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权激励股权增值方案

股权激励股权增值方案1. 引言股权激励是一种企业通过给予员工股权的方式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并与企业共同成长的制度安排。
股权增值方案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它通过给予员工持有公司股权,并随着公司价值的增加而增值,使员工与公司利益紧密相连。
本文将介绍股权激励股权增值方案的相关内容。
2. 股权增值方案的定义股权增值方案是指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通过给予员工持有公司股权的方式,让员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并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
在股权增值方案中,员工持有的股权价值会随着公司价值的增加而增值,从而激励员工为公司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3. 股权增值方案的优点股权增值方案有以下几个优点:3.1 激励员工积极工作通过给予员工持有公司股权的方式,员工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
员工持有的股权会随着公司的价值增加而增值,从而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多努力。
3.2 提高员工团队合作意识股权增值方案可以促进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和共同成长。
员工持有股权后,会对公司的利益产生共同关注,从而增强员工之间的协作意识,促进团队的整体发展。
3.3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通过股权增值方案,公司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在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上,员工持有股权可以增加他们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提高员工的留任率。
4. 股权增值方案的具体实施4.1 设定股权增值标准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和员工的贡献程度,设定股权增值的标准。
标准可以根据公司的年度利润增长率、ROE(股东权益报酬率)等指标确定,并在股权增值方案中明确说明。
4.2 股权分配原则公司在实施股权增值方案时,可以采用不同的股权分配原则。
常见的股权分配原则包括按照职位层级、绩效贡献度、工作年限等进行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不同条件和贡献程度来确定股权的分配比例。
4.3 定期股权增值机制股权增值方案应该设定定期的股权增值机制,以保证员工持有的股权能够随着公司的增长而增值。
公司可以设定每年、每季度或每半年调整股权价值,以使员工持有的股权与公司的业绩紧密相关。
国企股权激励方案

国企股权激励方案第1篇国企股权激励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人才结构,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股权激励措施,促使国有企业核心人才与企业发展形成利益共同体,共享发展成果。
二、激励目标1. 提高企业核心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 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企业利益与核心人才利益的紧密结合。
3. 优化人才结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三、激励对象本方案激励对象主要包括:1.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 核心技术人才。
3. 关键岗位人才。
四、激励方式1. 限制性股权激励:对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权,设定相应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在满足解锁条件后,方可获得股权。
2. 股票期权激励: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条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3. 虚拟股权激励:设立虚拟股权,激励对象享有虚拟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实际所有权。
五、激励额度1. 激励总额度:根据企业规模、盈利能力、人才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激励总额度。
2. 个人激励额度:根据激励对象的职位、贡献、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个人激励额度。
六、解锁条件1. 业绩考核:以企业年度业绩为考核依据,设定相应的业绩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
2. 个人绩效:激励对象需完成年度个人绩效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管理改进等方面。
3. 企业合规: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内,企业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激励计划实施1. 制定方案:根据本方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激励计划。
2. 审批流程:激励计划需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3. 股权授予:审批通过后,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激励对象解锁:在满足解锁条件后,按照约定比例对激励对象进行股权解锁。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是一种组织利用股票或股票期权等方式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员工忠诚度和业绩的激励机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已经成为吸引人才、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激发员工创新和积极性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重点介绍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概念、设计原则和实施步骤,帮助企业了解如何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概念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设立一种奖励机制,使员工能够通过持有或者获得企业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来分享企业未来增值收益的一种激励计划。
通过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员工可以因企业未来股价上涨而分享到资本增值的一部分,这样的激励方式可以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归属感,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原则1. 目标明确: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应该明确明确激励的对象、目标和期限。
激励对象一般包括关键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等员工,激励目标一般包括企业业绩目标、股价目标等,期限一般包括激励计划的实施阶段和激励权益的行权期限等。
2. 公正合理: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应该制定公正合理的激励标准和激励机制,避免出现过分倾斜或者不公平的现象。
应当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权益进行合理评估和定价,确保员工获得的激励权益与其对企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相匹配。
3. 风险可控: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避免因为激励计划而带来企业的不稳定因素。
应该合理设定激励权益的行权条件和制约条件,确保员工只有在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发展的情况下才能享受激励权益。
4. 税收规划: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在享受激励权益时需要承担的税收问题,合理规划激励方案,减轻员工因为激励权益而带来的税负压力。
5. 激励效果: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确保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意识,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绩效水平。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号,年月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备案程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审核和备案程序,强化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胱史⒎峙洹2021〕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胱史⒎峙洹2021〕175号)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胱史⒎峙洹2021〕17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提示适用于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下缩写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要求指导上市公司制订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提示所表示股权激励,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派生权益为标的,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行的中长期鞭策。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遵从以下指导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二)秉持保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鞭策对象利益,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变现,确保中小股东利益,维持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秉持鞭策与约束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表示,适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鞭策力度;(四)秉持从实际启程,谨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六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分别具备胱史⒎峙洹2021〕175号、胱史⒎峙洹2021〕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按照胱史⒎峙涫保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格与个人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上市公司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单位业绩股票的公允价值。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633ad576eeaeaad1f330a0.png)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指通过发行股权或向员工授予股权等方式,使员工成为企业股东,从而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的一种经济激励手段。
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则是指国有控股企业具备上市公司条件,为激励员工提供股权激励。
本文将探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背景、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背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背景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推进。
