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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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中介监管规范

专业中介监管规范

题目1、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B)(单选)A、补偿责任B、赔偿责任C、赔礼道歉D、刑事责题目2、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D )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单选)A、10 6B、5 6C、7 3D、5 3题目3、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D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单选)A、5 60B、3 60C、5 30D、3 30题目4、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B)小时。

(单选)A、70B、80C、90D、100、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B、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C、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口头告知所在保险公司D、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题目6、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A)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单选)A、3 30B、5 60C、7 90D、10 90题目7、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在取得( C )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动用注册资本。

(单选)A、工商营业执照B、社会信用证C、业务许可证D、动用注册资本许可题目8、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 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 B )存入托管账户。

(单选)A、全部申报资本B、全部注册资本C、不低于50%的申报资本D、不低于50%的注册资本题目9、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C)小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7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7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一、基本资料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识别信息:经营许可证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专业代理机构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姓名等。

2. 专业代理机构的有效范围:代理范围包括承保险种范围、承募业务范围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经营项目等。

3. 专业代理机构的有效期:起期、止期及其可能需要完成的补充注册登记手续、除外范围等。

二、主管部门1.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清点、货物、材料、服务、购用及投资资产、招投标等,其操守和行政复议等。

2. 主管部门审批:对于特殊的经营项目,如变更事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3. 主管部门监督:负责定期检查、检查非正常经营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注册登记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法律、法规及经营责任规定的前提下,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最终通过注册登记审查。

2. 注册登记审查内容:提交各项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报表、保证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表、经营范围等。

四、经营规定1. 提高专业技能要求:提高实际操作人员的理论教育水平和业务熟练程度,以保证代理服务质量。

2. 加强市场监督:建立完善市场核查机制,定期落实市场检查工作,坚决整治保险业市场违法行为。

3. 注重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检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和实务技能,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和考核。

五、违规处罚1.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延期或暂停经营许可,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

2. 对失信情节恶劣的,可以责令改正、行政关闭,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取消经营许可,对有漏报、虚报等行为给予处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问题1. 引言保险专业中介是保险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在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然而,作为中介机构,他们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才能合法经营。

本文将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探讨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相关问题。

2. 什么是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是指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中介机构。

保险业务经营许可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等业务的行为许可。

3.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保险经纪机构许可:从事为委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理赔等活动的中介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许可:代表保险公司、从事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活动的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许可:从事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估损等专业活动的机构;4. 如何获得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获得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司注册:中介机构需要依法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正常运营;•从业人员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经验。

另外,申请获得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还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认定。

5.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是多久?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在许可期届满之前,中介机构需要提前申请续展,以确保继续合法经营。

6. 如果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被吊销了,会有哪些影响?如果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被吊销,将会产生以下影响:•停止经营:中介机构将不再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处罚和清算:中介机构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并可能需要进行清算,清理相关业务;•经济损失:中介机构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包括因停止经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6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6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节选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节选2)
法律责任: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1万元以下罚款。
02
自由主题
自由主题
1、经营区域应不超出其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自由主题
2、应当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 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 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自由主题
3、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 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03
法律责任: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法律责任: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04
合规政策秒懂图之七
合规政策秒懂图之 七
05
自由主题
自由主题
感谢聆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015年修订)(节选2)
演讲人
2 0 2 5 - 11 - 11
01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伪造、 变造、出租、出借、 转让许可 证。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 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与非法 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 介业务的 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 来。
01
同。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
02
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 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
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禁止行为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 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练习题(2018高管考试最新试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练习题(2018高管考试最新试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练习题(2018高管考试最新试题)1【单选题】 1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时间是(B)。

A2013年8月B2014年8月C2014年9月D2014年1月2【单选题】 1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导思想是(D)。

A马克思列宁主义B毛泽东思想C科学社会主义D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3【单选题】 11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基本原则的是(C)。

A坚持市场主导、政策管理B坚持改革创新、审慎开放C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D坚持全面放开的市场化4【单选题】 11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展目标的是(C)。

A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补充手段B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可选渠道C到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5【单选题】 1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A)。

A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B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部分承担者C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潜在参与者D视情况发挥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6【单选题】 1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商业保险需要(C)。

A关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B发展二胎家庭保障计划C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

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D发展养老机构单一责任保险7【单选题】 1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A)保险产品。

A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B社保补充健康保险C医院责任保险D新型农村养老健康保险8【单选题】 1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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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取得所在机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按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20万元;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已达到或者超过前款规定增资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或者超过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

第十三条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中国保监会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失效。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四)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五)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六)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七)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八)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节任职资格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公司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合伙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三)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理念,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具有企业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届满;(四)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

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二十二条除第(五)项外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被拘留、劳教或者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拘留、劳教或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设立的经营区域为其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除外。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三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二)被代理保险公司名称和代理险种;(三)保险金额;(四)保险费及其代收时间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时间;(五)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时间;(六)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使用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结算。

第三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空白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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