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第49部运输正文
FMVSS法规

FMVSS法规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
自1968年始所有在美国销售的机动车及配件产品都必须通过DOT认证,拥有DOT标志。
FMVSS法规目前共计56 项,分为5大类: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2项;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 1项。
FMVSS500系列---- 1项DOT FMVSS主动安全法规FMVSS 101 控制器和显示器FMVSS 102变速器换挡杆顺序,起动机的互锁机构和变速箱FMVSS 103 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FMVSS 104 风窗玻璃刮水和洗涤系统FMVSS 105 液压制动系统FMVSS 106 制动软管FMVSS 116 机动车制动液FMVSS 121 气压制动系统FMVSS 122 摩托车制动系统FMVSS 135 轿车制动系统FMVSS 109 新的充气轮胎FMVSS 110 轮胎和轮辋选择FMVSS 111 后视镜FMVSS 117 翻新充气轮胎FMVSS 119 车辆(不包括轿车)用的充气轮胎FMVSS 120 机动车(不包括轿车)轮胎和轮辋选择FMVSS 123 摩托车的控制器和显示器FMVSS 129 新的轿车非充气轮胎FMVSS 138 轮胎气压监控系统FMVSS 125 警告装置FMVSS 108 灯具,反射装置和辅助设备FMVSS 113 罩盖锁装置FMVSS 114 防盗装置FMVSS 131 学童客车行人安全装置FMVSS 124 加速器控制系统汽车工程FMVSS 102 变速器换挡杆顺序,起动机互锁机构和变速FMVSS 118 动力操纵车窗系统FMVSS 209 座椅安全带总成FMVSS 210 座椅安全带总成固定点FMVSS 213 儿童约束系统FMVSS 225 儿童约束系统固定点FMVSS 202 头枕汽车工程FMVSS 207 座椅系统FMVSS 222 学童客车乘员座椅和碰撞保护FMVSS 203 驾驶员免受转向控制系统伤害的碰撞保护FMVSS 204 转向控制装置的向后位移FMVSS 201 乘员在车内碰撞时的防护FMVSS 208 乘员碰撞保护FMVSS 214 侧碰撞保护FMVSS 224 后碰撞保护FMVSS 223 后碰撞保护FMVSS 216 轿车车顶抗压强度FMVSS 220 学童客车倾翻的防护FMVSS 205 玻璃材料FMVSS 206 车门锁及车门固定组件FMVSS 221 学童客车的车身联结强度FMVSS 218 摩托车头盔FMVSS 212 风窗玻璃的安装FMVSS 219 风窗玻璃区的干扰FMVSS 217 客车紧急出口及车窗的固定与松放FMVSS 301 燃料系统的完整性FMVSS 303 压缩天燃气车辆燃料系统的完整性FMVSS 304 压缩天燃气车辆燃料箱的完整性FMVSS 305 电动车辆—电解液溅出及电击保护FMVSS 302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FMVSS 401 乘用车行李厢内部开启机构FMVSS 500 低速车辆(车速介于20mph--35mph 的4 轮车辆。
北美AAR介绍

关于美国铁路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摘要:根据1 966年交通运输法案(49U.S.C103第3(E)(1)条),美国成立了联邦铁路管理署(FRA),其最主要职责是保证铁路安全条例颁布实施,负责铁路系统的安全监管。
美国铁路技术法规由FRA负责组织相关协会制定草案、递交法规提案,经国会讨论通过后,以“联邦法Title 49交通运输”颁布施行,涉及轨道铺设、旅客服务、货车安全、信号安全及检查维护的规定。
英国铁路的技术标准均由相应的协会和技术机构制定发布实施,最著名的是北美铁道协会(AAR)发布的技术标准,保障各公司的机率车辆及其部件的互换性、兼容性,协调各成员之间安全与运输方面的问题。
按照AAR标准规定,美国铁路运行的机车车辆及其部件必须经过认证,确保制造材料、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互换性和经济性。
1、美国铁路的管理体制及技术法规1.1美国铁路管理体制美国铁路网由700条铁路构成,线路总长35 298 km,拥有130万辆货车,2 000台货运机车,8 900列客运机车车辆及动车组。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本世纪初,美国铁路货运收入一直呈上升趋势,而每吨公里的雇员数量却大幅下降。
美国铁路网拥有7个I级铁路公司、数百个Ⅱ级区域性铁路公司和Ⅲ级短途铁路公司。
美国铁路50%的机车归运营公司所有,各大公司拥有自己的车辆和线路,其货物运输往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运营公司联合完成。
根据1966年交通运输法案(49U.S.C103第3(E)(1)条),成立了联邦铁路管理署(FRA),其主要职责是保证铁路安全条例颁布实施,提供铁路管理援助计划,支持改进国家铁路和铁路交通运输安全的研究及发展,恢复东北铁路客运通道,加强政府对铁路运输服务的支持。
FRA不直接管理铁路企业。
铁路企业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依照技术法规和标准自主管理,约束各企业的行为。
