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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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

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

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一、马锡五审判模式产生背景及其特点分析在1943年,马锡五同志在担任陇东专员时,根据边区政府的命令,自1943年3月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亲自参加审判实践。

他经常有计划的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以及纠正了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诉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释放,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和调节相结合的办案方式,亲切的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在马锡五同志审理过的众多案件中经马锡五同志判决后双方当时人都自愿服从这一现象下我们不禁要思考是否马锡五审判模式有着其自己的特点?马锡五将自己的审判模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结合实际,对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本文由收集整理在审判过程中,马锡五同志曾经说过“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面的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有时走弯路,白费力气的情况,常常免不了。

”例如在周定邦杀人案中,尽管被告已经承认自己的杀人罪行,并把杀人的经过说的清清楚楚,但是马锡五同志仍认为如果没有拿到可靠的证据,仅仅凭这些没有查证的口供定案是不可靠的。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马锡五审判模式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贯彻群众路线。

以封捧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为例,他在批评张金才兄弟,使他们认识到抢亲恶习的危害性,又批评了封彦贵不应该为了钱而把自己的亲身女儿当货卖,还教育了封捧与张柏,使他们认识到婚姻自主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像政府进行登记。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文化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文化意义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马锡案件时采取的五次审判的特殊方式。

马锡案件是我国法院历史上罕见的重大刑事案件,此案在我国法院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其审判方式的选择是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司法考量。

1.国家政治形势20世纪30年代,我国正处于国家动荡和政治混乱的时期。

国共两党的斗争激烈,政治环境不稳定,法治建设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在处理重大案件时需要更加谨慎及审慎。

2.司法体制的不完善20世纪30年代,我国的司法制度尚处于初期建设阶段,尚未完善,法院的职能和权力范围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审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法院需要借助于特殊的审判方式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五审判方式的具体内容马锡案件的五审判方式是指在审理该案件时,九江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五次审判。

这一审判方式在当时的我国法院历史上并不常见,它的出现和实施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1.第一审首次审判在当地法院进行,该审判由初审法官主持。

在第一审中,法院主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的审判要点。

2.第二审第二审是对第一审的重审。

此次审判由高级法院的法官进行,目的是对第一审判的法院判决进行复核,确保对案件的审理不出现遗漏、错误等情况。

3.第三审第三审是再次对前两次审判的重审,此次审判仍由高级法院进行,以确保前两次审判的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第四审第四审是较为特殊的一次审判,它由高级法院的专门法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进行,旨在研究和审理案件的特殊性和合法性。

5.第五审第五审则是最终判决。

九江市人民法院再次对第四审判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

这意味着在马锡案件中,九江市人民法院经过五次审判,确保了对该案件的审理充分和谨慎。

三、社会文化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我国法院历史上罕见的审判方式,具有重要的社会文化意义。

1.保障司法公正五审判方式在马锡案件中的使用,体现了法院对审判公正和合法性的高度重视。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义及实现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义及实现
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0 0 9年第 4期( 总第 15期) 1
“ 马锡五审判方式” 的意义及 实现
江 伟 谢 俊
( 、. I2 中国人 民大学 法 学 院 , 北京 10 7 ) 0 82 摘 要 :马锡 五 审判 方式 ” 精 髓是 司法便 民 , “ 的 它是 适 应 我 国 陕甘 宁边 区 司法 实践 环境 的 审判 方 式 。 当前 重彰 “ 马锡五 审判 方式 ” 具有 重 大的现 实可能性 和 意 义 。“ 马锡 五 审判 方 式 ” 现代 诉 讼 制度 并不是 对 与 立的 , 程序化 实现 、 发展 “ 马锡 五 审判 方式 ” 中的 “ 民” 便 精神 不会 扼 杀其 灵活 多样 、 方便群 众 的优 点。
报)o 8 6 2  ̄ o 年 月 9日; 司法为 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精 神永不过 时》 载《 2 《 , 法制 日报)0 8 6 2 20 年 月 9日;河南全 面推行“ 《 马锡五审判方式 ” , 》 载
《 民法 院报) 0 8年 6月 1 人 } 0 2 8日。 ② 参见马锡五 : 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中陕甘 宁边 区的人 民司法工 作》 载《 法研究》 9 5年第 1 , 《 , 政 15 期 转引 自张希坡 : 马锡五 审判 方 《 式》 法律 出版社 18 , 9 3年版 , 9 _9 第 1_ 7页。
布分散 , 使得边 区的诉讼成 本提高 。诉讼 的时间代
价也 严重 影 响 了生 产 活 动 。为 了发 展 农 业 、 违农 不
时, 马锡 五 的司法 工 作重 点 是 如 何 减少 诉 讼 给 当时
的经 济 发展带 来 负 面 影 响。 “ 地 审 讯 ” “ 回审 就 、巡
判” 调解等既能教育群众 、 、 方便群众又能促进生产

