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

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一、马锡五审判模式产生背景及其特点分析在1943年,马锡五同志在担任陇东专员时,根据边区政府的命令,自1943年3月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亲自参加审判实践。
他经常有计划的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以及纠正了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诉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释放,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和调节相结合的办案方式,亲切的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在马锡五同志审理过的众多案件中经马锡五同志判决后双方当时人都自愿服从这一现象下我们不禁要思考是否马锡五审判模式有着其自己的特点?马锡五将自己的审判模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结合实际,对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本文由收集整理在审判过程中,马锡五同志曾经说过“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面的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有时走弯路,白费力气的情况,常常免不了。
”例如在周定邦杀人案中,尽管被告已经承认自己的杀人罪行,并把杀人的经过说的清清楚楚,但是马锡五同志仍认为如果没有拿到可靠的证据,仅仅凭这些没有查证的口供定案是不可靠的。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马锡五审判模式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贯彻群众路线。
以封捧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为例,他在批评张金才兄弟,使他们认识到抢亲恶习的危害性,又批评了封彦贵不应该为了钱而把自己的亲身女儿当货卖,还教育了封捧与张柏,使他们认识到婚姻自主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像政府进行登记。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旨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
该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同时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写下了光辉篇章,其所追求的为民、利民、便民和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原则在今天仍有着鲜明的时代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审判方式的特点包括:
1.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深入农村,了解案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判案。
这体现了司法审判的群众路线,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宗旨。
2.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通过宣传教育来解决问题。
这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3. 方便群众,手续简便: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4.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这能够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审判方式的特点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也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内容提要: 马锡五被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人民称赞为“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深受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的欢迎,其原因主要是:在形式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方便诉讼的需要;在过程中,满足了人民群众透明公开的需要;在结果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需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被周围同事们所接受、使用,形成了一个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团队。
第二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先后被推广到其所在的专署、整个边区,成为边区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第三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整个根据地弘扬光大,成为根据地司法机关广泛采用的一种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当代的司法价值。
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蕴含的理念、基本形式和审判结果仍可在当今的司法中发挥其作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虽产生于七十余年前的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可是至今仍有其特殊的价值。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原因马锡五被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人民称赞为“马青天”,[1]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受到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的欢迎,有其深刻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一些。
首先,在形式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方便诉讼的需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巡回审判方式。
马锡五要爬山涉水,深入田头、村庄,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诉说,在当地调查研究,最后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这一切都发生在根据地人民群众的身边,是一种零距离的诉讼,大家感到很方便。
这在诉讼资源不足、地广路遥的广大农村地区特别具有优越性。
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可以不离开自己的所在地,更不必长途跋涉,便可非常方便地进行诉讼,解决纠纷。
这种审判方式弥补了司法资源的不足,成为解决讼累的有效途径,自然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封捧儿结婚”案的审理就是如此。
1943 年马锡五在去甘肃环县路经华池县的时候,遇到一个姑娘。
她向他深深地鞠了一个躬,说:“马专员,我正要找你哩,我要告状。
”此姑娘就是当地的封芝琴,小名“封捧儿”。
他父亲逼她嫁给四十多岁的富农商人朱寿昌为妻,可她却愿意嫁给自己心爱的小伙子张柏儿,由此而产生了一些纠纷。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文化意义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马锡案件时采取的五次审判的特殊方式。
马锡案件是我国法院历史上罕见的重大刑事案件,此案在我国法院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其审判方式的选择是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司法考量。
1.国家政治形势20世纪30年代,我国正处于国家动荡和政治混乱的时期。
国共两党的斗争激烈,政治环境不稳定,法治建设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在处理重大案件时需要更加谨慎及审慎。
2.司法体制的不完善20世纪30年代,我国的司法制度尚处于初期建设阶段,尚未完善,法院的职能和权力范围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审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法院需要借助于特殊的审判方式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五审判方式的具体内容马锡案件的五审判方式是指在审理该案件时,九江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五次审判。
这一审判方式在当时的我国法院历史上并不常见,它的出现和实施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1.第一审首次审判在当地法院进行,该审判由初审法官主持。
在第一审中,法院主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的审判要点。
2.第二审第二审是对第一审的重审。
此次审判由高级法院的法官进行,目的是对第一审判的法院判决进行复核,确保对案件的审理不出现遗漏、错误等情况。
3.第三审第三审是再次对前两次审判的重审,此次审判仍由高级法院进行,以确保前两次审判的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第四审第四审是较为特殊的一次审判,它由高级法院的专门法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进行,旨在研究和审理案件的特殊性和合法性。
5.第五审第五审则是最终判决。
九江市人民法院再次对第四审判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
这意味着在马锡案件中,九江市人民法院经过五次审判,确保了对该案件的审理充分和谨慎。
三、社会文化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我国法院历史上罕见的审判方式,具有重要的社会文化意义。
1.保障司法公正五审判方式在马锡案件中的使用,体现了法院对审判公正和合法性的高度重视。
大家还记得“刘巧儿案”吗?马锡五当年是如何审判的?

