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妇女权利的利弊分析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摘要】《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介绍《婚姻法》和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着手,分析了《婚姻法》的五个章节,包括婚姻的一般规定、离婚的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裁、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以及财产的处理规定。
通过对这些章节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为妇女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措施,从婚姻的成立到解除,从家庭关系的维护到财产的保护,均注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总结了《婚姻法》对妇女的保护措施,并展望了未来妇女权益保护的发展方向,希望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平等地位。
【关键词】《婚姻法》、妇女、合法权益、保护、规定、家庭暴力、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总结、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介绍《婚姻法》《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0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婚姻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离婚的程序要求、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裁、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以及财产的处理规定等内容,涵盖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方方面面。
通过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法律监督和保护,有效维护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和地位。
1.2 介绍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平等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在传统观念中,妇女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歧视和侵犯。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直接关系到妇女的权益。
《婚姻法》的出台和完善,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法律规定婚姻的一般规定、离婚的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裁、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以及财产的处理规定等内容,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的权益。
新婚姻法的利于弊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从“亲子鉴定”来说这是好的,那些不原不肯去作鉴定而导致事实真相无法还原影响法院审批结果的这回是不能‘赖帐’了。
很简单的思维不敢去做证实必定是心虚心里有鬼自己知道自己做了什么而怕被知,此解释出台就不再为这些人提供遮风屏障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不去是吧?那就是默认法院把权利交给原告一方!若你真的是清白的还怕什么鉴定呢,不敢做莫非就是此中有诡异!这些都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让人叫好的。
其次,对小三在法律中的定位也是合乎社会国情符合大家情感。
时下这年代可是“二奶”流行“小三”泛滥男欢女爱管什么婚姻家庭伤不伤害,面对越来越多的第三者加入涉足到婚姻家庭中去导致婚姻瓦解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已经越多激起人们义愤与关注。
法律也终于意识到必须出台某种政策来杜绝避免与控制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此法为更多合法妇女儿童提供了保障与援助。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在某种程度上可缓解二奶攀富翁的心态,钱是给你了男方是没权要回但人家正室可以呀。
以属“夫妻共同财产”返还起诉,自然这里面也包括赠与的房子。
别以为有房有车了就坐吃无忧坐定江山了须知,这并不是男方一人主宰的东西还包含着另一方利益——妻子与丈夫共同拥有。
他给了你,我不知道。
我没有允许,我可以要回。
在这一点是保护到婚姻合法人的权益同时也遏制了小三们“拜金主义”思想的猖獗,别把赌注全压到男人身上那些终不是你的随时都有可能变动。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一条由于争议之大被去掉,其实笔者觉得保留无有为不妥。
但因现实当中实施起来不那么容易且大众反映之激烈,这是种大众化现象不管默认与否都已经是存在千百年来不变的。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作者:黄翠芬来源:《新教育时代·教师版》2016年第15期摘要:新婚姻法出台几年以来,并不是皆大欢喜,而是众议纷呈,利弊众说纷纭,本文主要研究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和夫妻权利义务方面的变化。
关键词:新婚姻法;利与弊;权利;义务新婚姻法,是国家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潜力股”成女人新宠。
针对昀高人民法院2011年 8月 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新婚姻法成为法学研究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一、新婚姻法的利与弊(一)对男性的影响对男性的主要影响是婚前财产的划分,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有所改变。
简单地说,会对人们的婚恋观有所影响。
不再是传统人们观念中的,夫妻共同生活了八年的房子就会成为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的话,房子之类的只会成为房子登记者的财产。
比如一女嫁了一个男人,而房子由男方购买,如果离婚,房子依然只是男方的。
相反,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打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同财产。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婚姻法对男性的婚姻起到了很好的舒解压力的作用,有助于纠正当前为房而动的过于物质的不正当的婚恋观。
(二)对女性的影响新婚姻法不同于原婚姻法的部分在于对中国女性的影响。
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新婚姻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不健全的。
新婚姻法强调男女平等,但在社会的大环境下,中国女性相对男性而言是一个弱势群体。
对于未婚女性而言,新婚姻法不得不让人在结婚前就考虑财产问题。
原来的婚姻法只是告诉我们,在婚姻破裂的时候要怎么去处置财产,但新婚姻法让人不得不在还没结婚之前就要考虑,如果面临离婚怎么为自己争取经济方面的权益。
经济上不能独立的女性根本就不敢结婚,因为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会有不安全感,万一离婚自己就没有任何保障。
对于未婚女性来说新婚姻法也是不公平的。
总体来说,新婚姻法要求男女更加具有独立意识,也逼得男女不得不自己创造,不得不自己奋斗,不管是现实的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已经逼迫青年男女自己独立起来,经济独立,事业独立,而且婚前的劳动成果不会因结婚而减少,更大意义上,对奋斗中的男女都是一种保障。
试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的规定

试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的规定作者:周晓燕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2期【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出台便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与广泛的热议,欢呼声与批判声接踵而至。
