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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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不包括铁矿采选、焦 化以及铁合金生产工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 年。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 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钢铁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 水质 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述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述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爱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ﻫ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ﻫ本标准要紧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ﻫ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ﻫ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同意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爱护治理的相关规定。

ﻫ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操纵,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爱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ﻫ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ﻫ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ﻫ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ﻫGB15562.1-1995 环境爱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ﻫGB/T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ﻫ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ﻫGB/T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ﻫGB/T 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ﻫGB/T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ﻫGB/T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ﻫGB/T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ﻫ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ﻫGB/T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ﻫGB/T 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ﻫ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ﻫGB/T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ﻫ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 水质色度测定稀释倍数法GB/T11906 水质总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11911 水质总锰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总镍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ﻫGB/T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ﻫGB/T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ﻫ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ﻫ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汲取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ﻫ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ﻫ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ﻫCJ 3082-1999 污水排入都市下水道水质标准ﻫDB37/ 599-2006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ﻫDB37/ 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ﻫ3术语及定义ﻫ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3.1ﻫ钢铁工业于本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修改单的要求。

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的要求。

详情如下:《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70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二、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mg/L):三、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5.7 除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5.8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9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四、“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五、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后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 的规定。

煤化工废水处理工艺设计及运行

煤化工废水处理工艺设计及运行

煤化工废水处理工艺设计及运行摘要:采用A/O工艺处理煤化工废水,运行结果表明,该工艺能有效去除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在原水水质COD≤4000mg/L,BOD≤1000mg/L,NH3-N≤4500mg/L时,出水COD为78mg/L,BOD 为18mg/L,NH3-N为10mg/L,出水水质稳定,达到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一级标准。

关键词:煤化工废水A/O工艺设计1 工程概况煤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来源为煤气净化系统的剩余氨水,各分离器及油槽分离水,硫胺工段排水和地坪冲洗水。

设计的处理系统按24h运行。

设计水量为60m3/h(1440m3/d),处理系统按24h运行。

混合后废水原水水质如下:COD≤4000mg/L,BOD≤1000mg/L,NH3-N≤450mg/L,要求处理后出水要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一级标准。

主要污染物指标出水指标如下即:CODCr≤100mg/L,BOD5≤20mg/L,NH3-N≤15mg/L。

2 废水处理工艺设计及主要构筑物参数2.1 废水处理工艺选择本项目污水氨氮浓度较高,因此在主体处理工艺选择时应考虑脱氮。

同时针对废水排放的实际情况,本污水处理工程主体工艺推荐采用A/O工艺。

工艺主要由预处理段、生化处理段组成。

预处理段由调节池组成。

生化处理段由A/O池、二沉池组成,本项目处理工艺艺流程见图1。

2.2 主要构筑物设计参数2.2.1 格栅及污水提升泵房格栅间和污水提升泵房联建,室内设置机械格栅1台。

格栅间尺寸为7.5m×4.5m×6.0m,砖混结构。

主要设备有:机械格栅(SRH-500)1台,参数:B=500mm,b=5mm,N=0.55kW,a=75°。

电动葫芦1台,参数:T=1.0t,H=6m,N=1.5kW。

轴流风机1台,参数:m3=2560m3/h,N=0.18kW,P=32Pa,n=2900r/min,a=15°。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物排放标准(部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3.1本标准按时间分两个时间段,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限值。

第一时段: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本标准第一时段
排放限值;
第二时段: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表7 特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附件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修改内容如下:一、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HJ700-2014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二、在“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mg/L):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钢铁联合企业钢铁非联合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冷轧热轧21总铊0.050.006/0.05c----0.006/0.05d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注:c.对于钢铁非联合企业,若仅有烧结(球团)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06mg/L;若既有烧结(球团)工序也有其他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5mg/L。

d.钢铁联合企业总铊排放限值为0.05mg/L。

对于钢铁非联合企业,若仅有烧结(球团)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06mg/L;若既有烧结(球团)工序也有其他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5mg/L。

