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国际民航公约

日本章鱼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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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色天妇罗
刺身
• 刺身(日语音“杀西米”) 是将新鲜的鱼、贝、牛肉等原 料,依照适当的刀法加工,享 用时佐以用酱油与山葵泥调出 来的酱料的一种生食料理。 • 以前,日本北海道渔民在 供应生鱼片时,由于去皮后的 鱼片不易辨清种类,故经常会 取一些鱼皮,再用竹签刺在鱼 片上,以方便大家识别。这刺 在鱼片上的竹签和鱼皮,当初 被称作“刺身”,后来虽然不用 这种方法了,但“刺身”这个叫 法仍被保留下来。
面食
乌冬面
拉面
荞麦面 素面
なっとう 納豆
納豆は大豆を納豆菌によって発酵させた日本の食 品。 纳豆是大豆经纳豆菌发酵而成,盛产于日本的一种 保健食品。目前,全世界,尤其是整个东南亚的人 们对纳豆的作用高度认可,食用者众多。 日本人主要食用咸纳豆与拉丝纳豆,关西人喜欢前 者,关东人则爱吃后者(丝越长说明纳豆发酵的效 果越充分,质量越好)。
握寿司(江户派)
箱寿司(关西派)
寿司的两大派别
日本寿司分两大派别:
一、江户派
握寿司 二、关西派 箱寿司(在盒子里糅合各种材 料制作的寿司艺术品。大阪的最有名) 两相对比之下,握寿司更让大家青睐。因为 不使用任何模具,全靠寿司师傅手工握制而 成,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米饭的颗粒圆润,同 时也有效地保持了米饭的醇香。
樱花--日本国花
日本,被誉为“樱花之国”。蔷薇科的落叶树。四 月花开,但盛花期只有六七天。樱花在日本从南向 北陆续开放。爱花者,可以从南起伴着樱花花容向 北,赏花长达半年之久。
日本和服
• 和服指的是日本 传统民族服装, 在日语称为“着 物(Kimono)”; 因为是由中国隋 唐服式改制的, 又称吴服。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一、重点提示(一)航空法的基本概念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根据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国际航空法条约主要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条约原文:(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华沙公约》)(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
(《海牙议定书》)(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国际民航组织及相关公约

二、国际民航相关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航空的两种自由)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航空的五种自由)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三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68年9月24日 布宜诺斯艾利斯)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四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77年9月30日 蒙特利尔)
成立
国际民航组织前身为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 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ICAN)。在美国政府的 邀请下,52个国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参加 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 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1947年4月4日, 《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也因之正式 成立,并于5月6日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同年5月13日, 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终止, 并将其资产转移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每年的 12月7日是国际民航日。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 海牙)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971年9月23 日 蒙特利尔)
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探测的公约(1991年3月 1日 蒙特利尔)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2001年11月16日 开普敦)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 定书(2001年11月16日 开普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五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95年9月29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六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98年10月1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九十三条分条(1947年5月27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至18)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1 至 18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寻与援救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是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于1929年于波兰华沙召开的会议上达成的一项里程碑性协议。
这一公约主要旨在制定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安全、高效和有秩序的国际航空运输业。
华沙公约在协调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相关事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运输提供了范本。
该公约规定了许多关键规则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注册制度、航空器租赁和销售规则、起降权分配原则、国际机场和航线设置原则等等。
首先,华沙公约确立了航空器注册制度。
根据该公约,航空公司必须向适当的国家注册其运输航空器,这既包括航空器的货币登记,也包括适当的技术和安全审查。
这一规定提供了一个显著标准,确保航空公司运营良好,并遵守国际航空安全标准。
其次,华沙公约还规定了国际航空租赁和销售规则。
根据该公约,航空公司可以将其航空器出租给其他航空公司使用,以满足需求。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航空器销售和转让的规定,从而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第三,华沙公约制定了起降权分配原则。
根据该公约,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起降权应在友好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分配。
这一原则确保了航空运输各方之间的公平竞争,并促进了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发展。
最后,华沙公约还规定了国际机场和航线设置原则。
根据该公约,国际机场应根据航空运输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并遵守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标准。
航线设置原则规定了航线分配和航权分配的原则,以确保航空运输的高效和有序。
总之,华沙公约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为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公约统一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原则,确保了安全、高效和有秩序的国际航空运输,促进了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同时,华沙公约也为其他类似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提供了模板和参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共22章96条。
(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十八个附件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 2 空中规则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 4 航图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附件 9 简化手续附件 10 航空电信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 14 机场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附件 16 环境保护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
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
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
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
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
附件包含了相当稳定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进行修订。
附件还使技术指南的各项规定对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中包含了正确处理危险品的非常具体和必要的大量指南。