大家还记得“刘巧儿案”吗?马锡五当年是如何审判的?本文导读:“刘巧儿”一案发生在1943年的甘肃省陇东地区。
当年陇东是国共争夺最激烈的地区,被称为“统战区”。
开头,陇东的几个县政府是国民党的,驻军却是共产党的。
1940年,经过几次争夺,共产党赶跑了国民党,在陇东站稳了脚跟,中共陇东地委进驻重镇庆阳,成立了陇东地区的政府———陇东专署。
陇东位于陕甘宁边区的西大门,下辖9个县。
陇东专署成立后,大力发展抗敌群众组织,积极为群众做事,兴办教育,发展生产,很快稳定了社会秩序。
当时,陇东专署的最高行政长官称专员,叫马锡五。
马专员还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负责地区的司法审判工作。
马锡五出生在陕西省志丹县(原为保安县)的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小学毕业后因家境困难,无力考学,就辍学在家放羊。
后来他外出做工谋生,干过账房,当过兵,做过生意。
1930年春,31岁的马锡五投身刘志丹领导的革命队伍。
1935年春,中央红军到达陕北,这年冬季,马锡五因才能出众被任命为省苏维埃国民经济部部长,同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36年5月,中央决定成立陕甘宁省,李富春任党委书记,马锡五任省苏维埃主席。
马锡五就任专员和庭长后,遵循党的群众路线、执政方式和国民党的专员大不相同。
他绝少在庆阳城里升堂断案,他的法庭常常设在案发地点。
他经常扛着一把镢头下乡,走到哪里就帮群众干活,边锄地,边聊天,把情况调查清楚了,就地审案,就地判决。
他不仅作风深入,而且办案公正,因而深受群众爱戴。
女青年拦路诉冤屈1943年春季,马锡五来到华池县检查司法工作,遇见一名当地女青年拦路告状。
她申诉对县司法处的一审判决不服,要求秉公处理。
告状的女青年叫封捧儿,是华池县城壕张邦塬村人。
捧儿4岁时被父亲封彦贵许配给上堡子张湾村农民张金财的次子张柏儿。
封张两家是远亲,捧儿经常跟着奶奶去张湾串门,和张柏儿也逐渐有了感情。
可是,待到女儿长成大姑娘,封彦贵却后悔了。
觉得女儿不仅模样儿好,还心灵手巧,会一手剪纸和针线活,当初订婚时没有收彩礼,吃亏了。
党的审判事业-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

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丰碑。
1939年,马锡五任陇东革命根据地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3月以专员的身份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在此期间,他亲自调查审理了陇东“封棒儿”即有名的“刘巧儿”艺术原型婚姻上诉案,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4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推广,使解放区的司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解放区的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
该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坚持原则,宜调则调,宜判则判,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程序简便,服务人民。
解放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纯粹的当事人主义不适合我国国情。
我国的审判事业,从马锡五式的深入群众重实体公正,到今天的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但是,实际工作中的当事人主义思想严重脱离了群众和实际。
有时会因程序操作不当而严重伤害实体公正,而且,即使程序再公正、效率再高,如果实体不公正,会使公正大打折扣,也会让有理走遍天下的观念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因为这一千古理念受到冲击,群众有意见,从而加重了上访、闹访现象。
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就可能导致群众有理仅仅因为不懂法律而败诉。
如果每起案件诉讼双方都请代理人,诉讼当事人和整个社会诉讼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目前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上仍应强调实体公正是第一位的,程序公正是第二位的,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和程序都必须公正,不能为了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
在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上应强调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只能在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不能因为效率而损害公正。
这一点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至关重要。
我们不反对必要的坐堂问案,一些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该坐堂问案仍应坐堂问案。
但我们要反对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反对将取证、举证等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推给当事人自己解决。
弘扬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再创特色调解之路

弘扬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再创特色调解之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
这种审判方式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较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们可以用以下四个特点归结马锡五审判方式:(1)法官全面调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2)发动和依靠群众,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3)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4)实行巡回审理、田头开庭等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
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
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为广大老百姓所推崇,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是因为:首先,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法官调查研究,查明案件事实,这充分回应了当事人对查明“真相”的要求;其次,充分考虑群众意见作出的裁判为群众所乐于接受;最后,当事人在社区舆论压力下,也容易服从判决和调解结果。
