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
智能化工程部供方管理办法

智能化工程部供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智能化工程部供方管理,提高供方服务质量,确保智能化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智能化工程部与供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
1.3 供方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专业技术能力,且符合我司对供方的要求。
二、供方选择与评价2.1 供方选择(1)根据智能化工程项目的需求,明确供方选择的标准和范围。
(2)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供方。
(3)对供方进行资质审查、业绩评估、技术能力考核等,确保供方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2.2 供方评价(1)建立供方评价体系,包括评价标准、评价流程、评价结果处理等。
(2)对供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服务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价。
(3)根据评价结果,对供方进行奖励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优秀供方、合格供方、不合格供方等。
三、合同管理3.1 合同签订(1)明确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范围、价款、质量标准、进度要求、违约责任等。
(2)按照我司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合同审批、签订、备案等手续。
(3)对供方进行合同交底,确保供方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和要求。
3.2 合同履行(1)监督供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进度、安全等。
(2)对供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对供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质量管理4.1 质量标准(1)明确智能化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等。
质量符合要求。
4.2 质量监督(1)对供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巡查、质量检测等。
(2)对供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五、进度管理5.1 进度计划(1)明确智能化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重要节点等。
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工程服务商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5)

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工程服务商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工程服务商考核管理,建立以积分制与罚单制为基础的服务商管控体系,实行灵活的工程量挂牌管理与市场准入准出机制,以工程建设各阶段重点环节的把控及不定期现场检查为手段,实现工程建设质量有效改善、工程建设造价有效控制、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联通公司提供服务的所有通信网络工程服务商,主要有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包括提供督导服务的设备供应商和系统集成商)等;被考核工程包括区管及分公司管理的所有一、二、三、四类项目。
二、积分制考核管理(一)考核主体区市两级网络建设部门为各类工程服务商积分制考核管理工作的主体,区市两级网络建设部门设立工程服务商考核专岗,负责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区公司网建部负责对盟市分公司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负责按每4个月为一个周期对服务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通报,负责全区范围内服务商进行考核应用,对含督导服务的主设备供应商进行主体考核及应用;分公司网建部负责辖区内所有工程项目服务单位的考核、考评,负责按每2个月为一个周期对服务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通报,负责除含督导服务的主设备供应商之外的服务商考核结果的应用。
(二)考核流程盟市分公司对辖区内所有工程服务商施行100分制评分,以2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进行汇总、通报、应用;区公司每4个月一个考核周期对全区范围内服务商考核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应用。
具体流程如下:1、盟市分公司按照工程建设各阶段各项重点服务内容所设立的扣分项为标准,以各类审查、检查、审计报告及进度通报文件等书面材料为依据,对不同服务商不同服务周期所服务的所有项目(转固项目不予考核)进行考核评分。
2、盟市分公司须保障每月辖区内在建项目现场检查率为100%,单个项目建设周期内至少赴现场检查两次以上,分公司以每2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按项目汇总服务商考核结果,各盟市分公司在每考核周期末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服务商考核结果上报区公司备案;区公司须保障每4个月组织对全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抽检,每地市项目抽检率不低于10%,区公司以每4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汇总、通报全区范围内服务商考核结果。
5.服务商管理办法

5.服务商管理办法服务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商管理,加强服务商管理工作,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各类服务商的管理。
第三条服务商应当依法提供安全、健康、规范、有效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服务商应当遵守质量和安全标准,设置服务流程和规范,建立和健全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开展服务评估和监督。
第五条服务商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歧视消费者。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服务商的管理,优化服务环境,及时处理服务投诉,推动服务业发展。
第二章服务商的管理第七条服务商应当依法取得从事服务业的许可、认证或者资质,同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条服务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特定服务前的必要的提示和告知,明确服务类型、服务质量、价格、收费方式、服务期限、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服务商不得强制消费、作虚假宣传,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服务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服务商应当依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并应当不得定高价、欺诈等不正当收费。
第十二条服务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服务商应当设立服务热线,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四条服务商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服务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六条消费者可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服务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服务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赋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一)未依法取得从事服务业的许可或者认证,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明;(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三)定高价、欺诈等不正当收费,扰乱市场秩序;(四)泄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五)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检查。
建设单位工程服务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服务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建设单位工程服务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的工程服务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并不断完善和优化工程服务管理工作。
1.3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完整的工程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工程服务管理组织架构,确保各项工程服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1.4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宣贯,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二、工程服务管理组织架构2.1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服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工程服务管理工作。
工程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不同的岗位,包括工程服务主管、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等。
2.2 工程服务主管应当是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工程服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工程服务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合作。
2.3 项目经理应当是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编制、执行监督、质量控制等。
2.4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是公司的技术骨干,负责工程技术支持、技术指导等工作。
2.5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支持工程服务管理工作,为工程服务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确保工程服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程服务管理流程3.1 工程服务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和启动、项目实施和监控、项目验收和总结三个阶段。
3.2 项目立项和启动阶段,工程服务主管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明确项目目标和要求,确定项目组织结构和责任分工,编制项目计划和预算。
