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 罗纳德.科斯
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价值观导向的几点意见

理论探讨《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论文,该文于199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该文中,科斯提出其观点:面对会产生侵害结果的经济行为,完全采用侵害方赔偿的解决方式并不合适。
因为“问题具有相互性”,即因“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所以问题的本质应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而科斯对此的答案是,“要避免更严重的损害”。
科斯以两种定价制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牛损害谷物”的案例分析:养牛者与农夫比邻而居,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出现牛践踏农夫谷物,令其损失的情况。
在侵害者须对损害负责的制度下,养牛者便会对农夫进行赔偿、或修建栅栏,只要该行为有利可图;而在侵害者不须对损害负责的制度下,则将是农夫付费请养牛者限制牛群数量或修建栅栏;但最终牛群的数量不变,制度的选择并不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只会改变养牛者和农夫之间的财富分配。
这即是后人总结的“科斯第一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无论产权如何界定,都可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但现实是交易成本总是存在,甚至往往金额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科斯提到,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会对经济制度运行效率产生影响(这即是后人总结的“科斯第二定理”)。
而企业就是这种交易成本的产物,市场行为中存在高额的交易成本,企业或政府行为或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但本身又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成本。
而正因为总体交易成本(包括行政成本)极高,所以导致调整初始权利的行为很难实现,因此,科斯认为,既然法院的判决会直接影响经济行为,它就应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作出判决时考虑到这些后果(例如在现实法律中的“合法的妨害”问题)。
总之,科斯的结论是: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并不应简单的限制那些有责任者,而必须衡量防止妨害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这个观点与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传统观点截然不同。
科斯不赞成庇古将社会总产品和私人产品进行直接比较的分析方式,同时认为庇古以税收或奖励作为解决侵害的方式也不妥当。
科斯之社会成本

(二)《社会成本问题》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后的又一篇力作。
虽然读起来非常吃力,但还是大概的了解到了他所要表达的问题。
在《企业的性质》这一文里,科斯认为企业是市场交易的替代,并且市场交易有成本,企业内部之间也存有成本,当市场交易成本低,交易就由市场来进行,而当企业内部的成本低,交易就可以企业内部化。
承袭上篇,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里,进一步阐述了交易成本的问题,他为了解释问题,引援了很多例子。
最典型的是空气污染问题。
比如一条河一边是工厂,一边是居民住宅。
工厂排放废气,影响到了居民的生活,按照常例,我们理所当然就会认为,工厂主应该承担污染的责任,而且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但是,科斯提出了他的新意,他认为问题是有两方面的,一方面,废气影响居民,居民有损失,居民要求工厂赔偿损失。
但是另一方面,工厂主如果因为承担责任,而作出相应的补偿,那么其实工厂也遭受到了损失,它也要求居民给予赔偿损失。
由此,对于上述问题,可以有2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工厂支付费用给居民或者建造除烟设备,另一种是居民支付费用给工厂,让工厂建造除烟设备或使用其他方案。
我认为这个是科斯提出的新意,为什么我们一开头就会理所当然认为,应该选取第一种呢?下面一步,我们就该知道究竟是采用哪一个方案。
一种是让法官裁决,由法官来判定是工厂承担责任,还是由居民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通过双方的谈判来决定。
科斯由列举了糖果制造商和医生的列子来说明。
医生控诉制造商制造的噪音影响到了他的经营。
对于制造商而言,他继续使用机器是否使制造商的收入增加大于给医生带来的收入减少。
如果是,他完全有能力支付给医生赔偿金额或者自己修建一面隔音墙。
但是另一种情况,由医生来支付赔偿金额,如果机器继续使用使医生减少的收入小于医生需支付给制造商的时候,医生就可以支付费用给制造商,让他盖一堵隔音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弥补。
这两种解决办法是可行的,只要他们双方谈判交易成本为0,他们就可以通过谈判来协商而不用理会法官是如何判决的。
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与交易成本思想关于经济学说的历史回顾与理论述评

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与交易成本思想关于经济学说的历史回顾与理论述评一、概述经济学,作为一门研究资源分配和社会财富创造的学科,经历了从古典到新古典,再到新制度经济学的漫长发展历程。
在这个过程中,众多经济学家提出了各自的理论和观点,试图解释经济现象背后的深层逻辑。
直到20世纪30年代,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的《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的发表,才真正开启了经济学研究的新篇章。
科斯的这两篇论文不仅改变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更是为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企业的性质》一文通过引入“交易成本”这一概念,深入剖析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规模扩张的界限,为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而《社会成本问题》则进一步探讨了交易成本与产权安排、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为法经济学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本文旨在对科斯的两篇代表作进行历史回顾与理论述评,通过梳理和分析科斯的理论观点及其在经济学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探讨交易成本思想对于经济学研究的影响和启示。
通过回顾科斯的经济学说,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交易成本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以及产权安排对于经济效率的影响,从而为当前的经济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与交易成本思想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
这些理论不仅对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回顾科斯教授的两篇代表作《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深入探讨其对企业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和影响。
科斯教授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并深入分析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和规模。
这一理论不仅挑战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也为企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
而《社会成本问题》则进一步探讨了交易成本为零时合约行为的特点,以及产权界定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精品】科斯《社会成本问题》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原著:科斯龚柏华、张乃根合译有待分析的问题1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领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
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
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我在前文2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