马锡五审判方式演讲稿

马锡五审判方式演讲稿

马锡五审判方式演讲稿【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我国抗日根据地产生发展并广泛传播的一种巡回审判的方式。

它产生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它通过将深入群众,将审判和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真正的实现了国家的审判与群众的利益相结合,由此开创了我国法院中市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的先河,并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马锡五市判;审判与调解;意义;发展与变革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丁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因其密切联系群众而得到广泛认可,并在产生后被不断地发展壮大。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重新提起马锡五市判方式这一独特的t判方式,是为了探究其科学内涵及意义,并在实茂中加以运用,从而使我国法院的审判模式运作的更如合理。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科学内涵在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了适合对敌作战需要,时任陕H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在担任庭长期间,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及时解决疑难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使群众真正的参与到案件审判中,并得到教育。

由此得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深入联系群众,简化诉讼程序,实行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及时处理案件。

正是基于马锡五的这种市判方式密切联系群众,又简单易行,因而得到了当地人民的好评,成为了将群众参与司法与审判相结合的典型,边区政府也对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进行学习和研究,将其加以总结,并在整个边区进行广泛的推广。

二、马锡五市判方式的作用及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我们重提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是为了更好的对其进行研究,并将其真正的运用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中。

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深远的现实影响。

〔—)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思想理念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深入探究马锡T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牢记司法为民的思想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坚持在司法过程中将调解和审判有效地结合起来,合理解决人民群众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矛盾。

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性

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性
因此,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越多的研究,会为我国当代司法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参考,我们可以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精髓一一灵活地运用法律,把法律的运行与现实结合起来,正确运用“马锡五审批方式”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及时化解,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扩大审判效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运用好司法手段,更好的发挥其职能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公正高效,全面服务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分析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的司法制度随着新中国成立而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现代司法也沿袭了西方司法的一些制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认为,建国之初的废除“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和“五四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司法体制与制度的基础。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当代中国司法制度进入了恢复与重建的历史新时期,也由此揭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到现在,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从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导的司法改革,再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带来全方位的司法改革,逐步深入到体制性的司法改革。就民事司法制度而言,最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出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案例。在1983年出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作者张希坡详尽的介绍并分析了马锡五审判的背景、内容、意义等,成为后来学者研究马锡五审判与当时民事司法制度雏形的珍贵资料,本文也是由此作为基础。正如前文所讲,在后来的研究中,大多学者的研究放在民事诉讼案例里,很少有文章对其本身进行剖析和研究。比如江伟、谢俊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义及实现》;江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法治》;潘牧天的《民事诉讼学》;樊崇义的《诉讼法学研究》等都是涉及到马锡五审判研究。到目前为止,有的文章是对其审判方式改革研究、有的文章是对其审判权研究,有的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研究、有的是对诉讼调解制度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均在其中做案例分析。更多的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展历史和对现当代司法的影响和意义做出了大量研究。但对司法改革的方向研究略有欠缺。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义及实现江伟谢俊近年来“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

