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征求《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征求《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征求《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人职〔2017〕83号)、《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要求,为推进全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制定,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贵单位征求意见。
1.登录电子邮箱***************(密码kjt8834613)下载《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2.请于2020年4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科技厅人事处,电子版发至***************,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同意。
联系人:崔海星电话:0931-******* 8833100(传真)附件:征求意见单位甘肃省科技厅2020年4月3日附件:征求意见单位一、省直部门(4家)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政府国资委二、市州科技局三、高校(10家)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天水师范学院、河西学院、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四、科研院所(9家)敦煌研究院、甘肃省农科院、甘肃省科学院、甘肃省治沙研究所、甘肃省水产科学研究所、甘肃电器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商业科技研究所、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兰州分离科学研究所(民营科研机构)五、医疗机构(3家)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企业(15家)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海林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百源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农民工职称评定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甘人社发〔2010〕77号各市州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人事处,甘肃矿区人事局,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做好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做好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试行)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已经成为城镇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一部分人员已进入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越来越大的贡献。
积极开展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使广大农民工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就做好我省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把农民工纳入全省职称评定的范围。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打破身份和户籍限制,把农民工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样对待,从制度层面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农民工纳入职称评定的范围。
要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农民工职称评价机制,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农民工职称管理制度,切实为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农民工职业发展开辟广阔的通道。
各级职称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参与职称评定工作的积极性,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热情服务,努力把农民工职称评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的渠道。
本着“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凡与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把农民工职称评定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评审的程序,积极开展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
对于进城务工前已经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的农民工,在现有岗位上从事相近专业的,原有的工作业绩和成果可视作晋升新岗位职称的业绩条件;转行从事其它专业的,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定(考试)取得职称。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甘人社通〔2018〕267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26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人社厅2018年7月10日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7月12日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评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实行特殊人才特殊评价旨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开辟人才评价“绿色通道”,打破常规、简化手续,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让作出重大贡献人才直接晋升职称,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时晋升职称,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助推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
二、评价范围(一)特殊人才范围。
1. 省内特殊人才。
(1)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主要指在全省范围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甘肃省职称评审条件

甘肃省职称评审条件一、申报条件申报甘肃省职称评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定居甘肃省并取得固定住所;2.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学历和工作经验;4.申报的职称与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相符合;二、职称分类甘肃省职称评审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初级职称:包括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等职称;2.中级职称:包括工程师、经济师等职称;3.高级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等职称;三、评审标准职称评审以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主要评价指标。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素质:包括道德品质、学术水平和综合能力等;2.业务水平:包括专业技能、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等;3.师德师风:对教师等从业人员,还要考核其师德师风和师资培养等方面;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可通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获取。
四、申报流程申报职称评审的流程如下:1.填写申报表格:申报人需填写申报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材料:甘肃省职称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考试或面试:根据申报职称的不同,申报人需参加相应的考试或面试;4.综合评审:根据申报材料和考试或面试成绩,综合评判申报人的评审结果;5.发布结果: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向申报人予以公示;6.颁发证书:评审合格的申报人将获得相应职称的证书。
五、注意事项在申报职称评审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报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2.申报人需准备充足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3.申报人应当遵守职称评审的纪律和要求,不得有作弊行为;4.申报人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申报进展和结果。
六、职称评审周期甘肃省职称评审周期较长,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初步审核:大约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2.考试或面试:根据评审职称的不同,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一般为数天到数周;3.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的时间较长,一般为1个月左右;4.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大约为1个月;5.颁发证书:颁发证书的时间大约需要2个月左右。
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3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经济发展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甘肃矿区人社局,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为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中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8月21日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程系列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系列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包括冶金有色、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广电技术、电子电器及煤炭生产等专业。
交通、建设、农口、水利、地勘测绘采矿土地、生态环境、快递、食药和高校教师工程等专业,按其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可单独组建评价组评价。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工程系列做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各层级均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八至十级。
第四条本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评审职称甘肃标准

评审职称甘肃标准
一、职称定义及分类职称是评定个人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在甘肃省内,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不同的职称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
二、基本条件申报职称的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相应的学历要求,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等学历,或相应专业领域的学历。
2. 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定年限,具体年限视岗位需求而定。
3. 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三、具体评审标准根据不同职称等级,评审标准有所不同,但大致如下: 1. 初级职称: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能够完成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 中级职称: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团队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
3. 高级职称: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具有较高的影响力,能够在行业内起到引领作用。
四、论文著作要求申报职称的人员需提供一定数量的论文、著作等成果,以证明个人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1. 论文数量:初级职称需发表一篇论文;中级职称需发表两篇以上论文;高级职称需发表三篇以上论文。
2. 论文质量:论文需符合学术规范,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五、其他注意事项1. 申报人员需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2.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将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如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将不予通过。
3. 评审结果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以上是甘肃省职称评审标准的大致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职称等级和行业有所不同。
农村实用人才等级评定标准