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
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
3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
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

产权外部性
产权:是描述人们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 的法律规则。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 权和转让权。 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 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 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 产权外部性 应该就是由于某人的使用自己财 产权利时的动作行为等对其余人造成了损失。
外部经济产生的原因: 科斯认为,外部经济产生的根本原因 是产权界定不够明确或界定不当。所 以政府不必一定要用干预的方法来试 图消除社会收益或成本与私人收益或 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只需界定并保 护产权,而随后产生的市场交易就能 达到帕累托最优。
原文节选—科斯不同意庇古的看法
庇古的分析怎么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呢?原因 在于庇古似乎并没有注意到他的分析所针对 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他的分析是正确的, 但他得出的具体结论却是不合逻辑的。(火车
发动机产生火星的事件)
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 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 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 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 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 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 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 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关于庇
总结文章内容: 简单来说,《社会成本问题》就是讨 论解决事件外部性的方法。并通过很 多案列,如牛和谷物,糖果商和医生, 编制草席的厂和会产生二氧化硫的厂, 烟囱事件,建筑物挡风影响风车问题 等就外部性讨论事件中甲乙双方的利 益问题,如何平衡解决甲乙双方的利 益争论的一系列延伸讨论。
产权的内涵
(1)它是人与物之间的归属关系,但其实质 是依附于物上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在资源无限供给或者零交易成本下,产 权是不起作用的; (3)产权表现为一权利束,它包括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一本文作者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他因“发现和澄清了交易费用和财产权对经济的制度结构和运行的意义”而荣获了199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科斯获奖的成果在于两篇论文,其中之一就是这篇《社会成本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讨论产权的法律界定的论文,是他的成名作、代表作,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经济思想,如外部侵害具有相互性,交易成本为证,出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
这篇文章构筑了以“科斯定理”为核心的产权理论分析框架。
《社会成本问题》共分为十个部分,文章一开始就提出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大都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即限制甚至是惩罚施害者。
而科斯对此提出质疑。
紧接着在第二部分科斯进一步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来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面对这类问题时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何制止和惩罚造成损害的一方,而不是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损害。
在文章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他说:“在这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都是最优化的。
这就是后人总结的科斯定理的起源。
第五部分科斯列举了四个案例分别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关于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间的冲突)“库克诉福布斯”案(关于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关于邻居间烟尘妨害问题)和“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关于地下室通风的问题),用此来说明继续阐述他的观点。
可以看出科斯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论证的。
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
在第六部分中科斯指出之前所有观点都存在一个前提: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交易成本的。
《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观点述评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关键词:外部性;交易成本;权利界定;资源配置主要内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外部侵害,并提出“市场交易成本”的概念,研究了权利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并对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的观点进行质疑与反驳。
科斯首先从工厂对居民的烟尘污染这一经典例子指出外部性侵害具有交互性,要避免对乙的损害就会使甲受到损害,所以,我们应该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衡量双方损害价值的大小,不能简单地评判谁赔偿谁。
接着科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他以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为例,分析了养牛者和农夫的行为。
得出的结论是:他们的具体做法要视成本而定,双方交易的结果是最终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是实际存在的,无论是通过市场、企业或政府哪一方来解决损害问题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科斯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体系运行和资源配置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时,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哪一种解决方式交易成本更小、总产值最大。
之后的部分则是对庇古《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批判,如损害即赔偿的研究方法显然没有比较交互双方价值的大小,也没有考虑到安排后的社会制度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损害。
科斯提倡研究方法要改变,即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应该考虑总的效果。
主要观点述评《社会成本问题》最主要的贡献在于提出了我们常说的“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初始权利如何配置,市场的自由交易都可使资源的到最佳配置。
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也就更加提醒了我们法律与制度的安排对于资源配置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改革的交易成本问题一直十分突出。
如何衡量改革的收益与成本,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路径,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在环境、公共建设等问题上,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也是一种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经济效率问题。