与FRA有关的协会主要有3个:北美铁道协会(AAR)、美国铁路小运输公司协会(ASRRA)和美国公共运输协会(APTA)。
CFR第49篇 Part581 保险杠标准

Title 49: Transportation第49篇:运输PART 581—BUMPER STANDARD第 581部分 – 保险杠标准A UTHORITY: 49 U.S.C. 32502; 322, 30111, 30115, 30117 and 30166; delegation of authority at 49 CFR1.50.法定权威:美国法典编号49 U.S.C. 32502;322、30111、30115、30117和30166;以美国联邦法规49 CFR 1.50授权。
S OURCE: 42 FR 24059, May 12, 1977, unless otherwise noted.来源:42 FR 24059,1977年5月12日,另有注明的情况除外。
§581.1 Scope.§581.1 范围This standard establishes requirements for the impact resistance of vehicles in low speed front and rear collisions.本标准规定了在低速前后碰撞情况下对机动车辆的抗冲击性要求。
§581.2 Purpose.§581.2 目的The purpose of this standard is to reduce physical damage to the front and rear ends of a passenger motor vehicle from low speed collisions.本标准旨在减少低速碰撞对乘用机动车辆前后部造成的物理性损坏。
§581.3 Application.§581.3 应用This standard applies to passenger motor vehicles other than multipurpose passenger vehicles and low-speed vehicles as defined in 49 CFR part 571.3(b).本标准适用于除49 CFR 571.3(b)部规定的多用途乘用车和低速车辆外的乘用机动车辆。
CFR第49篇 Part567 认证

Title 49: Transportation第49篇:运输PART 567—CERTIFICATION第567部分——认证A UTHORITY: 49 U.S.C. 322, 30111, 30115, 30117, 30166, 32502, 32504, 33101-33104, 33108, and 33109; delegation of authority at 49 CFR 1.95.法律依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322、30111、30115、30117、30166、32502、32504、33101-33104、33108和33109条;发布于《美国联邦法规》第49篇第1部分第95条中。
S OURCE: 70 FR 7430, Feb. 14, 2005, unless otherwise noted.来源:《联邦公报》第70卷第7430页(2005年2月14日),除非另有说明。
§567.1 Purpose§567.1 目的The purpose of this part is to specify the content and location of, and ot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certification label to be affixed to motor vehicles as required by the 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 as amended (the Vehicle Safety Act) (49 U.S.C. 30115) and the Motor Vehicle Information and Cost Savings Act, as amended (the Cost Savings Act), (49 U.S.C. 30254 and 33109), to address certification-related duties and liabilities, and to provide the consumer with information to assist him or her in determining which of the 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part 571 of this chapter), Bumper Standards (part 581 of this chapter), and Federal Theft Prevention Standards (part 541 of this chapter), are applicable to the vehicle.本部分的目的是根据经(《美国法典》第49卷第30115条)修订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以下简称“车辆安全法”)与经(《美国法典》第49卷第30254和33109条)修订的《机动车辆情报和成本节约法》(以下简称“成本节约法”)的要求,规定须贴在机动车上的认证标签的内容、位置和其它要求,以提出与认证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并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协助其从《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本节第571部分)、保险杠标准(本节第581部分)和《联邦机动车防盗标准》(本节第541部分)中确定适用于车辆的标准:§567.2 Application.