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
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约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但是在英美法系, 因航空事故造成的旅客伤亡的损害受 ( 《 非正常死亡法 的制 约, 损害赔偿的范畴数额一般被当作 “ 公共政策” 问题, 在免除或限制责任方面 , 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受到 限制 。④
维普资讯
第 2 卷第 1 1 期 20 06年 1 月
法 治 论 丛
Th l f L w o u e Ru e o a F r m
Vo . 2 .No. 1 1 1 J n. a ,2 0 06
● 法 学 论 坛
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王 瀚 孙 玉超
706 ) 10 3
( 西北政法学院,西安
摘
要 :1 9 蒙特 利 尔公 约继 承 与发 展 了华沙体 系 ,于 2 0 年 1 9 年 9 O3 1月 4 日正式 生 效 ,并 在 2 0 年 2 5 0
月2 8日对中国生效后产生重要影响。该公 约不仅在 I 9 《 2 年 华沙公约 的基础上全面提 高赔偿责任限额 、 9 明确规定 了旅客延误的赔偿 限额 、简化 了运输凭证并恢复其正常的功能和增加第五种管辖权条款 ,而且引 入了全新 的严格责任制度、“ 双梯度责任制度” 、建立了限额的定期审查机制 ,并首次规定 了先行付款制度
国际航 空运输 的初 期 , 国际上 并不 存在调 整旅 客或货 物运 输的统 一法 律 规则 。 客和 托运 人的权 旅
利和义务 以及承运人的责任 ,主要依靠各国国内法和运输合 同来作 出规定。关于这一点 ,梅克林 ( cen Mcl )曾在 ( a 《 肖克 罗丝和 博 蒙特 :航空 法)一 书 中指 出:“ 国 际航 空运 输 问题的 初期 ,由于没 ) 在
浅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

浅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作者:江文静来源:《读与写·下旬刊》2011年第03期摘要: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是国际货运中最昂贵的一种运输方式,因此它所带来的风险也成正比例增加。
在讲解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业务这一章节时笔者采用案例教学法让学生更准确地理解承运人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将抽象的理论与社会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对国际贸易专业的热爱。
随着国家对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的逐渐重视,我们职业院校的教师要立足科学发展观的角度从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出发,增加案例教学和实训操作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航空风险;案例教学法;承运人;权利;义务;抽象;社会实践;求知欲;高职高专;综合素质;实训中图分类号:U6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78(2011)03-0250-02案例回顾: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门接受了货主的运输委托。
委托书同意从沈阳到香港空运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
该批货物的金额为6万余元人民币,但是在货物航空分运单上的“声明价值栏”却未填写。
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对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照普通货物的空运运费率收取了航空运费。
当时由于没有开通沈阳至香港的直达航班,所有的货物只有通过北京办理中转业务。
因此A货运代理公司就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
但是由于航空公司的工作疏忽大意,致使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
根据案情让学生讨论并回答如下三个问题:①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②本案是否适合使用国际航空公约?为什么?③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这里我在黑板上将案例中涉及的各个角色用图表形式(图1-1)进行阐述如下:图1 1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业务流程图从图1 1我们会发现A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集中托运人"是指将各个不同货主的货物集中整理到一起,然后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
浅析《华沙公约》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

浅析《华沙公约》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摘要]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华沙公约》无疑是最重要的。
《华沙公约》对于各国国内航空运输法制的完善以及对整个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制中,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内容。
文章主要论述了其中承运人在国际航空运输的责任制度这一块内容,从公约的适用范围、空运单的效力、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四个方面来阐述这一制度。
[关键词]华沙公约;国际运输;承运人责任一、公约的适用范围按《华沙公约》第1条,该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也适用于此类的免费运输。
”公约判断是否属于国际运输,不是以承运人、旅客或托运人的国籍为标准,而是以始发地、目的地和经停地的位置为标准的。
至于始发地、目的地和经停地的确定,则应各方约定,一般以运输凭证上载明的为准。
例如:①在连续运输中,(旧金山—北京—西安—广州)尽管北京—西安,西安—广州两段都在中国境内,但不因此而散失其国际运输的性质;②在往返运输中,如(日本东京—泰国曼谷—东京)尽管泰国作为经停地,不属于缔约国,但是因为始发地和目的地日本属于缔约国,因此此种运输属于国际运输;但是例如(泰国曼谷—日本东京—曼谷)即使经停地属于华沙缔约国,但由于始发地和目的地不位于公约的缔约国内,因此此类运输不属于国际运输。
[1]我们可以对《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作如下几点概括: 1.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不适用于一国国内的航空运输;运输的对象包括旅客、行李和货物。
2.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指履行运输义务的航空器依运输合同的规定,在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整个运输途中,将在两个以上国家停留或者经过。
这两个国家可以是缔约国,也可以是非缔约国。
同时,该停留或经过的地点应当包括出发地和到达地在内。
3.航空运输的国际性质并不因该运输由几个承运人通过订立几个运输合同完成,其中包括一段国内运输而改变。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在这个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国外购买物品,然后通过飞机货物运输,将自己的物品带回国内,但如果通过飞机货物运输的物品,被损害,那我们是可以走法律程序挽回我们的损失的。
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国、英国、法国、瑞典、前苏联、巴西、日本、波兰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因而简称《华沙公约》。
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为止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有关问题。
《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航空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基本原则。