3.3 项目实施和监控阶段,项目经理应当根据项目计划和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协调各相关部门合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3.4 项目验收和总结阶段,项目经理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总结项目经验和不足,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为下一步项目提供借鉴和参考。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部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工程部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和客户需求,制定本售后服务管理制度,以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满意度,保障公司长期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部所有售后服务人员,具体负责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和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程部售后服务管理应遵循“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原则,以实现服务全程覆盖、服务全程质量管控、服务全程持续改进为目标。
第四条各级领导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工程部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的具体细则和操作规范,保证售后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售后服务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设有工程部售后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售后服务业务的管理工作,包括售后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售后服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售后服务培训,制定售后服务工作计划,监督售后服务质量等。
第七条售后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保障公司售后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售后服务流程第八条公司售后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客户投诉-售后服务报修-售后服务响应-售后服务执行-售后服务评价-售后服务跟进。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渠道,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权益。
第四章售后服务管理措施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售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售后服务工作进行统一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售后服务培训,提升售后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访客户,了解客户对售后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
第五章售后服务绩效考核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售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从客户满意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方面对售后服务人员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售后服务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管理,激励优秀人员,提高整体售后服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公司全体工程部售后服务人员。
工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工程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一套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帮助公司构建起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工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服务目标。
这包括确保项目按期完成、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成本控制以及提高客户满意度。
这些目标应当贯穿于服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成为公司员工共同追求的目标。
制度中需要包含人员管理。
工程公司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同时,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服务管理中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是关于项目管理的规定。
工程公司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从项目启动到竣工验收的每一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流程和标准。
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的制定、进度的控制、质量的监督、风险的管理以及变更的处理等。
客户关系管理也是服务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工程公司应当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客户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反馈,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通过定期的客户满意度调查,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在财务管理方面,工程公司需要制定严格的成本控制措施,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这包括合理的预算编制、精确的成本核算以及有效的资金管理等。
通过精细化的财务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必要的开支,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为了保证服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工程公司还需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这包括定期的内部审计、第三方的质量评估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服务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不断提升公司的服务水平。
建筑工程项目服务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程项目的效率,确保施工安全,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工程项目服务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
三、责任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工作的协调与监督。
2. 设计师:负责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3. 施工人员:负责项目的实际施工工作,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 监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理,监督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5. 材料供应商:负责向工地提供所需的建筑材料,确保材料质量。
四、工程管理1. 项目启动阶段:项目经理根据项目需求确定项目范围、时间、目标和资源分配等,制定项目计划。
2. 设计阶段:设计师按照项目计划制定设计方案,并提交给项目经理审批,经审批后进入施工准备阶段。
3. 施工阶段:施工人员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施工进度。
4. 监理阶段: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
5. 材料管理:材料供应商按照项目需要向工地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五、质量管理1. 项目经理负责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并督促各部门按照计划执行。
2. 设计师要保证设计方案合理、可行,并进行相关检查。
3.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4. 监理人员负责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材料供应商要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六、安全管理1. 项目经理负责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
2. 设计师要在设计阶段考虑施工安全因素,提供安全施工指导。
3. 施工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4. 监理人员要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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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工程服务商的管理,规范通信建设行为,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建设工程服务商管理是指工程服务商入围管理、工程服务承发包管理、工程服务商注册及使用管理、工程服务商考核评价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工程服务商管理。
第二章工程服务商入围管理第四条工程服务商是指从事通信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等单位。
第五条对工程服务商采取入围管理方式,对于已入围的工程服务商,可以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选择使用;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工程服务商必须进行招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招标的除外):(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六条省分公司定期对省级工程服务商进行入围招标;各市州分公司定期对地市级工程服务商进行入围招标。
未通过入围招标的工程服务商不得使用。
第七条工程服务商入围招标时要组织对工程服务商的资格确认,确认合格的工程服务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承揽相应工程的资质;(二)具有相应的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经验,并有最近两年通信工程业绩的证明文件;(三)有完整且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四)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五)必须在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