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既满足了当事人对法官“为我做主”的客观期望,又能让当事人的情理要求得到表达。
这是这种审判方式获得当时社会民众热烈拥护的主要原因。
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另一面是周期长、成本高、法官权力大,审判的正当性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品德和人格魅力。
时代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果仍一味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一些形式,不能与时俱进地以新的理念构建诉讼方式,就可能导致背离民事审判方式所追求的目标。
但是,当我们将目光深入到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在广大基层法官所采用的审判方法里,总能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影子。
实际上,主流观点一直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人民法院为人民排忧解难、主持公道,对于今天的审判工作仍有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以及城市与乡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极大,因此带来的文化水平的差距、法制意识的差距亦极大。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经验工作方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经验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
1. 秉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核,结合枫桥经验,打造具有本地特色、高效便民、和谐公正的纠纷解决模式,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纠纷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民众满意度。
2. 大幅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案件数量,将大部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治理经验。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经验的融合点。
# (一)深入群众原则。
1. 建立定期走访制度。
司法工作人员、基层调解人员等要像马锡五那样,定期深入社区、乡村,主动了解群众的生活状况和潜在的矛盾纠纷。
每个月至少安排两天时间专门用于走访,重点关注邻里关系紧张、家庭矛盾频发、经济纠纷隐患较大的区域。
在走访过程中,要和群众唠家常,了解他们的烦心事。
不能像个木头人一样只问纠纷相关的事,得像朋友聊天一样自然。
比如可以从“您家今年收成咋样”开始聊起,慢慢引出可能存在的土地纠纷等问题。
2. 群众参与司法工作。
在案件审理或纠纷调解过程中,广泛邀请群众代表参与。
就像枫桥经验里让群众参与基层治理一样,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从当地居民中选取有威望、讲道理的代表来旁听审判或者参与调解。
这些群众代表就像是“民间智囊团”,他们可以从普通民众的视角提供看法和建议。
例如在处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邀请村里的老庄稼把式来参与,他们对于土地的实际情况和村里的惯例可能比法官和调解员更了解。
# (二)调解为主原则。
1. 多元调解力量整合。
组建一支由法官、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人员、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等组成的调解团队。
就像一个超级英雄战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本事。
法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人民调解员有丰富的调解经验,社区工作人员熟悉当地人际关系,老人则有着极高的威望。
当遇到纠纷时,这个团队要迅速行动起来。
比如一个小区里因为物业费问题引发了业主和物业的矛盾,社区工作人员先了解情况,人民调解员开始初步调解,要是涉及到一些法律条款不明确的问题,法官再进行法律解释,而老人则可以用自己的威望来促使双方各退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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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义及实现江伟谢俊近年来“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
以河南省为例,《法制日报》以及《人民法院报》多次对河南省人民法院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予以报道[1]。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其工作报告上指出,“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
”与此同时,理论界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研究也悄然兴起。
总体而言,学者普遍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走群众路线”理念与当前的“司法为民”政策遥相呼应,作为中国现代法律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意义值得肯定。
然而,从程序法的角度如何实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理论界却鲜有论述。
我们知道,“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仅仅是口号,它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应当逐步纳入程序的范畴,以此规范纠纷解决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行为从而实现保障当事人权利和纠纷解决的目的,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基于此。
一、历史的视角:产生背景与实质“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同志命名,反映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制度。
人们普遍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质或精髓是“走群众路线”、“充分的群众观点”:(1)审判工作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2)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工作;(3)廉洁奉公,忠于职守;(4)诉讼便民。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
