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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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操作指南(整理版)

清产核资操作指南(整理版)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操作指南目录第一章清产核资基本规程 (4)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4)二、清产核资基本原则 (4)三、清产核资范围 (6)四、清产核资基准日 (7)五、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进度及职责 (7)六、清产核资的依据 (8)第二章清产核资具体操作指导 (9)一、现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0)二、银行存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1)三、其他货币资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4)四、短期投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5)五、应收票据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6)六、应收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8)七、其他应收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3)八、预付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6)九、存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7)十、待摊费用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2)十一、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3)十二、其他流动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4)十三、长期投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5)十四、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40)十五、固定资产清理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45)十六、在建工程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46)十七、工程物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48)十八、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50)十九、无形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51)二十、递延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52)二十一、其他长期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53)二十二、短期借款清理、清查 (55)二十三、应付账款清理、清查 (56)二十四、预收账款清理、清查 (57)二十五、应付工资清理、清查 (59)二十六、应付福利费清理、清查 (60)二十七、应交税金清理、清查 (61)二十八、其他应付款清理、清查 (62)二十九、预提费用清理、清查 (63)三十、长期借款清理、清查 (64)三十一、应付债券清理、清查 (65)三十二、长期应付款清理、清查 (66)三十三、其他负债项目清理、清查 (67)第三章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填报说明 (68)一、基础表范围 (68)二、基础表编制说明 (69)三、基础表式样(见附件,电子表格) (77)第四章清产核资中的特殊问题及解决方案 (78)第五章、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 (81)一、资产减值 (81)二、具体会计政策 (82)第六章、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应提供资料清单 (87)附件: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 (89)第一章清产核资基本规程一、清产核资的目的(一)全面摸清集团公司各类资产“家底”,如实暴露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旨在制定标准化的流程进行企业资产收回和资质审查,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综合利用,落实企业清产核资责任。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基本原则、裁定清产核资程序、操作步骤及职责划分。

首先,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要求,落实清产核资职责。

根据企业现状清产核资,制定相应的清产核资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清产核资。

其次,要完善清产核资工作流程,根据企业类别、清产核资原因等情况,制定具体化的清产核资流程,并做出详细的规定,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正常进行。

最后,要安排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清产核资工作,针对清产核资中存在的纠纷,及时向社会公开事实真相,保障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真实、公正、公平性。

通过以上规程,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可以更加有效、高效、合理地完成,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良好条件,在停业整顿时间短、营运欠佳的情况下复工复产,实现企业的综合发展和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案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案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案1.背景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正如面临市场竞争的其他企业一样,国有企业也需要进行清产核资,以便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提高其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其盈利能力。

本文旨在介绍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案。

2.清产核资的定义清产核资是对企业资产和负债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和归纳,以便确定资产负债表上每个项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该过程将揭示出那些不必要的、过时的或过量的资产和负债,以便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

国有企业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主要原因有:(1)财务管理不善。

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环境等因素,一些国有企业对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资产的有效利用程度不足,负债变动情况不清楚,财务状况不透明,难以进行有效决策。

(2)产业结构调整需要。

国家对某些行业进行了深入的调整,要求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加速清算不必要的或不适合的资产和负债,以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

(3)监管需要。

目前,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监管机制,进行促进企业发展和规范经营的清产核资工作。

(1)编制清产表。

编制清产表和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详细列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应收款项、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全面项目。

(2)进行资产实地调查。

详细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包括资产使用情况、价值、质量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资产档案库,为清产核资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3)分析资产。

根据资产清单,对每一项资产进行分析,确定哪些资产是必须保留的,哪些资产应清理,进而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产配置。

(4)分析负债。

对企业应付的各类账款和债务进行分析,包括是否存在逾期和损失风险的问题,是否涉及重要的合同和承诺等问题,并创造条件偿付。

(5)处置不必要的资产。

将不必要或荒废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转移,从而减少企业负担,优化企业财务状况。

