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7 与开题报告的差异说明.........................................................................................................17
8 参考文献.................................................................................................................................17
4 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7 4.1 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7 4.2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8 4.3 标准制修订的技术路线...................................................................................................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十一月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仇帅、吴彤、邵丹、黄宪江、李蕾。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 标准编制必要性 (1)2.1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1)2.2是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强化环境监管的需要 (2)2.3是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3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2)3.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2)3.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3)3.2.1 国家涉及VOCs排放标准 (3)3.2.2 山东省排放标准 (4)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4)4 标准适用范围 (7)5 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节及污染防控技术分析 (9)5.1各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9)5.1.1植物油加工行业 (9)5.1.2酒的制造行业 (11)5.1.3纺织行业 (16)5.1.4皮革鞣制加工 (17)5.1.5人造板制造 (20)5.1.6纸浆制造业 (21)5.1.7肥料制造行业 (22)5.1.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3)5.1.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8)5.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29)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4)6.1 适用范围 (34)6.2 术语及定义 (34)6.3 实施时间 (34)6.4 控制指标选取 (35)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35)6.5.1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35)6.5.2 排放速率限值确定 (45)7 经济性分析与环境效益 (49)7.1经济性分析 (49)7.2环境效益 (52)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计划,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是指在固定源废气的监测过程中所需遵循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的目的是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固定源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一、监测设备1.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具备较高的精度和灵敏度。
2.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监测设备的检定应定期进行,检定时应使用国家认可的标准气体。
二、监测方法1.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监测方法应基于科学的原理和可靠的技术,采用合适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监测。
3.监测方法应考虑到废气的特性和成分,选择合适的监测参数和测量方法,确保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三、监测标准1.监测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2.监测标准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可靠的数据,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监测标准应根据固定源废气的特性和排放量确定,确保废气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四、监测流程1.监测流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监测要求,确保监测过程的规范和准确性。
2.监测流程应包括样品采集、仪器校准、数据记录和分析等步骤,确保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3.监测流程中应考虑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和预防措施,确保监测过程的安全性。
五、数据处理和报告1.监测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和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和提交,确保监测结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3.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目的、方法、结果和建议等内容,确保监测结果能被相关部门和人员理解和应用。
综上所述,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是确保固定源废气监测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遵循规范要求,才能保障固定源废气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固定源废气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5.1.4 采样器具
5.1.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 HJ 732 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5.1.4.2 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的质量控 制要求。
5.1.4.3 使用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对真空瓶或注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 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浓度。
5.1.2 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 397的规定要 求。
5.1.3 采样频次及时段
