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如何进行虚假验资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虚假财务报告的审查方法(推荐五篇)

虚假财务报告的审查方法(推荐五篇)第一篇:虚假财务报告的审查方法虚假财务报告的审查方法虚假财务报告的审查实际上是审计的一种特殊审计程序与方法。
审查过程中所运用的具体方法也于一般的审计方法相类似,查询法,审阅法,核对法,调解法,盘存法,估计法,分析法等,只是在使用过程中侧重点不同,效果不同,因为他们服务的目标不同,下面主要针对虚假财务报告审计的特殊性,来探讨一些笔者认为重要的审查方法。
一、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现状,发现舞弊征兆任何企业在发布虚假财务报告之前总是有些迹象或征兆的,在审计职业界通常将这些征兆称为“红旗”或“警讯”,原国际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国际公司列举了比较重要的几方面,提醒审计人员注意,主要包括:资金短缺已影响营运周转;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和增资)下降,资金来源只能靠盈余;发展中或竞争中企业对资金有大量的需求;现有借款和和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和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为维持现有的债务需要,必须获得额外的担保品;主要客户经济困难,造成坏账的可能性加大;成本增长超过收入的增长,或者受到严重市场竞争威胁;订单减少,生产压缩,预示着未来收入的下降;盈余的质量下降,不合理的变更会计政策;夕阳工业濒临倒闭的企业;对单一或少数产品,对客户或交易过分依赖;管理阶层或主管有被严格要求达成预算目标的倾向;管理阶层或主管有前科纪录,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更换审计师。
以上这些迹象都是可以通过分析发现的,一旦发现这些情况,即应予以关注,另外,在我国,如果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和关联交易频繁,业绩和股价波动异常,或者是新上市的公司,其财务报告虚假的可能性就很大。
我国通过大量的统计研究,也总结出了极有可能采取造假的公司的特征。
主要形式有:前两年连续亏损,今年经营业绩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的公司;前两年平均净资产报酬率达到10%,今年行业不景气的公司;资本运作和关联交易频繁的上市公司;业绩和股价波动厉害的上市公司;全行业亏损或行业过度竞争的上市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验资报告是评估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则会给企业及相关方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虚假验资报告的定义及危害虚假验资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进行验资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财务数据和信息,从而使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失真。
虚假验资报告可能导致以下危害:1.企业及相关方决策失误:基于虚假验资报告,企业及相关方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误判,从而导致决策失误。
2.企业信誉受损:虚假验资报告的曝光会使企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投资者利益受损:投资者依据虚假验资报告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4.影响社会公平竞争:虚假验资报告可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不正当优势,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给企业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损方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以下责任:(1)返还验资费用;(2)赔偿因虚假验资报告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3)赔偿因虚假验资报告导致的企业信誉损失等。
3.刑事责任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范措施1.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会计师的职业素养和法律责任意识;2.建立健全验资报告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加大对虚假验资报告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4.强化企业及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虚假验资报告。
虚假验资报告

虚假验资报告
尊敬的董事长:
我们很抱歉地告诉您,经过我们的调查和核实,公司所提供的
验资报告存在虚假情况。
在此,我们向您道歉,并将立即采取补
救措施。
经过初步的调查和核实,我们发现公司所提供的验资报告中存
在虚假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报注册资本:公司所报告的注册资本为XXX万元,实际上,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XXX万元。
2.虚报银行流水:公司所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存在异常,存在
虚报情况,流水记录与公司实际业务不符。
3.虚构业务往来:公司所报告的业务往来情况存在虚构情况,
公司与某些客户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关系。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已经成立了专项调查小组,将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您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
同时,我们也已经采取了一些紧急措施,以减少对公司业务运营的影响,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具体措施如下:
1.暂停公司股票交易:为了保障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向证监会提交申请,要求暂停公司股票的交易。
2.重新验资:为了排除虚假情况,公司将重新进行验资,提交真实有效的验资报告。
3.制定整改计划:公司将制定整改计划,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改进,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最后,我们再次向您道歉,并保证将尽快采取措施,使公司恢复正常运营,为股东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此致
敬礼
公司管理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刍议

口
验 资 报 告 必 须 真 实 、 合 法 , 会 计 师 事
刘 丹 美
务 所才 能 免 予 承担 法 律 责 任 。分 析 近
年来 发 生的虚 假验 资案 件 的具体情 况 ,
法律 争论的焦 点。
目 前 , 有 关 虚 假 验 资 的 界 定 标 准 ,无 论 理 论 界还 是 司 法 界 都 存 在 两 大 分 歧 : 一 种 是 实 际 观 。认 为 只要 注 册 会 计 师 验 证 的 结 论 与实 际 情 况 不 符 ,就 可 界 定 为 虚 假 验 资 。一 种 是 准 则 观 。认 为 只 有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验 资 程 序 违 反 国 家 主 管 部 门制 定 的 独 立 审计 准 则 ,才 能 界 定 为 虚 假 验 资 。 对 这 两 种 观 点 ,笔 者 赞 同 后一种 观点 。 按 照 财 政 部 《 立 审 计 实 务 公 告 独 第 1号 》 ( 以下 简 称 1号 实 务 公 告 ) 中
务所被 告虚假验 资后 不知所措 的一个核
心 问 题 。为 此 ,本 文 试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虚 假 验 资 的 原 因 、验 资 是 否 构 成 虚假 的
全 ,管 理 松 驰 甚 至 混 乱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验 资 时 未 实 地 查验 ,不 做 工 作 底 稿 或 者 工 作底 稿 丢 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无 法 证 明
维普资讯
建税务 ・ 0 2・ 20 7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虚 假 验 资 的 民 事 责 任 刍 议
件作粗 浅探讨 。
二 、 验 资 报 告 是 否 构 成 虚
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虚 假 验
略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

