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第49部运输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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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部分A—概述

192.1 本部分范围

(a)本部分依据外部大陆架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31部分)所定义的术语规定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运输的最低安全要求,包括外大陆架范围内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的运输。

(b)本部分不适用于:

(1)开采碳氢化合物或把开采的碳氢化合物进行初次分离,脱水,或对其进行其它处理的每

座出口法兰上游的海洋管道,下游更远的设施为先。

(2)下列区域以外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

①任何城市,城镇或乡村结合部或非结合部界线以内的区域。

②指定的任何住宅区或商业区,如小区、商业或购物中心、或社区开发地界。

(3)墨西哥湾入海口内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第192.61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4)只把石油天然气或石油天然气/空气混合物输送到下列位置的所有管道系统。

①少于10个用户,如果系统任何部分均不位于公共场所内;或

②仅有一个用户,如果系统完全位于该用户的土地上(无论该系统的某个部分是否位于公

共场所内)。

(5)外大陆架上游的某个点,天然气开采商的运营责任正是从此点开始移交给管道运输商的。192.3 定义

以下为在本部分所用相关词的定义。

“局长”指研究和特殊计划局局长,或运输部部长委派其为代表,授权其处理有关事宜的任何人。

“配气管道”指管道,而不是集气管道或输送管道。

“暴露的管道”指管顶凸出于水深不到15 ft(4.6 m)的海床之上(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气体”指天然气、易燃气体、或有毒或腐蚀性气体。

“集气管道”指从当前的开采设施,向输送管道或干线运输天然气的管道。

“墨西哥湾及其入海口”指从墨西哥湾海岸和其朝向大海的入海口的平均高水位标志的水域(不包括河流、潮汐滩涂、湖泊和运河),包括水深达15 ft(4.6 m)的领海和外大陆架(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对航行造成危胁”,按本部分之目的,指埋设在水深不到15 ft(4.6 m)的海床之下的、管顶覆盖层小于12 inch(305 mm)的管道(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高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高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

“管段”指在毗连压缩机站之间、在压缩机站和储气设施之间、在压缩机站和截断阀之间、或在毗连截断阀之间连续运行的输送管道。

“列出的规范”指在本部分附录B第一部分中列出的规范。

“低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实际相等。

“干线”指作为一条普通供气源,为一条以上的送气管道供应天然气的配气管道。

“最大实际运行压力”指正常运行超过1年期间所生成的最高压力。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OP)”指管道或管段可以在本部分规定的压力下来工作的最高压力值。

“自治区”指某个州的某座城市、县城、或任何其他政治区划。

“海上”指沿美国海岸部分一般落潮水位线以外,该部分直接与公海相接壤,以及内陆水域朝海界限标记线以外。

“运营商”指某个专门从事天然气运输的人。

“外大陆架”指下沉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01部分)第II部分所定义的、位于朝海方向的所有下沉陆地,和位于适航水域之下、陆地区域以外的所有下沉陆地。这些陆地的下层土壤及海床属美国所有,并受美国所管辖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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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指任何个人、公司、合资公司、合伙公司、公司、协会、州、自治区、联合协会或联合股份协会,并包括文中所述的任何受托人、接收人、受让人,或个人代表。

“石油气”指丙烷、丙烯、丁烷(普通丁烷或异构丁烷)、和丁烯(包括异构体),或主要由这些气体构成的混合物。它们的蒸发压在100℉(38℃)时,不超过208 psi (1434 kPa)(表压)。

“管子”指用于输送天然气的任何管子和管型物件,包括管型气柜。

“管道”指运输时,通过其输送天然气的那些物理设施的所有部分,包括管子、阀门、和附于管子、压缩机组、计量站、调节站、交付站、气柜和装配总成之上的其他附属物。

“管道设施”指新建和现有管道、管道通行权、以及在天然气运输中所使用的,或在运输过程中处理天然气所用的任何设备、设施或构(建)筑物。

“送气管道”指从普通供气源,向下述地点输送天然气的配气管道。用户计量表或连接用户的管道,下游更远者为先。如果没有用户计量表,则与用户管路的接头。用户计量表是一个仪表,它可以计量从天然气运营商输送到用户的天然气的体积。

“SMYS”指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是:

(a)对于按列出的技术规格所制造的钢管来说,该规格中规定的屈服强度是最低值。

(b)对于按未知或未列出的技术规格所制造的钢管来说,该屈服强度系依据第192.107(b) 小节确定的。

“州”指几个州中的一个、哥伦比亚地区、波多黎各共和国。

“输送管道”指一条管道,而不是集气管道。该管道用于:

(a)从集气管道或存储设施处,把天然气输送到配气中心、储气设施,或不位于配气中心下游的用气大户。

(b)在20%的环向应力或更高的SMYS条件下运行。或者在储气站场内输送天然气。用气大户可以接收的天然气量与配气中心所接收的体积量相同,并包括工厂、电厂、餐饮业的天然气用户。

“天然气运输”指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或影响这些贸易时,用管道集气、输气,或配气,或储存天然气。

192.5 管道位置分类

(a)本部分按此部分之目的将管道分类。下列标准适用于本部分管道的分类。

(1)“分类位置单位”是一块陆上区域。它的范围是,在任何连续1 mile(1.6 km)长的管道

中心线的任何一侧延伸220码(200 m)的区域。

(2)多住房单元建筑物中每个单独的居住单元都被看作是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单独的建筑物。

(b)除本部分(c)小节之规定外,按下列各项对管道位置进行分类。

(1)1类位置为,海上区域;或者有10栋或少于10栋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建筑物的任何分类

位置单位。

(2)2类位置为超过10栋以上,但少于46栋,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建筑物的任何分类位置单

位。

(3)3类位置是为有46栋或更多栋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建筑物的任何分类位置单位;或者管

道位于建筑物、或定义明确的小型户外区域(例如运动场、娱乐区、露天戏院或其他公公

聚集场所)100码(91 m)以内的区域。在任何12个月期间的10周里(日期和周不需要连续),

每周至少有5天的时间,有20个人或更多的人在该区域范围内活动。

(4)4类位置是:地面上的建筑物普遍是四层或更多层的任何分类位置单位。

(c)可以按以下来调整2、3和4类位置的长度。

(1)4类位置在距地面上最近的四层或更多层建筑物220码(200 m)的位置处终止。

(2)当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建筑群要求2类或3类位置时,分类位置应在距建筑群最近的建筑物220码(200 m)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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