5.1.3.1 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 1 小时内以等时间 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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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 GB/T 16157 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 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 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5.1.5.4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 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 吸附率的 10%,否则应重新采样。 5.1.5.5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验证后可用气袋、吸附管等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 HJ 732 中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 5.2.1 采样点位布设 5.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 HJ/T 55 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 标准中规定执行。 5.2.1.2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 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 生产设备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4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5.2.2 采样频次及时段 5.2.2.1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 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 HJ 759 中的规定执行。 5.2.2.2 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 20 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者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5.2.2.3 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 2~4 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 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 10 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 度。 5.2.2.4 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 样体积。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现状及hj38-2017解读教学文稿

二、VOCs国内外的相关定义
VOCs 国外的相关定义
可将这些VOCs的定义分为二类,一类是普通意义上的 VOCs定义:只说明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或者是在什么条 件下是挥发性有机物;另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也就是 说,是活泼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即会产生危害的那一类 挥发性有机物。非常明显,从环保意义上说,挥发和参加大 气光化学反应这两点是十分重要的。不挥发或不参加大气光 化学反应就不构成危害。这也就是欧洲将溶剂按光化臭氧产 生潜力来分类的原因。
一、VOCs的危害
VOC如何造成O3浓度上升
一、VOCs的危害
臭氧生成反应途径
RONO2
. Major Pathway RO
Alkoxy Radical
NO2+ h
NO + O(3P)
NO
NO
+ O2
RH
OH H2O
. O2
R
Hydrocarbon
. HO2
ROO
ROOH
Alkylperoxy radical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名称
4-乙基甲苯 1,1-二氯乙烷 1,2-二氯乙烷 2-己酮 (MBK) 4-甲基-2-戊酮 甲基-tert-基醚
2-丙醇 六氯-1,3丁二烯
四氢呋喃 2,2,4-三甲基戊烷
醋酸乙烯 溴化乙烯
二、VOCs国内外的相关定义
VOCs和非甲烷总烃的关系 非甲烷烃(NMHC)non-methane hydrocarbon
Part 03
VOCs 监测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
三、VOCs监测和管理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附录A(规范性附录)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分别使用吸附管和定量环采集样品,得到30种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见附表A.1。
附表A.1 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序号目标物目标物英文名定量离子(m/z)辅助离子(m/z)吸附管定量环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采样量(ml)分流比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定量环体积(μl)1 丙酮acetone 58 43、42 0.2 0.8 6 不分流 4 16 4002 异丙醇isopropyl alcohol 45 43、42 0.3 1.2 60 40:1 5 20 4003 溴乙烷ethane, bromo- 108 110、81 0.2 0.8 6040:17 28 4004 二氯甲烷methylene chloride 49 84、51 0.2 0.8 6040:15 20 4005 2-丁酮2-butanone 43 72、57 0.2 0.8 6040:1 5 20 4006 乙酸乙酯ethyl acetate 61 70、43 0.2 0.8 6 不分流 5 20 40010序号目标物目标物英文名定量离子(m/z)辅助离子(m/z)吸附管定量环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采样量(ml)分流比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定量环体积(μl)7 正己烷n-hexane 57 41、56 0.2 0.8 60 40:1 4 16 4008 三氯甲烷trichloromethane 83 85、47 0.2 0.8 6不分流 3 12 2009 1,2-二氯乙烷ethane,1,2-dichloro-62 64、49 0.2 0.8 6不分流 4 16 40010 苯benzene 78 77、51 0.2 0.8 6不分流 3 12 20011 四氯化碳carbon tetrachloride 117 119、121 0.3 1.2 6不分流 3 12 20012 1,2-二氯丙烷propane,1,2-dichloro-63 62、76 0.2 0.8 6不分流 6 24 40013 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 130 132、95 0.2 0.8 6040:1 3 12 20014 甲基异丁酮methyl isobutylketone43 58、57 0.2 0.8 6040:1 5 20 40015 甲苯toluene 91 92、65 0.3 1.2 6040:1 4 16 40016 乙酸异丁酯isobutyl acetate 43 56、73 0.4 1.6 6040:1 5 20 40017 乙酸正丁酯butyl acetate 43 56、73 0.4 1.6 6040:1 6 24 40011序号目标物目标物英文名定量离子(m/z)辅助离子(m/z)吸附管定量环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采样量(ml)分流比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定量环体积(μl)18 四氯乙烯tetrachloroethylene 166 164、168 0.2 0.8 6 不分流 5 20 40019 氯苯benzene, chloro- 112 77、114 0.2 0.8 60 40:1 4 16 40020 乙苯ethylbenzene 91 106、51 0.4 1.6 6 不分流 5 20 40021,22 间&对二甲苯m-xylene &p-xylene91 106、105 0.2 0.8 6 不分流 2 8 20023 环己酮cyclohexanone 55 42、98 0.3 1.2 6040:1 5 20 20024 苯乙烯styrene 104 103、78 0.2 0.8 6040:1 5 20 40025 邻二甲苯o-xylene 91 106、105 0.3 1.2 6040:1 4 16 40026 异丙苯benzene,(1-methylethyl)-105 120、77 0.3 1.2 6040:1 3 12 40027 1,3,5-三甲苯benzene,1,3,5-trimethyl-105 120、77 0.3 1.2 6040:1 3 12 40028 1,2,4-三甲苯benzene,1,2,4-trimethyl-105 120、77 0.2 0.8 6040:1 4 16 40029 1,2,3-三甲苯benzene,1,2,3-trimethyl-105 120、77 0.3 1.2 6040:1 5 20 40012序号目标物目标物英文名定量离子(m/z)辅助离子(m/z)吸附管定量环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采样量(ml)分流比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定量环体积(μl)30 邻二氯苯benzene,1,2-dichloro-146 148、111 0.2 0.8 6 不分流 4 16 40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恶臭排放在线监测技术指南》