二战后,由于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以及世界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的要求脱节,《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即《海牙议定书》正是此时诞生的,该协定签订于1955年,196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参加《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时间分别是1958年和1975年。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精神是一样的,只是措辞稍有不同,它们都规定公约不仅适用于商业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还适用于包括旅客、行李在内的其他取酬的和免费的国际航空运输,但邮件和邮包的运输因为另有国际邮政公约管辖,所以不适用。
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一个:(1)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2)虽然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处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个国家(无论该国是否《华沙公约》的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个协议规定的经停地。
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公共航空运输航空企业应当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 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 输服务质量。
➢ 告知义务
➢补救义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要求,优先安 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或退票, 并且不得收取退票费。因承运人自己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 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一、概述(目的)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 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的进行,保护民 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 空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以下简称《航空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发布并 于1996年3月1日生效。
成功源于不懈的努力,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怯懦
•
2、
。0 1:36:29 01:36:2 901:361 2/3/20 20 1:36:29 AM
每天只看目标,别老想障碍
•
3、
。20.1 2.301:3 6:2901: 36Dec-203-Dec-20
宁愿辛苦一阵子,不要辛苦一辈子
•
4、
。01:3 6:2901: 36:290 1:36Thursday, December 03, 2020
➢赔偿义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 程的事件,造成旅客人员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一)航班延误、取消
责任—安排膳宿(3种情形)
《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 意见(试行)》主要内容 意见(试行)》主要内容 )》 ■航班延误 4 小时以上必须即时报告当地民航管理部 门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 4 小时以上应对旅客 进行经济补偿 ■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作 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 12 小时以上的,将视情节 轻 重暂停或撤销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权
第七章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2、航班延误概念
• 民航运输的延误概念,国际公约及我国 《民用航空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中并 没有做出明确界定。
• 学理界定
民航定期航班的运输中,承运人未承载旅 客、行李或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离站或 不合理地迟延运抵目的地的行为。
(二)航班延误的原因
• 天气原因 • 空中管制原因 • 航空公司原因 • 旅客原因 • 机场保障方面的原因
(1)旅客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责任限额为 4150特别提款权;(2)行李运输中延误的 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3) 货物运输中延误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特 别提款权。
1、3国际公约规定——免责
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 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 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七章 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航空运输的法律性质:运输合同 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1、我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 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承运人赔偿的限额
• 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
公约
限额
1929年《华沙公约》
125000金法郎
1955年《海牙议定书》
250000金法郎
1955年《蒙特利尔协议》
(各涉美航空公司)
75000美元
1995、1996年的IIA和MIA 依旅客住所地法;
10万特别提款权内索赔 航空公司无条件承担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双梯度(10万特别提
2、国内法的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限额如何执行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赔偿限额如何执⾏民⽤航空运输包括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两种,国际航空运输是指运输地点之⼀不在我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经常产⽣赔偿纠纷的,那么国际航空运输承运⼈赔偿限额怎样执⾏?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赔偿限额如何执⾏1、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赔偿限额有多种执⾏情形,例如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对托运⾏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为17计算单位等。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第⼀百⼆⼗九条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书⾯约定⾼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对托运⾏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为17计算单位。
旅客或者托运⼈在交运托运⾏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付附加费的,除承运⼈证明旅客或者托运⼈声明的⾦额⾼于托运⾏李或者货物在⽬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应当在声明⾦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托运⾏李或者货物的⼀部分或者托运⾏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以确定承运⼈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李或者货物的⼀部分或者托运⾏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份⾏李票或者同⼀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对每名旅客随⾝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航空意外保险如何购买1、航空意外险可以在⽹上买,可以到⼀个专业的⽹络保险平台,根据⽹站导航栏找到航空意外险板块。