(6)进行会计调整。

某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手册范本

某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手册范本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手册第一部分清产核资工作实施 (1)一、新准则转换 (1)二、信息登记、产权梳理、从业人员核对 (3)(一)集体企业信息登记 (3)(二)产权关系梳理 (4)(三)财务情况登记 (4)(四)从业人员状况核实 (4)(五)集体职工状况核实 (4)三、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 (4)(一)现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5)(二)银行存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6)(三)其他货币资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8)(四)交易性金融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9)(五)应收票据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0)(六)应收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1)(七)其他应收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6)(八)预付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7)(九)存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8)(十)待处理资产损溢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2)(十一)其他流动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3)(十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3)(十三)持有至到期投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4)(十四)长期股权投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6)(十五)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8)(十六)固定资产清理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2)(十七)在建工程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3)(十八)工程物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5)(十九)投资性房地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6)(二十)无形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8)(二十一)长期待摊费用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8)(二十二)其他非流动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9)(二十三)短期借款清理、清查 (39)(二十四)应付账款清理、清查 (40)(二十五)预收账款清理、清查 (41)(二十六)应付职工薪酬清理、清查 (42)(二十七)应交税费清理、清查 (43)(二十八)其他应付款清理、清查 (43)(二十九)长期借款清理、清查 (44)(三十)应付债券清理、清查 (45)(三十一)长期应付款清理、清查 (46)(三十二)其他负债项目清理、清查 (46)四、权属界定 (46)五、编制报表 (47)六、结果审计 (48)七、结果上报 (48)八、账务处理 (48)九、完善制度 (49)十、后续管理 (49)第二部分: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需各单位准备的资料 (50)第一部分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分以下步骤(1)新准则转换;(2)信息登记、产权梳理、从业人员核对;(3)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4)权属界定;(5)编制报表;(6)结果审计;(7)结果报备;(8)账务调整;(9)完善制度;(10)后续管理。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一、引言此文档旨在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的定义与目的1、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和核实的过程。

2、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保证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为企业提供正确的资产情况,为企业的管理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清产核资的主要程序1、筹备阶段- 制定清产核资方案:明确清产核资的时间、范围、目标和责任人。

- 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组织人员,明确职责;确定相关负责人。

2、准备阶段- 制定相关清产核资表格:包括固定资产表、存货表、应收账款表等,便于核对。

- 备案:将清产核资方案和相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关批准。

3、实施阶段- 资产清点:逐项清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资产。

- 核实与分析:分别核实和分析固定资产的准确性、存货的有无误差以及其他资产的真实性。

- 编制报告: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列明清产核资的目的、过程与结果,并提出建议。

4、审核阶段- 内部审核:由内部审计部门对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内部审核,核实报告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 外部审计:外部审计机构对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五、附件1、清产核资表格:包括固定资产表、存货表、应收账款表等。

2、清产核资方案备案文件。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有企业: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国家出资或者控股的企业。

2、资产清点: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和登记。

3、固定资产: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并且具有自主使用价值的物品。

4、存货:指企业持有的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作为购售目的的物品。

5、应收账款: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借款等的款项。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日益增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也日趋被重视。

清产核资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流程,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债务、和收入进行全面、准确的清算和确认,最终实现企业的清算和消灭,从而实现企业的清产和核资目的。

为了更好地完善国有企业清算和核资工作,保障企业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企业,其中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合伙企业和国有与集体合作企业等。

三、清产核资的目的一是把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结算清楚,核实财产负债状况;二是调整企业架构,进行企业资产重组。

四、清产核资的内容1、对企业财产的清算: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的确认、估价和清算,债权、债务和其他权利义务的确认和登记,以及财务报表的报送。

2、对企业尽职调查:进行企业架构调整、企业经营情况审核、企业财务状况核查和企业负债违约情况追究等尽职调查。

3、对企业财产的处置:包括企业的拆分、合并、重组、出售、拍卖、证券发行等处置方法。

4、对企业清算和消灭工作安排:把清算安排和其他消灭工作安排纳入企业的计划之中,确保清算消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清产核资的程序1、制定清产核资方案:发起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清产核资方案,然后把方案报告提交到有关部门审批。