以河南省为例,《法制日报》以及《人民法院报》多次对河南省人民法院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予以报道[1]。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其工作报告上指出,“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

”与此同时,理论界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研究也悄然兴起。

总体而言,学者普遍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走群众路线”理念与当前的“司法为民”政策遥相呼应,作为中国现代法律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意义值得肯定。

然而,从程序法的角度如何实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理论界却鲜有论述。

我们知道,“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仅仅是口号,它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应当逐步纳入程序的范畴,以此规范纠纷解决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行为从而实现保障当事人权利和纠纷解决的目的,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基于此。

一、历史的视角:产生背景与实质“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同志命名,反映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制度。

人们普遍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质或精髓是“走群众路线”、“充分的群众观点”:(1)审判工作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2)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工作;(3)廉洁奉公,忠于职守;(4)诉讼便民。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

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看,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处于自然经济阶段。

但是由于自然条件与生产条件极其落后,同时又受到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业生产严重不足,整个边区面临着生存的困境和危机。

而且交通极其不便,人口分布分散,使得边区的诉讼成本提高。

诉讼的时间代价也严重影响了生产活动。

为了发展农业、不违农时,马锡五的司法工作重点是如何减少诉讼给当时的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就地审讯”、“巡回审判”、调解等既能教育群众、方便群众又能促进生产的审判方式常常被审判机关使用[2]。

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认识

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认识

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认识1. 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方式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方式和方法。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律界公认的一种重要的审判方式,以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定义、特点、应用以及优缺点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2.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定义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一个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和裁决时,依次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申诉和复核等五个阶段。

这种方式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准确地处理,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3.1 完备性马锡五审判方式包含了一审、二审、再审、申诉和复核等多个环节,确保了案件得到充分而全面地审理。

每个环节都有其独立性和重要性,能够有效避免或纠正审判中的错误和偏差。

3.2 阶段性马锡五审判方式将案件审理过程分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立的任务和职责。

这种分阶段的方式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逐步深入地审理,有利于法官进行专题研究和准确裁决。

3.3 重复性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再审、申诉和复核等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次申请翻盘或申诉的机会。

这种重复性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有助于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不公正的判决。

3.4 法律性马锡五审判方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和要求,法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遵守司法纪律和道德规范。

4.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应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法院,在各类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无论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适用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这种方式能够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缺点5.1 优点•公正性:马锡五审判方式确保了案件得到全面审理,减少了不公正判决的可能性。

•准确性:通过多个环节的审理和裁决,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助于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保障权益: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次申诉和翻盘的机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马锡五论文:探讨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现代化复兴

马锡五论文:探讨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现代化复兴

马锡五论文:探讨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现代化复兴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民情入手,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审判模式改革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探讨如何以制度重新规范马锡五审判模式为中国的现代化审判模式的改革发展所用,重塑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新马锡五审判模式”。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模式调解近年来,司法机关迎接上诉、上访、申诉案件的数量日渐增多,信访部门的工作压力增大。

对于上访申诉,我们也不能一味把原因归结为民众不服从法律判决。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人口占到9亿多,有些法律问题作为专业审判的法官都要集体讨论,何况那些从未接触过法律的当事人。

2009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举行了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作了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两高工作报告”,重提“马锡五审判模式”。

一、马锡五审判模式的核心内容和特点1943年3月,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命令,马锡五同志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

他亲自参加案件审判实践,经常下乡深入调查研究,创造了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及时解决群众间的纠纷。

实际上也借鉴了前苏联法院的审判模式,“法院选择了最便利劳动者到法院旁听的时候开庭;法庭时常到工场、国营农场、集体农场,在熟悉犯罪情状和犯人的群众中间审理案件①。

”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模式”,即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并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

