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

合集下载

2024年政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总结

2024年政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总结

2024年政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总结2024年是我国政法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一年。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政法机关全面深化改革,克服了一系列困难和挑战,实现了政法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维护了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宁。

一、加强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本年度,政法机关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推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维稳工作在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政法机关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调配合,坚决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保障国家治安稳定。

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效预防和化解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本年度,政法机关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坚决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违法乱纪案件,维护了党和国家的清正廉洁形象,提升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

四、推进司法改革政法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加强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建设,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

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效能。

五、加强警务建设政法机关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警务理念,全面推进警务改革。

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提高警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和科技水平。

加强公安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六、加强宪法法律监督政法机关认真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严格依法审查、监督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条例的合宪性,保障法律实施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通过法律监督,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总之,2024年政法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政法委工作年终总结报告聚焦改革推动发展

政法委工作年终总结报告聚焦改革推动发展

政法委工作年终总结报告聚焦改革推动发展2021年即将结束,回首过去的一年,政法委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围绕改革推动发展的总任务,积极履行职责,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经过我委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我委的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紧密围绕改革大局,坚定推动法治建设过去一年,我委紧密围绕党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努力构建法治社会,共绘改革发展新画卷。

1. 推动司法改革。

我委积极参与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和审判体系建设,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并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性。

2. 夯实基层法治基础。

我委注重加强基层法治工作,推动基层法治建设不断深化。

加强乡村治理,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治辅助工作,全面提升基层法治水平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我委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法环境,坚决纠正各类不正之风。

二、全面加强公共安全领域工作,打造平安稳定环境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是政法委工作的首要任务。

在过去一年,我委坚持稳中求进、安全发展原则,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为改革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环境。

1. 深化打击犯罪行动。

我委深入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及民生安全的刑事犯罪,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我委积极加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推动社会安全风险的全面防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 加强危机应对和突发事件处理。

我委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健全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三、推进智慧司法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在改革推动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委积极推进智慧司法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工作效能,实现高效便民司法。

1. 创新法律服务方式。

我委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积极推行网上诉讼服务和移动法院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的法律服务。

深刻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主要内涵

深刻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主要内涵

深刻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主要涵法治,简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主要依靠法律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规和规那么,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某些习惯和方法,更不是个人包括领导者的意志和看法。

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推开工作和事业开展时,根据法律规那么认识和解决问题。

其中,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原那么、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展分析的思想认识活动或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的根底上,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和工作方式。

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根本方式的背景下,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必须切实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遇到问题找法的思维方式,养成解决问题用法的工作方式。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各有侧重又严密相连。

法治思维强调思维方式要符合法治的理念、精神、原那么和逻辑,着眼于思想;法治方式强调各种措施、方式、方法和行为要符合法的规定性,着眼于行动。

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具备了法治思维,就会主动运用法治方式认识和解决问题。

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表达,法治思维只有外化为法治行为、表达为法治方式,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促进。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会促进法治实践,法治实践又会激发人们主动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开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开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各种矛盾日益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大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开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立、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容。

政法委工作总结政法综治工作总结

政法委工作总结政法综治工作总结
工作亮点分析
政法委工作亮点分析
维护社会稳定
政法委积极推进平安建设,加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维护了
社会稳定。
推进法治建设
政法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司 法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强化队伍建设
政法委注重队伍建设,加强干部培 训和作风建设,提高了干部素质。
政法综治工作亮点分析
创新社会治理
政法综治部门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模 式,推进网格化管理,提高了社会治 理水平。
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政法委信息化建设 ,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针对政法综治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基层 基础工作,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及 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完善综治工作机制
健全综治工作制度,加强综治队伍建设,提高综治工作水平。
加强社会治安防控
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完善治安防控体系,提高治安防控能力。
推进平安建设
加强平安创建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未来工作的挑战与机遇分析
挑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政法委和政法综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如社会矛盾的增多、网 络舆情的复杂等。
机遇
随着国家对法治建设和综治工作的重视,政法委和政法综治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如政策支持、 资金投入等。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也为政法委和政法综治工作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方法。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思想认识不到位
部分地区和单位对政法委工作 和政法综治工作的思想认识不 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工

