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迅速成长,逐步建立一支高效实用的农民技术队伍,加快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种植、养殖、林果、园艺、农业机械、农村能源、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经营管理等行业,身份为农民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第三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四个等级。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四条参加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科教兴农,发展我省农村经济服务。

第五条各级职称评定条件

评定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以工作业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水平和农业技术工作资历,不受论文、外语和计算机等限制。

一、农民技术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农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学历者;或者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单位或农业广播学校、大中专院校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在生产中从事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能解决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且家庭人均年纯收入超过本县(区、市)水平30%者。

3、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开展过现场技术示范、培训或经验介绍者。

4、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直以上部门表彰者。

5、在县级以上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者。

二、农民助理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助理技师。

1、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者。

2、农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者。

3、农业中专或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者。

4、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单位或农业广播学校、大中专院校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

5、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州直部门表彰者,或获得县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

6、在县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地市级以上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7、能指挥生产、带头科技致富的村、社干部,科技专业大户。

三、农民技师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师。

1、农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农业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表彰者;或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州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

3、本人的产品被推选参加市州级展览会的。

4、本人被委派、聘请,为本县农民做过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

5、在市州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省级农业刊物上发表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不到4年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没有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资格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3项,可直接破格晋升。

其中2、3中的业绩可累计计算。

四、农民高级技师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5年,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20年,且取得农民技师职称后从事农

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评定为农民高级技师。

1、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者,如劳动模范、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农产品经销大户、致富能手、中华农业科教农户奖等;或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或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州直部门表彰4次(个)者。

2、本人的产品被推选参加省部级博览、展览会的。

3、本人被委派、聘请,为外县、市、省农民做过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4、在省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国家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学历、年限、台阶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其中二项不符合要求的,达到上述4条中的3项,可破格晋升;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4项,可不受台阶、学历、年限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

其中1、2、3中的业绩可累计计算。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全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工作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由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农牧厅劳动人事处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各市、县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县农牧(农业、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七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设置。各级评委会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省级评委会负责全省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定;市(州)评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民技师的评定,县(市、区)评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的评定。评委会一般由13人以上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应不少于2/3,要有1至2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还可吸收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委会内设专业考评小组。评委会任期为3年。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职称评定文件,熟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会议内部情况。不得以权谋私,打击报复。

第九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2/3,评委会的评审应在专业组评议的基础上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以下程序:

1、申请。由农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表》和《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情况简表》,并附能反映本人学历、水平、业绩的有关证件和材料。

2、推荐。村委会将申报材料按行业类别汇总报送乡、镇农口各站,经乡镇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将材料报送县(市、区)评委会所在单位。

3、审核评审。评审对象的材料应先经县(市、区)人事、农牧部门联审后,再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4、发文通知。获得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者,由县(市、区)人事局、农牧(农业、畜牧)局联合发文通知; 农民技师由市(州)人事局、农牧(农业、畜牧)局联合发文通知;农民高级技师由省人事厅、省农牧厅联合发文通知。

第十一条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者,颁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

第十二条农民高级技师、农民技师由县(市、区)农业部门管理;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由乡、镇相应行业各站管理。对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人员要逐人建立登记卡和技术档案,并列入县以上人才库中。

第十三条省、地、县、乡各级相关组织要加强上下联系,互通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健康发展。第十四条对于在评定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

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自行制定办法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努力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及时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尽可能地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定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可优先被介绍到外地传授技术; 可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良种、农药、农机具设备及试验示范项目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我省原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节能管理办法

附件 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的节约能源管理,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全面计划、全面预算、全面风险、全面责任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能耗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和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挂钩。 第三条规划、燃料、基建、生产、科技、监审、财务等部门共同参与,从规划、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各环节入手,关口前移。通过完善管理、加强维护、优化运行、科技创新,加快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建设,实现本质节约和清洁生产。 第四条公司节能管理实行内部审计和效能监察机制,确保国家、行业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及公司相关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公司节能管理实行“达标创优”管理体系,即以设计值为基础,以先进值为标杆,确定各项节能指标的目标值。通过设备攻关治理、运行优化,实现企业100%达标;通过技术进步、管理提升打造能耗先进火电企业,推进能耗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六条实行公司、基层企业的节能管理体系,各级必须设置专职节能管理岗位。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节能管理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各级责任主体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一)公司设立节能领导小组,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任节能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部是节能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并设置节能管理工作岗位。 (二)基层企业总经理(或厂长)任节能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并设置专职节能工程师岗位,鼓励基层设置专职节能副总师。 第九条公司节能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节能管理的工作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特点的节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二)分解、落实集团下达的各项能耗指标,审核基层企业年度节能项目、跟踪落实,评价项目实施效果并进行考核。 (三)制定分公司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写年度节能分析报告。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31日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2014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能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生产经营、产品使用、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能源。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 第四条开发利用与节约农村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与村镇基础设施、畜禽规模养殖、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相结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能源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省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村能源建设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能源法律、法规; (二)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甘肃省骨干教师评定要求