第八条工程服务商入围招标过程中应备案合格工程服务商的下列材料:(一)通信工程工程服务商资格确认信息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企业技术装备概况、代表工程业绩等)(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预登记证书;(三)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保证等方面资质的复印件;(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对于入围的工程服务商,要在联通公司采购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首先由工程服务商提供企业关键信息(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国地税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等),采购管理系统关键用户为其生成注册用户名、密码;之后,由工程服务商自行在联通公司“供应商门户网站”进行注册。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合格工程服务商参与吉林联通通信工程的建设,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工程服务商必须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做出取消资格的决定,同时上报省通信管理局;被取消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揽吉林联通工程建设任务。
(一)非法转包和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二)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五)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重大通信线路阻断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在承担吉林联通工程任务时,对其他运营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利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任务的;(八)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监理单位;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利益,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将工程有关的情况、资料泄露给他人的监理单位;非法转让监理业务,有承包工程、经营工程材料、设备、配件的监理单位;(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工程服务商承揽业务范围第十二条已入围工程服务商可在以下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通信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范围:(一)综合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种规模通信勘察设计业务;(二)专业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专业的各种规模通信勘察设计业务;(三)专业乙级:可在全省范围承担经批准专业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一)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二)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三)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第十五条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一)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通信工程的施工;(二)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通信工程的施工;(三)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下的通信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二)乙级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1.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3.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 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三)丙级(临时丙级)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1.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 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3.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工程。
(二)乙级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综合布线工程、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工程及在本省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省内通信工程。
(三)丙级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5千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综合布线工程、塔高4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工程及在本省范围内48孔以下的通信管道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本地网通信工程。
第四章工程承发包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发包前发包单位必须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系统集成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承担吉林联通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系统集成等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按规定通过资质审查并获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证书》、《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监理资质证书》、《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等资质等级证书;(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设计、施工、监理及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及信息系统集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建设中应使用具有经批准的进网许可证的产品或经过鉴定质量合格的产品;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二十二条承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信息系统集成任务的企业,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经发包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严禁转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将通信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委托给维护单位,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分包给维护单位。
第二十四条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应具备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须委托具有通信建设项目代理招标资格的相应单位代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审查批准;(三)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八条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来源和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五)需要建设用地的工程,已办妥用地征用手续,房屋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二十九条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三十条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计价方法。
第三十一条承发包合同除明确工程质量、工期、工程造价外,必须明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效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合同执行单位,负责履行合同,合同的变更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第三十二条承揽吉林联通通信工程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联通的管理规定,全面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确保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企业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监理的需要。
设计文件及图纸应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能够指导工程施工。
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会审时,设计单位就设计意图、工程特点、工艺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及有关注意事项要进行详细的交底说明。
对于设计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和疑点以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设计部门要拟订出解决办法并根据会议纪要对设计图纸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企业要选派设计代表,提供全过程的技术支持,按程序处理由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提出的现场设计变更事宜。
第六章施工企业管理第三十七条承揽吉林联通通信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联通的管理规定,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确保工程的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安全目标。
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要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各类通信建设人员特别是劳务工进行岗位操作规范培训,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既要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也要防止危及通信网络安全运行和危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事故。
第三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与施工企业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安全施工条款及有关要求,安全施工协议签订前禁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