§567.2 适用性(a) This part applies to manufacturers including alterers of motor vehicles to which one or more standards are applicable.(a) 本部分适用于包括一个或多个标准所适用的机动车改装商在内的制造商。
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3.1 美国的车辆法规体系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
3.1.1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
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
49CFR运输模板公路运输指南173-CurrieAssociates

49 CFR 运输模板公路运输指南§173.185锂离子电池,完全规管,第9类有些电池是在运输或交运时受到法规限制的。
如果电池受到限制, 则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危险运输法规。
本指南提供一些信息,对你该如何公路运输电池提供协助。
如何判断电池是否为规管?电池的规格大小通常直接列在电池盒上, 这将有助于您确定它是否可以发运而不需特殊包装和包装件标记;换言之,运输时不受限。
本说明专为运输第9类危险品,UN3480的锂离子电池准备;49CFR,根据2018年10月1日,HM-2241中的修订而更新。
不要对其他类型电池使用本运输说明。
描述项目(在此处,请识别确认并插入可能使用此模板运输的物品描述。
)公路运输 (49CFR)运输方法公路 / 货物承运人运输运输公司(在本节中确定使用的承运人及其承运人要求)(例如:公路承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损坏的、有缺陷或被召回的电池,可能产生危险释放的热、火或短路(包括那些出于安全原因被退回到制造商) 交付公路或铁路运输时,必须按照§173.185(f) 中的详细规定进行准备。
分类联合国代码和专业运输UN 3480, LITHIUM METAL BATTERIES锂离子电池名称(选择最适合的)电池测试数据锂离子电芯或电池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 第三部分第38.3 款的每项试验要求。
在2006年1月1日前运输过的电芯或电池以及设备安装有电芯或电池,并且证明符合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 2003年第3版,第9类的测试要求,无需重新测试。
(插入电池测试文档的位置和/或附加到运输说明中)工厂测试数据特殊规定包装要求§173.185锂电芯和锂电池锂离子电芯> 60Wh 或锂离子电池>300 Wh防止短路的保护措施该工厂必须识别并插入,对适用的货物,如何完成这些措施的有关信息。
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外部短路。
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美国)交通部(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49 CFR Part 571【备审案编号 NHTSA 98-3949】RIN 2127-AG58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颁布机构:(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执行方式:最终标准摘要:高尔夫球场用车(1)及与其尺寸相当的轻型四轮车辆最初流行于退休人员及规划设置了高尔夫球场的社区中,人们在购物、社交、娱乐等短途旅行中使用这类车辆,随着公众对于这些高尔夫球场用车的兴趣日趋浓厚,本最终法规应运而生。
虽然这些客用车辆的速度较低,但其却具备低能耗、低成本等多种优势。
此外,此类车辆大多采用电能作为动力源。
用之代替以汽油作为动力源的客用车辆可以大大降低运输过程中的噪音以及空气污染。
目前,国家和地方针对这类轻型车辆所制定法规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
无论是生产商制造和销售此类车辆,还是消费者购买此类车辆,都因为这些矛盾而遇到了不必要的阻碍。
近些年来,加利福尼亚、弗罗里达等越来越多州通过了“批准在除了有速度和业务限制以外情况下允许高尔夫球场用车在公路上使用”的立法。
此类车辆在这些州内的广泛应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车辆所拥有的指定安全设备。
此外,一些州还为速度高于高尔夫球场用车的车辆设置了专用车道。
大多数传统设计的高尔夫球场用车最高时速低于15英里/小时。
