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体系总体规划共36页文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6•【字号】皖政办[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皖政办[200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六日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
对有关市完成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建设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关市政府要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市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
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
4、报批工作。
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规划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
对有关县完成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有关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关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
安徽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含图)

安徽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含图)目录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草案)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 (3)第一节发展方针战略 (3)第二节城镇化水平与人口规模预测 (8)第三章城镇空间布局 (10)第一节城镇空间结构 (10)第二节合肥经济圈 (11)第三节芜马经济圈 (12)第四节沿淮城市群 (12)第五节沿江城市带 (13)第六节淮合芜宣城市带 (14)第四章次区域发展指引 (15)第一节皖北片区发展指引 (15)第二节皖中片区发展指引 (16)第三节沿江片区发展指引 (17)第四节皖西片区发展指引 (19)第五节皖南片区发展指引 (20)第五章城镇规模与功能 (22)第一节城镇人口规模 (22)第二节城镇用地规模 (24)第三节城镇功能体系 (25)第四节合肥 (27)第五节芜湖 (28)第六节安庆 (29)第七节蚌埠 (30)第八节阜阳 (31)第九节马鞍山 (32)第十节铜陵 (33)第十一节宣城 (33)第十二节六安 (34)第十三节池州 (35)第十四节滁州 (36)第十五节淮南 (37)第十六节淮北 (38)第十七节宿州 (39)第十八节亳州 (39)第十九节黄山 (40)第六章乡村地区发展 (42)第二十节总体思路 (42)第二十一节镇 (44)第二十二节乡村 (46)第七章综合交通体系 (48)I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第一节原则、战略与目标 (48)第二节交通布局框架 (48)第三节综合交通网络规划 (48)第八章资源环境保护与利用 (50)第一节土地资源节约利用 (50)第二节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 (51) 第三节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 (51)第四节旅游与人文资源发展利用 (51) 第五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52)第六节低碳发展与节能减排 (52)第九章区域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 (53) 第一节区域供水设施 (53)第二节区域能源基础设施 (53)第三节区域信息基础设施 (53)第四节区域污水与环境卫生设施 (53)第五节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体系 (54)第六节区域公共设施 (54)第十章空间管制与区域协调 (55)第一节管制分区 (55)第二节管理分类 (55)第三节区域协调 (55)第一章近期行动计划 (57)第二章实施规划机制与措施 (59)第一节完善规划编制与实施 (59)第二节改革城乡管理体制 (60)第三节政策建议 (61)第三章附则 (62)附录 (63)II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10)》于2010年底已实施到期。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通过时间: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合肥经济圈

合肥经济圈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文本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09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2)第一节发展目标 (2)第二节功能定位 (2)第三节发展规模 (3)第三章城镇化发展战略 (4)第四章城镇空间布局体系规划 (11)第一节城镇空间发展战略 (11)第二节城镇空间发展结构与总体布局规划 (13)第三节城市空间发展指引 (15)第四节城乡统筹发展 (16)第五章区域产业发展与空间组织 (18)第一节产业发展战略与策略 (18)第二节产业发展指引 (26)第三节产业空间组织 (26)第六章城镇空间支撑体系规划 (30)第一节区域水土资源保护与利用 (30)第二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32)第三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34)第四节城镇人文环境体系 (40)第七章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安全规划 (44)第八章政策分区与空间管制 (44)第一节政策分区 (44)第二节空间管制 (48)第九章近期重大行动计划 (50)第十章规划保障措施 (61)第十一章发展格局构想 (63)第十二章附则 (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科学指导合肥经济圈空间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合肥经济圈的综合竞争力,培育安徽核心增长极,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加速安徽崛起,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合肥经济圈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两型社会”思想为指导,紧扣“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合作,力求在中部争先进位,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这一主题,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走共享共建的发展道路,全面加快合肥经济圈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带动安徽奋力崛起。
第三条规划范围本规划所指的合肥经济圈,包括合肥、淮南、六安、巢湖四市及桐城市等周边地区,土地面积约3.86万平方公里。
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巢湖市域城镇规模结构规划一览表
规模等级 Ⅰ Ⅱ Ⅲ >=50万人 20-50万人 5-20万人 数量 1 5 4 城镇名称 巢湖市中心城区 庐城镇、无城镇、环峰镇、历阳镇、二坝镇 黄麓镇(含中庙街道)、高沟镇、沈巷镇、姥桥镇
Ⅳ
<5万人
乌江镇、林头镇、清溪镇、柘皋镇、槐林镇、泥河镇、 汤池镇、香泉镇、同大镇、白山镇、襄安镇、汤沟镇、 矾山镇、苏湾镇、陶厂镇、仙踪镇、西埠镇、罗河镇、 盛桥镇、炯炀镇、夏阁镇、散兵镇、栏杆集镇、万山镇、 运漕镇、姚沟镇、白茆镇、泥汊镇、龙桥镇、冶父山镇、 61(含5 银屏镇、中垾镇、陡沟镇、福渡镇、石涧镇、严桥镇、 个乡集镇) 红庙镇、开城镇、赫店镇、蜀山镇、泉塘镇、刘渡镇、 牛埠镇、乐桥镇、郭河镇、金牛镇、石头镇、柯坦镇、 白湖镇、坝镇镇、韶关镇、铜闸镇、功桥镇、白桥镇、 善厚镇、石杨镇,庙岗乡、鹤毛乡、洪巷乡、十里墩乡、 昆山乡
巢湖市域城镇等级结构一览表
城镇等级 中心城市 县城 数量 1 4 城镇名称 巢湖市 庐城镇、无城镇、历阳镇、环峰镇 居巢区:柘皋镇、槐林镇、黄麓镇(含中庙街道) 无为县:高沟镇、二坝镇 庐江县:泥河镇、汤池镇、同大镇、 白山镇 含山县:林头镇、清溪镇 和 县:乌江镇、姥桥镇、沈巷镇、香 泉镇 居巢区:夏阁镇、散兵镇、炯炀镇、苏湾镇、栏杆集镇、坝镇 镇、银屏镇、中垾镇、庙岗乡 无为县:襄安镇、汤沟镇、 姚沟镇、白茆镇、泥汊镇、陡沟镇、 福渡镇、石涧镇、严桥镇、红庙镇、开城镇、赫店镇、蜀山镇、 泉塘镇、刘渡镇、牛埠镇、昆山乡、鹤毛乡、洪巷乡、十里墩 乡 庐江县:罗河镇、矾山镇、盛桥镇、万山镇、郭河镇、金牛镇、 石头镇、龙桥镇、柯坦镇、白湖镇、冶父山镇、乐桥镇 含山县:陶厂镇、仙踪镇、运漕镇、韶关镇、铜闸镇 和 县:西埠镇、功桥镇、白桥镇、善厚镇、石杨镇
安徽城市规划条例

【法规标题】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公告第30号【颁布时间】2010-12-2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npcweb/web/info.jsp?strId=1292981919565432【全文】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经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20日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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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