欢迎,其原因主要是:在形式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方便诉讼的需要;在过程中,满足了人民群众透明公开的需要;在结果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需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被周围同事们所接受、使用,形成了一个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团队。
第二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先后被推广到其所在的专署、整个边区,成为边区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第三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整个根据地弘扬光大,成为根据地司法机关广泛采用的一种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当代的司法价值。
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蕴含的理念、基本形式和审判结果仍可在当今的司法中发挥其作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虽产生于七十余年前的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可是至今仍有其特殊的价值。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原因马锡五被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人民称赞为“马青天”,[1]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受到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的欢迎,有其深刻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一些。
首先,在形式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方便诉讼的需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巡回审判方式。
马锡五要爬山涉水,深入田头、村庄,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诉说,在当地调查研究,最后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这一切都发生在根据地人民群众的身边,是一种零距离的诉讼,大家感到很方便。
这在诉讼资源不足、地广路遥的广大农村地区特别具有优越性。
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可以不离开自己的所在地,更不必长途跋涉,便可非常方便地进行诉讼,解决纠纷。
这种审判方式弥补了司法资源的不足,成为解决讼累的有效途径,自然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封捧儿结婚”案的审理就是如此。
1943 年马锡五在去甘肃环县路经华池县的时候,遇到一个姑娘。
她向他深深地鞠了一个躬,说:“马专员,我正要找你哩,我要告状。
”此姑娘就是当地的封芝琴,小名“封捧儿”。
他父亲逼她嫁给四十多岁的富农商人朱寿昌为妻,可她却愿意嫁给自己心爱的小伙子张柏儿,由此而产生了一些纠纷。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文化意义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马锡案件时采取的五次审判的特殊方式。
马锡案件是我国法院历史上罕见的重大刑事案件,此案在我国法院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其审判方式的选择是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司法考量。
1.国家政治形势20世纪30年代,我国正处于国家动荡和政治混乱的时期。
国共两党的斗争激烈,政治环境不稳定,法治建设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在处理重大案件时需要更加谨慎及审慎。
2.司法体制的不完善20世纪30年代,我国的司法制度尚处于初期建设阶段,尚未完善,法院的职能和权力范围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审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法院需要借助于特殊的审判方式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五审判方式的具体内容马锡案件的五审判方式是指在审理该案件时,九江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五次审判。
这一审判方式在当时的我国法院历史上并不常见,它的出现和实施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1.第一审首次审判在当地法院进行,该审判由初审法官主持。
在第一审中,法院主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的审判要点。
2.第二审第二审是对第一审的重审。
此次审判由高级法院的法官进行,目的是对第一审判的法院判决进行复核,确保对案件的审理不出现遗漏、错误等情况。
3.第三审第三审是再次对前两次审判的重审,此次审判仍由高级法院进行,以确保前两次审判的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第四审第四审是较为特殊的一次审判,它由高级法院的专门法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进行,旨在研究和审理案件的特殊性和合法性。
5.第五审第五审则是最终判决。
九江市人民法院再次对第四审判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
这意味着在马锡案件中,九江市人民法院经过五次审判,确保了对该案件的审理充分和谨慎。
三、社会文化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我国法院历史上罕见的审判方式,具有重要的社会文化意义。
1.保障司法公正五审判方式在马锡案件中的使用,体现了法院对审判公正和合法性的高度重视。
马锡五和他的审判方式

马锡五和他的审判方式作者:暂无来源:《民生周刊》 2013年第25期他在长期的实践中,从一个没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革命者成为法律界引人注目的重要人物,开创了一种符合当时国情的本土民事诉讼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
文 / 江蓠1927年1月1日,从西方留学回来的法学博士吴经熊刚被任命为“上海临时法院”法官,便在当天的信中写道:“我将有大量机会来做法律领域创造性的工作了。
我可以试着将中国法律霍姆斯化了。
”所谓“中国法律霍姆斯化”,即“中国法律西方化”,这句话对于当时虽与他同年却在陕北农村默默无闻的马锡五来说,也许显得太过生疏。
然而若干年后,马锡五却在长期的实践中,从一个没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革命者成为法律界引人注目的重要人物,与吴经熊并称现代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双子星座”。