通过科斯的分析,我们可以为产权的安排、制度的选择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社会成本问题》 罗纳德.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罗纳德.科斯①一、有待分析的问题本文将分析商业企业行为对旁人带来不良影响的问题。
标准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的处理思路,即认为问题是在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有差异。
这些分析让大多经济学家得出以下三个结论:即要么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的损害负责赔偿;要么是根据工厂排烟尘的具体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可能也应包括那些烟尘排放会影响到别人的区域)。
依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引至的结果既非人们所需,甚至通常亦非人们所欲。
二、问题的相互性本质传统方法倾向于模糊了必须作选择的本质。
人们通常将以下两个问题视为同一:其一是A给B造成损失,其二需要决定的是:我们应如何限制A。
但这是不对的,我们分析的问题本质上具有相互性。
避免对B的损害必将会使A遭受损失。
真正必须决策的问题是:是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问题的关键在于避重就轻。
我在之前的文章②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医生有损,将只能让糖果制造商受伤害。
此案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某种生产方式以产品供给减少为代价,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是否值得。
另一例子可以看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问题。
倘若有些牛无论如何都会走失,那么只有以谷物供给的减少为代价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选择的本质简单明了:肉类抑或谷物?当然,除非知晓所得以及牺牲的代价各几何,不然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清楚。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举的河流污染例子③。
如果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需要抉择的问题不外乎是:鱼类损失的价值与以河流污染为代价的产品价值孰高孰低。
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和边际两个方面看此种问题。
三、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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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罗纳德.科斯①一、有待分析的问题本文将分析商业企业行为对旁人带来不良影响的问题。
标准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的处理思路,即认为问题是在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有差异。
这些分析让大多经济学家得出以下三个结论:即要么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的损害负责赔偿;要么是根据工厂排烟尘的具体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可能也应包括那些烟尘排放会影响到别人的区域)。
依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引至的结果既非人们所需,甚至通常亦非人们所欲。
二、问题的相互性本质传统方法倾向于模糊了必须作选择的本质。
人们通常将以下两个问题视为同一:其一是A给B造成损失,其二需要决定的是:我们应如何限制A。
但这是不对的,我们分析的问题本质上具有相互性。
避免对B的损害必将会使A遭受损失。
真正必须决策的问题是:是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问题的关键在于避重就轻。
我在之前的文章②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医生有损,将只能让糖果制造商受伤害。
此案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某种生产方式以产品供给减少为代价,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是否值得。
另一例子可以看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问题。
倘若有些牛无论如何都会走失,那么只有以谷物供给的减少为代价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选择的本质简单明了:肉类抑或谷物?当然,除非知晓所得以及牺牲的代价各几何,不然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清楚。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举的河流污染例子③。
如果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需要抉择的问题不外乎是:鱼类损失的价值与以河流污染为代价的产品价值孰高孰低。
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和边际两个方面看此种问题。
三、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
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赔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是平滑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体系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该问题的解决就是令人满意的。
走失的牛损坏毗邻土地生长的谷物一案,为我们当下讨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再好不过的例子了。
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各自经营。
再进一步假定在所有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谷物的总损失。
牛群规模扩大引至的边际损失几何则是另一个问题。
其将取决于牛是惯于相互尾随或是并排漫游,或者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牛是否变得越加烦躁不安,或者还有其它类似影响因素。
就眼下的目的而言,规定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造成的边际损失具体几何则是无关宏旨的。
①虽然本文讨论经济分析的一个技术性问题,但是其想法却源于我当下研究的广播的政治经济学。
目前这篇文章的观点在我先前分析无线电波段和电视频道分配的论文中已隐约提及(“联邦通讯委员会”(The FederaI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法经济学杂志》1959年2月号)。
然而,从该文的评论反馈看,似乎有必要更清楚地阐述该问题,而且表明分析的结论也并非只能适用于原始问题。
②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21,《法经济学杂志》1959年,26-27。
③G.J 斯蒂格勒(G.J. Stigler), 《价格理论》(The Theory of Price),l952年,pl05。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使用一个算术例子。
假定农夫的土地的年栅栏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牛群的牛数(头)谷物年损失(吨)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吨)1 1 12 3 23 6 34 10 4假定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责任。
如果他将牛群的牛从2头增加到3头,他须追加年成本3美元。
在确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将此3美元与其它成本一起纳入核算考虑。
也就是说,除非追加的牛肉产出(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其相应成本以及附带增加谷物的损失价值,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
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也只有在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方法才会被采用。
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养4头或更多的牛,假定没有其它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他愿支付这笔费用。