19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股份制改革,通过引入股份制改革股权激励政策,逐渐改变了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扮演了先行者的角色。
二、意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激励员工:通过授予员工股权,可以让员工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为公司发展做贡献。
2. 提升经营绩效:股权激励能够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使员工更加敬业,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3. 吸引人才:股权激励可以吸引和留住有才华的员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这意味着能够吸引到更多有能力的管理人才,推动企业的现代化转型。
4. 促进企业治理:股权激励可以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形成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应注意的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目标制定:企业应明确股权激励的目标,确保股权激励与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避免激励措施偏离实际需求。
2. 激励对象选择: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贡献和发展潜力,合理选取激励对象,避免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
3. 激励方式设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激励方式,可以采取股票期权、股份回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激励。
4. 股权披露和信息传递:企业应及时向员工披露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确保信息透明,避免误解和纠纷。
5. 监督与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是一种激励员工参与公司发展和增长的方式。
在这个计划中,公司提供给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增值权或认股权,并设定了一些条件,如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等,员工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才能行使这些权益。
这种计划旨在激励员工为公司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同时也可以增加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
股票增值权是指根据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增长而产生的一种权益。
当员工满足一定的条件后,他们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随后在股票市场上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从而获得差价作为收益。
这种计划能够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因为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业绩密切相关。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企业和员工都有一定的益处。
对于企业而言,这种计划可以吸引、留住并激励高素质的员工。
员工参与公司的增长与股票价格的上升有直接的关联,这将增加员工对公司股票的持有和公司整体业绩的关注,从而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另一方面,对于员工来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可以使他们从公司的增长中获得经济上的回报。
通过这种方式,员工的收入不再仅仅依赖于固定的薪资,而是与公司的业绩紧密相连。
如果公司的业绩好,股票价格上涨,员工的回报也会相应增加。
这种激励机制可以增加员工的积极性和投入度,促进员工更积极地为公司的目标努力。
然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员工来说,这种计划可能是一种风险。
股票市场的波动不可预测,可能会导致员工的投资产生损失。
此外,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需要建立复杂的规则,以确保员工符合条件后可以行使权益。
这需要公司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管理和执行。
另外,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也可能带来一些公司治理和道德方面的问题。
如果内部控制不严格,员工可能会利用其持有的权益来谋取自己的私利,而不是为公司的长远利益着想。
因此,公司对这种计划的监督和管理非常重要,以确保计划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体而言,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可以是一种有效的激励员工的方式,可以促进员工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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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值权年激励计划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1.本计划依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计划所采用股票增值权工具,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
3.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人,为外籍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元,为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5.对于股票增值权,由公司直接支付现金给激励对象,无需激励对象出资。
6.股份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7.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
8.本计划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国资委批准,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一章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第二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外籍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审批和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外籍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人,包括:1.公司外籍管理人员2.公司的外籍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上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实股,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公司在本激励计划中拟授予激励对象万份的股票增值权,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万股的%。
三、股票增值权分配情况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注: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1.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股票增值权之日起个月。
2.授予日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日内确定,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等待期等待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至股票增值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权日起个月。
4.可行权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日起满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激励对象在相应行权期内可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行权:(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行权安排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从授予日开始经过个月的等待期,激励对象可在下表所列各行权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期有效期至少为36个月)行权。
本次授予股票增值权行权期安排如下:本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作废处理。
五、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1.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每份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元,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获得行权日市场价格与该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收益。
2.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六、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6.1 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增值权:6.1.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1.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1.3 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
6.2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才能行权:6.2.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应当由公司作废处理。
6.2.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应当由公司作废处理。
6.2.3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1)在各批股票增值权生效的前一会计年度,以年为基准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水平;(2)在各批股票增值权生效的前一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水平。
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注:公司选取了主营业务与公司相关的家行业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
在业绩考核过程中,除非对标企业样本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不可剔除或更换样本。
当对标企业样本出现上述情况时,如需剔除或更换样本,须经董事会批准,报国资委备案。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对应的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作废处理。
6.2.4 个人层面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良好(A)、合格(B)、不合格(C)三个档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C),则公司将按照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当期可行权额度,由公司进行注销或作废处理。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B),则公司将按照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当期未行权额度予以注销或作废处理。
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7.1 股票增值权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股票增值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