其次选择保险产品,根据你的需求来选择适合你的航空意外险,然后点击购买,不同的⽹站付款⽅式都有很多种,可以按照操作提⽰购买。
2、航空意外险是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
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再思考

新 国际航 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再思考
张 军
四川广汉 68 0 ) 13 7
( 中国民航 飞行学院航 空运输管理学院
摘
要:为 了 适应华沙体 制一体化和现代 化的需要,l 9 9年 蒙特利尔公约》对国 9
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 了重大修改,形成 了一套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但对于承 运人责任制度的核心 问题,如责任限额、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 等,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本 文将针对这些 问题作进一步探讨。顺应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从 保 护航 空运输消费者利益视角出发,笔者认为承运人责任应实行无 限额严格责任制;承运人赔 偿 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 关 键 词:承运人责任 航空运输消费者 无限额责任 严格责任 精神损害
() 2 无限额严格责任制对承运人 的影响
在无限额严格 责任制框架下,受 害人乐意通 过诉讼方式维护 自己权益 ,这样一来是否会加重 承运人的负担呢? 航空运 输 的特殊性决定了航空运输消费者的
客伤亡情况下被诉案件 的数撂会有增无减。这样
一
来承运人为此而付出的法律费用将 大幅增加,
这 架天平 以前对承运 人、整个 民航业给予了倾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2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
6、条约必须履行: 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目前适用于部分国家国内航空运输的旅客 责任限额
思考题
1、1929年《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2、对1929年《华沙公约》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3、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制定原因、主要内
按此官价折算,华沙公约对每位旅客的责任限 额约1万美元,海牙议定书的限额约2万美元。
1975年4个《蒙特利尔议定书》
货币危机导致IMF废除美元作为国际标准货 币的法定地位,而采用SDR作计算单位。
SDR——Special Drawing Right,特别提款 权,是IMF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 亦称“纸黄金”。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6、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旅客常住地法院
7、对责任限额采用了“伸缩条款” ——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
8、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 9、列入了先行付款人道主义的条款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5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 过;2003年达到法定的生效国家数, 同年11月4日正式生效。至2005年已 有61个国家和欧共体加入。
2002年4月15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执行 北京—釜山CA129航班任务B2552号B767 客机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韩国釜山金海机 场附近撞山坠毁。
机上旅客155人,机组11人,共166人。 死亡129人(韩国籍旅客110人,中国籍旅
行李的赔偿,托运行李按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 计算(20公斤),为1000元人民币,根据全国最 高价格变动总指数,按照100%计算,增加1000 元人民币,合计2000元人民币。
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依上述办 法增加一倍,为4000元人民币。
旅客已办理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
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当时我国国内法的规 定:7万元人民币;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 物品,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旅 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 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
2002年“5.7”北航大连空难案
但考虑到1993年到2001年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 因素,在法定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63000元人 民币,共计为13.3万元人民币。
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赔偿原则:
限额赔偿;声明价值赔偿;无限额赔偿。
赔偿限额
对每位旅客的赔偿限额:$8300
任何旨在减轻承运人责任的合同约款或降 低公约确立的赔偿限额的合同约款无效。
在证明有故意不当行为或未按要求提交单 证的情况下,实行无限制的承运人责任或 是通过特别约定提高限额。
第一梯度:对10万SDRs以内的人身伤亡索赔, 采取严格责任制,不论承运人有无过失,都应当对 此承担责任,除非是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公约签署当日,1SDR≈¥11.16310元)
第二梯度:对10万SDRs以上部分的人身伤亡索 赔,采取推定过失责任制度,允许承运人通过证 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完全由第三方造成来抗辩而 免除责任。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简化了有关运输凭证的要求;
2、增加了突破责任限额的前提——故意不当 行为——的定义;
3、乘客伤亡赔偿责任限额增加了一 倍:$16600;
4、关于承运人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承运人的雇 员及代理人。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该公约补充了华沙公约,规定华沙/ 海牙规则如何适用于非缔约承运人履 行承运的情形,包括租赁及航空器的 互换。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1、华沙体制的综合:基本上是综合华沙体 制各文件而形成的单一文本,旨在替代现 有的由公约、议定书和对议定书的修订所 构成的庞杂的华沙体制,增加法律清晰度 和透明度。
2、对运输凭证规则的修改:
电子凭证—“任何保存所作运输的记录”;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3、旅客伤亡责任制度:“双梯度”责任制度
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1966年《蒙特利尔临时协议》
1955年10月美联航空难 1960年1月哥伦比亚航空难
1966年《蒙特利尔临时协议》
这实际上并不是一份真正的政府间的协定,而 是以美国民用航空委员会为一方当事人、以其 通航地点之一在美国的国际航空公司为另一方 当事人签署的“特别协议”,具半官方色彩。
6.2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
1、赔偿责任范围: ①旅客人身伤亡; ②行李、货物灭失、损坏; ③延误 -航空运输中
包括精神损害吗?