他开创了一种符合当时国情的本土民事诉讼模式,摈弃了近代资产阶级司法对诉讼程序的依赖。
他创立的审判方法被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
捧儿告状1943年3月的一天早晨,在甘肃省庆阳县一个古巷旧院中,时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并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被一个披头散发、满脸泪痕的陌生女子拦住了去路。
女子双膝跪下,且泣且诉地表述了父亲对她婚姻的干涉和县抗日民主政府断案不公的冤屈。
女子名叫封芝琴,乳名捧儿,是陕甘宁边区华池县温台区第四乡封家园子人氏。
四岁那年,捧儿的父亲封彦贵便以十个银元的价格将她许配给家中亲戚张金才的次子张柏。
两个孩子从小青梅竹马,情投意合。
然而,当捧儿到了待嫁的年龄,封彦贵见女儿出落得心灵手巧、容貌不俗,便后悔当初与家境贫寒的张家结亲。
为了从女儿身上捞到更多的“彩礼”,他强行与张家退亲,将封捧儿以法币2400元、银元48块,卖给了南源张跛子为妻。
张家得知后,自然不肯善罢甘休。
张金才向华池县政府告发这起买卖婚姻,并经华池县裁判部判决,撤销了与张跛子的婚约。
但爱财如命的封彦贵并不死心,不久后,他再次暗自以法币8000元、银元20块、哔叽4匹的价格,将封捧儿卖给庆阳县刚刚丧妻的财主朱寿昌。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摘要:通过查阅已有的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历史档案,本文从马锡五本人的经历入手,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所处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现今司法改革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借鉴应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以期能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效,早日使我国走出一个个的司法困境。
关键字:马锡五审判方式;背景;群众路线一、关于马锡五本人1899年1月8日,在陕北保安县(今志丹县)一家贫苦农家的窑洞里呱呱坠地了一名男婴,起名为马锡五。
马锡五家境贫困,只读了两三年的私塾就辍学了,放过牛、拦过羊,后来在一家店铺当了“账房先生”。
1930年,马锡五开始跟随志丹“闹红”,1934年春参加了部队,参与组织红个工农武装,之后搞后勤行政工作,管过粮食,当过国民经济部长,自1936年起,马锡五历任迁驻环县河连湾、曲子镇的陕甘宁省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刑侦督察专员公署专员以及当时驻庆阳城的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副专员、专员等职。
在1942年至1943年的高干会议上,马锡五和他的战友马文瑞、王维舟都被树立为陕甘宁边区的模干部。
而且在1942年2月3日,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
1943年3月,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是他从事司法工作的开端。
他经常携卷下乡,深入基层,进行巡回审判,深入群众,解决了许多疑难缠讼的案件。
马锡五主持审理过若干案件,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是被人称颂至今的经典案例。
他根据当地的司法工作实践,创造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抗日根据地的司法战线立了一面旗帜。
1946年4月,马锡五被当选为陕甘宁边区的高等法院院长。
他相继又成功地审理了若干案件,不断丰富发展了他的审判方式。
新中国诞生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党的审判事业-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

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丰碑。
1939年,马锡五任陇东革命根据地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3月以专员的身份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在此期间,他亲自调查审理了陇东“封棒儿”即有名的“刘巧儿”艺术原型婚姻上诉案,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4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推广,使解放区的司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解放区的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
该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坚持原则,宜调则调,宜判则判,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程序简便,服务人民。
解放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纯粹的当事人主义不适合我国国情。
我国的审判事业,从马锡五式的深入群众重实体公正,到今天的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但是,实际工作中的当事人主义思想严重脱离了群众和实际。
有时会因程序操作不当而严重伤害实体公正,而且,即使程序再公正、效率再高,如果实体不公正,会使公正大打折扣,也会让有理走遍天下的观念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因为这一千古理念受到冲击,群众有意见,从而加重了上访、闹访现象。
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就可能导致群众有理仅仅因为不懂法律而败诉。
如果每起案件诉讼双方都请代理人,诉讼当事人和整个社会诉讼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目前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上仍应强调实体公正是第一位的,程序公正是第二位的,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和程序都必须公正,不能为了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
在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上应强调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只能在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不能因为效率而损害公正。
这一点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至关重要。
我们不反对必要的坐堂问案,一些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该坐堂问案仍应坐堂问案。