在众多的舆论当中,人们把反对与质疑的目光投射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上,从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是飞跃还是失衡?【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2 -0186-0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金钱味正在向婚姻弥漫,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恰当的、及时的,很好地阻止了婚姻金钱观的扩散。
其次,它的出台还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逐年增多有关,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分析(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积极意义通说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使其成为了一个没有性别的“法条”,司法者站在了婚姻中男女天平的中央,使《婚姻法》摆脱了传统伦理道德的束缚,走向了时代化、理性化的道路。
一方面,随着近几年房价高涨,父母在子女婚前往往要倾注毕生积蓄才可为其添购一套房屋,我认为第七条的规定就很好的保护了这些老一辈的个人财产,使他们可以更好的安享晚年。
另一方面,该规定给予了当代年轻人,特别是年轻女性一个警醒,让她们摒弃了“奔着房子去”的想法,树立了正确的择偶观与价值观,这对于建立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存在的弊端中立的公平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面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只有给予倾斜和保护,才能使她们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才是法律、社会所追求的真正的平等。
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它仍存在存在许多弊端。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地位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出的说明,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更不能以法律的形式来具体实施。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1. 引言1.1 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规范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妇女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离婚的程序、夫妻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婚姻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家庭和睦、夫妻相互尊重的重要性。
婚姻法通过规定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婚姻家庭中的不公正对待。
婚姻法还规定了财产分割、抚养子女、家庭暴力防范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
婚姻法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妇女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防止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不公平待遇。
婚姻法的健全实施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需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地位。
【字数共200字】。
1.2 妇女在婚姻法中的地位在婚姻法中,妇女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婚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她们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婚姻法对于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做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她们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强调了夫妻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协助的原则。
妇女在婚姻中不应该被剥夺自己的权益,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与男性相同的权利。
婚姻法同时也强调了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禁止对妇女实施暴力或者歧视行为。
在婚姻法中,妇女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妇女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应当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婚姻法的出台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使得社会对妇女的尊重和关爱得以进一步加强。
2. 正文2.1 禁止性别歧视禁止性别歧视是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不应被误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其被一部分女性所接受 、所支持。若按此理
推来 , “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的规定确 是不合情理了。实 际却不尽然 。 首先 。 就法律与情理的关系而言 , 二者 并不是完全一致 的。合理不合 法 、 合法不合 理之事也并不鲜见。在伦理性极强 的婚姻家 庭领域 ,情理和法的冲突更多一些 。比如 ,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 , 棍棒教育是合情理 的, 人们一般也不会把父母 打孩子 当回事 , 但却 是不合法的。违反了 《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 的规定 , 若情节严重。 甚至会触犯 《 刑法 》 。 再 比如 。夫妻之间的吵 闹和打闹 , 传 统上我 们是信奉 “ 打是亲骂是爱 ”的,打打闹闹甚 至家庭暴力也不是多大个事儿 , 但是不仅打 不被法律允许 ,骂也不被法律认可 , 《 妇女 权益保护法 》、 《 刑法 》中有相关的规定 。 情理之下 的事情并不一定合法。当情和法冲 突时。毫无疑义 ,我们应该坚持法律 ,因为 法律一旦公布实施 ,既具 有强制力 ,任何人 都要遵守 。就 “ 婚姻法司法解 释 ( 三) ”有 关婚房 的规定而言 , 应 当摒弃 和修正的,恰 恰是一部 分所持 的不合法的情理观念 。 其次 。 前述 所谓情理 观念或许 只在某一 角度上有 道理 , 换个角度的话 , 可能就站不 住脚。就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来说 ,实际生 活当中 , 父母 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时 , 可能 没有考虑到以后 子女婚姻解体 的情况 。父母 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 书面协议 。如果离婚 时一概将房屋认 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 ,势必违 背 了父母为子女购房 的初衷和意愿 ,实 际上 也侵害了 出资父母的利益。 故房 屋产权登记
法学 论坛
2 0 1 3年 3期 ( 上)
不应被误读的 “ 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 ’
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如何保障妇女的财产权
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如何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内容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备受人们的争议,它打破了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延续性,凸显出它更像是一部“新婚姻法” 。
它的一些条款不符合《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精神,对妇女的权益保护不够,如: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房产过户前可反悔;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房屋归产权登记人等这些相关的规定弱化女性婚后财产权益保护。
