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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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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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 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 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 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 面批准审查义务的, 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 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资本减少;
第四十二条 保险专业 代理公司不得动用保 证金,但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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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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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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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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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
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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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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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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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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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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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
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 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 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 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 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 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服务保险消费者(客户)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保险需求,推荐保险产品,协助办理投保手续,提供保全服务,协助索赔,处理投诉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维护客户权益,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首次接洽客户应充分告知、披露(一)主动说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售前服务应周到、尽责(一)了解客户现有社会保障、已购商业保险、保障需求、保险预算等基本情况。
(二)在了解客户风险状况与保险需求基础上,充分考虑其实际需要及经济能力,推荐保险产品。
(三)客户指定保险公司的,从专业角度为客户提供意见,如保险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承保另有附加条件、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等情况的,应提醒客户。
(四)客户未指定保险公司的,推荐至少两家保险公司供客户选择,并客观介绍、分析和比较其资质、偿付能力、服务质量、赔款时效性等情况,向客户提出专业意见,并由客户对选择结果签字确认。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售中服务应全面、细致(一)客户签署保险合同前,详细解释说明保险合同及保险产品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保险条款、保障范围、保险期限、赔偿限额、免责条款、红利分配方式、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宽限期、保单中止期等,提醒客户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配合电话回访,提示客户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并由客户书面确认。
保险代理机构的种类

保险代理机构的种类一、简介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起着桥梁的作用。
保险代理机构的种类繁多,每种机构都有其特定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
本文将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种类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定义保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其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它们通常以收取佣金的方式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
三、保险代理机构的种类1. 保险公司直属代理机构:这是保险公司直接设立的销售机构,负责销售本公司的保险产品。
这种类型的代理机构通常会得到保险公司的大力支持,包括产品培训、销售策略等方面的支持。
2. 独立代理人:独立代理人是一种独立的业务主体,他们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而不是只代理一家。
独立代理人通常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选择最合适的保险产品。
3. 专业代理人: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某一类或几类保险业务的代理人。
例如,有的人可能专门从事汽车保险业务,有的人可能专门从事健康保险业务。
专业代理人通常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的经验。
4. 代理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是一种集体所有制的保险代理机构,由多个代理人共同出资设立。
代理人公司通常会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包括保险咨询、投保、理赔等。
5. 网络保险代理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通过网络进行业务。
网络保险代理人就是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代理人。
他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在线聊天等方式与客户进行交流。
四、各类保险代理机构的特点1. 保险公司直属代理机构:这类机构的优点是有强大的公司支持,缺点是服务的灵活性较差,因为他们只能销售自家公司的产品。
2. 独立代理人:这类机构的优点是可以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选择,缺点是客户可能会担心他们的忠诚度。
3. 专业代理人:这类机构的优点是对特定领域的保险业务有深入的了解,缺点是可能无法提供全面的服务。
4. 代理人公司:这类机构的优点是可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缺点是可能会出现管理问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6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求保险代理是指保险公司委托某个机构或个人进行保险业务的一种形式。
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的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要求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政府部门注册,并且具备相关的资格和执业许可证。
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也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成为其代理机构,并经过审核才能获得代理资格。
2. 资质要求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拥有一定的资质,包括从业人员的特许经营资格、保险行业经验等。
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此外,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3. 能力要求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营销能力。
他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开展保险业务推广,吸引客户和开展业务。
同时,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有一定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4. 信誉要求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他们需要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保证客户权益。
同时,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具备较高的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客户的问题和需求。
5. 经营要求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并遵守保险公司的要求。
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规范业务操作和记录,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
同时,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6. 财务要求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财务能力,能够承担一定的业务风险。
他们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
7. 技术要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
他们需要建立和维护完善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数据库,能够通过网络和移动端进行业务推广和服务。
同时,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防范网络风险。
以上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一些基本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规定介绍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保险业务代理的专业机构。
为标准保险代理机构的运作,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条例来管理保险代理机构。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险代理机构的规定,包括注册条件、执业要求、行为标准等内容。
注册条件为了保证保险代理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各国会设定一定的注册条件。
一般来说,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条件包括: - 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资质条件,如注册资金、团队规模等; - 持有相关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如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等; - 提供相关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并符合相关的标准标准; - 审查并通过相关的法律及监管程序。
执业要求为了保障保险代理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效劳水平,各国会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执业要求进行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制定并遵守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标准; - 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 - 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升执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 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其报告相关经营信息。
行为标准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标准保险代理机构的行为,各国会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保险代理机构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诚信经营; - 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按照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和效劳; - 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真实、准确、清晰的保险信息,并向客户解释保险条款和责任; - 保险代理机构需要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平安。
监管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局部,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开展,各国会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部门,负责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 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包括资质审核、经营合规性检查等; - 对违法违规的保险代理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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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什么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我国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
(1)根据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④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⑤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注册资本或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内控制度健全。
②注册资本或出资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③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④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⑤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按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20万元;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已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增资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
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失效。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变更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批准或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①变更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
②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③发起人、股东或出资人变更姓名或名称;
④变更股东或出资人;
⑤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
⑥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⑦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⑧撤销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终止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交回许可证原件:
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②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
③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决定不予延续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原许可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领取新许可证。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②不再符合本规定关于机构设立的条件;
③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④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⑤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或结算报告。
(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资不抵债的,应当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6)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宣布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7)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交回许可证原件:
①所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②被所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撤销;
③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④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以下人员:①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这些条件有:①大学专科以上学历;②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③从事经济工作两年以上;④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
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⑤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要求限制。
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人员,可以不持有有关资格证书。
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5)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两年。
(6)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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