但我们要反对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反对将取证、举证等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推给当事人自己解决。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2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深入群众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深入群众, 了解民情民意
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收集 证据,了解案件真相
尊重群众意见,听取群众诉求, 维护群众利益
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制定审判 方案,提高审判效果
方便群众
审判地点:选择在群众方便到达的地方 审判时间:根据群众作息时间安排 审判方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群众容易理解 审判结果:及时公布,让群众了解案件进展和结果
判效率。
采用就地审判、 巡回审判等方 式,方便群众 参与,提高审
判效率。
马锡五审判方 式注重调解, 减少诉讼案件 数量,提高审
判效率。
采用简易程序, 简化审判流程, 提高审判效率。
增强群众信任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了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通过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审判的信任和支持。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和和解,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了社会稳 定。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了人民群 众对审判的信任。
促进社会和谐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减 少矛盾
注重法律宣传,提高民众法律 意识
注重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注重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4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义
注重调解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重调解,强调 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减少诉讼成 本。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重调解,强调 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提高审判效 率。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重调解,强调 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重调解,强调 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
公正审判
当代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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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背景
• ⒈ 与中国共产党代表的利益群体相关 • ⒉ 与中国共产党思考问题的方法相关
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的原因
• ⒈ 马锡五个人原因 • ⒉ 亲民作风深受民众拥护 • ⒊ 在战争的环境下,陕甘宁边区制定法非常少 • ⒋ 农村的生活环境 • ⒌ 可动员的资源不限于司法资源 • ⒍ 得到政府大力拥护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 一、马锡五其人 • 二、“封棒儿”案 •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 •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背景 • 五、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的原因
马锡五其人
• 马锡五(1899-1962),祖籍陕西延川,出生于农民家庭, 没有受过正规教育,后随父逃荒审判方式
• 一、特点
• 二、司法系统内部争议
• ⒈ 不坐堂办案,亲自到办 • ⒈ 司法专业审判原则
案现场调查研究
• ⒉ 审判基本场所,审判基
• ⒉ 程序简单
本原则,司法尊严感
• ⒊ 尽量将群众意见与国家 • ⒊ 法院审判应按照既定法
法律有机嫁接
律规则
• ⒋ 将调解与审判合一
• ⒋ 破坏现代司法理念
• 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五先后担任陕甘宁西北边区院长,人魔 法院副院长,将这种审判方式在全国推行。
“封棒儿”案
• 1928年,3岁的封棒儿由父亲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14 年后,封棒儿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司法处判决封棒儿与张金才之子“买 卖婚姻”无效。1943年2月,封棒儿在他人家吃酒席时与张柏偶遇,一 见钟情,相互表白要自主婚姻。一月后,封彦贵贪图钱财,将女儿卖给 地主儿子朱寿昌为妻。封棒儿违抗父命,暗中通知了张柏。张金才纠集 二十余人深夜闯入封家,强将封棒儿抢回与张柏成亲。封彦贵告到华池 县司法处,张金才被判处徒刑6个月,封棒儿与张柏婚姻被判无效。判 决后,各方当事人不服,群众也不满意。1943年4月7日,陕甘宁边区高 等法院陇东分庭成立,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兼任庭长。马锡 五上任不久,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棒儿路遇马锡五,马锡五在路旁一 棵大树下受理了封棒儿的上诉。受案后,马锡五深入乡村调查了解查清 事实后,邀请知情群众参加,就地在乡政府院子里公开审理此案。马锡 五当众审明案情,又征求群众意见。他又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细致 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批评封彦贵和张金才的违法行为,教育封棒儿 和张柏自愿结婚也应到政府登记。马锡五讲道理态度诚恳,深入浅出, 分析是非通俗易懂,说明利害真切感人。在此基础上,马锡五判决撤销 华池县原判,判决封棒儿与张柏婚姻有效,但应履行登记手续;张金才 扰乱治安,判处徒刑;封彦贵买卖婚姻,科处苦役。判决后,群众认为 入情入理,受罚者表示服判,一对青年更是皆大欢喜。
• 1930年,随刘志丹参加红军,从事兵运工作。
• 1935年,担任陕甘宁省苏维埃主席,后被任命为陇东地区 专员。
• 抗战期间,共产党边区精兵简政,取消专职法官,行政长官 兼任司法职务。马锡五兼任陇东地区法院院长,审理出一系 列为百姓称赞的案子,被百姓称为“马青天”。
• 1943年4月,《解放日报》介绍其事迹,将其审判方式第一 次命名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将这种审判方式在边区推 行。
结论
• 综上,在现代社会去光大马锡五审判方式 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