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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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机构代理的要求

保险专业机构代理的要求

保险专业机构代理的要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合法经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其代理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规范管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客户信息保护制度等,以确保其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人员资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和团队,包括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保险代理人、风险评估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等。

这些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注册资本和资本托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

对于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而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除外。

申请人股东要求:如果有股东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等五大情形,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合规性、稳健性和专业性,以满足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要求。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保险代理公司设立条件

保险代理公司设立条件

保险代理公司设立条件
保险代理公司是一种向个人和组织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机构。

要设立一家保险代理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下面是设立保
险代理公司的条件要求:
1. 相关许可证:设立保险代理公司需要获得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详细了
解该地区的法律要求,并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相关许可。

2. 资本金要求: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设立保险代
理公司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

这是为了确保公司有足
够的资金来覆盖潜在的风险和赔付。

3. 专业人员要求:为了有效地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代理
公司需要具备专业的团队和员工。

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保险知
识和技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4. 严格的合规要求:作为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必须遵守所有适
用的法律和法规。

这包括保护客户权益,保密客户信息,防止欺
诈行为等。

公司需要建立合规部门或雇佣专业的合规人员来监督
和确保合规性。

5. 适当的运营模式:保险代理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
选择适当的经营模式。

可以选择面向个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也可以专注于服务特定行业或企业客户。

此外,公司还应具
备有效的销售和推广渠道,以吸引和满足客户需求。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需要满足相关许可证、资本金、专业人员、
合规要求和适当的运营模式等条件。

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是设立成功的关键,同时建立一个专业的团队和高效的运营模式
也是保证公司成功的重要因素。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流程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流程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流程一、引言保险经纪公司是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的咨询、销售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险经纪公司通常会设立分支机构,以便更广泛地覆盖客户群体。

本文将介绍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流程。

二、分支机构设立的准备工作1. 评估市场需求:保险经纪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前,需对目标市场进行评估,确定该地区是否存在足够的潜在客户和市场需求。

2. 制定分支机构设立计划:根据市场评估结果,制定分支机构设立计划,包括分支机构的地点选择、规模规划、人员配置等。

3. 准备设立资金:设立分支机构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包括租金、装修费用、人员薪酬、设备采购等。

三、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公司章程、经营计划、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背景调查报告等。

2. 监管机构审查:监管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支机构设立计划的合理性等。

3. 签订合同: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保险经纪公司与监管机构签订分支机构设立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完善分支机构设施:保险经纪公司根据设立计划,租赁合适的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采购所需设备和软件,并对分支机构进行人员配置和培训。

5. 完成备案手续: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将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备案至相关监管机构。

四、分支机构设立后的运营管理1. 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立后,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建立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2. 分支机构的运营监管:保险经纪公司应对分支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定期检查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等。

3. 分支机构的业务拓展:保险经纪公司可以通过分支机构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包括财产险、人寿险、健康险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概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概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2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1三、报表报送工作---------------------------------- 14四、每年要完成的重要事项--------------------------- 17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五、分支机构设立及开业报告------------------------- 19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4七、报告事项--------------------------------------- 31八、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6九、动用保证金------------------------------------39十、法人机构解散-----------------------------------42十一、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47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代理(或销售)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代理(或销售)有限公司,现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附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一、保险公司可按申请书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二、“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递交。

三、此表一式三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公司名称(印章):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2、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表一并递交。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一、保险公司可按申请书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二、“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递交。

三、此表一式三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表公司名称(印章):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2、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表一并递交。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申请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一、保险公司可按申请书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二、“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递交。

三、此表一式三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申请表公司名称(印章):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2、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表一并递交。

江西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申报表江西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事项申报表申报机构(盖章):营销服务部申报一览表申报机构名称:申报日期:年月日江西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人姓名公司名称填报日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代理人的证明;(2)可行性报告;(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表报;(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内部管理制度;(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材料;(9)住所证明;(10)计算机设备方案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爱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爱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依照保险公司的托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能够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四)高级治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宅;(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运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能够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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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一)申请须知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在深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就设立申请事宜向深圳保监局请示,由深圳保监局审核。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在深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6、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禁止开展保险代理等相关业务。

7、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进行机构申请注册。

(二)申请材料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示例1)。

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附表1)。

3、《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附表2),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字)。

5、《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见附表3A,自然人股东附表3B)。

投资人中存在法人股东的,法人股东需提供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2)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2)。

(3)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4)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3)。

投资人中存在自然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如下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

(2)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4)。

(3)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4)应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5)。

6、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表4)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①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②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与个人简历相符的工作经历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7),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③拟任职人员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证明;④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可与工作经历证明合并出具;⑤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6);⑥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⑦拟任职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示例8)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10、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联系方式等)。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注:上述表格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同时提交一份纸质材料和一份PDF电子扫描文件。

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一)申请须知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3、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1)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3)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4)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5)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核准;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所在地保监局核准。

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6、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iio),进行任职资格申请。

(二)申请材料1、任职资格申请(法人机构高管请参见示例10A、分支机构高管请参见示例10B)。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表4)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①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②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与个人简历相符的工作经历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7),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③拟任职人员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证明;④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可与工作经历证明合并出具;⑤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6);⑥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⑦拟任职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示例8)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4、拟任高管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7),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注:上述表格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同时提交一份纸质材料和一份PDF电子扫描文件。

示例1关于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请示深圳保监局:我们在对深圳的经济状况和保险中介市场进行了深入的考察论证后,认为在深圳成立深圳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可行的,现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现向贵局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请予批准。

特此申请申请单位(签名、盖章):年月日声明兹声明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诚实守信,合法依规经营。

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特此声明(股东单位名称及签章)年月日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及反洗钱声明××××(股东名称)作为××××保险专业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投资资金××万元来源于XXX,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股东单位名称及签章)年月日个人声明兹声明本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诚实守信,守法合规。

本人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特此声明自然人股东签名:年月日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及反洗钱声明×××(自然人股东姓名)作为××××保险专业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投资资金××万元来源于×××,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人严格遵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自然人股东签字:年月日个人反洗钱声明兹声明×××(申请人姓名)严格遵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申请人签字:年月日个人声明兹声明本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诚实守信,守法合规。

本人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特此声明申请人签名:年月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管人员离职承诺书深圳保监局:本人承诺,在中国保监会或深圳保监局核准××××保险专业代理有限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后一个月之内,向深圳保监局提交××××公司(现任职机构名称)的离职证明材料,若一个月内未提交该离职证明材料,我愿意接受深圳保监局撤销关于本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承诺人:年月日关于深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由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请示深圳保监局:作为深圳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筹)的股东和发起人,我们在对国内的经济状况和保险中介市场进行了深入的考察论证后,认为在深圳设立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可行的,现各项条件已基本具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现向贵局申请将公司由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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