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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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美国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例第一部分、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美国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例 (1)案例一美国对中国薄荷醇反倾销案(1980年7月2日) (2)案例二美国对中国陶瓷餐具反倾销案(1982年7月19日) (7)案例三美国对中国缝制帽子反倾销案(1988年5月26日) (11)案例四美国对中国三氧化锑反倾销案(1991年5月2日) (17)案例五美国对中国制动鼓和制动盘反倾销案(1996年4月) (23)案例六美国对中国首例钢板反倾销案(1996年12月3日) (27)案例七美国对中国漆刷反倾销案(1999年8月27日) (33)案例八美国对中国钢丝绳反倾销案(2000年3月17日) (42)案例九美国对中国折叠礼品盒反倾销案(2001年3月12日) (49)案例十中国输出美国球轴承反倾销案(2002年2月15日) (63)案例十一美国对中国滚珠轴承反倾销案(2002年3月25日) (75)案例十二美国对中国、马来西亚彩电反倾销案(2003年5月2) (95)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98)案例一欧盟对中国扑热息痛反倾销案(1981年12) (98)案例二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刷子征收反倾销税案(1988年) (101)案例三欧共体对我国小屏幕彩电征收反倾销税案(1988年11月) (103)案例四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1988年11月) (105)案例五欧盟诉日本、中国等国打火机反倾销案(1991年11月25日) (122)案例六欧盟对中国黄磷反倾销案(1999年1月4日) (127)案例七欧盟诉中国、韩国电子秤反倾销案(1999年9月16日) (137)案例八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2000年5月17日) (145)案例九欧盟对中国花岗石的反倾销案(2000年11月11日) (150)案例十欧盟对中国氧化锌反倾销案(2000年12月20日) (154)案例十一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糠醇作出反倾销初裁(2002年8月9日) (160)日本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63)案例一日本对中国硅锰反倾销案(1991年11月29日) (163)韩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78)案例一韩国对中国一次性打火机反倾销案(1997年2月27日) (178)案例二韩国对中国糠醇反倾销案胜诉案件(1997年4月30日) (180)加拿大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84)案例一加拿大对中国热轧钢板反倾销案(2001年1月19日) (184)澳大利亚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89)案例一澳大利亚对中国草柑膦反倾销案(1996年3月27) (189)案例一印度对中国焦炭反倾销案件(1997年8月28日) (193)案例一美国对中国薄荷醇反倾销案(1980年7月2日)一、案情概述1980年6月11日,美国新泽西州的Haarmann&Reiner公司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薄荷醇提起反倾销诉讼。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9.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2018年6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产品描述:白羽肉鸡产品为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

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反倾销主要类型

反倾销主要类型
• 2起—— 6.4起——30.7起
• 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
• No1 —11.25%:在1987至1997年间,中国遭受 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排在世界首位,占全世界 的11.25%,高出第二名的美国近3个百分点;
• No1 — 15.3%: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数量也 排在世界第一,占全世界的15.3%,比第二名 美国高出6.3个百分点;

7、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 。。20 20年8 月上午3 时18分 20.8.17 03:18A ugust 17, 2020

8、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20 20年8 月17日 星期一3 时18分 35秒03 :18:351 7 August 2020

9、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 强不息 。上午 3时18 分35秒 上午3时 18分03 :18:352 0.8.17
四、应对措施—从政府的角度
4. 建立其相关的法律制度。 5. 建立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专门管理 反倾销工作
商务部
公平贸易局
产业损害调查局
6. 中国政府更多的开展工作
四、应对措施—从企业的角度
1. 企业应积极应诉,争取主动性 2. 企业应提出积极抗辩
若中国产业(企业)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即可享受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事实上,中国的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 业在劳动工资、生产资料来源、资源流动配置等方面 已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
中国被滥用反倾销的原因 —企业因素
• 企业自身的无序竞争
我国彩电出口美国,2001年20万台, 2002年激增至260万台(其中 长虹200万 台);2003年400万台
反倾销调查程序不是一般司法程序, 而是行政程序,应诉不是当被告。如 果企业被列入“黑名单”,也只是一 种表述而已。 反倾销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人的 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 保护今后的市场

反倾销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反倾销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加剧,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以中国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依据、程序、判决结果及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1. 倾销行为太阳能光伏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欧盟太阳能光伏产业同样具备一定规模。

在市场竞争中,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产生了冲击。

2011年,我国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指控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

2. 调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倾销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价格、产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并决定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三、法律分析1. 反倾销法律依据我国反倾销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2. 倾销行为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出口到其他市场的价格。