ICS团体标准T/ACEF—20□□固定污染源废气恶臭排放自动监测技术指南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n-line monitoring of odor emitted fromstationary sources(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2□-□□-□□实施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组成结构 (2)5 技术要求 (4)6 性能指标 (7)7 监测站房要求 (8)8 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要求 (8)9 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指标调试检测 (8)10 自动监测系统技术验收要求 (9)12 质量保证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OOMS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 (16)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OOMS安装调试检测原始记录表 (21)T/ACEF XXXX-2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恶臭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主编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固定污染源废气恶臭排放自动监测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等恶臭物质的自动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905-2017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企业自测、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2020.8.1中国环境协会

7信息记录和报告
8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积极 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2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 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一次修订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 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1、HJ 82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2、HJ 82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3、HJ 84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4、HJ 87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5、HJ 87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6、HJ 88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7、HJ 88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 8、HJ 882-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9、HJ 883-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10、HJ 946-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11、HJ 94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12、HJ 1086-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2020-04-01 实施 13、HJ 1084—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2020-04-01 实施 14、HJ 1083—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2020-04-01 实施 15、 HJ 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2019-03-01 实施 16、HJ 1087—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2019-03-01 实施 17、HJ 1085—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2020-04-01 实施 18、HJ 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19、HJ 948.1—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20、HJ 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21、HJ 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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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2018年6月-2018年8月,采用调查表填报的方式,调查了全省部分开发区及化工园区安装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基本信息,包括仪器原理、特征因子、安装品牌等。
开展苏州、南通、盐城、徐州等地区约100家企业现场调查,调查典型企业污染物种类、在线系统安装时间、安装成本、联网验收。
与6家仪器制造商座谈了解仪器技术壁垒、性能改进,现场应用及困难等。
2018年9月-10月,选取了不同厂家4个型号的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器,开展性能指标验证测试,同时选取3家便携式监测分析仪及两家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方法间数据比对,对不同仪器、不同厂家开展性能指标测试研究。
2019年3月,选取苏州工业园不同行业5家企业,开展参比方法现场实验。
期间,编制组不断吸收采纳各方对本标准的建议。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基于基本情况的调研结果,课题组确定了标准的使用范围、术语及定义、系统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现场调试、验收等内容,编制完成《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初稿;2019年4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进入2019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见苏市监标[2019]89号。
2019年5-7月,多次组织函审,完善VOCs在线监测标准。