附件1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评选工作的我省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在岗在编的专任教师,已评为特级教师者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条成立“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具体承担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条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差额评选。

第五条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届。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参加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3.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4.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学历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学历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具有中学(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及相应层次的教师任职资格;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要求。 5.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已取得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6.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

领军人才合同书

领军人才合同书 篇一:甘肃省领军人才工作任务合同书 编号:密级: 甘肃省领军人才工作任务合同书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属性:学科领域: 委托方(甲方)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人(乙方): 责任单位(丙方):用人单位 起止年限: XX年1月至XX年12月 甘肃省领军人才工作任务合同书 任务委托单位(甲方):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甲方代表人: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庞波 邮政编码:730000 电话:传真:甲方联系人:电子邮件: 工作任务责任人(乙方):(自然人填写) 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住址: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手机:责任单位(丙方): 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用人单位负责人: 用人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手机: 甘肃省领军人才工作任务合同书 总则 我省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工作,旨在加强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各类人才以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和带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建设若干个以高层次领军人才为核心,以重点优势产业学科为平台的创新创业团队,使之成为甘肃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领军团队,努力形成人才支撑发展、发展孕育人才的良性循环机制。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和督查,全面落实领军人才的各项待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和机制,切实做好对领军人才的考核、管理、使用和服务工作,推动领军人才工作健康进行。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情况,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并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的行为。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节能审查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市州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节能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八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2年8月1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每年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

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 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水土流失潜在危害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2011

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中医专家,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当地名中医评选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甘肃省名中医每3至5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在本省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可申报甘肃省名中医。 第五条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医药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医术和崇高的敬业精神; 2.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及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须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或具有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须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4.近5年内,无医疗事故发生;主要在门诊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每次门诊接诊病人不少于30人次,全年门诊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主要在医院住院部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每周指导下级医生查房不少于2次,分管床位数不少于10张,年均出院人次不少于200人次。

第六条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备选条件: 1.主编有1部50万字以上的中医专业书籍;或任副主编出版2部中医专著;或主编过全国中医药教材;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有新观点的学术论文; 2.以第一项目人主持完成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地厅级项目2项; 3.以第一完成人取得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二等奖以上1项三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4.具备培养和指导研究生或省级以上学术继承人资格,已培养出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或省级以上学术继承人2名以上; 5.被确定为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或被确定为甘肃省领军人才、省“333”科技人才、省“555”创新人才;或被确定为省卫生厅领军人才;或被评选为市级名中医; 6.担任全国中医药类学(协)会某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或担任省级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或担任省级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某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市级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秘书长以上职务。 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备选条件至少应满足3项。 第三章推荐和评选 第七条推荐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名中医推荐表; 2.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医临床工作年限证明、工作量统计、单行材料;

2020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总结

2020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总结为全面提升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提高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和路网服务功能,服务全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公路管理所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和县交通部门的指点下,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唆使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统1领导、分级责任,较好地完成了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现将2020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总结以下: 1、工作基本情况 全镇12个行政村1个社区92个村名小组,共有硬化路83.2千米,未硬化交通优先通达道路200.32千米。 抓阵地,投入资金,突出有力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交公路发〔2017〕39号)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进1步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增进农村公路可延续健康发展,结合我镇实际,镇党委、镇政府积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计划,对全镇农村公路因“7.9”、“8.15”、“9.5”强降雨酿成的道路坍塌、损毁等路段20千米进行了维修,同时在隐患易发路段组织大众进行了应急演练,加强安全防范,有效推动了村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展开农村公路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保障,确保能够管。 抓机构,配备人员,突出有人管。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构成了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身抓,抓总责的工作机制。同时镇上成立了以分管副镇长任组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由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负责具体抓,各村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监督并及时报告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明确1名村干部作为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协管员,并配备了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系