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看,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处于自然经济阶段。
但是由于自然条件与生产条件极其落后,同时又受到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业生产严重不足,整个边区面临着生存的困境和危机。
而且交通极其不便,人口分布分散,使得边区的诉讼成本提高。
诉讼的时间代价也严重影响了生产活动。
为了发展农业、不违农时,马锡五的司法工作重点是如何减少诉讼给当时的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就地审讯”、“巡回审判”、调解等既能教育群众、方便群众又能促进生产的审判方式常常被审判机关使用[2]。
政治上,当时国民政府司法腐败,民事诉讼费用高、程序复杂[3]、司法不公等日益严重。
为了突出共产党与国民党政府在司法政策上有着原则性的区别,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采取不收诉讼费用、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措施接近群众。
“我们所采用的审判方式,除了一些简易或不必就审的案件实行法庭审判外,经常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
必须指出,我们的法庭审判也不同于国民党反动法院的法庭审判,举行时不像国民党法庭布置森严,使人一见生畏,在保持法庭严肃的原则下,由裁判员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审讯。
”{1}另一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主要是针对抗日战争时期边区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它是形成边区审判方式的重要因素。
抗战时期,虽然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和法令法规,如1938年4月1日《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条例》、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等,但是由于几千年封建思想给人们造成巨大的影响,实体法上的许多基本制度和政策(如所有权制度和婚姻制度)难以真正实行和落实,边区地方风俗民情与法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冲突。
例如,边区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
但是边区买卖婚姻由来已久,买卖婚姻频发。
为了贯彻法律政策,“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以便民、接近群众、鼓励群众参与审判等方式解决纠纷,教育群众,促进大众的意识变革[4]{2}。
为了充分保障群众接受审判(调解)、接近司法,边区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政策;在证据收集方面,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
” 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再次重申了“审判采证据主义,不重口供”的原则;在诉讼手续方面,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
”边区高等法院1941年5月10日的指示中规定:“无论诉讼当事人有无诉状……不能加以拒绝。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产条例》规定:“人民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
”继续实行土地革命时期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确立的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在审判方式上,采取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如公审制、就地审判、巡回审判{3}。
马锡五同志作为上述边区司法政策的忠实践行者,在这些政策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审判方式,如为了掌握判案证据,马锡五同志深入调查、核实证据;为了能够方便群众,马锡五同志就地审讯、巡回审判,简便诉讼手续;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马锡五同志坚持审判和调解相结合;为了贯彻法律政策教育群众,马锡五同志坚持人民陪审制度。
从司法程序角度看,“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裁判者和当事人的作用的分担。
基于当时经济、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情况,审判人员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扮演着主动性的角色,承担了极大的责任,包括调查证据,了解民俗,亲自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政策,征求群众意见,判决或调解纠纷并对当事人作说服教育。
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司法消极主义相比,“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法官除了开庭审理外,其大量甚至主要的工作是在庭外—证据调查收集和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一种人格化的、家长式的方式解决纠纷,这完全符合当时社会环境中的民众理想的“清官”形象,容易为民众和当事人接受{4}。
与法官的主动性相比,民事纠纷当事人则略显“消极”,他们的角色主要是启动诉讼程序并陈述有关事实,但是无须担心其会因为“举证责任”而败诉,因为法官负责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最终解决纠纷。
然而,用现代诉讼理论来看,“马锡五审判方式”下法官和当事人的作用分担潜伏着某些危机,如法官的个人素质对纠纷解决结果的决定性作用;法官权力过大,当事人缺乏程序权利对法官行使职权作监督;调解活动中易出现“强迫调解”、“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等错误做法[5]。
因此,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背景和程序特点来看,这种审判方式孕育在一定的司法环境中:由于人们对诉讼规律认识不足以及立法不足,司法机关主导解决纠纷;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审判方式和地点的选择以方便群众、教育群众为原则;当事人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证据收集能力不足,强调法官调查研究回应了民众对查明“真相”的要求;充分考虑习俗和群众意见,让群众接受和服从判决(调解)结果;纠纷的公正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个人的人格等。
