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规范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二O一五年七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整治目标12 术语和定义12.1塑料制品业12.2挥发性有机物12.3塑化12.4改性12.5吸塑12.6注塑12.7滚塑12.8吹塑12.9挤塑12.10发泡12.11塑料造粒13 整治要求13.1源头控制措施13.2工艺装备要求13.3废气收集措施23.4废气治理措施23.5环境管理措施24 信息公开要求24.1信息公开流程34.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3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3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35 相关责任和职责3附件1 台州市塑料行业VOCs整治标准3附件2 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4附件3 信息公开表51 整治目标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台州市塑料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
(一)委托调查阶段。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
(二)论证公告阶段。
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讨论或书面发函的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
(三)规划审批阶段。
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成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1—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台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3城市城市户外广告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设置设置规定规定3.1下列范围严格控制、禁止设置:(1)政府行政中心、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风貌保护区等区域严禁设置各种形式广告。
(2)城市公园绿地、城市重要景观路段或景观敏感区域、住宅区等区域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该区域内建筑物立面和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
(3)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人行道隔离栏、分隔带;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4)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5)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跨越道路设置的;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2——3—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 范围内设置的;在主城区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台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台州市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23-04-27 10:49:31台州市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城镇规划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台州市都市总体规划(2023~2023年)》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旳,应按同意旳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都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旳使用,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旳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旳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同意旳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都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旳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旳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旳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
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超过附表一规定范围旳,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步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原则控制:1、当两栋建筑旳夹角不不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旳夹角不小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旳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旳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不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旳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不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旳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一样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一样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旳方位角。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台政发[2013]41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9
【实施日期】201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台政发〔201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管理,规范配套费减免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环境,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配套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椒江区、路桥区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和黄岩区的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北城街道、江口街道行政管辖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发展,物业管理在城市居民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促进台州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权益,市政府制定了《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与责任1. 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并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管理的项目负责。
2. 物业管理企业应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基本权益,包括良好的环境卫生、安全设施的维护等方面的服务。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诉求和纠纷。
4.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安全责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与秩序。
三、物业费的管理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规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和明确。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和服务等方面。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物业费用预算和收费方式。
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不得拖欠。
3.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与居民需求相匹配,投入社区公共设施维护,改善小区环境等方面。
四、小区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完善的小区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闭路监控、加强出入管理、设立消防设施等。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及时排查整治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居民参与与监督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促进居民的参与,建立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形成自治、自立、自理的小区氛围。
2. 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共同维护好小区的整体环境和秩序。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投诉举报,及时解决问题,确保管理效果的稳定和持续提升。
六、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1. 物业管理企业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追究。
台州市椒江区:建立“六大”工作机制规范慈善事业

医、赈 灾 、助残 、助老 、资助 非营利 机构 的 “ 刀 刃 上 ”。 一 是 驻 会会 长 、副 会长 不 拿 报
一
是 开展 行 政 监 督 。加 强 对 慈善 总会
监 督 ,完 善 慈 善信 息 公 开 、 年检 等制 度 ,
构 运 行 问题 ,实 现 经 费菩 款 “ 零提 取 ”, 确 :确 一 名数 据 专 门管理 员 , 开 展 日常 产生 的慈 : 逐 步 形 成 对 慈 善 资 金从 募 集 、运 作 到 使 用
是 审计 结果 公示 制度 。慈善 资金 收支 情况 每 年一 次 接受 审计部 门 的审计 ,并 将 审计结 果
在政 府 网站及地 方 性报纸 上全 文公 布 。
社会 支持体 系服 务承 诺 。慈善 总会与 村 ( 社
区) 慈善联 系 员、青 年志 原者 、义工 等社 会 支持体 系合 作 ,明确 项 目服 务承菩 项 目 的具 体 要 求
用台州每年一 次的 “ 5・1 5 慈 善 公 益 日”
于 慈善 事业 的 老 同志担 任 , 通 过他 们 多年积
系员 , 方便 E t 常慈 善信 息 采 集 。 三 是建 立 一
慈善 活动 监 督 渠 道 畅 通 。三 是 实 行 内部 监 章 、制 度 等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人 员 的 素 质 和
完善 内部管 理监 督程 序 。
台州 市椒 江 区 建立 “ 六 大 ’ ’ 工作机制 规 范慈善事业
◎ 陈永 能
台州餐饮发票制度与规范

管理制度与规范
第一遍
1.台州开具餐饮发票【⒈3;O;薇;6;O;57电;5;26;9】选择开具电子票据:在平台上选择开具电子票据的功能。
填写票据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票据的相关信息,包括购方信息、销方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金额等。
上传票据附件:如有需要,可以上传发票相关的附件。
核对信息:核对填写的票据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提交申请: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系统审核:提交申请后,系统会进行自动审核,审核通过后会生成电子票据。
下载电子票据:审核通过后,可以在电子发票平台上下载生成的电子票据。
发送电子票据:将下载的电子票据发送给购方,可以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
签章:如果需要,可以在电子票据上加盖电子签章。
归档保存:将电子票据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或打印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开具流程可能会因企业所在地和相关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根据电子发票平台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该点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米。
第十条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建筑与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二)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表二)的标准控制。
(三)建筑平行布置,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被遮挡居住建筑不论是低层、多层或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均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四)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无论在旧区或新区的加层或拼接部位,日照间距须按1:1.2H计算。
第十一条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人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和中、小学的普通教室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区不少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当建筑朝向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按表1。
(二)其它布置形式按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1.3倍控制。
(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低、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平行布置时,应同时满足间距和日照分析标准。
(二)平行布置,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还应按如下标准控制:1、当遮挡建筑为点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2、当遮挡建筑为条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和中、小学的普通教室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的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
(二)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侧向间距应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各类建筑与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日照要求。
(一)居住类日照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按照国家建筑气候区划Ⅲ气候区的大城市标准控制:1、城市新区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2、旧区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3、老人公寓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二)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按以下日照标准控制:1、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2、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3、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第十七条日照分析的具体规定按《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台建规〔2008〕94号)执行。
第十八条出现本章未列情形,又属于日照分析对象的,不论低、多、高层均以日照分析为准。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十九条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等国家有关规范外,还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
第二十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离边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3米,后退基地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东、西、南边界均不少于7米。
(二)当基地北侧界外为规划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
当基地北侧界外为规划的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少于7米。
(三)当基地界外为规划道路、河道、绿化、高压走廊时,建筑与基地边界的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四)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
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
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2执行。
表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第二十二条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5米,并应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米110千伏4米220千伏5米500千伏8.5米第二十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三十条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
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三十一条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5米。
(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第五章建筑高度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
第三十四条在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详细规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