6.2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
2、归责原则:
客、货运:严格责任制; 承运人的免责条件 (P237、238)
延误:推定过失责任制;
6.2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只给付实际损害赔偿金,而 且原告必须证明实际损失。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4、行李和货物损害赔偿制度: 托运行李和货物:严格责任制 非托运行李:过失责任制 责任限额:
行李—每名旅客1000SDRs(约$1350); 货物—每公斤17SDRs;
5、延误: 推定过失责任制; 赔偿限额为4150SDRs(约$5000)。
1929年《华沙公约》
4、消费者索赔期限与诉讼期限 行李:3日; 货物:7日(延误:14日); 人身损害:2年。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 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1929年《华沙公约》
5、 原告有选择管辖国的权利(四选一) : 承运人住所地法院; 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法院; 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 目的地法院。
1、增加损害赔偿金最高限额:不含法律费 用的5.8万美元;(后提高至10万SDRs)
2、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仍然适用推定过失 责任制。
3、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国航空公司(西欧和 日本)
1975年4个《蒙特利尔议定书》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国际货币危机日益严重
1973年美国“修订币值法”:
每盎司黄金≈42.2美元(“最后官价”)
则》及相关法规 北航承担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 赔偿金额的确定: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
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18.4 万——19.4万元人民币 )
2002年“5.7”北航大连空难案
北航“5.7” 大连空难,其始发地点和目的 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大连,均位于中国境内, 因此是国内航空运输。
1999年我国签署了该公约,2005年5 月28日,我国批准了该公约,于同年7 月31日开始对我国生效,但香港特别 行政区将暂不执行公约标准。
6.2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
我国的《民航法》等国内立法过程中借鉴 吸收了华沙体系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在责 任制度上,旅客伤亡、行李损坏、货物损 害实行严格责任制,延误实行过错推定责 任制,但责任限额远比华沙体系及现行的 承运人实行的标准低,且国内运输与国际 运输适用不同的限额。
1、对旅客死亡和伤害实行严格责任; 2、增加乘客责任限额至10万美元; 3、无论产生责任的情形如何,责任限额不得突破; 4、各国可设立适用于各自领土内的补充性的乘客
损害赔偿制度。 5、增加了一个可诉法院:旅客常住地法院。 6、公约生效程序上规定的反常程序:该公约至今
尚未生效。
1974年《马耳他协议》
我国的国航、东航、南航分别加入了IIA和MIA。
华沙体制九个文件并存引起的问题:
各公约: 对华沙公约规则作出部分修订, 但各自构成一个独立的公约。
在遇有一国是某议定书缔约国,而另一国 非该议定书缔约国时,只能适用原来两国 都是同一文件缔约国的该文件所定规则。 “1974年巴黎空难案”
1995年《华盛顿协议》 和《吉隆坡协议》
1992年日本航空的冲击波
用变更“旅客运输条件”的方式对“国际航空运 输”的赔偿责任作出“两层安排”:
客运责任限额: 每位旅客10万SDRS,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超过10万SDRS,适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全部适用于乘坐日本各航空公司航班的旅客
1995年《华盛顿协议》 和《吉隆坡协议》
4、责任限额: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伤亡: ¥ 40万元;
随身携带物品:¥ 3000元;
托运行李和货物:100元/公斤。
国际航空运输:适用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的规定
6.2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
5、消费者索赔期限与诉讼时效 行李:7日; (延误:21日) 货物:14日; (延误:21日) 人身损害:2年。
1929年《华沙公约》
这是华沙体制的基本文件。 1、适用范围:国际航空运输;连续运输 2、国际航空运输凭证:客票、行李票、航
空货运单(初步证据)。
1929年《华沙公约》
3、承运人的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①旅客人身伤亡;②行李、货物灭失、
损坏;③延误
-航空运输中
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容及其意义。 4、目前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主要
内容。
2002年“5.7”北航大连空难案
2002年5月7 日,北方航空公司执行北京— —大连航班任务的B-2138号MD-82客机, 当天晚上8:40北京起飞,9:24在大连港 海域坠毁。
机上旅客103人、机组9人,共112人,全 部遇难。
1、增加损害赔偿金最高限额:不含法律费用 的5.8万美元,或含法律费用的7.5万美元。
2、各签约航空公司自愿放弃可能的抗辩,使 承运人在上述限额内承担了严格责任。
1966年《蒙特利尔临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