员。全镇上下构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管理网络,做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人管、政策法规有人讲、事故隐得了人查、整改措施有人抓。2020年,全镇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12份,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驶合同2000余份。 抓培训,提升素质,突出管的细。为提高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突发应急处置等课题,镇上采取以会代训对镇村相干人员进行培训,进1步增强依法处置道路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业务素养。截至目前,共培训2期38人,在县交通管理部门的指点下,分类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台账、农村公路巡查台账和农村公路劝导台账,对辖区范围内的3轮车、摩托车、汽车和车主信息都进行了登记备案,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基本路况进1步摸底,对辖区隐患路段进行了排查和标识,进1步完善了农村公路管理所基础资料。 抓宣扬,多措并举,突出管的稳。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多种渠道深入村、组、学校配合相干部门讲授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联合交管站、司法所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村民赶集向大众散发宣扬资料;镇教管中心开设了交通安全课,约请交警向全镇师生培训了交通安全知识,将交通法制教育辐射到每个家庭。各村交管室、劝导室利用“大喇叭”和村民举行“红白喜事”的机会,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宣扬。 抓落实,完善制度,突出管规范。为确保农村公路安全能够管得住,管得好,管出成效,前后制定了《****汛期农村公路保畅应急处置预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制度,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调和联动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预案演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全国农村能源建设先进个人名单审批稿

全国农村能源建设先进 个人名单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全国农村能源建设先进个人名单 编号姓名工作单位 1 王金英(女)北京市顺义区农村能源办公室 2 马义民天津市蓟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3 王香雪河北省新能源办公室 4 李爱民河北省秦皇岛市新能源办公室 5 连德奎河北省承德县新能源办公室 6 李家庚河北省抚宁县英武山村 7 郝建民河北省临漳县生态能源局 8 樊剑展山西省运城市农业局 9 连东勇山西省襄垣县农业局 10 姬存祖山西省临猗县东张镇街东村 11 高挨良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能源站 12 于晶虹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能源站 13 刘宝存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 14 唐春福辽宁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15 郭继业辽宁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16 赵金瑞辽宁省喀左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17 杨兴林辽宁省黑山县段家乡邵屯村 18 姜旭升大连市农委科教能源处 19 郝勇壮吉林省农委科教处 20 卢喜安吉林省前郭县农业局 21 郭公亮吉林省敦化市江源镇寒葱沟村

22 鄂佐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 23 高瑞宽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 24 胡全记黑龙江省肇东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25 曾邦龙上海明星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6 楼洪志浙江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27 汪庚华(女)浙江省江山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28 成国良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农技站 29 侯继海江苏省中共涟水县委员会 30 孔凡标江苏省东海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31 蒋尚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委员会 32 石秀铭安徽省寿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33 魏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大周村 34 叶夏福建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35 熊永泉福建省永安市农业局 36 苏军节厦门市同安区农村环保能源办公室 37 余箭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农业局 38 彭生海江西省萍乡市农业环保能源站 39 钟祥林江西省兴国县长冈乡长冈村 40 王泽洋山东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处 41 黄建升山东省临沂市农业局生态农业科 42 徐兆波青岛市农业环保能源工作站 43 李艳芬(女)河南省焦作市农村能源环境保护管理站 44 李天杰河南省兰考县农业局能源推广站 45 何江森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董王坡村

省年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业绩申报材料

甘肃省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申报业绩材料 积石山县保安族中学------牛成宝 牛成宝,男,汉族,2000年兰州师专中文系毕业后,至今已经在农村中学连续工作16载。他忠于职守,师德高尚,热爱学生,团结同志,忘我工作,是位德才兼备的优秀教师。他对本职工作精益求精,勇于开拓,勤恳敬业,教学效果非常显着,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及家长们的一致好评。 一、作为班主任老师 他注重班风和学风建设,呵护每一位学生,给特困生帮扶,对后进生进行耐心细致的转化工作,所带班级班风良好,学生学习成绩列平行班级前列。自2001年至2014年13年中多次获得校级、县级优秀班主任、优秀先进工作者等一系列荣誉。 他注重师生交流,学生喜欢他,他让学生心服。他根据学生状况,备教材的同时,备学生;备教法的同时,备学法。努力使各层次学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努力抓好培优补困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多年来,所教学科一直名列前茅。2006年所教初二年语文成绩在全县统考中荣获第一名;他在担任初三年级语文教学工作中,所任班级会考成绩连年提高。 二、论文、获奖 2014年1月被甘肃省教育厅评为省级乡村骨干教师。被临夏州委、州政府评为临夏州级优秀教师,多次获得积石山县县级优质课一等奖,获得甘肃省教育厅组织的电脑制作大赛三等奖二人次,独立撰写专着《巧用杠