马锡五审判模式的核心是民众参与,是一种大众化、简便化的司法审判风格。

其主要特点包括:1.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2.手续简便、不拘形式、方便群众诉讼。

3.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保证司法清正廉洁,赋予司法活动人格化影响。

4.深入农村,调查研究,真正做到送法下乡。

二、寻找中国现代社会与传统马锡五审判模式的契合点重提马锡五审判模式,就是把陕甘宁边区当时创造的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继承下来,作为新时期司法为民的一个载体,它的现实意义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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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历史的产物,在中国法制史上划下了光辉的一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为现今司法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

它作为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其司法为民的精髓既契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国国情。

尤其它部分优秀的体制对现今司法审判制度仍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包括强调实体正义,注重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发挥它的司法功能。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实体正义;调解“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是适应我国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环境的审判方式,在当时有效地发挥了司法作用。

当前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具有重大价值。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概况“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以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同志命名,反映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制度。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司法为民,走群众路线。

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和精髓,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马锡五同志扎扎实实服务于边区群众,为他们排忧解难;第二,“注重调解,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1]马锡五同志办案时,在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的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为了群众又依靠群众;第三,深入实际,重证据、依法断案,以理服人。

法官判案时应当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

马锡五同志一直坚持重证据,轻口供,树立了良好的审判作风;第四,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诉讼、简便利民。

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政策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特色之一,也为现今审判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

虽然形式不同,但都服务于同一宗旨——司法便民。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局限性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诟病,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今司法制度相比较仍有其局限性。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依赖法官的个人能力“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价值取向是息事宁人,例如马锡五通过调解解决了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将这件数年争讼未决的纠纷案彻底解决。

而现代法律文化所强调的是一种权利本位,其价值取向是公正、公平、平等。

两者的区别体现在操作模式上,前者由“青天”为民作主,后者则以法律程序为一般途径。

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中国民众普遍存在希冀出现完美主义圣人般清官的心理,他拥有处理案件的绝对权力,能实现“正义”,马锡五正是当时的“青天”,他依靠高尚的个人道德情操与聪明的办案智慧。

但“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带有“青天”的理想主义色彩是法制不健全社会的一种表现。

例如“马锡五同志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行使了本应属于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公、检、法三程序合而为一”,[1]这会引起法官权力过大造成法官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权利。

而如今在一个法制逐渐完善的社会里,人人都应依照法律办事,以法律程序为一般途径,所以就没有“青天”。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用具有局限性“马锡五审判方式” 更有利于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普遍适用于较偏远的农村地区及各基层法院。

原因有两方面:其一,基于我国国情,农村人口比例大,处于熟人社会,人口流动性弱,农民群众文化水平所限,对司法程序陌生,注重调解的效果远比判决更好。

“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增多”。

[2]随着城市化现象严重,人口流动速度很快,人情淡薄,因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适合城市地区;其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处理的案件以简易程序为主,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

但当今社会,法制逐渐完善,公民权利意识增强,诉讼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化,诉讼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庞大,因而法官处理案件必须迅速而准确,大量的调解会耽误办案效率。

因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只能选择性地运用于部分领域。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今司法制度的启示距离“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年代已经过去了近70年,法学界是如何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呢?总体而言,学者普遍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为民的法律理念与当前的司法制度遥相呼应,是值得肯定的。

此外,其部分优秀的诉讼制度对现今司法审判制度仍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一)司法为民马锡五司法思想的核心价值是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

现代司法理念使用的重要方法和所要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审判工作做到便民、利民,方便群众诉讼,消除社会矛盾,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两种理念不谋而合。

“马锡五审判方式”虽已过去了70多年,但它司法为民的精神弘扬至今。

有了理论的指导,各级法院应大力加强理念教育,“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以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确保法院队伍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3]实践证明,只要具有司法为民的精神,过去有马锡五,现在也有现代版“马锡五”。