第八篇国际航空公约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一、重点提示(一)航空法的大体概念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份,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份。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依照当事人是国内人仍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依照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址、目的地址或约定的经停地址有一个处在外国确实是国际运输,不然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国际航空法条约要紧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启运地址运输到约定地址,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输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到协议所确信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出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条约原文:(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公约一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华沙公约》)(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依照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中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
(《海牙议定书》)(3)几个持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以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那么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非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数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8-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交通运输法规CONTENT8.4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牙规则》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该规则在国际法协会协助下于1921年在海牙草拟,以后又经过伦敦、布鲁塞尔几次外交会议的修改,最后于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签署,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
⚫截至1997年2月,已有88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参加了该公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主要有三个公约,分别是:⚫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汉堡规则》《海牙规则》为现今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项:(1) 提供适航的船舶,即要求承运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必须谨慎从事,克尽职责。
(2) 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
此外,《海牙规则》还规定,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
这也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有缘学习更多+谓ygd3076考证资料或关注桃报:奉献教育(店铺)(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根据《海牙规则》第1条第5款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即所谓的“钩对钩”原则,又被称为“海牙期间”。
它是指从货物在装运港被吊钩吊上船,至货物在目的港被吊钩吊下船的这一期间。
(3)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的责任,适用不完全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列举了17项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过失责任原则,二是无过失责任原则。
(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指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限额。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如果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的价值超过100英镑,承运人最多只能赔偿100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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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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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简介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索赔与诉讼时效
⚫该公约的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由于
该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字,故简称为1929年《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和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约共五章四十一条,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最基本的公约。
⚫该公约自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该公约。
我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1)1929年《华沙公约》
目前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领域,有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
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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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55年《海牙议定书》
⚫《海牙议定书》全称是《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又称《华沙公约修订本》。
⚫该议定书于1955年在海牙签订,全文共三章二十七条,就责任限制、运输单证的项目、航行过失免责及索赔期限等二十多个条款对《华沙公约》进行了比较重大的修改,使之更好地适应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要求。
该议定书于1963年8月1日起生效。
⚫目前已有90多个成员国,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议定书。
(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该公约的全称是《统一非订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1961年9月18日订于墨西哥的的瓜达拉哈拉,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鉴于《华沙公约》无关于非运输合同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的专门规定,《瓜达拉哈拉公约》缔结的目的就在于使《华沙公约》中有关承运人的各项规定适用于非运输合同承运人即实际承运人。
⚫该公约自1964年5月1日起生效,目前已有50多个成员国。
我国至今尚未加入该公约。
——根据《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解释,所谓实际承运人指订约承运人以外,根据订约承运人授权办理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
2、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主要责任是按时将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
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对于已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遭受的损失、遗失或毁灭,承运人都应负责赔偿。
承运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免除其对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
(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
上述第(2)项免责事项在1955年制定《海牙议定书》时被删除。
(3)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
成,法院可以按照法规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2)在运输货物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驾驶上、航
空器上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
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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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规定的金额可以折合成任何国家的货币取基整数。
《华沙公约》作了明确规定: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付货物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纳必要的附加费。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的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
3、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4、索赔与诉讼时效
◆《华沙公约》规定,当货物遭受损坏时,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7 d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货物迟延交付,则收货人应在货物交由其支配之日起14 d内提出异议。
◆《海牙议定书》延长了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即将7 d延长
至14 d,将对延期交货提出异议的期限从14 d延长为21 d。
在上述期限内,如收货人未提出异议,则不能起诉承运人。
航空货运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货物到达之日或应该到达之日,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算,逾期不起诉,被视为自动丧失追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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