有些州重新定义了高尔夫球场用车这一定义,将时速达到25英里/小时的此类车辆包含在内;另一些州则定义了一个新的划分等级—“类电动车”将时速达到25英里/小时的此类车辆包含在内。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规定,时速在20英里/小时以下的高尔夫球场用车(含与其相似车辆)只需遵循州立和地方法规对于此类车辆提出的安全装置相关要求。
但如果车辆的制造最高时速超过20英里/小时,则需要遵照联邦法律对于机动车辆的相关规定。
类似的,如果高尔夫球场用车经改造后最高时速超过20英里/小时,依然需要遵照联邦法律对于机动车辆相关规定。
此外,和机动车辆一样,这类高尔夫球场用车也属于客用车辆并且必须遵照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对此类客用车辆的要求。
美国货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货运行业作为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连接生产与消费、促进国内外贸易的重要任务。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货运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了确保货运行业的健康发展,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货运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美国货运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美国货运管理法规体系1. 联邦法规美国货运管理法规体系主要由联邦法规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联邦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局(FMCSA)法规:FMCSA是美国运输部下属的一个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货运安全法规。
其主要法规包括《商业车辆安全法规》(49 CFR Part 395)、《驾驶时间与休息规定》(49 CFR Part 397)等。
(2)联邦铁路管理局(FRA)法规:FRA负责制定和实施铁路运输安全法规,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安全法规》(49 CFR Part 213)、《铁路货物安全法规》(49 CFR Part 215)等。
(3)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法规:FAA负责制定和实施航空运输安全法规,主要包括《航空货物安全法规》(14 CFR Part 121)等。
2. 州级法规除了联邦法规外,美国各州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货运管理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三、美国货运管理主要内容1. 驾驶员管理(1)驾驶证要求:美国要求货运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商业驾驶员执照(CDL)。
根据不同的运输类型,CDL分为A、B、C、D四种。
(2)培训要求:驾驶员必须完成相应的培训,包括驾驶技能、货物装载、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3)休息与工作时间:根据FMCSA规定,驾驶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0小时。
此外,驾驶员还需在每8小时工作后至少休息8小时。
2. 车辆管理(1)车辆技术要求:美国对货运车辆的技术性能有严格的要求,包括车辆尺寸、载重、制动系统、照明系统、排放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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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部分A—概述192.1 本部分范围(a)本部分依据外部大陆架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31部分)所定义的术语规定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运输的最低安全要求,包括外大陆架范围内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的运输。
(b)本部分不适用于:(1)开采碳氢化合物或把开采的碳氢化合物进行初次分离,脱水,或对其进行其它处理的每座出口法兰上游的海洋管道,下游更远的设施为先。
(2)下列区域以外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
①任何城市,城镇或乡村结合部或非结合部界线以内的区域。
②指定的任何住宅区或商业区,如小区、商业或购物中心、或社区开发地界。
(3)墨西哥湾入海口内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
第192.61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4)只把石油天然气或石油天然气/空气混合物输送到下列位置的所有管道系统。
