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摘要】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首先从法律依据入手,阐述了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
其次介绍了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强调了其专业性和科学性。
接着探讨了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结论部分指出了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对于提升医疗质量以及维护患者权益的重要性。
还分析了医学会在未来发展中的趋势,并提出了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依据、程序及重要性,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参考与支持。
【关键词】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合法性、法律依据、程序、要求、专业性、科学性、责任、义务、必要性、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建议、展望。
1. 引言1.1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医学会依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医学会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鉴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科学。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旨在维护医疗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医学会将医疗损害鉴定纳入医疗事故的范畴,明确了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将作为医疗事故处理和法律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医疗事故受害者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法律保护。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体现了医学会作为专业机构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医学会的鉴定工作,促进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信誉,实现医疗事故应对的法治化和专业化。
2. 正文2.1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医学会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权限,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要求、专业性和科学性、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也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医疗事故怎样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
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法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医疗机构3、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5、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7、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纠纷鉴定的要求

医疗纠纷鉴定的要求医生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了不少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否符合相关处理规定,需要根据▲医疗纠纷鉴定的要求进行详细鉴定,鉴定的结果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医疗纠纷的处理不仅要依据鉴定的结果,还要依据法律,这样得到的结果才是最公平公正的。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医疗纠纷有关的内容。
▲一、医疗纠纷鉴定的要求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医疗技术鉴定所依赖的材料主要是患者就诊时的病历,因此鉴定时保证病历的真实性非常重要。
但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而鉴定专家又不会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任何鉴别。
如何防止病历被伪造?惟一的办法就是纠纷发生后,及早复印病历,并对不能复印的主观病历(病程记录等)进行封存。
但尽管这样仍无法防止医生在诊治过程中伪造病历,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诉讼中对病历的真伪进行质证,只有在病历经质证以后才能提交鉴定,此时鉴定专家应当采用经质证后的病历。
医疗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委托单位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
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取。
医疗事故技术监定暂行办法

第十二 条 医 学会 应 当 自受理 医疗 事 故技 术鉴 定 之 日起5 日 内, 通知 医疗 事 故争 议双 方 当事 人按 照《 医疗 事故 处 理条 例》 第二 十八 条规 定提 交医 疗 事故技 术 鉴定 所 需的 材料 。
当 事 人应 当 自 收 到 医 学 会 的 通 知 之 日起 1 日内 提 交 有 关 O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定 的 材料 、 书面 陈 述及 答 辩 。 对 不符 合受 理 条件 的 ,医学 会 不 予受 理 。不 予 受理 的 , 医学 会应 说 明理 由 。 第十 三 条 有 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 学会 不 予受 理 医疗 事 故技 医 术 鉴定 :( )当事 人 一方 直接 向医学 会 提 出鉴 定 申请 的 ; 一 ( )医疗 事 故 争议 涉 及 多个医 疗机 构 ,其 中 一所 医 疗机 构 二 所在 地 的 医学 会 已经 受理 的 ; 三 )医疗 事 故 争议 已 经 人 民 ( 法 院调 解 达 成协 议 或判 决 的 ;( )当事 人已 向 人 民法院 提 四 起 民事诉 讼 的 ( 司法 机关 委托 的 除 外 ) 五 ) ;( 非法 行 医 造成 患 者 身体 健 康损 害 的 ;( )卫 生 部 规定 的其 他情 彤 。 六 第 十 四条 委 托 医学会 进 行医 疗 事故技 术鉴定 . 当按 规定 应 缴 纳 鉴定 费 。 第十五 条 双方 当事 人共 同 委托 医疗 事 故技 术鉴 定 的 . 双 由 方 当事 人协 商预 先缴纳 鉴 定 费 。 卫生 行 政部 门移 交 进行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定 的 . 提 出医 由 疗 事故 争议 处理 的 当事 人预 先缴纳 鉴 定 费 。 经鉴 定属 于 医疗 事 故 的 ,鉴定 费由 提 出医 疗 事故 争 议 处理 申请 的 当事 人 支 付。 县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 府卫生 行政 部 门接到 医疗机 构关 于 重 大 医疗过 失行 为的报 告后 , 对需 要移 交医 学 会进 行医 疗事 故 技 术鉴 定 的 ,鉴 定费 由 医疗 机构 支 付 。 第 十六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 医学 会 中止组 织 医疗 事 故技 术鉴 定 :( )当事 人未 按 规定 提 交有 关 医疗 事故 技 术鉴 定 一 材 料 的 ; 二 ) 供 的材 料 不真 实 的 ;( 拒 绝 缴纳 鉴 定 费 ( 提 三) 的 :( )卫 生 部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If you don't believe in hard work and time, then time will be the first to let you down.(页眉可删)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导读: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一、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由什么部门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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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的费用缴纳: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参加鉴定的人员的构成: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当事人和医院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供所需的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
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对专家组的鉴定结论要求: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新局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例规定,不予以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专家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工资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及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各方。
三、受理和承办机构:
海东地区医学会受理,海东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承办。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海东地区卫生局业务科
五、申请基本条件:
经县医学会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书面委托海东地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工作办公室依法鉴定。
六、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要求鉴定的书面申请书;
2、就诊医疗机构陈述的书面材料;
3、原始病例(包括X光片、CT片、检验等辅助检查资料);
4、有关证人提供的书面证明;
5、与本病案有关的实物和证据;
6、法医提供的尸检报告;
7、司法机关机关提供的委托有效文件;
8、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七、办理期限:
即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时送达医患当事人及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