略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的财务咨询机构,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企业提供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而在企业融资、上市等业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则可以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是企业融资、上市等业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在企业融资、上市等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则会对企业的融资、上市等业务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危机。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对自己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法律后果验资证明是企业融资、上市等业务的必备条件之一,而验资证明的真实性则是企业融资、上市等业务的基础。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1. 责任范围根据《会计法》、《审计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所出具的财务、验资等证明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被证明虚假,会计师事务所将会面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企业带来了损失,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和数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根据《企业上市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企业在融资、上市等业务中出现了虚假验资证明的情况,那么企业必须停止业务,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如果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出现了虚假验资证明的情况,那么企业可能面临配股、停牌、退市等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和倒闭。
二、防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制度。
因此,为确保企业融资、上市等业务的真实性,防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

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复函的出台,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引起了极大震动,围绕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责任的争论一直未能平息。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厅1999年12月出版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第1辑)“问题与答复”中刊出了对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说明。
在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三个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存在问题后,该说明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两个要件,界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和赔偿顺序,提出了对个别法院执行法函[1996]56号出现的偏差应当予以纠正,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限性,并同时指出,法院在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将法释[1998]13与法释[1997]10号结合起来一并适用。
应该说,这个说明是多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士与法律界人士沟通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厅在《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出版的卷首语中指出:该书是“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请示答复的制定过程和适用进行再说明”。
鉴于这一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三个司法解释提供了权威的解答,对维护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特转文示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解释说明一、问题的提出1996年4月4日,本院以法函[1996]56号复函答复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全文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4)川高法经请字第ll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承诺“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会计师事务所是财务会计领域专业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计企业的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近年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谋取私利,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给企业及投资者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对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是非常严重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信力和金融稳定性。
虚假验资报告会给投资者带来误导,使他们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损害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而一旦虚假验资暴露,将会引发市场的恐慌情绪,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和动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还涉嫌违法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可能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等犯罪行为。
一旦被查处,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法律的追究和处罚,可能会导致其被吊销执照、罚款乃至刑事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不值得冒险。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会严重损害其自身的声誉和信誉。
一旦会计师事务所被曝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将会被业界和投资者诟病,失去信誉和客户的信任,导致业务的萎缩和声誉的跌落。
长期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受损声誉将难以恢复,甚至可能被市场淘汰。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不仅违反了职业操守,也将给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带来严重的后果。
第二篇示例:会计师事务所是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验资的专业机构,其出具的验资报告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誉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仍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案例不时出现。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度,也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声誉和信誉。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方面有着严重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也将面临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常见虚假注册资本手法【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账方