①少于10个用户,如果系统任何部分均不位于公共场所内;或②仅有一个用户,如果系统完全位于该用户的土地上(无论该系统的某个部分是否位于公共场所内)。
(5)外大陆架上游的某个点,天然气开采商的运营责任正是从此点开始移交给管道运输商的。
192.3 定义以下为在本部分所用相关词的定义。
“局长”指研究和特殊计划局局长,或运输部部长委派其为代表,授权其处理有关事宜的任何人。
“配气管道”指管道,而不是集气管道或输送管道。
“暴露的管道”指管顶凸出于水深不到15 ft(4.6 m)的海床之上(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气体”指天然气、易燃气体、或有毒或腐蚀性气体。
“集气管道”指从当前的开采设施,向输送管道或干线运输天然气的管道。
“墨西哥湾及其入海口”指从墨西哥湾海岸和其朝向大海的入海口的平均高水位标志的水域(不包括河流、潮汐滩涂、湖泊和运河),包括水深达15 ft(4.6 m)的领海和外大陆架(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对航行造成危胁”,按本部分之目的,指埋设在水深不到15 ft(4.6 m)的海床之下的、管顶覆盖层小于12 inch(305 mm)的管道(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高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高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
“管段”指在毗连压缩机站之间、在压缩机站和储气设施之间、在压缩机站和截断阀之间、或在毗连截断阀之间连续运行的输送管道。
“列出的规范”指在本部分附录B第一部分中列出的规范。
“低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实际相等。
“干线”指作为一条普通供气源,为一条以上的送气管道供应天然气的配气管道。
“最大实际运行压力”指正常运行超过1年期间所生成的最高压力。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OP)”指管道或管段可以在本部分规定的压力下来工作的最高压力值。
“自治区”指某个州的某座城市、县城、或任何其他政治区划。
“海上”指沿美国海岸部分一般落潮水位线以外,该部分直接与公海相接壤,以及内陆水域朝海界限标记线以外。
“运营商”指某个专门从事天然气运输的人。
“外大陆架”指下沉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01部分)第II部分所定义的、位于朝海方向的所有下沉陆地,和位于适航水域之下、陆地区域以外的所有下沉陆地。
这些陆地的下层土壤及海床属美国所有,并受美国所管辖和控制。
229“人”指任何个人、公司、合资公司、合伙公司、公司、协会、州、自治区、联合协会或联合股份协会,并包括文中所述的任何受托人、接收人、受让人,或个人代表。
“石油气”指丙烷、丙烯、丁烷(普通丁烷或异构丁烷)、和丁烯(包括异构体),或主要由这些气体构成的混合物。
它们的蒸发压在100℉(38℃)时,不超过208 psi (1434 kPa)(表压)。
“管子”指用于输送天然气的任何管子和管型物件,包括管型气柜。
“管道”指运输时,通过其输送天然气的那些物理设施的所有部分,包括管子、阀门、和附于管子、压缩机组、计量站、调节站、交付站、气柜和装配总成之上的其他附属物。
“管道设施”指新建和现有管道、管道通行权、以及在天然气运输中所使用的,或在运输过程中处理天然气所用的任何设备、设施或构(建)筑物。
“送气管道”指从普通供气源,向下述地点输送天然气的配气管道。
用户计量表或连接用户的管道,下游更远者为先。
如果没有用户计量表,则与用户管路的接头。
用户计量表是一个仪表,它可以计量从天然气运营商输送到用户的天然气的体积。
“SMYS”指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是:(a)对于按列出的技术规格所制造的钢管来说,该规格中规定的屈服强度是最低值。
(b)对于按未知或未列出的技术规格所制造的钢管来说,该屈服强度系依据第192.107(b) 小节确定的。
“州”指几个州中的一个、哥伦比亚地区、波多黎各共和国。
“输送管道”指一条管道,而不是集气管道。
该管道用于:(a)从集气管道或存储设施处,把天然气输送到配气中心、储气设施,或不位于配气中心下游的用气大户。
(b)在20%的环向应力或更高的SMYS条件下运行。
或者在储气站场内输送天然气。
用气大户可以接收的天然气量与配气中心所接收的体积量相同,并包括工厂、电厂、餐饮业的天然气用户。
“天然气运输”指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或影响这些贸易时,用管道集气、输气,或配气,或储存天然气。
192.5 管道位置分类(a)本部分按此部分之目的将管道分类。
下列标准适用于本部分管道的分类。
(1)“分类位置单位”是一块陆上区域。
它的范围是,在任何连续1 mile(1.6 km)长的管道中心线的任何一侧延伸220码(200 m)的区域。
(2)多住房单元建筑物中每个单独的居住单元都被看作是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单独的建筑物。
(b)除本部分(c)小节之规定外,按下列各项对管道位置进行分类。
(1)1类位置为,海上区域;或者有10栋或少于10栋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建筑物的任何分类位置单位。
