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管理办法(试运行)-1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10826141709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10826141709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
1.3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活动。
1.4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和信誉,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10826141709二、工程总承包的范围与方式2.1 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包括:(1)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服务;(2)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3)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施工一体化;(4)其他依法可以实施总承包的工程项目。
(1)直接承包:发包方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3)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与义务(1)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交付;(3)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效益;(4)负责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2)对分包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3)及时向发包方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积极配合发包方进行工程验收;(4)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工程总承包的监管与处罚4.1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管,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1)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总承包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EPC总承包项目试运行与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EPC总承包项目试运行与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运行与竣工验收是总承包项目实施目标的检验阶段,是项目转入投产使用阶段的必备程序。
1.1工程总承包项目试运行1.1.1工程总承包项目试运行概述试运行始于机械竣工,包括预试运行和投料试运行两个阶段。
为了缩短试运行周期,试运行工作可以在部分单元或系统的试运行准备工作完成,且已经达到机械竣工标准后立即开始。
其中,机械竣工是EPC总承包商向业主转移项目管理权的交接点。
此外,在签订机械竣工证书前,业主和EPC 总承包商可就部分先行试运行的工程进行交接,即进行中间交接,其目的是为了解决EPC总承包商尚未将工程整体移交之前业主有权对部分工程进行试运行的问题。
并不解除EPC 总承包商的质量责任,遗留的施工问题仍由EPC总承包商负责。
在工程中间交接前EPC总承包商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单机试车。
总承包项目试运行服务的范围和深度由业主决定,并在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中载明,一般包括编制试运行计划、协助业主编制试运行方案、试运行培训、试运行准备、试运行过程指导和服务等。
试运行工作由业主组织、指挥,由EPC 总承包商进行指导,试运行资源由业主提供,同时,为了组织好试运行工作,业主、专利商、EPC总承包商、供应商应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工,并进行密切协调配合。
1.1.2试运行部的岗位设置与职责范围项目试运行部的岗位设置如图1.1所示。
(1)项目试运行经理项目试运行经理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项目试运行的指导服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和任务如下:>编制项目试运行计划,明确试运行指导服务内容、工作原则和程序等.>组织试运行服务人员参加项目设计方案的研究,对设计中有关试运行操作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根据项目的工艺技术情况向业主建议试运行的委托形式,例如是否聘请试运行队等。
>协助业主编制试运行方案,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操作手册。
>根据合同要求组织培训服务,提出培训计划,推荐和联系培训单位,协助业主组织培训。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试行稿)

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试行稿)1、总则1.1为促进公司五大转型升级,提升建设产业集团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水平,规范产业集团各职能中心、子分公司、项目部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控股集团软投资项目下建设产业集团承担的以项目产值换资源的建设项目的管理。
1.3本规定力求与国内国际先进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接轨,同时根据建设单位和集团的要求,在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中可采用部分或全部承包的方式进行管理。
2、工程总承包管理2.1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内容2.1.1工程总承包的管理包含项目部的管理活动和集团各职能中心、各专业公司参与的项目管理活动。
2.1.2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范围以控股集团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规定为基础,最终由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变更程序提出并经批准的变更范围,也应列入项目管理的范围。
2.2各阶段管理的内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程序应涵盖整个项目的建设全生命周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维保)。
各阶段管理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规定:2.2.1项目启动阶段由建设产业集团总裁牵头,子分公司经理为责任人,召开项目启动会,同时任命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状。
相关的专业公司项目经理由各专业公司任命。
2.2.2项目部组建阶段产业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根据组织架构负责管理人员的配备。
专业公司管理人员由专业公司按照总包要求的时间配备到位。
2.2.3设计管理阶段(1)总包项目经理根据施工合同编制项目(深化)设计推进计划,设计事业部根据此计划负责落实推进,各专业公司全力配合。
(2)设计任务由业主负责的项目,由总包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各专业公司负责与业主、设计院的沟通协调。
(3)工程设计招标由土建分公司市场经营管理中心按公司相关制度和流程执行。
2.2.4招投标管理阶段总包项目经理牵头负责编制项目联合招标计划,子分公司市场经营管理中心按照计划负责落实推进,各专业公司经营科全力配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包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总包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总包设计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的所有工程总包设计工作,适用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工程总包设计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同时提高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作效率,实现工程目标。
第四条工程总包设计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安全可靠、公序良俗。
第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包设计管理制度宣传教育,确保全员理解并认同本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的遵守情况将作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工程总包设计管理职责第七条设计单位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工程总包设计方案及相关设计文件,保证设计质量和效率;(二)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保设计需求能够充分表达;(三)配合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文件的交底和实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一)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标准;(二)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问题;(三)配合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的交底和修改;(四)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环境保护,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一)监督并协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开展工程总包设计工作;(二)评估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修改意见;(三)监督实施设计文件,确保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四)随时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设计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条相关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一)配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工程总包设计工作;(二)协助解决设计、施工、监理中出现的问题;(三)监督各个单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章工程总包设计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工程总包设计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设计准备、设计编制、设计审核、设计交底、设计修改等环节。