而妇女也应该在司法解释三下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如:对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进行约定等方式。
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实现,司法解释三应当对妇女的权利给予特别的关注,这应该成为制定司法解释的一个基本要求。
关键词: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制财产权约定财产制在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之前,中国人虽然一般地形式上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财产,但事实上,往往是夫方单独所有和单独理家庭财产,妻方无权过问或很少权利过问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发展很快,房屋、汽车、甚至企业都逐步进入家庭财产领域,随着家庭可支配财产范围的不断扩大,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加,同时人们的个人权利意识也在日益加强。
2001 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台的。
2001年《婚姻法》的实行,更加明确了个人财产的婚后独立存在,且取消了转化年限。
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一直为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保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正是尊重了婚姻家庭的特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纳以某些财产为个人所有为例外的共同财产制。
与分别财产制相比,共同财产制比较反映婚姻家庭同居共财、家计共享的伦理特点,又能保护无收入或收入较少一方的利益,事实上成为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机制。
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却与《婚姻法》母法相冲突,也打破了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延续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内容提要本文以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为契机,回溯性地考察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自晚清到新中国改革开放30年后的变迁,描述《婚姻法》三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理念,分析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并在归纳总结社会各界关于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三)的争论基础上,提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集中体现,旨在为婚姻纠纷提供形式化裁判规则,客观上却消解传统的“同居共财”制度,颠覆家庭稳定的基础。
最高法院在此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立法者的角色,通过征求网络民意寻求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却忽略了沉默的大多数。
此外,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意识形态领域引发的争论,预示着文化保守主义的全面复兴。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见附录一)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并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见附录二)。
(征求意见稿)条文共二十一条,内容涉及配偶、父母子女、第三者等身份、财产关系问题;“司法解释(三)”条文共十九条,基本沿用征求意见稿的思路,在其基础上,删除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同时对其他条文做细微调整。
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公布,无疑将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着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本报告概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几次司法解释及其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出发,归纳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的争议,并以此观察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其引发的意识形态争论。
三个新婚姻法解释如何保护妇女权益
三个新婚姻法解释如何保护妇女权益新婚姻法的解释通常被制定成法规的一部分,用于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况,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以下是三个新婚姻法解释的例子,阐述了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
1.关于家庭暴力的解释:家庭暴力是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对妇女进行身体、精神或经济上的虐待、伤害行为。
新婚姻法的相关解释提出了保护妇女免于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首先,提出了迅速制止家庭暴力的机制,例如报警、紧急保护令等,确保妇女在受到伤害之后能够迅速得到保护。
其次,解释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刑事责任,从而提高了追究家暴行为的司法效果,以警示家庭成员不得侵害妇女权益。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教育和帮助义务,以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2.关于婚前财产保护的解释:婚姻关系的建立通常会涉及财产的合并。
然而,一些特殊情况下,妇女可能会由于婚前财产丧失利益。
新婚姻法的相关解释提出了婚前财产保护的具体措施,保护妇女的权益。
解释要求在婚姻登记时对配偶的婚前财产进行登记并签订书面协议,确保婚姻关系的建立不会侵害妇女的婚前财产权益。
此外,解释明确了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以确保妇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合理的财产权和利益。
3.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解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通常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可能导致妇女在经济上失去利益。
新婚姻法的相关解释提出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办法,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解释明确了双方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如公平、协商和分割原则,并规定了财产分割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法。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对于离婚妇女财产保护的特殊措施,例如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给予优先考虑离婚妇女的权益等。
总之,新婚姻法的解释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具体措施和原则,新婚姻法的解释确保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并保护了妇女的婚前财产和离婚后的财产利益。
这些解释在建立公平和平等的婚姻关系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西方女性主义发展历程
1、20世纪60年代
第二波女权运动
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
“性别平等”
2、20世纪70年代末
文化女性主义
男女两性的确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意味着 有优劣之分
3、80年代中期 4、90年代 5、21世纪
女性间的差异 相互交叉的多元差异 平等与差异相结合
平等与差异的对立
社会劳动中的不平等
往来书社
2015.4.26
question
女性更适合在家相夫教子还是更应该拥有一 番自己的事业?