(2)2类位置为超过10栋以上,但少于46栋,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建筑物的任何分类位置单位。
(3)3类位置是为有46栋或更多栋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建筑物的任何分类位置单位;或者管道位于建筑物、或定义明确的小型户外区域(例如运动场、娱乐区、露天戏院或其他公公聚集场所)100码(91 m)以内的区域。
在任何12个月期间的10周里(日期和周不需要连续),每周至少有5天的时间,有20个人或更多的人在该区域范围内活动。
(4)4类位置是:地面上的建筑物普遍是四层或更多层的任何分类位置单位。
(c)可以按以下来调整2、3和4类位置的长度。
(1)4类位置在距地面上最近的四层或更多层建筑物220码(200 m)的位置处终止。
(2)当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建筑群要求2类或3类位置时,分类位置应在距建筑群最近的建筑物220码(200 m)处终止。
230192.7 参照引用(a)此部分中参照引用的任何文件或这些文件的一些部分,尽管它们是以全文的方式列出的,均应成为此部分的内容。
当只参照某份文件的某个部分时,本部分就不应引用该文件的其余部分。
(b)引用所有材料都可以从研究和特别计划局索取,以接受检查。
该局的地址是:华盛顿地区,西南第七大街400,也可以从联邦登记办公室索取,地址是:华盛顿特区,700套房,西北国会大厦大街,北部800。
联邦登记办公室主任已依据美国联邦法典第5部第552(a)款和联邦法规第1部第51部分之规定,批准参照引用这些材料。
此外,可以从本部分附录A所列的相关机构处索取这些被引用的(c)资料。
(d)本部分附录A给出了本部分所参照引用之出版物的全部标题。
括号中的数字表明适用版本。
列出文件的早期版本,或附录A以前版本原先列出的文件的版本可以用于按这些较早期版本或当时列出的早期文件所制造、设计或安装的那些材料和部件。
对于以前列出的那些版本或文件,用户必须参照联邦法规第49部的早期适当版本。
192.9 集输管道除了第192.1款和第192.150款之规定外,每条集输管道的管道运营商都必须遵守本部分规定的适用于运输管道的有关要求。
192.10 外大陆架管道运输管道位于外大陆架上(按外大陆架陆地法案所定义;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31部分)的管道运营商必须在其所有管道上,标出把其运营责任转交给采气运营商负责的那些特定点。
对于无法使用持久标志标识这些移交点的情况,每个运营商都必须在1998年9月15日之前标出这些移交点。
如果持久性标记这些移交点不切实行,并且这些移交点位于水面以上,则运营商必须在示意图上的移交点附近处标明该移交点。
如果某移交点位于水下,则运营商必须在示意图上标明该移交点,该示意图必须被保存在最近的上游设施处,并可以应要求提供给RSPA。
对于在1998年9月15日之前,邻接的运营商仍然无法同意的那些移交点的情形,地区主任和MMS地区监督员将就该移交点作出联合决定。
192.11 石油气系统(a)通过管道向天然气配气系统供应石油气的每座气体处理厂都必须符合本部分和(b)ANSI/NFPA 58 和59之要求。
(c)只运输石油气或石油气/空气混合物的、符合本部分只规定的每条管道系统都必须符合本部分和ANSI/NFPA 58和59之要求。
(d)当本部分和ANSI/NFPA 58和59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ANSI/NFPA 58和59为准。
192.13 总则(a)任何人不得运营准备于1971年3月12日之后投入使用的管段,或者如果是1977年7月31日之后的海上集输管道,除非管道是按本部分之规定来设计、安装、建设、初步检验和初步试验的;或(b)者管道符合第192.14款规定的本部分之使用资格。
(c)任何人不得运营于1970年11月12日之后进行更换、重设、或经过另外改造的管段,或者如果是1977年7月31日之后的海上集输管道,除非已经按本部分规定进行了更换、重设、或改造。
(d)每个运营商都应按照本部分规定,按要求维持、改造,并遵守要求制定的规划、程序和(e)计划。
192.14 转换成符合本部分的服务(a)如果运营商编制并遵守落实下列要求的书面程序,则以前用于服务的、不受本部分规定所约束的钢制管道就符合本部分规定的资格:(1)必须审查该管道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历史,如果无法得到充分的历史记录,则必须进行适当的试验,以确定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运营条件。
(2)管道通行权,管道的所有地上管段,以及适当选择的地下管段,都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查看有无物理缺陷和运行条件是否适当,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可能会损害管道强度或韧性。
231(3)已知的所有非安全缺陷和条件都必须按本部分规定予以纠正。
(4)必须按照本部分之子部分J的规定,对管道进行试验,以证实本部分之子部分L所允许的最大允许操作压力。
(b)每个运营商都必须按本部分(a)小节规定的要求,在管道使用寿命期间,保存所有调查、试验、修复、更换和改造的记录。
192.15 管理施工规则(a)如在本部分所用:(1)“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