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账,货币 资金账实不符; 2.虚报利润、不提或少提法定盈余公积以增加可分配利润,后以分配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利润名义直接从公司提走货币资金; 3.以借贷资金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借贷资金; 4.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 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或者将注册资金中货 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 账(事实上不存在或者高估价格); 5.出资人以虚假的股权转让的形式从公司提取资金。 此外,还有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 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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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国内外频繁爆出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丑闻,大都是通过虚假验资的形式完成的。
鉴于理论界多以会计准则为视角来探讨规制虚假验资的不足,本文提出应该导入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来有效地遏制虚假验资行为。
文章指出,首先,应该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追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次,应该摈弃传统民事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论”,只要具备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虚假验资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虚假验资报告与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个条件,即可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近年来,国内外频繁爆出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丑闻,大都是通过虚假验资的形式完成的。
虚假验资的弊害十分明显。
正因为如此,如何规制虚假验资行为,近年来已经引起理论界的注意。
遗憾的是,在不多的成果中,基本上都是以会计准则为研究视角的。
笔者认为,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来制约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属于软约束,缺乏刚性效力。
只有导入法律措施,才更有可能有效地遏制虚假验资行为。
其中,民事责任是一种有效的措施。
一、准确界定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不论是否有过错均应负赔偿责任。
这个概念最早是美国学者巴兰庭(Ballantine) 191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一篇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文章中最先提出来的。
后来,该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得到了普遍承认,同时也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可。
可以认为,无过错责任即是现代民法弱者保护思想在侵权法上的反映,其核心在于把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受害人的补偿相联系,而不是将损害赔偿责任与加害人的过错相联系,从而给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提供必要保护,维护社会公平。
这对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难道也是一个启示。
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虚假验资构筑一道“防火墙”。
法律之所以确认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向公众投资人垄断传递财经信息的中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信息使用人的第三人能够得到真实的信息。
因此,当这条唯一的财经信息通道如果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虚假验资而使信息使用者遭到损失,这些信息使用者当然有权利追究这些提供虚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笔者认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通过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成本来提高他们进行虚假验资的门槛,从而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并迫使他们更加保持职业谨慎。
可以设想一下,当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凭着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结论性财务报告的天然信任,将自己一生积蓄投入股市,到头来却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的虚假导致血本无归,最后,那些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却仅以一句“我无错,我免责”就可以超然物外。
如果我们的法律能够容忍这样的情况,那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在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以及“过错责任原则”仍然达不到规制的效果的情势下,必须采用加重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无过错责任”。
2.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判例看,只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验证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相符,因此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就不实部分追诉该事务所,从而使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开始显现出无过错责任原则雏形,这说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问题的适用上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践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恢复使用了“虚假验资证明”概念,并以其涵盖“不实的验资证明”与“虚假验资证明”两种情形。
不难推之,其司法解释实际上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定位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相符合,受误导的第三人即可就该不实部分追诉会计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归责问题上的反复并最终确立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反映了立法与客观现实互动的需要。
3.实行无过错原则更有利于保护使用会计信息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尤其是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之投资决策,虽然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但绝大多数投资者,主要依赖于上市公司公开的各种信息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决策。
显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必然会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其决策。
对于投资人来说,他们不会关注、也没必要关注其实也没有能力来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繁琐的审计查验过程,而只能接受它们出具报告的结论。
因此,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是虚假的,投资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虽然会计界口口声声强调保护会计师的生存空间非常重要,但是,如果将他们的利益与所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比较起来,我认为后者更为重要,因为他们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资本的主要提供者,而且他们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十分重要。