3. 损害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就业和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对我国陶瓷反倾销的国家

对我国陶瓷反倾销的国家

土耳其需要配额巴基斯坦21.02%印度137卢比/平方米韩国13.33% 平均税率埃及200%欧盟建陶征收69.7%哥伦比亚离岸价格(FOB)报关单价低于1.71美元/千克,征收实际价格与此价格的差额作为反倾销税;对税号6911100000项下的产品,如FOB报关单价低于2.88美元/千克,征收实际价格与此价格的差额作为反倾销税。

佛山是全世界最重要的陶瓷产业基地,瓷砖也成为佛山遭遇贸易摩擦最多的出口商品。

据悉,佛山陶瓷此前已先后遭遇印度、韩国、巴基斯坦、泰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倾销案件。

今年7月27日,阿根廷启动了对中国出口瓷砖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过去几年佛山陶瓷出口增长强劲的南美市场风云骤起。

据《简报》披露,过去五年里,佛山瓷砖对南美市场出口值增长了近13倍。

2006年出口值仅2191万美元,去年已达到2.8亿美元,年均增长67.1%。

受阿根廷反倾销立案影响,有可能会引起周边国家的仿效,尤其是同为瓷砖生产大国的巴西,对中国出口瓷砖反倾销立案的可能性较高。

据悉,今年1~7月,位居佛山瓷砖出口前五位的出口市场是东盟、欧盟、印度、沙特阿拉伯和巴西。

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除2009年增长率较低以外,佛山对巴西出口瓷砖均呈高速增长,今年1~7月出口量为8038万美元,已达2010年全年出口量的87.2%。

阿根廷:(立案)2011年7月27日,阿根廷公布对原产于中国的未上釉地砖和饰面瓷砖开启反倾销调查。

8月4日,市外经贸局联合召开陶瓷反倾销培训暨阿根廷瓷砖反倾销应诉协调会。

目前我市不少企业正积极填写抽样问卷,表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无损害抗辩,争取将损失减到最少。

韩国:(终裁) 6月初,韩国贸易委员会对我瓷砖做出反倾销复审判决,裁定征收中国瓷砖生产企业9.14%~29.41%不等的反倾销税率。

7月中旬,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案做出最终裁定。

执行期为3年。

执行1年后,企业可申请复审,但调查机关不一定接受申请。

巴西反倾销法简介

巴西反倾销法简介

巴西总统依据宪法于1995年8月23日签署了有关反倾销的第1602号令,正式颁布了巴西反倾销法,全称为《关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行政诉讼标准条例》(以下称“条例”),以执行WTO的《反倾销协议》。

本节对该条例作简要介绍。

(一)基本原则《条例》的总则部分确立了巴西反倾销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1)当倾销的进口产品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时可实施反倾销措施;(2)由工商旅游部长和财政部长共同决定实施临时和最终反倾销措施,批准价格承诺;(3)工商旅游部的对外贸易秘书处负责行政诉讼程序。

(二)关于确定倾销的规定《条例》第二章对倾销的定义、正常价值、出口价格、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以及倾销幅度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1、倾销的定义。

《条例》对倾销的定义作了规定,即:产品的出口价格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巴西的)国内市场,视为倾销行为。

2、正常价值。

首先,《条例》对正常价值的规定是:在通常贸易过程中,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实际应支付的价格,视为正常价值。

其次,《条例》规定了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相同产品销售时,或者市场条件特殊,以及销售量低,不能作充分比较时,则正常价值指下述两种中的一种,即: (1)相同产品向第三国出口所支付的具有代表性价格;或(2)原产地国生产该产品的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与销售成本以及利润。

《条例》还对一些不是在通常贸易过程中的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的确定也作了规定,包括低于单位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

第三,《条例》规定,价格的计算应根据受调查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相同产品的有效生产和销售数据。

如该数据无法或不能使用,则使用其他方法,包括用其他受调查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生产和使用实际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

最后,《条例》第七条对不属于市场经济导向国家的正常价值的确定作了特别规定。

它规定,对那些国内价格大多数是由国家决定的显然不是市场导向国家的进口产品,价格比较发生困难时,其正常价值可用一个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相同产品的价格来确定;或者用该国向其他国家(但不包括巴西)的出口价格来确定;或者在上述方法无法适用时,使用合理的价格来确定,包括在巴西市场上相同产品的已付或将付价格加上合理的利润幅度,必要时应作调整。