刑法与公民道德约束——法治保障下的刑事司法改革与人道主义治理

刑法与公民道德约束——法治保障下的刑事司法改革与人道主义治理

刑法与公民道德约束——法治保障下的刑事司法改革与人道主义治理近年来,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律保障下的刑事司法改革正在推进。

在这一过程中,刑法与公民道德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刑法与公民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法治保障实施刑事司法改革与人道主义治理。

首先,刑法与公民道德是密不可分的。

刑法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作用。

而公民道德则是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和行为上遵循的道德规范,是内化于个体心理的道德观念。

刑法和公民道德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外部法律规范与内在道德观念的互动关系。

刑法通过准确、明确地规定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公民道德进行强制性约束,引导公民在行为上遵循法律的准则。

而公民道德的形成和实践又反过来影响刑法的健全和有效实施。

只有公民的道德观念逐渐提高,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才会加强,刑法的约束力才会得到加强,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才能更好地实现。

其次,法治保障是刑事司法改革与人道主义治理的基石。

法治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方式,通过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刑事司法领域,法治的实施为刑法与公民道德的约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必须公正公平,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能得到平等对待。

其次,法律的执行必须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遵循法定程序并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刑事司法改革中,还要注重以教育引导为主,以法律制裁为辅的原则,促使罪犯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最终实现教育矫治和二次社会融入。

只有通过法治保障,刑事司法改革才能朝着人道主义的目标前进。

最后,刑事司法改革与人道主义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虽然法治保障提供了保障和约束的框架,但是具体的执行还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作者:刘峥段明郭秉贵刘峥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段明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郭秉贵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

目次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二、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三、完善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制度和诉讼程序机制四、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制度机制为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沿问题研究,推动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工作,针对司法改革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完善民事案件诉调对接与繁简分流机制、法官逐级遴选、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在线诉讼规则等主题确定14个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

现将上述课题研究观点综述如下: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在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方面,河南高院课题组通过对河南三级法院开展调研,总结了河南法院推进党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融合的实践经验。

一是贯彻落实党建与审判“四个同步”,将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是推进审判团队与党支部融合建设。

规范党支部建设,以新型审判团队为基础,将党组织全覆盖拓展到办案的基本单元。

三是创新完善党建考评机制。

坚持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绩效考评与党支部工作绩效考评统筹结合,相互关联,结果互动。

四是强化党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

主要围绕“四类案件”,完善党内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课题组认为,目前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度融合过程中还存在一定不足。

新时期监狱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监狱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现实意义
监狱£向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法治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发展 水平的不断提高,监狱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国家和社会对监狱工作 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狱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新时期监狱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关研究现状及本研究的突破、研究重点和难点:
一、研究现状
1、杨龙在《浅议我国监狱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提出在监狱的行政执法过程中, 监狱领导的行政执法安全意识、行政执法心理素质及行政执法行为模式对基层民警的行政执 法有着直接的影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监狱领导应该以身作则,遵纪守法,维护各项 制度的严肃性,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其影响下,通过仿效、心理暗示等方 式,使民警心理形成一种行政执法安全的标准,使民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行政执法 安全、行政执法“零”风险。。
(三)系统分析法
从目前监狱行政执法的整体情况出发,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全面的研究与分析,使得得 出的方案具有可行性与实用性,从而为新时期监狱行政执法提供指导方向。
(四)案例研究方法
对监狱行政执法的实际现状进行必要的资料收集,以其实际现状为例,结合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分析,为本文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也为之后提出可行性建议提供了事实依据。
4、王志亮在《我国监狱的行政管理》中提到当前我国正处于历史性的转型时期,各种社 会矛盾不断涌现,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经济机制的日渐成熟与政治体制、政府职能 定位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H益突出,在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对整个社会的公信力提 出了新的挑战。监狱机关是立案、侦查、起诉、判决和执行等整个司法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各个环节相互影响,当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公的情况都必然会导致监狱的行政执法公 信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当其他政法部门的公信力下降的时候,监狱机关的行政执法公信 力必然受到牵连。以上两个方面即为监狱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在这种情况 下监狱很难做出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监狱的行政执法工作一旦出现问 题,就会引起民众的不满。