8月30日组织召开标准专家技术审查会,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该标准进行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形成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高蒸气压、易挥发的有机化学物质总称,含碳原子数一般不超过9个,主要包括脂肪族和芳香族的各种烷烃、烯烃、含氧烃和卤代烃等,如苯、甲苯、二氯甲烷、甲醛和乙酸乙酯等。
VOCs 一般具有较强的刺激性和毒性,部分具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相当一部分有恶臭、易燃易爆等特性。
VOCs 中有些化学活性很强,是引起光化学烟雾的因子之一,卤代烃类VOCs可破坏臭氧层,引起温室效应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工业、生活排放的大量VOCs对人体和生物健康、生态环境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2.1 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需求。
江苏省相继出台《“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及《江苏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苏政发〔2017〕69号)均提到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将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为江苏省控制区域性大气环境污染管控提供有效依据和手段,推进“十三五”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有利于空气质量的改善,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2.2 环境标准体系,规范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的迫切需要。
2016年以来,我省陆续出台《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生物制药工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等一系列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正在制定《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均涉及到TVOCs、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的排放限制。
但由于我国推荐的VOCs 监测标准方法(针对污染源、城市大气、室内空气等)均为采用吸附解析采样方法的离线监测技术,存在客观原因,无法对生产排放实时监控,甚至出现过程吸附,样品温度等原因造成的数据错误。
因此亟需出台该技术规范来完善环境标准体系,来肯定及推进VOCs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运行。
2.3 规范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需要2018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了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标准,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提供了重要技术抓手及参考。
但对于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目前VOCs在线监测的配套技术规范尚不完善,为规范指导全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解决目前存在的设备选型混乱、安装不规范、运行不稳定、验收不完全等问题,需要制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指南。
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3.1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3.1.1 美国EPA 关于VOCs 监测的标准规范美国EPA关于VOCs分析方法有3种:环境空气、室内空气和固定污染源。
EPA在40 CFR PART 60 中配套的固定源废气VOCs的监测方法标准见下表1,同时EPA 颁布了一系列仪器性能要求标准(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 PS),其中PS 8是污染源VOCs 在线监测仪器的总纲,PS 8A 是用FID原理监测总烃仪器的技术要求,PS 9 针对气相色谱法监测VOCs的仪器,PS15针对傅立叶红外法监测VOCs 的仪器,见表2。
3.1.2 其他国家及地区关于VOCs 监测的标准规范欧盟关于VOCs总量监测的指标是TOC,其主要推荐方法是FID,EN 15267-3:2008-03是欧盟关于CEMS的检测标准,所有类型CEMS 都必须符合其中要求,其中对于VOCs 在线监测仪器单独提出了几个针对性指标,包括响应因子,干扰等。
EN 12619:1999是TOC监测方法标准,是FID法,其中关于仪器质控措施提出了一些指标要求,详见表3所示。
台湾地区《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 等六类污染物CEMS 的性能指标要求,其目标化合物为总有机碳(TOC),检测器为FID,具体性能指标如表4所示。
表4 台湾地区VOCs 法规及性能指标3.2 国内相关标准研究3.2.1 我国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标准情况我国在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监测标准,如表5所示。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推荐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标准方法(针对污染源、城市大气、室内空气等)均为采用吸附解析采样方法的离线监测技术,其中《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以下简称HJ 38标准,其方法原理是气袋采样,气相色谱分离甲烷,FID 检测的实验室方法。
气相色谱法(GC)是我国环境空气及污染源排气中VOCs 组分分析的主流方法。
3.2.2 我国固定污染源VOCs连续监测标准情况上海、天津、北京针对固定污染源挥发行有机物连续监测相继出台了技术规范,上海:《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
天津:《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要求(试行)》。
北京:《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主要规定了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主要规定了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表6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相关标准或规定由此看出,我国正在加快对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标准的制订。
2019年4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该规定更多是参考污染源CEMS的技术规范——HJ 75标准,未对参比方法有过多规定,同时也未对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在线监测有所表述。
3.3 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发展及应用状况3.3.1 江苏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现状调查江苏省涉VOCs排放企业对于污染物的监测大多数还是第三方的例行监测,主要监测标准依据HJ732、HJ38、HJ734。
随着政策及监管的需要,江苏省涉VOCs 排放企业部分已安装VOCs 在线监测设施。
截至2018年底,江苏省安装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约1000套左右,部分园区安装情况见表7。
其中苏州工业园区于2015年开始调研安装VOC在线监测设备,2016年开始园区环保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开始要求区内重点废气排污单位安装VOC在线,截至目前园区共有29家企业完成了VOC在线的安装验收工作;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学工业园已安装在线有机物监测设备145套,其中非甲烷总烃95套,特征因子50套。