巴西反倾销立法与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巴西反倾销立法与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新 领域 取 得 进展 , 目前 ,境 外 投 资 已扩 展 到 1 0多个 国 家 和源 开 发 、交通 运输 等 多个 领域 。四
是 大型 骨 干企 业 表现 突 出, 如 中石 油 、 中 石化 、海 尔 、 华源 等 加 快 国 际化 经 营 步 伐 成绩 显 著 万 向 、远 大 空 调 新希 望 等 民 营 企 业 以 境 外 加工 贸 易 为 切 ^点 , 逐 成 境外 投 资重 要 力量 。 4 有所 变 化的 国际 贸易 环 境 。 通 过我 国政 府 多年 努 力, 国 . 际 贸易 环 境 有所 改观 , 世 贸成 员 国 已经 比较 普遍 地 采 取 了给 予 中 国应 诉 企业 分 别 裁 秩待 遇 的 做 法 , 这 对企 业应 诉 有 着积 极 的 促进 作用 。特 别是 1 9 98年 欧盟 宣 布不 再将 中国 列^ “ 市场 经 非 济 ” 国 家 ,这 将 意 味 着我 国企 业 即使 面 对 国 外反 倾 销 , 被 广 泛 运 用 的不 公 平 “ 代 国” 办 法 也 将会 逐 渐 减 少 同 时. 由于 欧 替
式 颁 布 了巴 西 反倾 销法 其 中, 尤 以 1 0 62号 法令 “ 关于 实施 反 倾 销 措 施 的行 政 诉讼 标准 条例 最 为 重 要 它 是 巴 西 目前 实 施
巴西反 倾销法律 制度
反 倾 销是 指 一 国政 府对 进 口倾 销 产 品 依 法进 行 调查 并采 取 征 收 反 倾销 税 等 反 倾销 措 麓 的行 政 措 施 。 反倾 销 法 则 是 调整 一 国在 限 制和 抵 制 国 外产 品的 倾销 行 为 过 程 中形 成 的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总 称 ;反 倾 销 是 W O允许 的维 护公 平竞 争 ,保 护 国 T 内产 业 的重 要 手 段 。世 界 各 国通 过 实 施反 倾 销 法律 制度 , 来 制

巴西政治及行业环境(最新版)

巴西政治及行业环境(最新版)

本文主要资料来自中国外交部网站和中国驻巴西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放心使用啦,因为是WORD,比较详细,PPT可以大量删减政治法律环境一、巴西政局内政:上一届卢拉政府注重淡化意识形态,平衡政党利益,扩大执政基础;执行兼顾发展、稳定和社会公正的经济政策,推进财税和社会福利等多项改革,加大社会投入,致力于解决贫困、就业等问题。

2011年迪尔玛·罗塞夫就任总统后,强调延续上届政府既定的治国方略和发展战略,以推动巴西现代化进程、加快向全球性大国迈进为主要目标,以促进经济增长、减少贫困和促进社会进步为施政重点,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加大卫生、教育和基础设施等民生领域投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外交:奉行独立自主,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外交政策。

提出外交政策的重点是为经济服务。

注意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关系。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11.11结论:目前,巴西民主体制巩固,政局保持稳定,经济发展较快,经济政策成熟,且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可;二、双边关系:【同亚洲国家的关系】巴西认为东亚和东南亚是当今世界最具经济活力的地区,重视发展同亚洲国家,尤其是与中国、日本、印度、韩国和东盟国家的政治和经贸关系,希望进一步密切同亚洲地区性组织之间的联系。

积极参与“东亚—拉美合作论坛”。

2009年5月卢拉访华,1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两国元首重申愿在教育、文化、新闻、旅游和体育等领域开展密切合作。

为此,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两国学术界、文化界、新闻界和体育界的交往,双方一致认为,应进一步推动汉语和葡萄牙语教学,扩大旅游合作。

双方对在中国增设葡萄牙语教学点和在巴西开设孔子学院表示欢迎。

2010年4月14日,胡锦涛主席访问巴西4月14日,胡锦涛抵达巴西首都巴西利亚,出席即将在这里举行的“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并对巴西进行第二次国事访问。

2010年4月,双方签署《两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两国政府2010年至2012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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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巴西第一节巴西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一、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有巴西《反倾销条例》(1995年8月23日的第1602号政令,本章下称“《反倾销条例》”)和2001年11月28日的第59号通告。

二、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巴西负责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是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SECEX)下属的贸易保护司(DECOM)。

根据巴西现行法律,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由贸易保护司具体负责)负责确定反倾销案件的倾销幅度、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技术报告,巴西财政部长与发展、工业和外贸部长共同决定所需采取的措施。

三、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巴西政府第1602号政令和第59号通告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了规定。