杆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一部;独立撰写论文获奖和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7篇。他撰写的论文《浅谈复述课文教学法》发表于2011年11月《现代语文》上旬刊第448期并且获得语文报杯省级二等奖。《把竞争机制引进作文教学活动中》发表在2013年《现代语文》上旬刊第502期上。在2012年1月份,他撰写的《浅谈边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在中国残联主管的《课外阅读》杂志发表。2014年5月《组织学生开展系列作文写作活动的尝试》在《语文天地·初中版》杂志第14期公开发表。2013年论文《设计网络教学图片管理系统》获得教育部和中央电教馆组织的第四届“校讯通杯”论文大赛甘肃赛区一等奖;2014年8月全国政协网、全国高等教育远程协助组、教育学会等举办的第二届微课程教学大赛中《初一作家作品复习》《初三语文下册作家作品复习》和《关雎讲授》等课例分别获得三等奖;2014年11月教育部指导,中央电教馆组织的第五届全国论文大赛论文《基于Browser/Server乡镇中学网上学习系统》甘肃赛区一等奖,国家级优秀奖;2014年教育部办公厅组织的全国法制教育多媒体课件和教学课例资源征集大赛中优质课例、课件《燃烧生命》获国家级优质资源奖;教育部第十四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flash动画课件《石壕吏》获初中组国家级三等奖;2014年4月政府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的“孔子杯”书写大赛中获优秀指导奖,指导的学生10多人次获书写能手奖和二、三等奖;2014年5月获甘肃省教科所、共青团中央等组织的“语文报杯”一等奖,学生两人次获奖;2014年12月课件《台阶》获得中国教育出版网优秀奖。2014年7月获中国少年作家杯优秀指导奖,学生马成芳获二等奖;2015年3月获甘肃省作家协会“甘肃最佳指导教师”荣誉称号。2015年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为聚焦科教兴市主战略,贯彻《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和《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顺利实现上海“十一五”奋斗目标,造就一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领军人才队伍和一批创新团队,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范围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形成各行各业、各单位共同做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新局面。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开发模式,到2010年,造就一支由500名“国家队”、1000名“地方队”、5000名“后备队”组成的,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业内广泛认可的领军人才队伍及创新团队。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所有在沪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 二、领军人才主要类别 (一)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做出突出的贡献,是创新团队的带头人,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其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 (二)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主要从事应用技术研

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等工作的科技人才。他们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带领团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突出的专业能力,实践成效显著,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经营管理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具有扎实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基础和显著的实践成就,战略规划能力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在企业的宏观战略指导下,对企业的发展有清晰的规划,能够率领科研、生产和经营团队,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领军人才选拔 本市制定领军人才年度工作计划。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选拔程序是: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需要和本行业、本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提出本行业、本地区领军人才开发的工作目标,制定相应的领军人才选拔实施方案。 (二)按照“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基本条件,通过单位推荐,行业、社会团体、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提出申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同名46662)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同名4666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2年9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附件2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农村骨干教师,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不包含县城所在地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 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名额按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量的比例测算分配。 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

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参加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 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 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三)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 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 (一)近十年来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切实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军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坚定,道德素养优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团队建设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省委、省政府直接掌握联系领军人才,实行统一选拔、分类管理、个性服务。领军人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培养 第四条根据全省产业、学科发展实际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状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培训重点、拓展培养途径、强化培养措施,促使领军人才大量涌现。 第五条以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有计划地选送重点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

依托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积极参与。 第六条切实利用好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载体平台作用,在科研、创业实践中培养领军人才。 第七条实施陇原英才特别扶持计划,从高层次人才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参加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出版专著等。 第三章选拔 第八条甘肃省领军人才的选拔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领军人才的数量,为1000人左右,其中,第一层次人选300人左右,第二层次人选600人左右。 第九条第一层次人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 (一)我省重点产业技术带头人和重点学科带头人; (二)近5年来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项; (三)在重点产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难题、为我省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医疗卫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