例如:白鹿原上的好法官——李增亮,在陕西省蓝田县鹿塬法庭工作13年,共办理了526起案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走出法庭,到集镇上、到家庭中办理的,一次开庭就是一次普法教育,一次走访调解就是一次法律知识宣传;再如2010年全国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江苏省法官陈燕萍同志,她在基层工作了15年,她说过:“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

我审的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一个农民一生也许就打一次官司,对他们来说,他们的案子就是大案要案。

我要让他们体会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陈燕萍是关爱民生的一个缩影,她给所有的司法工作者做了表率,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强调实体正义“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竞相介绍学习西方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司法技术,尤其是移植西方的程序主义理论,多坐堂问案式的程序构建,少深入实际式的调查研究,从而忽视中国本土法治资源的挖掘研究”。

[1]如今随着诉讼爆炸现象的出现,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上诉难、执行难、上访逐渐增多三大现状。

“马锡五审判方式”追求实质正义的精神应该得以继承与发展。

为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给法官以更充裕的时间落实程序,避免法官因急于结案而导致错判,实现真正的实体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上访现象出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受理案件时可以繁简分流。

随着如今仲裁制度和民事调解制度的规范,将部分涉及经济的案件分配给仲裁机构,一些简单案件建议当事人选择仲裁和民事调解。

现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纠纷骤然增多,仲裁是解决简单小额经济纠纷快速又便捷的首选。

因为仲裁员一般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处理经济案件更具有专业性。

此外,仲裁可以确保商业秘密不外泄,而且费用较低,况且仲裁是一裁终局,可以保证经济纠纷快速解决,不延误合同履行。

因此要加大对仲裁制度的宣传,尤其要鼓励各大公司运用仲裁解决纠纷。

另外,民事诉讼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家庭类和邻里间的纠纷,遇到这种案件本应该先进行调解,因而可以多多运用民间调解组织,先进行调解说服,《人民调解法》也是对民事调解所做的结果规定了法律上的保障。

因而,应当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并加强对仲裁和民事调解的运用。

(三)调解为主,和平化解纠纷审判的确能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但程序复杂,耗时长,最后却不一定能执行完毕,而且也伤害了当事人之间的感情。

而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根据不同的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能调则调,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晓以法、理及人情,讲明利害关系,既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又可取得周围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加强司法程序的威信。

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中,除了正式审判中的调解外,还有民间调解,在现今可称为多元解决纠纷机制。

在现今法制观念加强、诉讼繁多的社会,强化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有其深刻的意义,双方以平和的方式处理问题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还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减轻了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但要避免过分追求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ADR),损害诉讼应有的专业性,公正性。

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坚持调判结合。

同马锡五一样,运用调解既要合乎法律,又要为当地舆论所赞扬,既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也要得到案外群众的拥护。

注重把法律的力量、道德伦理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及群众监督的力量结合在一起,把法理、事理、情理结合起来。

但要避免强迫调解、久调不决、过分追求调解结果。

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避免群访群诉事件的发生,防止矛盾的激化,定纷止争。

四、结语近年来,“司法为民”成为法律界的主流声音,在这种大背景下,“马锡五审判方式”也随之而复生。

科学继承、正确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及时化解、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扩大审判效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运用好司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公正高效,全面服务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

[注释][1]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第44页.[1]蔺玮.《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作用及局限性》[J/OL].(2009-08-07),第3页. http:///wp-profile.php?author=9026[2]李修蛟.《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正当程序、诉讼效率》[J/OL].(2012-05-20),第1页. http://.[3]新华网.全国人大听取最高法工作报告(实录)(1)[R].2012,3,第2页.[1]刘用军.《当代司法学习马锡五什么》[J].法制日报,2009,(012),第2页.[参考文献][1]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2]郭佳.“马锡五审判方式”重提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中).[3]陈冬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效度和限度——以张院长新政为考察对象[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4).[4]强世攻.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J].北大法律评论,2000,(3).[5]李家祥.“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以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为分析样本[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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