第1602号政令第7条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在市场经济第三国相似产品售价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或推定正常价值,或以该市场经济第三国向除巴西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为正常价值。

当这些方法均不可行时,可以基于任何合理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包括经必要调整的、包含合理利润的巴西国内市场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应支付价格。

一个恰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即替代国的选择应考虑进行选择时的任何已提交的可靠信息,应考虑调查的时间框架,如果可行,将以一个同时被调查的市场经济第三国为替代国。

根据第59号通告的规定,巴西在评估市场经济条件是否存在时,所审查的标准包括:①政府对企业或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②国家对资源分配、价格和企业生产决策的控制水平;③有关产权、投资、税收和破产方面的立法;④雇主和雇员之间在谈判中确定工资的自由程度;⑤从中央控制经济体系承袭的,在有关资产摊销、其他资产减除、直接的资产交换和以债务补偿形式进行支付等方面依然存在的扭曲水平;⑥国家对货币兑换的干预水平。

第二节巴西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一、反倾销原审调查(一)申请反倾销申请提交后20天内,调查机构将通知预审结果,即申请合格或需要补充材料。

如果是后者,申请人须提交补充材料。

补充材料提交后20天内,调查机构将通知审核结果,即申请合格或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

如果是后者,申请人须提交进一步补充材料,进一步补充材料提交后20天内,调查机构将通知审核结果,即申请合格或申请不合适。

递交补充材料和进一步补充材料的时限由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根据材料性质确定,并将通知申请人。

自申请合格的通知签发之日起10天内,申请人须根据已知出口国生产商、出口商和政府的数量如数提供申请书完整副本,包括申请书的非保密摘要。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众多,可仅提供用于发送给出口国政府和相关协会的申请书副本。

(二)立案自申请合格的通知签发之日起30天内,调查机构将通知申请人是否开启调查。

如果决定开始调查,应在巴西《官方日报》上公布立案公告。

在立案决定作出前,不得公开申请书的内容,但必须将合格申请通知出口国政府。

(三)调查一旦发起调查,应将完整申请书提供给已知的外国生产商、出口商和出口国政府以及索要申请书的其他利害关系方(例外情况下只提供给出口国政府和相关代表协会)。

调查中的利害关系方包括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及其协会,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或受托人及其协会,涉案产品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及其协会,涉案产品的出口国政府,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认为相关的其他巴西或外国各方。

1.证据除出口国政府外,所有利害关系方都将收到调查问卷并应在40天内提交答卷。

该期限自问卷签发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方可以申请延期答卷并证明延期的必要性,调查机构将予以考虑。

在可行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达30天。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调查机构可以要求提供或者接受书面补充材料。

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应根据材料性质确定,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延长。

如果利害关系方拒绝提供必要的信息,无论是不按时提供或是阻碍调查,则初裁或终裁将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

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可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信息。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构将复核利害关系方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2.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根据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应召开由不同利害关系方参加的抗辩会议。

应至少提前30天将会议及其涉及的要点通知已知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必须提前5天指定与会的法律代表,并提前10天提出将要在会上表达的观点。

在合理的情况下,利害关系方可以口头提供补充信息,但只有在会议结束后10天内将口头信息做成书面材料并使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获得的情况下,口头信息才能被考虑。

会议的召开不妨碍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作出初裁或终裁。

除保密信息和政府内部信息外,利害关系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查看调查过程中的材料,这一要求应立即予以满足。

应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根据这些材料进行书面抗辩的机会。

3.基础事实的披露终裁前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应召开听证会,向利害关系方披露调查且被考虑的基础事实,并允许利害关系方在会后15天内提交评论。

也应将这些事实向巴西全国农业联合会、全国工业联合会、全国贸易联合会和巴西出口商协会披露。

上述15天期限结束后收到的信息在终裁中将不予考虑。

(四)临时反倾销措施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已经公布立案公告和开始调查并已给予利害关系方提交材料和进行评论的机会;②已经就倾销及其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作出初裁;③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与财政部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调查期间产生损害;④调查开始后至少已过60天。

临时措施的水平可以不超过倾销幅度。

只要进口商提供与临时措施税额相等的担保,可在作出最终决定前暂不采取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应通知利害关系方,包含裁决内容的法令应在《官方日报》上公布。

临时措施的实施不超过4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贸易中占相当份额的出口商在该措施有效期结束30天前提出书面申请,该措施可以延长至6个月。

在考虑从低征税的情况下,前述期限可以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五)调查的结束一项反倾销调查应自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在18个月内结束。