更何况,在会计信息的流程中,与会计师事务所相比,他们因专业知识限制处于十足的弱者地位。
因此,为了保护信息弱势群体的利益,应该摈弃过错责任,而改用以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核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4.根据国际经验如美国的实践表明,在众多证券欺诈案件中,能够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情况知情的案例相当少。
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免责条款的存在使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更加怠于履行其应尽的监督职责,甚至助长了其参与作假、牟取暴利的赌博心理。
因此,当今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的证券法,都未设会计师事务所在不知情情况下的免责条款。
正是因为即使不知情也可能承担责任,才迫使被称为“警犬”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可能产生责任的事项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强化其法律责任意识,对于保护缺乏复杂的财经知识和经验的中小投资者、纠正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合理构建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方面。
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前进,民事责任的构成理论也在“与时俱进”。
比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即便加害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此,笔者觉得似乎也有必要反思一下我们在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时的方法论问题。
目前,现有的探讨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文章,大多是循规蹈矩遵循民法中的传统“四要件”论的,看似结构合理,逻辑严密,但与实践的距离相去甚远。
笔者认为,在重整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至少应该在两个方面进行方法论的改进:其一,立足于实践。
法律是直接作用于实践的一种上层建筑。
因此,任何法理的研究,一定要密切联系当今社会的实际情况,着眼于在实践中的适用性。
如果研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忽略它在实践中的适用性,而是一味追求其理论的逻辑性、系统性和完备性,搞一些纯推理的东西,这样的民事责任构成理论在实践中是难以发挥效力的;其二,必须坚持动态的眼光。
长期以来,理论界尤其会计界在论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始终抓住“过错”二字不放,认为既然行为人没有过错,为什么要承担民事责任呢?让没有过错的人受到法律制裁是显失公平的。
这实际上就是对民事“责任”一词的含义没有动态地加以把握。
其实,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的民事责任已经脱离了只有惩罚这一单一功能的原初含义,其主要的功能已经演变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进一步而言,民法学上所说的负民事法律责任已经演变为“承担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这样的含义。
这并不意味着对承担民事责任者的一种惩罚,而只是由于行为人与现实存在的民事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而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而已。
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一国证券市场甚或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具有强烈震荡作用的财务欺诈也不必拘泥于传统的“四要件论”,只要具备两个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虚假验资并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
目前,会计界和法律界对验资报告信度的理解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异,甚至可以说是对立的。
会计界对“真实性”的理解,集中体现在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第4条第2款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法律界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的“虚假”一词,则是指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的出资情况不相符。
比较会计界对“真实性”、法律界对“虚假性”的不同界定,不难看出,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对过程与结果的侧重。
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对“真实性”的定义来看,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显然是对过程的表述,即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应当如实地反映整个验资过程,包括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当发表的验资结论。
因此,“验资报告符合真实性要求”的真实意思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履行了正当的程序。
由于会计审计固有的风险,办理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了执业准则,有可能仍然不能发现出资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中的全部虚假或者隐瞒之处,导致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有的与事实不符,从而出现“正当的程序”没有导出“真实的结果”的现象。
这在会计界的人士看来,并不影响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然而,法律所要求的“真实”恰恰是“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而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
法律上的“虚假”概念针对的是验资报告的结论,而不是验资过程。
笔者认为,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了民事纠纷时,我们不能要求执法者只注重过程的真实性而忽视结果的虚假性。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财务报告的过程中始终是真实的,而最后的结果又始终是虚假的,那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意义为何?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永远以过程的真实性来诉求最后的免责,这样一个为社会公众的需要而存在的职业继续存在的意义又为何?不客气地讲,会计界所谓的“真实性”标准带有明显的闭门造车的痕迹,严重地脱离了客观现实的需要,既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容易使执法活动陷入无法操作的境地。
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法律标准的权威性应该远甚于行业标准,降低法律的标准去迎合行业标准,那无异于削足适履。
2.虚假验资报告与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众所周知,承担民事责任者必须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因果关系在客观世界的存在是复杂多样的。
因此,如何判定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报告与第三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一个棘手问题。
依一般侵权行为法则,原告必须证明其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在现实的证券交易中,这一点往往不易做到。
一方面,由于证券交易并非面对面的交易,而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一般公众投资者来说往往具有资金或信息上的优势,且欺诈行为都较为隐蔽,没有专门机构的调查,一般公众投资者甚至不易发觉自己的损失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举证十分困难;另一方面,证券价格的波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专业证券分析人士也难以确定各种不同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影响及影响的程度,更遑论一般的投资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