住建部 : 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住建部: 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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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管理办法(试运行)
1.基本管理
1.1基本要求
1)项目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应符XXX号文和合同规定。
项目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满足要求,将对总包单位进行1000元罚款。
2)项目经理、总工和安全总监应经项目公司考察认可。
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具备三年以上市政类施工管理经验。
若检查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300元罚款。
2.计划管理
总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公司制定的一、二级节点计划。
编制
年、月、周计划向项目公司书面汇报,接受项目公司调度和考核。
2.1工程计划编制
项目中标30 天内编写总施工进度计划,通过公司内部评审后报监理单位审批。
若总包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并完成进度计划的审批,项目公司将对其进行500元罚款。
2.2年度计划
根据工程实际实施进度,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确认。
若总包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并完成进度计划的审批,项目公司将对其进行300元罚款。
2.3工程计划动态管理
1)按照项目施工月度计划,重点关注关键线路施工节点检查工程进展情况。
当施工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滞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整。
若项目公司检查实际进度与计划偏差过大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将对总包单位进行300元罚款。
2)协调整个建设项目中各(总包、分包单位及甲分包单位)单位之间的进度搭接,在时间、空间交叉上进行协调。
设置关键节点作为重点考核节点,以保证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未按节点目标完成的关键工作,每处进行300元罚款。
3.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3.1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
3.2质量管理
3.2.1质量预控
1)总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工程质量在各个环节受控。
总包单位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将对其进行500元罚款。
2)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流程逐级审核批准。
按照规范或国家、省、市要求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方案,必须进行相关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每个进行300元罚款,应组织专家论证的方案未组织的将进行500元罚款。
3)坚持“方案先行,样板引路”的制度。
样板实施前必须有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的书面技术交底方案,并书面交底。
样板施工完成后,经项目管理部、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三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样板实施前未上报技术方案并经过审批的,对总包单位进行300元罚款,未经过样板验收就展开施工的,将对总包单位进行500元罚款。
4)施工过程程序应遵循国家、地方、行业规范规程、《总包施工合同》以及项目管理部各项规定。
5)施工技术资料必须与现场实施进度同步,并满足XXX城市档案馆及项目公司归档要求。
若检查施工资料与现场实施对比相对滞后资料中数据与施工不符,项目公司将对总包单位进行没处1000元罚款。
6)总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控制,确定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保证措施、关键部位质量的跟踪控制、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等。
总包单位未制定以上措施及制度的,将对其进行500元罚款。
7)严格材料控制,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材料都必须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对建筑材料要严把“四关”,即采购关、运输保管关、检测关和使用关。
若检查中发现有原材料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责令总包单位返工处理,并进行1000元罚款。
8)材料设备进场后总包单位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办理材料进场验收手续。
若材料设备进场未进行报验便投入使用的,每次对总包单位进行500元罚款。
3.3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
1)总包单位质量工程师在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2)总包单位质量工程师应加强过程控制及自检程序,对不合格项责令有关分包方限期整改,经总包单位质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再向监理及甲方报验。
若检查中发现有质量缺陷,将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质量缺陷较严重的,责令返工处理,并对总包单位进行每处1000元罚款。
3)做好工序交接时成品保护及最终建筑产品交付前的成品保护管理工作。
产品交付前总包单位未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的,将对其进行300元每处的罚款。
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规定、地方法规和项目公司管理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总包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分别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2)总包单位出具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总包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总包单位未出具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的对其进行2000元罚款。
5.绿色施工及环境管理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由于建设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和扰民,保障建设工地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详见《绿色施工及环境管理制度》。
6.月度考核制度
项目管理部对总包单位、甲方分包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项目主要分为:管理配合、工期进度、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绿色施工及环境管理,各自考核比重分别为20%、30%、20%、20%、10%。
由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考核。
每月25号为月度考核日,每季度末25号为季度考核日。
(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
6.1总包单位考核
依照项目管理部考核规定,每月25日对总包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详见《施工单位月度考核表》。
6.2甲方分包单位考核
依照项目管理部考核规定,每月25日对甲方分包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详见《施工单位月度考核表》。
6.3考核结果评定
依照《监理单位工作月度考核表》、《工作月度考核表》的最
终评定分数,确定下月付款比例。
7.季度评价制度
7.1评价原则
每季度末月25日项目公司项目管理部对合作方,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设计、勘察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表现进行客观的评价。
项目公司所有部门共同对评价进行意见会
签。
7.2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得分区间分别100—90 分,85—89 分,75—84 分以及 75 分以下。
相应分数对应的当月付款比例为100%,90%,80%,0%。
7.3评价通报会议
评价结束后,项目管理部经理牵头,召开评价通报会,会上将项目管理部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公司公章的书面评价结果交各单位负责人签收。
7.4 总包单位评价管理
(1)评价原则
每季度末月25日项目管理部对总包单位的服务、过程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给总包单位。
详见《总包单位季度评价表》。
(2)处罚原则
当评价结果连续两个季度为一般,或出现一次评价结果为差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总包单位无条件更换项目经理;当连续三个季度评价结果为一般,或当连续两个季度评价结果为差时,扣除合同额的10%;若评价结果持续无改善,每次扣除合同总额的10%。
施工单位月度考核表
施工单位工作月度考核表
工程副总签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收:
总包单位季度评价表
总包单位季度评价表
项目管理部经理签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