转型中国的法治化治理

转型中国的法治化治理

转型中国的法治化治理在改革开放的宏大叙事背景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积极认同,法律的权威在官方主导下被不断强化。

如何认识法治化治理方式,又如何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将法治理念渗入至转型中国的诸多方面,这些问题都亟待学术界浓缩现实样态,聚焦社会需要,提供理论支持。

一、转型中国的法治叙事现代法治就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具备内在德性的规则之治。

它包括规则之治、法律主治和良法之治三个面向。

所谓规则之治,就是依赖法律的普遍、明确、稳定、强制等特性,凝聚多元社会的基本共识,为社会生活营造合理期待,实现公共治理的秩序化。

所谓法律主治,就是破除法律工具理论,树立法律权威地位,明确王在法下、权在法下,强调合法性判断优先,尤其以合法性标准作为公权力行为的基本指针,使依法办事成为公共治理的基本脉络。

所谓良法之治,则是直面法律本身是否良善的问题,旨在促进形式法和实质法、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协调。

[1]上述三个面向共同说明,法治的功能在于使个人能充分预见和明确他者行为的边界、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自主地参与社会生活,并以法律作为定分止争的根本准则,据此形塑国家统治、社会自治与个人自主的三者协同治理结构。

法治不仅在形式层面强调法律规则的明确、清晰和可期待,更在实质层面强调法律普泛的道德品性,显现法治的精神内核与基本价值。

[2]这样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法治以人权为基本价值。

第二,以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通过塑造法律权威驯服公权力,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信念,使法治镌刻于公民内心之中。

第三,法治天然以限制公权力为内核,着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民主政治能够通过分权实现权力间制衡、凭借公民权利对抗权力肆意、依靠问责机制拷问权力运作的正当性。

第四,通过法治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法治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但也要关注特定时空背景下的价值取向,不宜过度渲染法治的普遍性。

从历史来看,法治从一开始就在理念、制度和技术上具有普遍色彩,这是西方文明扩张到全世界的现象,更是现代性重塑人类文明的一个结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个案研究侯猛【摘要】一般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制度运作有干预司法之嫌,本文在考察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运作之后认为,政法委员会对整个政法制度(公安司法制度)产生影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仅是由于制度文本的规定,而要看各种权力在实际运作中实力的对比。

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政法委员会制度本身至少在基层并不能真正做到干预司法。

但是,由于政法委员会在人事上实际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第一把手”往往会越过政法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界限,从而导致“干预”司法的产生。

【关键词】基层政法委员会权力博弈案件协调行政化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政法治理在相当多的地方和场合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的方式,也是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作为政法治理主要方式的政法委员会制度。

与一般学术见解不同,我将证明政法委员会至少在基层并没有真正干预司法,政法委员会制度作为政法治理的主要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

政法委员会制度是广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问题虽然没有进入主流法学研究的视角,但实际上又客观存在并发挥作用。

而为数很少的、涉及过这一问题的研究,仅仅还停留在简单的学理解释上,也没有很强的解释力。

这种解释就是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存在起到了干预司法的作用,并预先假定政法委员会制度有违法治的理念,有干预司法之嫌,因此得出的结论就是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取消这一制度。

这种解释占据了法学界的主流。

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事实确实如此,而是因为由于大多数的人不会亦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他们接受这种解释只是因为他们仅仅接受了一种解释而并不会去寻求论证。

这里,我将寻求另一种解释,我亦预先假定政法委员会制度是一种隐性司法制度,但是我并不将政法委员会“干预”司法的说法作为教条,我将对这一说法做实证的考察,并细致的分析政法委员会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内对政法制度(司法制度)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否算是“干预”司法以及监督司法和“干预”司法是否有比较明确的界限。

一、“论证取消政法委员会?”——研究进路、方法和背景材料我的切入点将是考察基层(县一级)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运作。

县级政法委员会是政法委员会制度设置的最低一级,再往下到乡镇一级就没有设置这一机构,因此县级政法委员会往往面临的是最大量、最直接的问题。

这些问题往往是具体的问题,因而也被认为是“干预”司法最有力的证据。

这也说明基层政法委员会与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制度运作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别。