当前,随着时代的变迁,司法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服务业的发展、程序规范的逐步完善以及法院硬件设施的完备等,但是我们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仍然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现实的角度:从传统到现状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程序步伐加快。
改革往往以西方国家的“程序正义”理念为指导理论,试图单纯地在立法文本比较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中国诉讼制度。
现代西方的民事诉讼制度成为我们进行“国际接轨”的目标。
面对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改革者急切地希望引进某些法治发达国家的诉讼制度为我所用;同时又刻意地与我国已有的司法传统“划清界限”。
事实上,尽管“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抗战时期边区司法环境相适应,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认“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下司法改革中的地位和榜样作用。
从“马锡五审判”到现行《民事诉讼法》,“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或指导思想一直贯彻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可能性和意义。
(一)司法外部环境作为上层建筑的司法制度必须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
中国社会发展极其不平衡,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城市与乡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
文化水平尤其是法律意识的地区差异也相当明显。
群众诉讼能力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难以适应现代诉讼方式所规定的技术化、专业化要求。
如果在审判活动中一味追求绝对的司法消极、被动,这样很可能出现判决结果与事实相违背,从而导致群众不敢诉讼、不能诉讼、疏远司法。
“马锡五审判方式”考虑到现实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在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作用分配上适当地向当事人倾斜,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合理地行使阐明权,保证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
与适用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现代诉讼方式相比,“马锡五审判方式”更易于为群众理解和接受;而且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传统不仅能够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寻求法律救济,同时还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可谓一举多得。
从查明事实、纠纷解决的角度看,在中西部地区的许多农村、偏远山区,交通不发达给群众出行造成极大不便,而且在这些地方民事纠纷以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等为主。
解决这类纠纷宜以巡回审理、就地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等为主要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另外,解决乡村民事纠纷常常需要依照民俗习惯[6]。
为此,法官需要作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民俗习惯,选择科学合理的民俗习惯作为判决或调解的根据。
“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调查研究、就地审判,能够帮助法官了解村规民约确定易于让当事人接受的纠纷解决结果,而且还能适时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摆脱愚昧落后习俗的束缚。
因此,在我国目前城乡经济、人们文化水平差异较大的环境下,在广袤的农村地区,“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失为一种可供法官、当事人选择的理想诉讼程序。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城市甚至经济发达地区没有发展的必要和空间。
抛开城市居民诉讼能力未必都能符合现代诉讼技术化、专业化的要求不说,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在法官和当事人作用分担问题上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便民”为追求目标之一,民事诉讼制度中科学地融入传统审判方式中的合理元素无疑有助于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
(二)司法内部环境要达到“便民”的目标首先要消除“难民”的障碍。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民事司法改革固然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由于这场改革本质上是一种以法院为本位、以权力行使方便性为目标的修正活动,因此,面对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法院作为民事司法改革推动者容易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当当事人与法院发生利益冲突时,前者很可能受到后者的为难。
具体表现为:1.法院缺乏受理某些敏感诉讼的群体诉讼的勇气,当事人行使司法救济请求权受阻碍。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证券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有条件地受理群体诉讼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适合共同诉讼”为由驳回庆桂萍代表“高尔宝”产品1354名受害者提起的代表人诉讼,从隆胸产品“奥美定”索赔案件因被告缺失使得原告寻求司法救济举步维艰到河北法院以“接内部通知暂不受理毒奶粉案”为由拒绝受理结石宝宝起诉三鹿集团案件,当事人诉权救济程度之低可见一斑!2.严苛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举证时限制度下当事人收集证据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