三、在“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1—要求(单位为mg/L):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钢铁联合企业钢铁非联合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21总铊0.050.006/0.05c---0.006/0.05d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注:c.对于钢铁非联合企业,若仅有烧结(球团)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06mg/L;若既有烧结(球团)工序也有其他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5mg/L。

d.钢铁联合企业总铊排放限值为0.05mg/L。

对于钢铁非联合企业,若仅有烧结(球团)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06mg/L;若既有烧结(球团)工序也有其他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5mg/L。

四、在“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以下内容: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21总铊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700-2014五、在“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5.7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一、基本概念
1、排放标准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被排放物质的浓度和量等指标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值的技术标准,也可以说是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限额。

2、钢铁行业排放标准是指在钢铁产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对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二、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1、有害气体排放标准
(1)烟气排放标准
在钢铁行业中,烟气主要来源于熔炼炉、高炉、烧结炉等,烟气排放标准一般以SO2、NOX、灰尘、碳酸氢钠等做为控制对象,烟气排放标准如下:
SO2排放标准: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不超过50mg/m3; NOX排放标准: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不超过35mg/m3;
灰尘排放标准: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不超过50mg/m3;
碳酸氢钠排放标准: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不超过
10mg/m3;
(2)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以污水排放浓度、排放量两项指标作为排放标准,根据污水种类不同排放标准如下:
焦炉污水排放标准:总磷、总氮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L、200mg/L;排放量不超过0.5m3/h;
碱性清洗污水排放标准:总磷、总氮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L、200mg/L;排放量不超过1.2m3/h;
废水排放标准:总磷、总硫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50mg/L;
排放量不超过0.5m3/h。

2、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钢铁行业中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钢铁行业中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
废气中CO、CH4、VOCs、悬浮颗粒物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废水中石油类、悬浮物及pH值排放标准;
土壤污染控制标准;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标准。

钢铁工业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排放标准

悬浮物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油类
一级15010.515015二级40010.520020三级02150030一级15010.515015二级30010.520020三级
4002150030总计
1400841700130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
233.3333 1.3333330.666667283.333321.66667
钢铁工业排放标准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行业类别
分级镍金系统选

钢铁联合企

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
镍金系统选矿
总计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行业类别
钢铁工业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排放标准分级
钢铁工业排放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悬浮物钢铁工业排放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挥发酚钢铁工业排放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氰化物钢铁工业排放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
0%
48%
0%
0%47%
5%镍金系统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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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批准日期1992-05-18
实施日期1992-07-01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代替GB4911-85 废水部分及GB8978-88 钢铁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 4919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6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7 水质氰化物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1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技术内容
3.1 工艺分类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
a. 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
b. 烧结:烧结和球团;
c. 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
d. 炼铁:炼铁厂(指普铁);
e.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
f. 连铸:连铸厂(车间);
g.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
h.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3.2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2.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2.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的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2.1和3.2.2的规定。

3.2.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钢铁工业废水最低允许循环利用率、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
注: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
2)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3.3.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2
注: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
2)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

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3.3.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注:1)由于农业灌溉需要,允许多排放的水量,不计算在执法的指标之内。

2)选矿为原矿、烧结为烧结矿、焦化为焦炭、炼铁为生铁、炼钢为粗钢、连铸为钢坯、轧钢为钢材、钢铁联合企业为粗钢。

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4)使用地下水作冷却介质,排水指标均为7m3/t产品(不采用冷冻水)。

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
年1月1日执行(表格空白栏没有数值。


4 监测
4.1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4.2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

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3 排水量
排水量应包括生产排水量和间接冷却水量。

吨产品废水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4.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4.5 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5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北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明、张宏、宋伟民、滕静、孙同九、张勤、曾正平、傅铁铭、韩应健、张凤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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