申请人可随时要求撤回申请。

如果撤回要求得到批准,则调查将结束。

如果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决定继续调查,应通知申请人。

无税结案的情况包括:①没有倾销及损害;②倾销幅度属于微量(小于2%);或者③实际或潜在的倾销进口数量可忽略不计(小于3%)。

有关结束调查决定的法令应在《官方日报》上公布,并通知利害关系方。

(六)反倾销税的征收反倾销税额为等于或小于倾销幅度、用于抵销倾销进口产品所致损害影响的金额。

如果从价征税,则以CIF价格为基础确定税率。

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只能针对(采取措施的)决定作出后发运的货物征收。

对已提交了相关材料但没有被选中调查的涉案企业征收的反倾销税可以不超过被选中进行强制调查的涉案企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其中,在计算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时,不应将零或微量的倾销幅度以及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计算的倾销幅度纳入考虑。

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与财政部将为这些企业确定分别税率。

与WTO反倾销规则和其他国家的反倾销做法相同,巴西反倾销法也规定了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七)反倾销措施的中止如果市场情况发生临时改变,反倾销措施可以中止一年,并可以将此中止再延长一年,只要中止不会使损害再度发生或继续存在并且已经征求了国内产业的意见。

如果中止不再合理,可以在任何时候恢复反倾销措施。

二、日落复审最终反倾销税应自征收起5年内结束,或自最近一次涉及倾销和损害的复审结束之日起5年内结束。

这一期限可以通过日落复审予以延长。

在措施到期前,利害关系方应有5个月的时间就日落复审是否适宜提交书面答复,如果必要也可要求召开会议。

日落复审应在开始复审调查后12个月内结束。

三、期中复审根据利害关系方或联邦公共管理机构的申请,或由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决定,应对反倾销措施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审,只要最终措施的实施已经满1年,且提交足够证据表明:①征收反倾销税对抵消倾销已经没有必要;②如果反倾销税被取消或改变,损害不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③目前的反倾销税不足以抵消造成损害的倾销。

在情势变迁的特殊情况下,或出于国家利益,复审可以在利害关系方或联邦公共管理机构或调查机构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在更短的时间内进行。

复审须在开始复审调查后12个月内结束。

发展工业外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复审中得到的证据和结果,可以取消、维持或更改反倾销税。

如果现有反 倾销税高于抵消对国内产业损害所需的程度且不再合理,应进行相应纠正。

四、新出口商复审当一个国家的某一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时,只要在调查期内没有向巴西出口该产品的该国出口商或生产商提出申请并证明他们与该国受制于该产品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关联,则应立即进行快速新出口商复审,以便尽快给他们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

在快速复审期间,对来自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的进口将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巴西反倾销调查问卷及其填答一、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基本内容巴西反倾销调查问卷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答卷要求说明、案件背景信息说明、应诉企业一般信息、涉案产品信息、问卷正文、数据附表。

“答卷要求说明”部分主要介绍在答卷期限、公开版本制作、“市场经济”问题、书证附件翻译、延期交卷申请等方面的一般性要求。

“案件背景信息”部分介绍本案的“涉案产品”、“涉案国家”、“调查期限”等一般信息。

“应诉企业一般信息”部分要求填报应诉主体及其法律代理人的名称、地址及一般联系信息。

“涉案产品信息”部分主要围绕涉案产品设定问题,询问内外销产品之间、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与立案公告描述之间的差异,以及涉案产品在物理特性、价格决定因素等方面的问题。

“问卷正文”分为A、B、C和D四大部分,A部分为公司总括性信息,B部分为比较市场(指内销市场或者第三国市场)销售信息,C部分为对巴西市场出口信息,D部分为成本信息。

本部分是反倾销问卷的主体部分。

与“问卷正文”的各部分相对应,“数据附表”部分也分为A、B、C和D四个主要数据附表,分别为公司对全球市场的销售情况、对比较市场的销售情况、对巴西市场销售情况和月度涉案产品成本构成四个数据报表。

二、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填答要点(一)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巴西政府于2004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但是在目前的反倾销调查中,巴西调查机构并未切实将该项承认付诸实践。

目前巴西调查机构使用的反倾销调查问卷第一部分即“答卷要求说明”部分指出,中国仍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价格”衡量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仍然是优先适用的方法。

因此,根据问卷要求,对于中国应诉企业来说,不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应诉企业也不应当填报“问卷正文”的B和D部分,即比较市场销售情况部分和涉案产品成本构成部分。

对应诉企业而言,宜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为此,宜完整填答问卷,避免因为答卷不完整而无法适用“市场经济地位”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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