事实上,一项设计的制度往往只解决一个问题。

这一制度设计将政法委员会定位在从宏观上统一组织领导政法工作,这对中央政法委员会来讲比较适用。

但由于政法委员会制度内部有不同的层级,中央和基层的政法委员会在机构设置、权限范围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因而不宜将对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形式生搬硬套至基层政法委员会。

调查选取的是苏北S县政法委员会,也是我的家乡。

通过我父亲的私人关系,事先已经打了招呼,因此调查颇为方便,能够比较顺利的了解到比较真实的情况。

但是,我调查似乎颇不是时候,此时正值县里进行机构改革,实行“一刀裁”,据说政法委员会的几个“头头”都要下。

因而父亲催促我赶快回来做调查,因为再上来的一批人,父亲并不认识,父亲认为,在允许你调查的时候有可能对你有所保留。

话说的有一定的道理,去调查时,我还携带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开出来的社会实践介绍信,但是信的作用似乎并不是很大。

在和接待的秘书寒暄的时候,他多次笑着对我说“领导(此处是指我的父亲)交代的事情,我们得积极完成”,而当我把介绍信交给他时,他非常客气的说:“有你父亲的一句话就够了,还开这个啊”。

也许,就在基层调查而言,正式的制度关系(法学院的介绍信)的作用往往不及非正式的制度关系(父亲的私人关系),私人的权力资源对调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能够使我进入这个一般人难以深入涉足、“政治性”很强的研究领域。

不过,我的北大博士生的身份在一定意义上也便利了我的调查,虽然他们并不寄希望我能够通过向上面反映什么问题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这实际上也夸大了我的能耐),但是还是希望我——北京大学的博士生-——能够写出什么东西出来并对政法委员会制度有所论证。

一位政法委的普通干部和我交谈时说到他很想写一本关于“党的政法工作概论”的研究著作,这方面的问题国内没见人专门研究过,他酝酿了多年,苦于工作和家庭的负重以及资料的匮乏,因此他很真诚的希望我能够将这一问题深入下去。

另一位即将下台的政法委副书记不无调侃的要求我论证要取消政法委员会,他说:“最近实行大法官制度,还穿着黑袍,都要跟国际接轨了。

都说50年不变,现在是人家不变,我们跟着变。

”除了我的私人关系和我的正式身份之外,调查的时机虽说正值机构改革,但是实际上也方便了我的调查,因为那几天机构改革,政法委员会的人员都无心工作,正好可以和我聊天将他们想说的和原来在台上不方便说的都说了出来,这在一定意义上保证了调查的真实性。

二、“规定都写在墙上了”——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制度框架由于政法委员会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党的文件,因而往往会引起非议。

然而,由于中国坚持党领导下的法治以及在法律中亦没有明确反对这一制度设计的内容,以此来说明政法委员会制度违法的理由并不充分。

只有细致的分析和考察政法委员会制度的实际运作,讨论其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可以合法化才具有现实的意义。

我的考察将首先从分析政法委员会的制度框架开始。

政法委员会的制度框架的第一个重要内容是其组织机构设置的问题。

我去调查的第一天是下午,正好县委组织部打来电话,通知亦即宣布政法委员会的四个干部退居“二线”,其中包括三个政法委副书记全部下台(政法委还有一个副书记保留,但并不在政法委上班,这位副书记其实相当于是兼职,他主管“610”办公室,其他不问)。

也许是事先已经预知,三个副书记那天下午没有一个来上班。

而这次县级机构改革(实际上主要是人事调整)将原来的4个政法委副书记的编制压缩到2人。

而在此之前,政法委已经根据省级的机构改革方案在机构设置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在1998年以前,政法委员会就只有一个办公室,政法委的各项工作都是分工到个人的。

1998年以后,设置了秘书科、综合治理科、案件督察协调科。

另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亦设在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基本上就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在“严打”期间,还设立“严打办公室”放在案件协调科,据说这是基于阶段性工作的需要,其主要工作是汇总公检法的各项统计指标。

总的看来,政法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受到机构改革的影响,并没有完全固定下来,随时可能会根据编制的需要进行调整和裁撤。