XX区农村实用人才等级评定标准为贯彻落实市委有关农村实用人才工作意见精神,构筑系统化、规范化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使用、服务体系。
按照XX市关于农村实用人才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评定标准:一、评定原则农村实用人才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效益、注重实绩、注重贡献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产业特色的原则;将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将科技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对其进行初、中、高级农村实用人才等级评定。
二、评定范围参加农村实用人才评定的人员,要热爱祖国,热爱农村,遵守法律,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为我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
三、评定标准农村实用人才分为技术类、管理类、营销(流通)类、生产类和社会(文化)类五大类,评定分初、中、高三个层次,初级每年评定一次,中高级每两年评定一次(详见附表)。
(一)技术类:主要包括技术应用(推广)型人才和技术专长型人才,这类人员能够解决新产品的示范、推广或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因地制宜地提高先进技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带动当地农民通过应用新技术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生产类:主要为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大户和乡村旅游大户。
(三)营销(流通)类:主要包括从事农产品加工营销、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等,这类人员是搞活农村,活跃市场,连接农村与城市、生产与市场的重要力量。
(四)管理类:主要是指有较高素质和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村级干部、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营管理者等,这类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能够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能够带领群众学习推广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引导群众从事有特色的主导产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或有市场前景的非农产业活动,使得本地区农民的年均收入逐年递增,带领本地区走向文明富裕。
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

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甘职改办[1998]7号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为了在职称评审中较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业绩水平,保证评审质量,促进我省专业技术队伍素质的提高,现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职称评定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要求及学术刊物级别的认定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职称评定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要求(一)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聘任副高级职务以来,须有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二)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聘任中级职务以来,须有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三)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暂不统一要求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但必须提交1篇本人撰写、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技术报告或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总结。
应鼓励他们钻研专业理论,撰写学术论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正式发表论文者优先晋升中级职务。
正式发表或在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的人员,不再提交技术报告或经验总结。
学术技术性较强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有正式发表的论文。
(四)已制定并正式下发执行本专业量化评审条件的中小学教师、艺术等系列,报评高级职务人员的论文要求按本专业量化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五)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教材,可视为已达到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
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可视为已达到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
(六)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公开发表论文的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用在本部门、单位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有关学术技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代替公开发表的论文,并附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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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迅速成长,逐步建立一支高效实用的农民技术队伍,加快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种植、养殖、林果、园艺、农业机械、农村能源、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经营管理等行业,身份为农民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第三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四个等级。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四条参加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科教兴农,发展我省农村经济服务。
第五条各级职称评定条件
评定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以工作业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水平和农业技术工作资历,不受论文、外语和计算机等限制。
一、农民技术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农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学历者;或者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单位或农业广播学校、大中专院校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在生产中从事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能解决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且家庭人均年纯收入超过本县(区、市)水平30%者。
3、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开展过现场技术示范、培训或经验介绍者。
4、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直以上部门表彰者。
5、在县级以上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者。
二、农民助理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助理技师。
1、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者。
2、农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者。
3、农业中专或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者。
4、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单位或农业广播学校、大中专院校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
5、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州直部门表彰者,或获得县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
6、在县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地市级以上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7、能指挥生产、带头科技致富的村、社干部,科技专业大户。
三、农民技师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师。
1、农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农业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表彰者;或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州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
3、本人的产品被推选参加市州级展览会的。
4、本人被委派、聘请,为本县农民做过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
5、在市州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省级农业刊物上发表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不到4年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没有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资格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3项,可直接破格晋升。
其中2、3中的业绩可累计计算。
四、农民高级技师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5年,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20年,且取得农民技师职称后从事农
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评定为农民高级技师。
1、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者,如劳动模范、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农产品经销大户、致富能手、中华农业科教农户奖等;或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或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州直部门表彰4次(个)者。
2、本人的产品被推选参加省部级博览、展览会的。
3、本人被委派、聘请,为外县、市、省农民做过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4、在省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国家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学历、年限、台阶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其中二项不符合要求的,达到上述4条中的3项,可破格晋升;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4项,可不受台阶、学历、年限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
其中1、2、3中的业绩可累计计算。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全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工作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由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农牧厅劳动人事处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各市、县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县农牧(农业、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七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设置。
各级评委会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省级评委会负责全省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定;市(州)评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民技师的评定,县(市、区)评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的评定。
评委会一般由13人以上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应不少于2/3,要有1至2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还可吸收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委会内设专业考评小组。
评委会任期为3年。
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职称评定文件,熟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会议内部情况。
不得以权谋私,打击报复。
第九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2/3,评委会的评审应在专业组评议的基础上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以下程序:
1、申请。
由农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表》和《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情况简表》,并附能反映本人学历、水平、业绩的有关证件和材料。
2、推荐。
村委会将申报材料按行业类别汇总报送乡、镇农口各站,经乡镇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将材料报送县(市、区)评委会所在单位。
3、审核评审。
评审对象的材料应先经县(市、区)人事、农牧部门联审后,再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4、发文通知。
获得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者,由县(市、区)人事局、农牧(农业、畜牧)局联合发文通知; 农民技师由市(州)人事局、农牧(农业、畜牧)局联合发文通知;农民高级技师由省人事厅、省农牧厅联合发文通知。
第十一条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者,颁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
第十二条农民高级技师、农民技师由县(市、区)农业部门管理;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由乡、镇相应行业各站管理。
对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人员要逐人建立登记卡和技术档案,并列入县以上人才库中。
第十三条省、地、县、乡各级相关组织要加强上下联系,互通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对于在评定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
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对自行制定办法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努力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及时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尽可能地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定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可优先被介绍到外地传授技术; 可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良种、农药、农机具设备及试验示范项目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我省原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