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简称)
•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 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俗称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 •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 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 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 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 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 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 补偿。(俗称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一味追求男女平等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 要追求的是性别正义——兼顾差异的平等 弗雷泽:通向普遍性照顾者模式 “使男性更像现在的多数女性,也就是说更 像那些从事主要家务劳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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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妇女权利的利弊分析
【摘要】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体现了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价值观,是
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但是,在实施中却忽略了一个重大问题,即农村妇女权利,
尤其是在离婚后对农村妇女财产权利保护的问题。对此,笔者,从两个方面来说
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利弊。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城市女性;农村妇女;离婚;财产权利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公布就像是一把双刃剑,一
方面,由伦理性想契约型过度,促进当代女性更加独立平等;另一方面,结合目
前实际情况,使得中国农村妇女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法理上体现了男女平等。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公布,打破了传统的婚姻观,使得我国
婚姻关系在法理上从伦理性向契约型迈进。英国法学家梅因提出一句著名的法律
格言:“一切进步的社会运动就是从身份到契约[1]。”梅因设想,在一个进步的
社会中,摆脱束缚的力量在每个人能够真实地表示自己的意志并能依靠契约自由
来掌握自己的命运之前,将始终保持它的势头。因此,以契约观来构造婚姻法更
能体现婚姻的自由与平等原则,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弱者权利。尤其
是在一个和谐的社会制度下,可以说契约更符合婚姻的本质。正如梅因所讲,契
约是进步的标志,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们国家逐步向
现代法治发展。
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柯尔施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
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有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
物质生活关系①。”所以,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规定,就是来源于生活,
基于现代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房产的不断增值,离婚诉求中房产的所有权裁定
难而制定的,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
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
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
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则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这种规定强化了对个人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主体更加明确,促
进了男女平等、公平和正义。现代社会是知识经济、科技进步的时代,女性的个
体意识趋于独立,她们崇尚自由、平等。对于房产的规定,涵盖了男女平等的思
想,这使女性更加独立,使个别依附男性的女性意识到每个人在当今信息化社会
都是独立的个体,必须自信、自立、自强,建立自己的事业,女性从本解释中领
悟到了男女平等。
但是诚如博登·海默所说的“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
大厦,在同一时间利用同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
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动力不完备时,情
形就更是如此了[2]”。我国的婚姻法尽管有了解释(三),将物权登记引入婚
姻家庭关系中,使得家庭财产权属方面更加清晰,但是却忽略城乡间的差异。
《婚姻法解释(三)》使得城市男女婚姻关系趋于平等。但是对于思想较为
守旧的农村男女不平等状况没有改变,农村妇女地位明显低于男性,新解释并未
改变农村妇女离婚时易处于“净身出户”的现状,经济的不平等易导致家庭生活权
利和责任分配的不平衡,从而影响家庭和谐。
《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包含了城市与农村。但是农村妇女不同于城市
妇女,他们的生活模式主要是男人在外面工作,即男性主要负责家庭的经济方面,
女性主要从事家务劳作、奉养老人、哺育孩子等。即“男主外,女主内”。这使得
农村家庭在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的一般原则上规定,给予妇女一定补偿,但
没有具体规定补偿条件和标准,导致这一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切实保护。
我国的农村妇女离婚后财产权利在现有法律背景下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影响了农
村家庭生活稳定及新农村建设。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广大的
农村妇女权利保护则处理三农问题的关键方面。
《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农村妇女的合法权利得不到诉求的
情形,总结归纳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妇女离婚将面临的几个问题: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目前,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签
订合同时以男方为主,期限是三十年。《婚姻法解释(三)》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的
经营权分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当然获得权利。对
土地加以改良、种植农作物获得收益的,女方仅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女方回
到娘家后,由于“户口迁出的离婚妇女的承包地在调整时一律收回”的土政策,想
要重新获得承包地很困难。
第二,住房权得不到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住房屋,法院大多判决给男
方。根据目前农村的民间习惯,我国大多数农村宅基地是男方婚前为结婚而建房
取得的,一般以男方个人名义申请,或者是以男方父母名义申请,采取的是“从
夫居住”的家庭组合形式。在这种背景下,妇女嫁过来其宅基地使用权益很难得
到保障。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平。中国农村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
模式中,农村妇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财产经营状况。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
前由男方掌握,而在离婚诉讼中妇女主张财产权利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举证的责任要由女方来承担。但男方往往采取种种手段,转移、隐匿夫妻
共同财产,使女方遭受损失。因女当事人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往往得
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故而,考虑到离婚后将
会切断生活来源,即使面对不幸的婚姻,大多数妇女却不敢轻易选择离婚。
综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公布其实质上并没有完全实现男女平等,忽视了
占人口大部分的农村群体,其农村妇女的权利仍旧没有收到重视,要结合我国的
实际情况,规范现有法律,使我国农村妇女权利得到实质上的平等。
注 释:
①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哲学[M]》,重庆出版社,1989年.
参考文献:
[1]梅因.古代法[M].高敏,瞿慧虹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2.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