2、召集清产核资会议:召集清产核资会议,由会议组织参与清产核资会议,听取相关报告,审议企业财产负债情况,有关人员对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修改意见,会议组织人员把经审议的清产核资方案和意见报告收集整理,报告有关部门审批。

3、实施清产核资:按照清产核资方案的要求,发起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和相关单位和机构需要负责操作和落实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即对财产、债务以及财务报表进行清算核实,并对财务负债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实现企业的清算和消灭。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一、清产核资的概念及作用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前期会计记录等进行审查,共同核实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负债状况,以便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现状。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拟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计划,控制资产的负债风险,确保企业健康、稳健的运营。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原则1.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会计准则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清晰的原则,确保核算数据的可靠性;2. 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信息资源,核实各项收入、费用等各项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3. 严格把关资产清单和负债清单的编制,完整的收集、汇总和登记所有资产和负债,确保资产评估的全面;4. 公正,公平的审查企业现有的利润和税收,确保核算结果公正、准确;5. 以上原则都是以科学、合理、认真、周密的态度来贯彻执行的。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法1. 手工清理法:采用手工逐一记录存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数量及账面价值,并逐一盘点,并在核实完成之后进行清理,实现数据的精准性和完整性;2. 现金流量表法:采用企业现金流量表,查清现金流的各项进出口情况,了解企业现有的现金运转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3. 财务报表分析法:深入理解财务报表的各项内容,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损益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从而进一步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4. 采集交叉核查法:以常规清产核资的核算数据信息入手,并在现场进行实地察访、交叉比对,将获得的各种信息建立起来,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参考的报告数据。

四、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流程1. 执行前的准备:明确清产核资的目的、原则和程序,确定核算的范围及要素,确定参与核算的人员及责任;2. 现场核算:将模拟情境转化为现场实践,并将数据采集与现场记录作进一步核对,对现场核算实行全过程记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操作规范;3. 合法审查:对核算结果进行落实并审查,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完整、准确;4. 编写清产核算报告:对核算结果进行整理、分类、梳理,并撰写清算报告和财务报表;5. 汇报、制定措施:将核算结果及清产核算报告与参与者进行讨论,提出管理建议和调整措施;五、清产核算结果的处理1. 资产负债表:根据资产负债表的结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从而为企业经营决策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2.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了解企业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3. 资产收回申请:对企业不必要的资产进行处置申请,实现资产收回;4. 确定企业的信用风险:根据企业负债的状况,确定该企业的信用风险,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5. 制定经营计划和决策,使企业能快速、有效地恢复发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成为实现经济增长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

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对于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对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程目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目标是规范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流程,确保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规程内容3.1 清产核资的定义和目的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的实物资产和财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计量和核算的工作。

其目的是在进行市场化改革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全面了解国有企业的资产状况,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3.2 清产核资流程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制定清产核资计划:国有企业应当制定清产核资计划,明确清产核资的目标、范围、时间进度、责任部门和人员。

2.资产清查:国有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包括房地产、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

3.资产计量和核算:根据清查结果,对实物资产进行计量,确定其价值。

同时,对财务资产进行核算,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

4.资产整理和评估:对清查和计量核算的资产进行整理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编制清产核资报告: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编制清产核资报告,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方参考。

3.3 清产核资人员的要求参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较高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核算知识;•具备实际的清查、计量和核算经验;•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具备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3.4 清产核资工具和技术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工具进行,如使用资产管理软件、财务软件等进行资产清查、计量和核算工作,并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对核算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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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日) (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治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治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峻失真、账实严峻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难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阻碍,造成严峻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峻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准:(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差不多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要紧固定资产和流淌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往常清产核资中差不多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差不多进行资产评估的,能够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七)企业依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托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能够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讲明清产核资的缘故、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本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指定内设的财务治理机构、资产治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要紧包括下列内容:(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要紧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差不多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五)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治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方法;(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四)指导地点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点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方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依照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完全、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治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治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打算,强化内部财务操纵,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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