当栅栏围起来后,损害责任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到不得不加固并花费建造更大的栅栏,因为同一时间内可能会有更多的牛在“破坏”栅栏。
但是当然,对养牛者而言,像以上数字例子中当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加合算。
人们可能会想,若养牛者支付所有谷物损失,那末如果养牛者将要影响到邻近土地农夫将会增加种植量。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如果先前谷物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
因为在新的条件下,存在谷物损害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的谷物量将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破坏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
当然,如果放牛通常不可避免有谷物破坏,因此养牛业的成长将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
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
实际上,若要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
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遭破坏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剩下未坏的谷物销售所得不足以弥补耕种该块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即不在此块土地上开荒耕种将是有利可图。
一个算术例子就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
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收获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成本为10美元,净收益为2美元。
为简明起见,假设土地为农夫所有。
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
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11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
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包括2美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
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3美元。
农夫耕种土地的净收益仍是2美元。
如果农夫同意不耕种的损害赔偿不超过3美元,那末养牛者的境况就会得到改善。
而农夫只要赔偿费用超过2美元就会同意不耕种。
显然,农夫放弃耕作且双方都满意的讨价还价余地还是有的①。
然而,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①本文在论述中假定要么是种植谷物要么是完全放弃耕种。
但是,其实也无须如此(严格,译者)。
有些谷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土地的情况。
举例来说,若牛有相当固定的行走路线比如通向小溪或树荫地带。
在此情形下,沿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
若是如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农夫放弃耕种此狭长土地的交易将使双方均能获利。
然而,这可能引至其它的情况。
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进一步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地带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1l美元。
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荒芜,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
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10美元。
诚然,农夫会损失1美元,但养牛者则损失10美元。
很明显,这种情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愿看到这种结果。
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赔付其同意不耕种。
农夫获得的赔偿不可能高于用栅栏土地的成本,同样也不可能使赔偿金高到迫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
实际赔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
但是,由于赔付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块土地,同样其也不会随牛群规模变化而改变,因而如此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而仅仅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分配。
我认为,很清楚如果养牛者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定价制度平滑运行,在计算牛群规模的附加成本时则就须考虑别处产值的减少。
该成本将与牛肉生产的增加价值相权衡,给定养牛业完全竞争,那末养牛方面的资源配置将是最佳。
需要强调的是,通常案例情况中养牛者纳入成本核算的别处产值下降,很可能低于牛对谷物的损坏。
这是因为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能导致土地耕种不再延续。
任何情况下,如果牛对谷物的造成了损坏且养牛者也愿意支付赔偿费,且其金额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费用支出,那末上述结果(即,不再延续耕种,译者)总是可能实现。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该土地的费用支出应等于该土地上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其在次优使用状态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即农夫必须支付的要素费用)。
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则要素在别处使用带来的产出增加将超过纳入损害因素后该土地的总产出。
如此人们就将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释放到别处的生产中。
程序上仅要求养牛者赔偿谷物损坏但不涉及可能的耕种停止,终将导致养牛业中生产要素雇佣过少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却又过多。
但如果存在市场交易,则对谷物的损害超过土地租金的情况不会持久。
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耕种,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交付的租金(若农夫自己也正出租土地的话)租下土地,最终的结果都一样,都将会实现产出价值的最大化。
即使农夫被引诱种植谷物而其在市场上销售却又无利可图,这也纯粹是短期现象,而且可期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项停止种植的协定。
养牛者仍将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置并无任何长期影响。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现在,我转向分析此种情况,即虽然假定定价制度平滑运行(即无成本),但企业对造成的任何损坏都无须承担责任。
这些企业不必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赔付。
我旨将说明,这种情况下的资源配置结果与企业必须负损害赔付责任并无二致。
由于前例中已经证明了资源配置是最优的,因而无须再重复这部分的论述。
回到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
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将增加。
假设牛群内有3头牛(这也就是若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牛群的规模)。
如果养中者将牛减为2头,农夫最多可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最多可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可以是6美元。
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规模定为2头而非3头,那末他就可从农夫处得到3美元。
因而,逝去的物可能不易被牛损坏,当然这还是不如没有损害的情况下那样有利可图。
因此,如果新谷物能给农夫带来1美元而非2美元的收益,并且原规模牛群下对原谷物造成3美元损失而对新谷物只造成1美元的损失,那末对养牛者来说,支付任何低于2美元费用(因为这将使损害责任从3美元减少到1美元)促使农夫变换谷物品种,便是有利可图的;对农夫来说,如果其得到的金额超过1美元(因为改变谷物种植品种将引起收益减少),也同样是有利可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