政法委员会内部组织机构的不稳定性和临时性很难让人相信其有一个很好的运作形式。

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讲,政法委员会机构规模的大小(与公检法三家相比由于事务相对很少,人员亦远远少于这些部门)实际上影响到了它职能的发挥。

政法委员会的制度框架的第二个重要内容是其职能问题。

虽然政法委员会的职能在党的专门文件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实际情况却有相当大的差别。

正如该县一位下台的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所说:“规定都写在墙上了,你自己看吧”(注——该县政法委员会将有关职能的说明制作成版挂在了墙上)。

而另外一位下台的副书记则直截了当的说道:上边的有关职责的规定,只有一条是“实”的,其他都是“虚”的,即“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6]据我的观察,除了案件协调权力(在党的文件中有时又称执法监督权)之外,政法委员会按照规定还有一些比较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是协管干部权,协管干部权实际上与政法委员会管理政法队伍的职责密切相关。

权力的大小决定职责实现的程度。

虽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5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而且这一权限在以后的中央文件中又再次重申。

但是实际上这一权力主要掌握在组织部门,组织“无权”的另一种解释是,在权力博弈中政法委员会的权力处在劣势。

在公安、检察、法院、政法委四家关系中,由于公安部门实力最强,而法院和检察院的地位又比政法委在行政级别上的地位高(一般说来,政法委书记的地位比法院、检察院长要高一些,但是政法委书记并不能代表政法委员会这个机构的级别,就机构本身来讲,政法委又要比法院、检察院的制度地位要低),再加之现在强调独立办案,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功能并没有足够的权威。

那么,权力博弈到底是怎样的过程呢?一般说来,一项权力只有通过同其他权力的实际对比过程中才能得到确认;而且一项权力如果强有力,与其他各种权力的较量,往往一次就可以完全实现;反之,如果权力弱化,则需要通过多次博弈才能实现对其他权力的说服和控制,甚至还不一定实现其预期的效果。

在政法委员会召开一般性的专门案件会议的过程中,有些情况下,按照正常程序应当是公检法三家负责人集中开会。

但是,如果是要求公安局长来参加,但公安局长往往是不来的,因而替代的办法是请副局长来,后来副局长不来,股长来也行,最后干脆是谁接电话谁来。

由于公检法三家来开会的时间前后不一致(拖拖拉拉),因而最后的结果是“来一个说一个”。

这样,以政法委员会为相对主导的“一对三”的权力对比关系的司法场域完全被解构了。

原来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政法委员会主导的司法场域变成了三个单独的政法委员会“一对一”权力关系的司法场域。

“一对三”的司法场域的设计有助于政法委员会权威的树立,而分解之后实际上导致权力关系的倒置:政法委员会权力由主动而转换为被动的角色,协调关系变成了类似于“请求”的关系。

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运行与其相应的财政制度密切相关,财政支付能力实际上决定了政法委员会制度实际运作效果的全过程。

基层政法委的办公经费往往是由县财政统一划拨,其权力的发挥要受到财政权力的限制。

该县财政拨付的经费很少,据说该县政法委员会一年的经费只有2万多元。

那么钱从那里来呢?按照他们的说法,难听一点说,就是四个字:“索、拿、卡、要”。

其实也就是主要通过政法委员会领导人与其他部门领导人之间的私人关系得以实行的。

该县由于县委大院已经拍卖作商用,政法委只好自己在外面租房子,但由于经费不足,因此主持政法委工作的副书记就找到土地局长,请求土地局帮助解决场地的租借问题;至于政法委的喝水吃饭问题往往也要借助于其他有经济实力的部门。

我们看到光是维持政法委日常费用,政法委还要通过借助土地局等其他部门权力的“救济”,政法委要想运作维持除日常运作以外的其他职能亦是非常困难的。

而政法委员会的干部由于只吃财政的饭,对于专门事务自然不愿管的太多(要花钱),甚至“巴不得(有关部门和平民百姓)不要找上门来”。

甚至为了维持政法委的运作,政法委员会有时还会通过一些制度化的途径来获取财力资源,将非正当的获取途径合法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